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一)(通用9篇)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一) 篇1
1工程概況
山口水電站工程是_____某河流干流梯級開發的最末一級,主要承擔發電任務,其次是反調節任務。工程規模屬大(2)型,工程等別為II等。電站廠房、尾水渠等其它永久建筑物的級別為3級。廠房采用壩后式布置,由主廠房、副廠房和開關站組成。采用3臺機布置方案,總裝機為3_________47mW,單機流量157.30m3/s。
2建設工程監理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合同標的不動產,受自然條件、地質水文條件、社會條件和人為條件等多方面影響,施工周期長、結構復雜、體積大、工作量大、用材量大以及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涉及的主體非常多的特點。作為山口水電站監理部發電廠房分部在施工合同的項目管理中,將三控、兩管、一協調的工作貫穿始終,通過對施工合同全方位管理,較好的實現了工程預定目標。本文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對工程監理過程中取得的經驗進行總結。
2.1合同責任的監管監理工程師在執行監理工作中,如果發現施工合同的各文件之間出現矛盾時,嚴格按照國家建設監理的有關規定,對業主和承包商的權利與義務進行合理的解釋,并做好雙方的協調工作,發揮監理的指導作用。山口水電站發電廠房監理部嚴格執行以下原則:一是檢查承包合同是否符合_____相關規定,若與_____條款規定相抵觸,建議業主對條款予以更改,使之符合_____規定;二是監理工程師在執行解釋時,要按照合同文件的先后排列順序,有序安排,防止忙中出錯;三是監理工程師對文件之間的歧義的解釋,不能隨意修改文件中原定的雙方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四是對于固定總價承包項目,嚴格按照總價予以結算,不再吸納各方提出的任何主客觀理由,實屬各方應承擔的風險范圍;五是對于合同規定模糊之處,執行大局利益和業主利益等方面周全考慮,協調好多方面的關系。
2.2工程進度的合理控制監理工程師在施工合同的管理過程中,嚴格按照簽訂的合同,審批承包商編制的施工計劃,同時,嚴格按計劃進行監理,但是,對于承包商提出的組織施工方案,作為監理工程師不應過多干涉。特別是由于業主的某種需要,要求承包商提前完工的,監理工程師應協助業主與承包商簽訂提前完工協議,其協議內容應包括:
①提前的時間和修訂后的進度計劃;
②承包人的趕工措施;
③發包人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④趕工費用和獎金,以及專用條款相關具體規定。
以便提高承包方工作積極性。
對于承包商未能按期完工的,嚴格按《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示范文本)(GF-20_________-0208)的條款區別對待,特別是如由于發包人不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的,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超過專用合同規定百分比的,不可抗力原因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電、停工等任何干擾或阻礙,要認真分析,做到公正、公平、合理解決。
2.3工程價款支付的監管監理工程師在監理項目時,嚴格按施工合同的有關規定協助業主按期審批工程款,工程款項支付不搞_____,找理由拖后支付,廠房監理過程中,未有滯后支付工程款現象,確保了承包方按期得到應得工程款,保證工程施工正常進行。對于業主提留的保留金和保留金的返還以及由于物價上漲、意外事件等,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處理,防止造成甲乙雙方經濟損失。
2.4工程的變更管理監理工程師要加強對工程的變更管理。對于由于增加或減少合同中的工作量;改變使用功能、質量要求標準和產品類型;任何部分施工順序等原因造成工程變更的,監理工程師要根據工程變更令,從提高工程效率出發,避免造成管理混亂。
2.5工程分包的監理根據施工合同的通用條件規定,對于未經業主同意的分包項目,承包商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對于業主同意分包的項目,監理工程師要按標準審核分包商的資質,對不符合標準的一律不得批準,特別是當承包商與業主對分包商的選用發生矛盾時,要做好協調工作,保證工程按質、按期、按量完成。對未經監理批準的分包商,監理應執行不準分包商進入現場施工之權利。
2.6合同爭議與索賠管理
2.6.1合同爭議業主與承包商在工程建設中發生合同爭議時,作為建設監理,嚴格按照以下程序解決:一是監理工程師主動協調解決;二是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請第三方調解解決;三是對調解不成的,則需通過_____或訴訟最終解決。本人查閱很多合同時就存在專用條款并無規定,但山口水電站合同中就已作了約定,因此,監理工程師在協助業主簽訂合同時應提醒其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共同接受的調解人,以便合同發生爭議時妥善處理。
2.6.2索賠管理根據索賠的依據,嚴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公正地判明責任方。施工合同索賠的成立條件是:
①與施工合同對照,已造成承包商超出施工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由于業主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
②不屬于承包商應承擔責任;
③承包商按施工合同規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賠意向的通知和索賠報告。監理工程師在審核索賠條款時,應認真審核以下項目:
①對某一事件的影響可能涉及到承包商成本的增加是否合理;
②承包商的取費標準是否正確、合理;
③分清總價合同與單價合同之間是否有出入,防止出現經濟黑洞。
3幾點建議
結合山口水電站廠房監理實踐存在問題提出幾點建議,以期引起同行關注:
①重視金結、機電設備訂貨與土建進度不協調及滯后現象;
②重視金結、機電設備安裝與土建協調工作;
③重視材料供應;
④重視處理索賠及時處理。實踐證明,本文論述方面,工程監理中能夠引起重視,必將對工程監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及工程建設順利進行起到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示范文本)水利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電力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GF-20_________-0208第二版(20_________年版).
