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鋼材買賣合同書(精選3篇)
工程建設鋼材買賣合同書 篇1
供貨方:
需貨方:
擔保方:
乙方因工程建設的需要,向甲方購買鋼材,丙方對乙方合同義務進行擔保,為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經各方平等友好協商,訂立以下條款。
一、乙方工程建設所需的鋼材全部從甲方購買。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從其他渠道購買鋼材,否則,甲方視乙方違約,乙方違約應本合同第五條第3款的要求賠償給甲方,同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所有貨款。
二、乙方根據工程進度的需要,分批向甲方購進所需鋼材,乙方每次需貨,應提前天以傳真方式通知甲方所需鋼材的規格、型號、數量、單價及貨款價值,該傳真應經甲方書面確認,甲方在確認后安排車輛將該鋼材送到乙方上述工地現場,運費及吊裝費由甲方承擔。注:若乙方以電話方式通知甲方送貨,則送貨時間、地點、數量、單價、總金額以送貨單所列示的信息為準,甲乙雙方對簽收的送貨單無爭議。
三、每批貨物的價格參照上海西本鋼鐵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的當天市場價格上浮元/噸計算,并以送貨單確定的單價和總金額為結算依據。甲方所送鋼材數量全部按理論重量或計算。
四、鋼材接收驗收方式:
1.鋼材交貨地點為:。
2.乙方授權本公司工作人員名字,身份證號碼,工作人員名字,身份證號碼。負責收貨并代表乙方簽署收貨單,其簽收視為乙方收貨且對貨款金額的確認,簽收時該工作人員應出示身份證并在相應單據上注明身份證號碼。乙方安排其他工作人員收貨時,應由工作人員出示乙方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或者由乙方能夠直接在收貨單上加蓋公章,或由乙方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
3.乙方收貨后應先檢測后使用,如未經檢測先使用則視為合格。乙方收貨如發現有質量問題應在收獲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并提出相關的檢測報告,否則該批鋼材的質量視為完全合格。經甲、乙雙方確認鋼材質量確實不合格后,甲方應將質量不合格的鋼材運回,并承擔運回所發生的運費,但甲方不承擔其他責任,同時甲方在五日內換送合格鋼材。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的工程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這期間總計鋼材用量為噸全由甲方供貨。
2.甲方先期墊資噸鋼材,以后每次送貨到場后當場支付該批貨款的%,剩余%的貨款累計到滿噸貨款時,則甲方為乙方實際墊資了
噸貨款,該噸鋼材款自合同簽訂日起滿個月時即行全部支付;期間超出噸的部分在貨到時即行支付各批次貨款,乙方應在當日以現金方式支付給甲方。
如乙方未按前款規定如數支付材料款,甲方有權拒絕送貨并有權把未使用的鋼材運回并要求乙方支付所有貨款,同時乙方應承擔應付鋼材款及墊資款日計千分之的違約金;另甲方有權就乙方付款不符的行為單方解除合同。
3.乙方應要求甲方在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供應鋼材,乙方要求甲方供貨總量不少于噸,若乙方需求數量不足合同數或乙方未在合同簽訂后日內要求甲方供應鋼材,乙方應適當補償甲方由于墊資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補償給甲方以噸鋼材墊資款為基數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四倍計算并支付給甲方作為補償金。
六、甲、乙、丙三方應嚴格遵守本合同,乙方違約造成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應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內支付全部所欠鋼材款并承擔全部鋼材欠款日計%的違約金。
七、甲、乙、丙三方發生任何爭議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訴訟處理。
八、丙方對乙方在本合同中應履行的所有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墊資款、貨款及違約責任的承負進行擔保,擔保期限自債務產生之日起到債務履行期滿后二年。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帳號:帳號:帳號: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丙方代表: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電話:電話:電話:
地址:地址:地址: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建設鋼材買賣合同書 篇2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國家《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公平、自愿、誠信互惠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志丹人事勞動局辦公樓
工程地點:志丹城內
工程規模:框架結構 層( ),建筑面積約5227平米。
二:承包范圍
1、志丹縣勞動人事局辦公樓全部土建工程(至建筑物外墻皮)。注明:地下室層高3.6m 一、五層層高3.9M。二、三、四層層高3.3m。
2、除弱電、自噴系統、消防系統及電梯設備安裝以外的安裝工程,給排水安裝工程不包衛生潔具。
3、圖紙以內的工程:內外墻毛墻毛地(衛生間的墻地磚全做),外墻全部涂料。
4、圖紙以外工程以實結算。
三、承包方式
根據乙方承包范圍所含工程量,采用每平方米造價 承包方式承包,所有材料價格結算時,以市場實際價格調整。
四、工期
從20xx年7月10日至20xx年8月30日。
主體工程必須于20xx年完成。
工期延誤的認定和處理
1、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誤,工期順延,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1)不具備開工條件,而要求乙方進場;
(2)未按約定時間提供圖紙并組織圖紙交底;
(3)未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
2、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工期不予順延,延誤10日不實施處罰,超過10日每超一天罰5000元,每提前一天按工程量總造價的4﹪獎勵給乙方。
3、甲乙雙方均無過失和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的工期延誤,工期順延,甲乙雙方互不承擔經濟損失。
⑴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戰爭、政府行為;
(2)連續發生停水、停電、下雨,按實際天數順延,一周內累計停水、停電、下雨,時間按每天8小時的工作時分解天數予以順延。
五、合同保證約定
1、為保證本合同順利實施,雙方約定乙方應向甲方交付合同保證金30萬元,合同簽訂10日內甲方退回給乙方30萬元保證金。
2、因設計變更造成的工程量增加,以甲、乙雙方及監理審定的工程量簽證為依據進行結算。
七、工程款支付
1、開工付工程總造價的30﹪,作為工程的啟動資金。
2、工程款按當月實際完成工程量的80﹪預付。
3、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5天內付至工程總造價的100﹪
八、工程質量標準與驗收
(一)、本工程質量標準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合格工程驗收標準
(二)、驗收要求
十、保修義務約定
保修義務與約定按國家規定與要求執行。保修金隨房屋驗收合格后一并交于物業管理,一年后退還乙方。
十一、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時,雙方均有權向延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十二、合同的解決
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滿,款項結清后自行終止。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補充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建設鋼材買賣合同書 篇3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8)“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
由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商,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并保證該資料的準確性。
第十條
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十六條
業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后,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發布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
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準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業主。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第十八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業主的權利
第十九條
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
第二十條
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