工程建設標準編制合同書(精選3篇)
工程建設標準編制合同書 篇1
標準名稱主編單位(蓋章)起止日期天 津 市 建 設 管 理 委 員 會 二零零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條款甲方:市建委科教處(委托單位)乙方:標準主編單位丙方:保證單位,即乙方的上級主管部門(集團或局)
1.甲方對乙方執行合同的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2.乙方在年____月以前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任務,并保證所編標準達到合同規定的指標。丙方監督保證合同的執行,并解決應屬本部門安排的條件和補助經費。乙方不履行合同時,丙方負連帶責任。
3.各方按合同規定分別提供各自負擔的經費。按合同所撥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乙方必須每年向甲方和丙方報送合同執行情況的報告(包括經費開支情況)。
4.合同執行過程中如須修改某項條款,須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修改,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修改合同。因修改條款需追加經費時,由提出修改的一方負責。
5.標準完成后,由甲方或委托丙方組織鑒定。經鑒定成果達不到合同規定的目標,乙方應及時進行補充編制。補充編制的延長期不得超過________年。補充編制的條件(包括經費和材料設備)由乙方負責。如補充編制后仍達不到要求,由甲方決定部分或全部償還甲方提供的編制經費,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償還,丙方負連帶責任。
6.標準批準頒布后由甲方負責印刷發行,并組織貫標培訓。任何人未經甲方委托不得擅自印刷發行及組織貫標培訓。
7.甲方撤消或不履行合同時,已撥給乙方的經費和物資不得追回。乙方撤消或不履行合同時,應追回甲方已撥的全部經費。其余內容見下表:標準名稱新編□修訂□在編國標□進度計劃征求意見稿年____月日送審稿年____月日報批稿年____月日專 業 歸 類
1、城鄉規劃: □
2、城鄉工程測量: □
3、____鎮公共交通: □
4、____鎮市政工程: □
5、____鎮給水: □
6、____鎮燃氣: □
7、____鎮供熱: □
8、____鎮市容環境衛生: □
9、____鎮風景園林: □
10、____鎮工程防災:□1
1、建筑設計:□1
2、建筑地基基礎及勘察:□1
3、建筑結構與房地產:□1
4、建筑施工質量與安全:□1
5、建材應用:□1
6、建筑節能:□1
7、信息技術:□1
8、其它:□編制(修訂)的目的、意義:編制(修訂)的必要性(內容包括與國內外相關標準的關系及協調使用說明):主要內容和適用范圍:該標準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主編聯系人:年 齡:學 歷:職稱:職 務:電 話:單位名稱: 傳 真:通訊地址:e-a:郵 編: 主管部門聯系人:年 齡:學 歷:職稱:職 務:電 話:單位名稱:傳 真:通訊地址:e-a:郵 編:主管部門負責人:年 齡:學 歷:職稱:職 務:電 話:單位名稱:傳 真:通訊地址e-a:郵 編:參編單位主 要 參 編 人 員 情 況姓名年齡學歷職務職稱單位 名 稱撥款:萬元;自籌: 萬元乙方開戶銀行:銀行帳號:甲方意見負責人簽字: 單位蓋章年____月____日乙方意見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年____月____日丙方意見負責人簽字: 單位蓋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說明
1. 本合同由乙方填寫一式五份(a4紙),電子文件一份,送丙方簽署意見蓋章后,報甲方;
2. 編號不填寫;
返
工程建設標準編制合同書 篇2
合同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全名):
代理(全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雙方就____________招標代理事宜達成協議,并簽訂本合同,就____________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建設項目概述
1、招標人的名稱:
2.項目名稱:
3.施工現場:
4.投標范圍:
5.投標規模:
6.投標方法:
7.指定聯系人(姓名):
___________職稱:____________技術職稱:___________。
二.代理概述
1.機構名稱:
2.資質等級:
3.證書沒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擬議的全職工作人員:
(1)名稱:________,技術職稱: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2)名稱:________,技術職稱: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3)名稱:________,技術職稱: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三.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作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人,承擔_________________的招標工作。
四.委托范圍
委托范圍如下:
起草招標公告
口頭發電招標
資格預審文件的編制
協助招標人審查投標資格預審文件
招標文件的編制和銷售
工程量清單或標底的編制
組織投標人參觀現場,回答問題,起草答疑紀要
協助招標人或受招標人委托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協助招標人或受招標人委托組織開標、評標和定標會議
口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人發出中標結果通知書
編寫投標報告
開標備案程序及相關事項公示程序
口頭契約
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薪酬及支付方式
1.收費標準:
(1)招標代理服務費:按招標規模計算合同價格,按投標金額計算結算價格,累進計算,浮動利率為______%。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量清單編制費:按招標規模計算,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底價(或招標控制價)準備費:根據招標規模計算合同價格,根據底價(或招標控制價)計算結算價格。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支付方式
(1)招標代理服務費應在合同簽訂后_____天內按合同價格的____%提前支付,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_____天內按中標金額結算,余額一次性支付。
(2)工程量清單編制費應在合同簽訂后____%內提前支付,余款應在乙方提交成果報告的同時付清。
(3)基價(或招標控制價)的準備費應在合同簽訂后____%內提前支付,余額應在基價(或招標控制價)公布后____%內按基價(或招標控制價)結算,余額一次性支付。
