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局集資樓委托物業管理協議(精選3篇)
供電局集資樓委托物業管理協議 篇1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
項目地址: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
住 所 地:
證書編號:
根據《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選聘乙方對崇左供電局花山生活區集資樓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一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物業類型:住宅小區;
座落位置:
建筑面積:14103.1萬平方米。
第二條 管理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本合同為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
2、本合同期滿前三個月,甲、乙雙方應就延長本合同期限達成協議;雙方未能達成協議的,甲方應在本合同期滿前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章 管理范圍及管理事項
第三條 生活區集資樓本體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樓蓋、屋頂、梁、柱、內外墻體和基礎等承重結構部位、外墻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設備機房等)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四條 生活區集資樓本體共用設施設備(包括但不限于: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線、通風系統、加壓供水設備、配電系統、樓內消防設備設施、電梯系統、通訊系統等)的維修、養護、管理和運行服務。
第五條 生活區集資樓紅線內屬物業管理范圍的市政公用設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井、綠地、花木、建筑小品、水泵房、路燈等)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六條 生活區集資樓物業規劃紅線內的屬配套服務設施(包括但不限于:休閑設施等)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七條 公共環境(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場地、樓宇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
第八條 物業管理范圍內交通、車輛行駛及停泊的管理。
第九條 物業安全監控和巡視等安全工作,配合和協助當地公安機關維護物業內的公共秩序。
第十條 組織開展社區文化娛樂活動和便民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物業及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第十二條 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參加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2、監督乙方的物業管理服務行為,就物業管理的有關問題向乙方提出意見和建議;
3、遵守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
4、依據本協議按時向乙方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等各項服務費用;
5、裝飾裝修房屋時,遵守《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6、不得占用、損壞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改變其使用功能。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確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事先通知乙方,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
7、轉讓房屋時,事先通知乙方做好戶主更改記錄,同時結清該房屋的相關費用;
8、對承租人、使用人及訪客等違反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9、出租房屋應當將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在乙方物業管理部備案,相關租賃手續由業主辦理。
10、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物業的給排水、通風、采光、維修、通行、衛生、環保等方面的相鄰關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11、對乙方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甲方有權提請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12、協助乙方做好物業服務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13、法規政策規定由甲方承擔的其他責任。
14、根據《崇左市城區全面啟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積極推進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共同創建綠色生活環保生態環境,踐行低碳節約,甲方配合乙方做好垃圾分類,自覺將每天產生的生活垃圾分類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并準確投放至生活垃圾投放點。
第十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本合同的規定,制訂該物業的各項管理辦法、規章制度、實施細則,自主開展各項管理活動,但不得損害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獲取不當利益;
2、遵照國家、崇左市的物業服務收費規定,提供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嚴格按合同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不得擅自加價,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
3、負責編制樓宇及附屬設施、設備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大中修方案,經雙方議定后由乙方組織實施;
4、有權依照法規政策、本合同和《業主管理規約》的規定對違反《業主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行為進行處理;
5、接受當地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及有關政府部門的監督、指導,并接受甲方和業主(使用人)的監督;
6、對本物業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業內改擴建完善配套項目,須報甲方和有關政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7、建立本物業的物業管理檔案并負責及時記載有關變更情況;
8、開展社區文化活動和客戶便民服務工作;
9、單個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可委托乙方對其物業的專有部分提供維修、養護等服務,服務內容和費用由雙方另行商定;
10、本合同終止時,乙方應將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相關資料等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給甲方。
第四章 服務費用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費及其他費用收取標準及辦法:
1、物業服務費為0.60元/平方米/月;按取得的房產證上所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乘以單價計算。
2、專項維修資金按崇左市收費標準0.10元/平方米/月;
3、電梯費:三樓以下(含三樓)15元/月,四樓以上(含四樓)30元/月;(按原來的房號計算電梯費)
4、代收生活垃圾費7元/月/戶(根據崇左市環衛部門收費標準進行收取);
5、集資樓公共用水用電根據每月用量據實按戶分攤;
6、集資樓其它公共收益歸甲方所有,主要用于補貼物業經費不足及小區公共水電耗材用料等,小區公共設施設備維修等費用從小區公共維修基金中開支。