_____山口水電站發電廠房工程招標及合同文件商務條款(合同編號:SKDZ-).
[3]_____.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一) 篇2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8)“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十條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十六條業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發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后,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發布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準時,監理機構所。
……………………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一) 篇3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 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業主委托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監理范圍:
二、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詞與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②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③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_____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 份,各執 份。
業主:(簽章) 監理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地址: 地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于 簽于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的時間段。
(8)“月”是指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 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十條 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十六條 業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后,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和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發布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 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準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業主。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第十八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_____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_____機關進行調解和_____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業主的權利
第十九條 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
第二十條 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業主同意;
第二十二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監理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的責_____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責_____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數(除去稅金)。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向業主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單位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業主的各種費用支出。
業主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九條 業主如果向監理單位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單位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條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 由于業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條 在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業主。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第三十三條 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
當業主認為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單位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業主發出通知后21天內沒收到滿意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第三十四條 監理單位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業主又未對監理單位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32條或第33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半年時,監理單位可向業主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發出后14天內未得到業主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后42天內仍未得到業主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三十六條 合同的協議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酬金
第三十七條 正常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三十八條 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單位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三十九條 支付監理酬金所采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條 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單位發出異議的通知,但業主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條 委托的工程建設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經業主同意其所需費用隨時向業主實報實銷。
第四十二條 監理單位如須另聘專家咨詢或協助,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范圍以外,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四十三條 監理機構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經濟效益,業主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四十四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五條 除業主書面同意外,監理單位及職工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有關的報酬。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六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損失和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_____機關_____,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合同適用的法規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業務: 第八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九條 雙方約定的業主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條 業主應在 天內對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責_____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_________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七條 業主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單位的酬金。 業主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業主同意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條 雙方同意用____支付酬金,按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三條 獎勵辦法: 第四十六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業主與監理單位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__________委員會_____(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_____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_____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使用說明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為《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于各個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委托,各個業主和監理單位都應當遵守。《專用條件》是各個工程項目根據自己的個別和所處的自然和社會環境,由業主和監理單位協商一致后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現對《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如下: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利進行填寫。例如:
“第2條”,要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填寫所適用的部門、地方法規、規章。
“第4條”,在協商和寫明其“監理工程范圍”時,一般要與工程項目總概算、單位工程概算所涵蓋的工程范圍相一致,或與工程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范圍相一致。
在寫明“監理業務”時,首先要寫明是承擔哪個階段的監理業務,或設計階段的監理業務,或施工和保修階段的監理業務,或全過程的監理業務;其次要詳細寫明委托階段內每項具體監理工作,應當避免遺漏。其辦法可按照《建設監理規定》中所列的監理內容和《監理大綱》所列的監理內容進一步細化。
如果業主還要求監理單位承擔一些咨詢業務和事務性工作,也應當在本條款中詳細列出。例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編制概預算、編制標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電設施的技術方案等。又例如,辦理購地拆遷,提供臨時設施的設計和監督其施工等。
“第14條”,在填寫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監理單位自備的設施時,一般是指下列設施與設備:(1)檢測試驗設備;(2)測量設備;(3)通信設備;(4)交通設備;(5)氣象設備;(6)照相錄象設備;(7)電算設備;(8)打字復印設備;(9)辦公用房;(10)生活用房。
在寫明業主給予監理單位自備設備經濟補償時,一般應寫明補償金額。其計算方法為: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上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率_________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15條”,如果雙方同意,可在專用條件中設立此條款。在填寫此條款時應寫明提供的人數和時間。
“第26條”,在寫明“賠償額”時,應寫明其計算方法。
“第37條”,在寫明“監理任務酬金”時,按照國家物價局和建設部(92)價費字479號文《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的規定計收,其支付時間應當寫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數額。
在寫明“附加工作酬金”時,應當寫明如果業主未按原約定提供職員或服務員,或設施,業主應當按照監理實際用于這方面的費用給以完全補償。還應寫明,如果由于業主或第三方的阻礙或延誤而使監理單位發生附加工作,也應當支付酬金。計算方法為:酬金=附加工作日數_________監理任務日平均酬金額。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當寫明在其發生后的多少天內支付。
在寫明“額外工作酬金”時,應當寫明如果由于非監理單位的原因所發生的監理業務暫停,其暫停時間和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時間為額外工作時間。如果中途中止委托合同而必須進行的善后工作時間也屬于額外工作時間。額外工作時間均應收取酬金。其計算方法為:酬金=額外工作日數_________監理業務日平均酬金額。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后的多少天內支付。
“第43條”,如果雙方同意,可以在專用條件中設立此條款。在填寫此條款時應當寫明在什么情況下業主給予獎勵以及獎勵辦法。例如,由于監理單位的合理化建議而使業主獲得實際經濟利益,其獎勵辦法可參照國家頒布的合理化建議獎勵辦法。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一) 篇4
本合同書由項目法人(業主)?(以下簡稱"甲方")與監理單位?(以下簡稱"乙方")協商一致簽訂。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
1.1?建設監理范圍與內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確定。
1.2?建設監理服務期限由?年?月?日至?年?月?日。
1.3?本工程項目建設監理費用金額(人民幣)?由甲方按附件規定向乙方結算支付。
二、本合同組成文件及其順序為:
2.1?建設監理合同書;
2.2?建設監理實施過程中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規定有效的補充與修改文件;
2.3?建設監理合同附件;
2.4?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2.5?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2.6?建設監理投標書;
2.7?建設監理招標書(或委托書)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組成文件形成一個整體,互為補充和解釋。其內容若有歧義,以所列順序,在前者為準。
四、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郵編:
郵編: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本合同簽于?年?月?日
簽約地點: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一) 篇5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8)“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
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第四條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
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業主的財產。
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第八條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十條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