六、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權利:
(1)根據合同委托招標代理業務,接收招標代理結果:
(2)向代理人詢問合同項目招標工作的進展及相關內容或提出建議;
(3)審核合同項目代理人編制的各種文件,并提出修改意見;
(4)要求代理人提交招標代理工作報告;
(5)與代理人協商,建議更換不稱職的招標代理人;
(六)依法選擇中標人;
(7)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代理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內容,給委托人造成損失或影響正常投標過程,委托人有權終止本合同,并依法向代理人要求經濟賠償,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2.客戶的義務
(1)向代理人提供項目審批程序或相關信息及資金落實情況;
(2)向代理人提供完成招標代理業務所需的所有信息和圖紙。
如果要求披露,應詳細披露代理人。
并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3)向代理人提供保證招標工作順利完成的條件,所提供的條件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4)根據需要與第三方協調;
(5)按照本合同條款約定的支付方式、貨幣和時間支付代理人報酬;
(六)委托人不得提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請求,否則代理人有權拒絕該請求;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七.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1.代理人的權利
(1)根據合同約定收取委托代理人報酬;
(2)代理人有權對招標過程中委托人應作出的決定提出建議;
(3)當客戶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或不清楚時,客戶有權提供補充信息或給予明確答復;
(四)拒絕客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并向客戶說明;
(5)有權參加業主組織的所有涉及招標工作的會議和活動;
(6)客戶有權使用或復制為本合同項目準備的所有文件。
2.代理人的義務
(1)選擇足夠多有經驗的招標代理人員完成招標代理工作;
(二)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組織招標工作,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3)為客戶提供相關咨詢服務,完成招標工作;
(4)向業主宣傳工程招標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解釋合法的招標程序,以獲得業主的支持和配合;
(5)負責投標工作中相關數據的計算以及技術經濟數據的科學性和正確性;
(6)開標、評標結束后,在天內向業主提交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7)不得接受與本合同項目相關的招標咨詢業務;
(8)未經客戶同意,不得分包或轉讓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9)在合同履行期間和合同終止后,未經委托人同意,代理人不得披露與合同項目有關的任何投標資料和信息。
(十)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八、協議的解釋、變更及違約責任
1.投標文件的解釋應由代理人進行。
2.對招標過程的投訴或者異議,應當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3.由于不可抗力,代理人不可能完成委托業務。
如需變更約定事項,雙方應在變更前協商達成一致。
4.如果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人民幣______元的違約金。
如果代理人違反合同,除支付違約金外,代理人還應將收取的全部代理費退還給客戶。
如果客戶違反合同,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向代理人支付全部代理費(根據正常完成的工作計算)。
5.代理人違反法律法規,超出代理范圍的,委托人有權終止本協議,代理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違約責任。
九.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任何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_.其他的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2.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所有招標代理工作應完成,中標通知書在付款簽發和結算后失效。
補充條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戶: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在一年的___天
代理: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在一年的___天
工程建設標準編制合同書 篇3
第一部分 定義及解釋
1.1 定義
合同(如下文定義)中以下的用詞及詞句,除根據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它們的涵義:
(a)(1)“業主”指____(名稱)及其法定繼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讓人(除承包人同意外)。業主可在本合同項下指定一家采購全權代理機構,如果已經指定,則在投標須知前附表第23欄中指明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采購、監督和支付的范圍,以及在招標期間及隨后的投標等問題上的責任。
(2)“承包人”指其投標書被業主接受的當事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讓人(除業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擔部分工程施工的當事人或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法定繼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讓人。 (4)“監理工程師”指由業主指定的為執行合同規定的任務的監理工程師、即________(監理工程師單位名稱)或由業主任命并書面通知承包人代行監理工程師職權的當事人。
(5)“監理工程師代表”指根據22款規定隨時由監理工程師任命的個人。
(6)“承包人授權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由業主批準,在本合同項下代行承包人全權的個人。
(7)“熟練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樣、對復雜工程能進行監督的工人,包括設備操作人員。
(8)“非熟練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動力工具進行施工作業的人員。