第五章 物業服務質量及標準
第十六條 乙方物業管理服務達到下列要求:
1、房屋外觀:完好、整潔。
2、設備運行:正常、無事故和安全隱患。
3、各類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及時、狀態良好。
4、公共環境:清掃及時、保潔全面、垃圾日產日清。
5、綠化:植物長勢良好、修剪整齊美觀。
6、交通秩序:行駛有序、保持暢通、車輛無亂停亂放現象。
7、電力巡防員:實行24小時封閉式安全防范管理,轄區內無重大的治安責任事故發生。
8、公共部分維修急修不超過30分鐘到場;小修不超過3小時處理到位。
9、物業使用人對乙方的滿意率達到90%以上。
10、按照中國物業管理協會制定的《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三級)執行(見附件)。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如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三條,造成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或直接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給予乙方經濟賠償;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整改,甲方逾期未整改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十八條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未能達到約定的管理目標或直接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甲方有權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第十九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五條的約定,擅自提高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就超額部分有權拒絕交納;乙方已經收取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有權要求乙方返還,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二十條 甲、乙雙方如有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而取得管理權或致使對方失去管理權,或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于本合同簽訂后承接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甲乙雙方應按照規定進行查驗并簽訂確認書,作為界定各自在開發建設和物業管理方面承擔責任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甲方、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第二十條的約定,未能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應按每日1%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 以下情況乙方不承擔責任:
1、因不可抗力導致物業管理服務中斷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但因物業本身固有重大且無法修補的瑕疵造成損失的;
3、因維修養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暫時停水、停電、停止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4、因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共用設施設備運行障礙造成損失的。
第八章 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規定的物業管理區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更新改造和重大維修工程項目費用,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65號)及崇左市的有關規定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不包括在物業管理服務費項目內。
第九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乙方接管時自行墊支費用做好小區道閘和監控設備,設備每年按10%折舊(以發票為準),乙方合同期滿后不再續簽的情況下甲方負責協調由新聘物業公司支付設備折舊后的費用給乙方。
第二十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每年收取到的專項維修資金(以每年集資樓各住戶實際繳納的專項維修資金費用為準),由乙方無息為甲方代為保管。
第二十七條 業主可與物業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但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業主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業主人身及財產安全由業主自行購買。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存在沖突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選擇以下第 2 種方式處理:
1、向崇左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及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電局集資樓委托物業管理協議 篇2
甲方: 深圳市羅湖區住宅區業主委員會(代表本住宅區全體業主)
代表人:
乙方: 深圳發展公司
法人代表:
經住宅區業主大會 年 月 日投票表決同意:直接聘請深圳康發發展公司為住宅區(以下簡稱“本住宅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為保障管理服務正常運行、規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國家、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本合同的甲、乙雙方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 物業基本情況
1、住宅區位置: 深圳市羅湖區_______.
2、占地面積: _____平方米。
3、建筑面積: 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積:_____平方米(分別為別墅_____平方米、復式別墅_____平方米、高層_____平方米、多層_____平方米);商業面積:_____平方米;服務樓面積:_____平方米(含首層停車庫);其它面積(配電房、地下室等)_____平方米。
4、 住宅戶數:_____戶(截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業主入伙戶數_____戶,_____戶未入伙)。
5、物業類型: 混合住宅小區。
第二條 委托管理服務事項
1、本住宅區房屋建筑本體共用部位(樓蓋、屋頂、梁、柱、內外墻體和基礎等承重結構部位、外墻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設備機房等)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2、本住宅區房屋建筑本體共用設施設備(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污水管、垃圾房、共用照明、加壓供水設備、配電系統、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供水系統等)的維修、養護、管理和運行服務。
3、本住宅區規劃紅線內屬物業管理范圍的市政公用設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井、綠化、室外泵房、路燈、自行車房/棚、停車場等)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4、本住宅區規劃紅線內的屬配套服務設施(籃球場、兒童游樂園、康樂設施、中心廣場等)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5、本住宅區公共環境(包括公共場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小區消殺;公共區域綠化等。
6、本住宅區交通、車輛行駛、停泊及管理。
7、本住宅區的安全管理,實行24小時封閉式管理,對規劃紅線內范圍進行全天候安全監控和巡視,實行外來人員檢查登記出入制度,配合和協助當地公安機關做好小區的保安工作。