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監理單位的權利第十六條業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發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后,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
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
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發布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
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準。
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準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業主。
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第十八條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
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_____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
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或_____機關進行調解和_____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業主的權利第十九條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
第二十條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業主同意。
第二十二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監理單位的責任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的責_____即監理合同有效期。
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_____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
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數(除去稅金)。
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向業主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單位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業主的各種費用支出。
業主的責任第二十八條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九條業主如果向監理單位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單位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第三十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由于業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條在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業主。
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
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
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第三十三條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
當業主認為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單位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
若業主發出通知后21天內沒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業主又未對監理單位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32條或第33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半年時,監理單位可向業主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發出后14天內未得到業主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后42天內仍未得到業主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監理單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三十六條合同的協議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酬金第三十七條正常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三十八條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單位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三十九條支付監理酬金所采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條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對監理單位發出異議的通知,但業主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其他第四十一條委托的工程建設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經業主同意其所需費用隨時向業主實報實銷。
第四十二條監理單位如須另聘專家咨詢或協助,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范圍以外,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四十三條監理機構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經濟效益,業主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四十四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五條除業主書面同意外,監理單位及職員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有關的報酬。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爭議的解決第四十六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時,雙方選擇:1。_____由_____委員會_____;2。訴訟由人民法院管轄。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第一條本合同適用的法規及監理依據:第四條監理業務:第八條外部條件包括:第九條雙方約定的業主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第十條業主應在天內對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_____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_________酬金比率(扣除稅金)第三十七條業主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單位的酬金:業主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業主同意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酬金:第三十九條雙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匯率計付。
第四十三條獎勵辦法:第四十六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業主與監理單位應及時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按項解決:1、由_____委員會_____;2、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一) 篇6
委托人:
監理人:
合同編號:
合同名稱:?簡稱委托人),委托(以下簡稱監理人)提供?工程監理服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2.工程地點:?3.工程等別(級):
4.工程總投資(人民幣,下同):
5.工?二、監理范圍
1、監理項目名稱:
2、監理項目內容及主要特性參數:
3、監理項目投資:
4三、監理內容、期限
1、監理服務內容: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2、監理服務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監理服務酬金
監理正常服務酬金為(大寫)____?__元,由委托人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支付。
五、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1、監理合同書(含補充協議);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監理大綱;
5、雙方確認需進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兩份,委托人執壹份,監理人執壹份。
委托人:_______(蓋章)?監理人:___?法定代表人:_____(簽名)?法定代表人:_?_(簽名)?委托代理人:_____(簽名)?委托代理人:_?_(簽名)?單位地址:
編碼:?__
電話:_
電子信箱:
傳真:?____
開戶銀行:___?___
賬號:___?_____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年?月?日
單位地址:_____市江蘇路11號附1號編碼:850000__?電?話:?電子信箱:?傳?真:?_?開戶銀行:賬號: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一) 篇7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
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業主委托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監理范圍。
2.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語及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3.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2)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3)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_____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以及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郵子郵件等。
4.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5.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見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專用條件。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份,各執___份。
業主:(簽章)________監理單位:(簽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簽于_______年__月__日簽于__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一) 篇8
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業主委托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詞與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②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③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 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 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份,各執____份。
業主:(簽章) 監理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地址: 地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年_____月_____日 年_____月_____日
簽于 簽于
五、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的時間段。
(8)“月”是指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第四條 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八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 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第十六條 業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并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并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后,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和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發布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 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準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業主。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第十八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
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第十九條 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
第二十條 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業主同意;
第二十二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的責任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責任時間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數(除去稅金)。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一) 篇9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8)“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
由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商,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并保證該資料的準確性。
第十條
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十六條
業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后,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發布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
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準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業主。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第十八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業主的權利
第十九條
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
第二十條
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