(b)(l)“合同”指合同條件、規范、圖紙、工程量清單、投標書、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及明確地包括在中標通知書或合同協議中的其他文件。
(2)“規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規范及根據51款調整、增加的工程規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非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規范。
(3)“圖紙”指由監理工程師根據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類似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所有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案、模型、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類似的其他技術資料。
(4)“工程量清單”是投標書的組成部分,并已填寫報價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單。
(5)“投標書”是指承包人向業主提供的按合同條款規定并為中標通知書所接受的,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報價的建議書
(6)“中標通知書”指業主正式接受投標的通知。
(7)“合同協議”指在9.1款中提及的合同協議。
(8)“投標書附錄”是指附在本合同條件之后,并構成投標書的附件。
(c)(1)“開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根據41款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日期。
(2)“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規定,并從開工日期開始計算的工程或任何區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過竣工檢驗的時間(或據44款規定延長的時間)。
(d)(1)“竣工檢驗”指在合同中規定的,或由監理工程師和承包人另行商定,并對應在全部工程、或某一區段或部分在業主接受之前由承包人負責完成的試驗。
(2)“接收證書”指根據48款發出的證書。
(e)(l)“合同價”指在中標通知書中寫明的,根據合同條款,用以支付承包人為實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應付的總金額。
(2)“保留金”指根據60.4款由業主保留的所有款項的累計金額。
(f)(1)“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臨時性工程或視情況為兩者之一。
(2)“永久性工程”指根據合同規定將建設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設備)。
(3)“臨時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關的各種臨時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設備)。
(4)“設備”指定于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組戰部分的機器裝置或類似的物件。
(5)“承包人設備”指不包括構成或預定構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內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質的設備及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 (6)“分段工程”指在合同中特別規定的作為工程-部分的分段工程。
(7)“工地”指為工程施工由業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別注明的將構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場所。
(g)(1)“費用”指不論在工地內或工地外已合理發生或將要發生的所有開支,包括: 管理費及可合理分攤的費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潤補貼。
(2)“日”指日歷日。
(3)“元”和縮寫“rmb¥”指合同中作為地方貨幣單位的人民幣元。
(4)“外幣”指工程施工所在國以外國家的貨幣,包括港幣。
(5)“書面函件”指任何手寫、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及傳真通訊。
1.2 標題和旁注 各個條款中的標題及旁注不應視為條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條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釋也不應加以考慮。
1.3 注釋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字詞應包括公司和有關法人資福的任何組織。
1.4 單數和復數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可以代表復數,根據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準、證明和決定 除非另有規定,凡合同條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發出、給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應是書面形式的。并應對“通知”、“證明”或“決定”等詞作相應的解釋。任何這種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不應被無理收回或延誤。
1.6 給業主和監理工程通知的地址
(a)給業主通知的地址是____(地址名稱)
(b)給監理工程師通知的地址是:_____(地址名稱)
第二部分 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代表
2.1 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a)監理工程師應履行合同中規定的職責。
(b)監理工程師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規定的或必要時由合同暗示的權力。但規定:除下列(4)(i)和(4)(i i)條外,監理工程師在根據下列條款行使其職責之前應取得業主明確的批準:
(1)根據第4款,批準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證明第12款項下增加的費用;
(3)決定第51款,發出變更指令,但下列情況除外:
(i)如果發生非常緊急情況,監理工程師認為將造成人員傷亡、或危及工程或鄰近的財產或從業主的權益考慮需立即采取行動,在這種情況下,監理工程師被授權發布處理這種危機狀況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應實施一切工作或按監理工程師的命令竭盡全力去處置或減輕危急狀況。盡管監理工程師的命令未事先征得業主的批準,承包人仍應立即執行這些命令。