8、本住宅區的社區文化的開展建設。
9、本住宅區物業、業主、管理服務檔案、資料的建立、保管和使用的管理。
10、以及相關法規和行業政策規定的,和在本合同簽訂后新規定的應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的其它事項。
第三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管理服務期限為3年。自200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 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審定乙方提出的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
2、對乙方的管理服務水平進行季度或年度全面考核評定,如聘請專業公司需要支付費用的,則該費用從物業收費中支出。如未達標或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本住宅區業主公共利益的重大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提前單方終止合同。
3、聘請獨立審計機構每年對有關賬目進行審計,審計費用在物業收費中列支。如乙方提供虛假或失實的賬冊、傳票等致使甲方利益嚴重受損的,甲方有權提前單方終止合同。
4、支持乙方向不按合同規定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催繳物業管理服務費;不慫恿、煽動業主不繳物業管理服務費;反對業主無理拖欠物業管理服務費,致使其他繳費業主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行為。乙方應作好對欠費業主的催繳、統計、記賬工作,確保本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繳率不低于總應收費的98%,如無故達不到該收繳率,則低于的部分以乙方的傭金抵扣。
5、業主應自覺按時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不得拖欠。逾期欠費業主將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繳納滯納金。乙方有權對欠費超過1個月的業主進行公示通報;對欠費超過3個月的業主,可提起訟訴追討,敗訴方除補繳物業管理費外,還應承擔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用。
6、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規定內容所進行的管理和經營活動。
7、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8、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的應由甲方承擔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全面執行本合同附件《深圳市羅湖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方案》(以下簡稱“服務方案”)。
2、完善并制訂與“服務方案”相匹配的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以履行本合同。如超出業主公約與本合同以外制訂涉及業主權利義務的物業管理辦法的,以及向業主收取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費用的,應事先報告并獲得業主大會批準。
3、有權選聘有資質的專業公司承擔本住宅區的單項管理業務并支付費用、但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整體管理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不得將任何單項業務承包給個人。
4、遵照國家、地方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規定,乙方應在本住宅區顯著位置長期公示物業管理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等內容。
5、負責編制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大中修方案,經甲方審定后組織實施。
6、購買本住宅區的公共財產及公眾責任險。
7、作為提供物業管理和服務的對價, 乙方每年年度終了時按年度物業管理總支出的10%計提物業管理服務傭金(以下簡稱“傭金”)一次。
8、本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費所有收支賬目,按政府規定由乙方每3個月向業主公布一次,張貼時間不少于15天,賬目公布前送交甲方審核備存。賬目公布時間為每季度后的次月15日以前,特殊情況延遲公布賬目需書面告知甲方。
9、鑒于乙方一直是本住宅區的事實物業管理人,乙方有權力追繳歷年來業主欠繳的物業管理費用。
10、對本住宅區的公共或共用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在本住宅區內改、擴建或完善配套項目,須報甲方和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11、為使本住宅區物業的保值、升值,乙方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阻止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擅自改變本住宅區既定的使用用途及功能。尤其阻止將住宅用作商業、辦公、集體宿舍或其他非一般住宅的用途。
12、建立本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檔案并負責及時記載有關變更情況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3、開展積極向上、健康的社區文化活動和便民服務工作。
14、本合同終止時,及時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業及其各類管理檔案、財務等資料;移交本住宅區的公共財產,包括物業管理費結余、公共收入積累形成的資產等。
15、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由乙方承擔的其他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標準
本住宅區定位為高檔次的住宅區,乙方應執行與之相匹配的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具體按《深圳市羅湖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方案》中的相關條款執行。
第七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標準及管理
1、本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費按如下標準收取:別墅物業每平方米5.20元/月;復式別墅每平方米3.55元/月;高層物業每平方米3.60元/月;多層物業每平方米2.30元/月;商業物業每平方米5.00元/月-6.00元/月;服務樓每平方米2.50元/月(以上物業面積均按建筑面積計算)。
2、本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由乙方按月直接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乙方應在每月10號前,向已繳費業主提供上月物業服務收費明細賬單并接受業主查詢。乙方必須按政府規定和程序收費,不得亂收費,做到計費準確,收費公開透明。
3、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結余部分歸全體業主所有,用于彌補以后物業管理費的不足,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乙方不可支配使用。
第八條 專項本體維修基金的收支管理
1、本住宅區專項本體維修基金按政府收費標準收取:高層每平方米建筑面積0.25元/月;多層每平方米建筑面積0.15元/月(別墅除外)。隨物業管理服務費一齊由乙方直接向業主收取,管理處對本體基金以房屋本體每棟為單位進行專(記)帳管理,并設立專用賬號存儲本物業的本體基金。
2、本住宅區專項本體維修基金的使用,按政府規定的專項本體維修基金使用范圍專款專用,乙方先立項報價,甲方審核簽字后實施的程序進行運作。
3、本住宅區專項本體維修基金的收支、使用賬目,每3個月由甲方向業主公布一次,張貼時間不少于15天,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賬目公布前由甲方送交乙方核查備存。賬目公布時間為每季度后的次月15日以前。
4、業主拖欠專項本體維修基金的,由乙方按照拖欠物業管理服務費的規定辦法進行處理。
5、本住宅區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交納、使用、續籌、管理等,按《深圳市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管理規定》執行。
第九條 公共設施及業主共有物業收入及管理
1、本住宅區屬業主私家車位以外的所有室內、室外停車位實行統籌使用,暫定每車每月車位使用費(含車場管理費)為220元。
2、本住宅區的業主私家車位,每月每個車位需繳納車場管理費30元,與物業管理費合并使用。
3、本住宅區產權屬于乙方的室內停車位(除已出售的部分)共計76個,由乙方有償提供給全體業主使用,每月由乙方按每個車位每月200元(不含車場管理費)的固定標準凈提取76個車位使用費。
4. 本住宅區的臨時停車的收費按市政府指導價執行。
5、本住宅區嚴格控制外來車輛的停放,除極其特殊的情況外,禁止外來車輛停泊過夜。
6、乙方對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及其他特約服務,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實際發生費用計收;但甲方有權對乙方的上述收費項目及標準進行審核和監督。
7、本住宅區公共區域的電梯廣告及相關收入、除乙方權屬之外的停車場收入、特約服務收入等,歸全體業主所有,和物業管理費合并使用。
第十條 合同的終止、續約與交接
1、本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到期后,雙方合同關系即終止。乙方應提前30天按政府、行業法規,填報固定資產、辦公、設備、住宅區資料等交接清單,送甲方審核。住宅區物業收費財務賬目,應于合同終止后的10日之內,送交甲方審核,由甲方聘請專業財務公司進行審計。
2、乙方愿意續約的,應在合同到期前60天,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在合同到期前30天召開業主大會決定續約與否。如本住宅區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同意續約的,將直接與乙方續簽合同。
3、本住宅區業主大會表決結果達不到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的,原合同到期后自行終止。由甲方另行招聘物業管理服務公司。
4、新老物業管理公司的交接過渡期最長為2個月,乙方應提供過渡期物業管理服務;2個月過渡期滿后,必須按規定進行交接、撤離。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規定服務標準或直接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給予乙方相應補償;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權終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服務標準或損害物業共同利益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相應補償。給業主個人造成損害的,應向業主個人賠償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權終止合同。 .
3、甲、乙雙方如有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而取得物業管理服務權或致使對方失去物業管理服務權,或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并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5、甲乙雙方以及業主因物業服務發生爭議的,應盡量平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羅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判決結果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6、合同期未滿,乙方擅自提前停止物業管理服務的;乙方不按時交接、撤離的,均應向甲方賠償實際損失。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進一步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約定,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深圳市羅湖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方案》是本合同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含附件)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對甲乙雙方及本住宅區全體業主均具約束力。
甲方:深圳市羅湖區住宅
乙方:深圳發展公司
區業主委員會
負責人:
負責人: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供電局集資樓委托物業管理協議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 期限的勞動合同。自 年 年期限為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到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 部門從事 工作。甲方可參照國家或行業定員定額標準制定工作任務,乙方應按質按量的完成任務。
第三條 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生產安全、防止職業危害規定的勞動環境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提供必須的生產工具和工作場所,執行國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 甲方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乙方。
第四條 勞動報酬 甲方依據按勞分配原則實行 工資制度,月工資為 元,并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工資的調整隨國家現行政策由職代會或董事會決定。
工資支付日期為每 日。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第五條 保險福利 甲方按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保險、福利待遇。
第六條 勞動紀律 甲方依法制定企業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乙方應自覺遵守,服從甲方的管理。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獎懲。
第七條 合同終止條件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是否續訂,應于合同期滿前 日進行協商。到期即時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逾期未辦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解除合同條件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符合《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規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符合《勞動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條規定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符合《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
第九條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方違反國家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每月 元乘以未履行合同的月數,支付給乙方違約金。
乙方違反國家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每月 元乘以未履行合同的月數,支付給甲方違約金。
第十條 保守商業秘密 甲方依法制定保守商業秘密的制度,乙方應當遵守。乙方違反保密制度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 其他協商條款。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及遇有國家有關政策調整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第十四條 雙方因履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也可按有關規定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