監理工程師應根據第52款規定,確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合同費用,并通知承包人,抄報業主;
如果單項或累積批準的工程數量變化不超過合同價的5%,或不超過某一特定項目總費用的15%,除非這種數量變化在圖紙或其他招標文件中聯部是可以預知的及除外的。 (5)確定第52款項下的費率或價格;或(6)批準重大設計變更,這些變更將影響原設計的基本性能或能力。
(c)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規定外,監理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義務。
2.2 監理工程師代表
監理工程師代表應由監理工程師任命并向監埋工程師負責,應履行和行使監理工程師按2.3款規定可能賦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2.3 監理工程師授權的權力
監理工程師隨時可將賦予他自己的任何職責和權力授權給監理工程師代表,他可以隨時收回其授權。任何這種授權或收回其授權均應以書面形式,并且只有在業主和承包人收到這一授權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據這一授權由監理工程師代表給承包人的通知應與監理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通知有同等效力。但:(a)監理工程師代表對任何工作、材料或設備的批準不影響監理工程師不批準這種工程、材料或設備和發出糾正指令的權力;
(b)如果承包人對監理工程師代表給予的調知有疑問,其可以向監理工程師詢問,監理工程師應確認、取消或變更此種通知的內容。
2.4 助理的任命
監理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代表對以任命任何數量的人員,協助監理工程師代表履行其2.2款規定的職責。他應通知承包人這些人員的姓名、職務及權限。這些助理人員無權發出指令給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職責及保證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設備或工藝所必須發出的指令,由他們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發出的這些指令應視同為出監理工程師代表發出的。
2.5 書面指令
由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指令應為書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種原因,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以口頭的形式發出這類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無論在這一口頭指令執行前或執行后,由監理工程師發出的對這一指令的書面確認應視與本條規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
還規定,如果在7天內,承包人書面確認監理工程師的口頭指令,這種確認在7天內未被監理工程師以書面的形式的拒絕,這一指南針令應視為監理工程師的指令。 該規定同樣適用于監理工程師代表及根據2.4款任何的監理工程師的或監理工程師代表的助理人員發出的指令。
2.6 監理工程師行為公正
按照合同規定,監理工程師通過以下方式行使權力:
(a)作出決定,發表意見或同意,或(b)表示滿意或批準,或(c)決定價值,或(d)采取其他可能影響業主或承包人的權力和義務的行動時,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合同規定的條款并考慮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這些權力。任何這類的決定、意見、同意、表示滿意或批準,定價或采取的行動均可按67款的規定予以公開,評審或修訂。
第三部分 轉讓和分包
3.1 合同的轉讓
承包人無業主的事先同意(盡管1.5條規定,這種同意應由收主單獨決定)不應將合同或其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轉讓。但除了:
(a)按合同規定到期或即將到期的,以承包人的銀行為受益人的收費,或(b)將承包人的權力轉讓給其擔保人(假使擔保人已支付了承包人損失或債務),以獲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債務。
4.1 分包
承包人不得將整個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不應在未得到監理工程師的同意前將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關的同意,不應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擔負的任何責任或應盡的任何義務,并應象對待其自己、其代理人、其服務人員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約及疏忽一樣,對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分包人的服務人員及工作人員的行為、違約及疏忽負責。
承包人在下列事項方面無需征得這樣的同意:
(a)提供勞務(b)按合同規定的標準購買材料;
(c)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給合同中已寫明的分包人。
4.2 分包人義務的轉讓
當分包人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等方面,為承包人承擔了合同規定的保修期結束后的任何延長期限的連續義務時,承包人可在該期滿后的任何時候,在業主的要求和由業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把未結束的這種義務的利益轉讓給業主。
合同文件
5.1 語言和法律
本合同中文件用英語/中文擬定,如果合同文件是用一種以上的語言擬定的,則據以分析和解釋該合同中的那種語言是英語/中文,因而稱之為“法定語言”。
5.2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構成合同的文件應互為解釋。當這些文件出現多義性或不一致性解釋時,監理工程師應作出解釋和校正,并對此向承包發出指令。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在發生分歧時,合同文件應按以下順序優先考慮:
(a)合同協議書;
(b)中標通知書;
(c)投標書;
(d)合同條件;
(e)技術規范的組成文件:
(1)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書面技術規范。
(2)參考資料中包括的技術規范。
(f)圖紙的合成資料(1)標明的尺寸。
(2)文字注釋。
(3)圖解顯示。
(g)已報價的工程量清單;以及(h)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6.1 圖紙、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圖紙應由監理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向承包人提供四套復制件,承包人需要更多復制件的,則應費用自理。除了嚴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人不能在未得到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情況下讓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轉讓圖紙、規范及其他由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文件。
一旦保修證書發出,承包人應將所有根據合同提供的圖紙、規范及其他文件返還監理工程師。
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款由承包人提交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圖紙、規范及其他文件和復制件,連同一些不能照像復制成相同質量的資料的復制件在內。另外,如監理工程師有書面要求,承包人亦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供為業主使用的相應圖紙、規范及其他文件。業主將支付相應的費用。
6.2 一套圖紙應保存在工地
上述一套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圖紙,應由承包人保存在工地,這些圖紙應能隨時提供給監理工程師及其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6.3 施工進度的打亂
凡出現監理工程師如不在合理的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令,工程進度或計劃將拖延或打亂時,承包人應通知監理工程師并抄報業主。通知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時間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將造成工程的延期或進度的打亂等詳細說明。
6.4 圖紙延期和圖紙延期所產生的費用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監理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人根據第6.3條發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圖紙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延誤進度和(或)細致費用的增加,則監理工程師與業主及承包協商后,應決定:
(a)任何據44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b)應增加到合同價中該項費用的金額;
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和抄報業主。
6.5 承包人未提交圖紙
如果監理工程師沒有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或發出指令是全部或部分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交圖紙、規范或其他文件,監理工程師將在作出有關6.4款的決定時應將承包人的失誤考慮在內。
7.1 補充圖紙和指令
監理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為合理和恰當地進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補充圖紙和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共受其約束。
7.2 由承包人設計的永久性工程
凡合同中明確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應由承包人設計時,承包人應將下列文件提交監理工程師批準;
(a)為使監理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進行審查并表示滿意所必需的圖紙、規范、計算書及其他資料;
(b)詳細的操作及維修手冊及竣工后永久工程的圖紙,以使業主能操作、維修、拆除、組裝及調整所設計的水久性工程,在這類使用和維護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并由監理工程師批準之前,該工程不能被認為已可被第48款移交。
7.3 批準不影響責任
監理工程師據7.2款規定進行的批準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擔負的責任。
一般義務
8.1 承包人的一般責任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細心和勤勉,對工程進行設計(如果在合同中有規定)、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保修。承包人應根據合同規定或根據合同合理推論,提供為設計、施工、完成工程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無論是臨時性的或經常性的)監督、勞務、材料、機具、承包人的設備及所有其他物品。
8.2 現場操作和施工方法
承包人應對整個現場各種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適用性、穩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負責。但規定,除了在下文中寫明或另有協議外,承包人對永久性工程的設計或規范或對不是由承包人制定的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范不負責任。如果合同明文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設計,即使有監理工程師的批準承包人也應對這部分工程全面負責。
8.3 制錯誤的通知
承包人應將其在審閱合同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設計或技術規范中的任何錯誤、遺漏、誤差和缺陷及時通知監理工程師。
9.1 合同協議書
承包人應簽訂并履行由業主擬定的合同協議,格式附于本合同條件之后(必要對對其進行修改)。
10.1 履約擔保
承包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28天內為適當履行合同向業主提供履約擔保,履約擔保應用銀行保函格式,由業主可接受的銀行開具,數額加投標書附錄的規定。當向業主提供銀行履約保函時,應通知監理工程師。該銀行保函格式附于本合同條件后。按本條款要求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0.2 履約擔保的有效期
同約如保的有效期限應截止到承包人根據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及修補任何缺陷。
在根據62.1款發出保修證書以后,不應再對履約擔保提出索賠,并在發出上述證書后的14天內應將履約如保退還給承包人。
10.3 根據履約擔保的索賠
在任何情況下,業主按照履約擔保提出索賠之前,皆應通知承包人,說明導致索賠的違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