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代管協議書(通用3篇)
工會經費代管協議書 篇1
甲方 (繳費單位)
乙方 (繳費單位工會)
丙方 (上級主管工會)
申報繳納工會經費(籌備金)單位工會(乙方)因暫無條件獨立開設工會銀行賬戶,經與繳納工會經費(籌備金)的行政單位(甲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①甲方暫以(三年內)本單位行政 銀行賬戶、賬號、 開戶行名稱,代管屬于乙方自留的57%工會經費。
②甲方在會計核算體系內,增設工會經費二級科目,集體核算經費使用事項。
③甲方保證乙方自留部分工會經費按工會經費使用范圍自主使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審批開支。
④乙方使用的工會經費接受同級和上級工會經審部門檢查。
⑤乙方應在三年內開設工會經費銀行賬戶,獨立管理工會自留經費。
本協議一式三份,繳費單位行政,繳費單位工會,繳費單位工會的上級主管工會,各留存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或行政負責人 簽字 公章:
乙方:工會主席或工會負責人 簽字 公章:
丙方:上級主管工會負責人 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工會經費代管協議書 篇2
《勞動合同法》第六條規定“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和實施,對工會在進一步理順企業與職工關系,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和諧的新型勞動關系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工會在處理勞動關系時一定要找準切入點,以基本職責為基準,轉變工作方式和工作思路,履行各項職能,使企業的改革力度、發展速度與職工的承受程度相統一。
一、勞動合同法中,工會權利的性質及其特征
工會權利的性質:勞動合同法是一部由勞動者個人作為自然人與用人單位作為法人來確立和實現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勞動合同法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個別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制度最重要的內容是要明確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勞動合同法在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同時,側重維護處于弱勢地位一方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實現雙方之間力量和利益的平衡。
工會權利的基本特征:工會的權利來自勞動者一方的授權;工會的權利與勞動者的利益相關;工會的權利屬于以勞動關系內部平衡為目的的勞資自治協調機制;工會的權利覆蓋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和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全過程。
二、工會在勞動關系中的基本作用
由于勞動合同法明確了工會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和實現勞動合同關系中的權利,也就為工會在勞動合同法中的作用提供了依據。這些作用表現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的五個方面。
1.對于勞動者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的權益認定,工會發揮的是指導作用。勞動合同關系的產生,以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為前提。通過工會的幫助指導,避免勞動者個人在無法明確認定自身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簽訂勞動合同。
2.對于勞動者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的利益訴求,工會發揮的是表達作用。工會組織就是將勞動者個人的利益訴求集中概括起來,通過合法的組織渠道溝通協商,反映勞動者的意愿和呼聲,尤其是在用人單位采取某些方式處理勞動關系,可能危害到勞動者利益之時。
3.對于勞動者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的利益實現,工會發揮的是維護作用。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
4.對于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的強勢地位,工會發揮的是制約作用。勞動者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的權益,僅憑勞動者個人的力量無法得到保障。勞動合同法據此強化了工會通過集體合同制度發揮的制約作用。
5.對于政府部門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的執法監督,工會發揮的是協助作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屬于勞動行政部門的執法權。但是,單靠勞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執法,顯然無法有效制止用人單位的違法侵權行為。因此,充分發揮工會組織覆蓋面廣,直接接觸勞動者多的`優勢,加強工會的群眾性執法監督,是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要求。
三、工會在創建和諧勞動關系中的主要職責
1.提高企業經營者和職工的法律意識。要處理好企業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維護好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一定要加強宣傳和教育,對廣大干部職工進行《勞動法》、《工會法》等法律法規的培訓,增強企業經營管理者自覺執行和廣大職工
依法維護自身利益的意識及心理承受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大家的法律和維權意識。
2.加強企業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的制度建設。1)進一步建立健全集體合同制度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2)建立勞動合同制度。由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使簽訂的勞動合同更加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利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利益的平等,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
3.完善健全三大工作體系
1)建立健全勞動關系協商調解體系。工會要依法監督勞動合同的訂立、執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同時進一步加大對集體合同執行情況的考核力度,切實保證合同的履約兌現。
2)建立完善民主監督體系,切實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工會要組織職工進行群眾監督,定期不定期地對職代會的有關決議事項、集體合同條款的執行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工會還要積極主動地爭取行政領導和有關部門的支持,保證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機制的完善和提高。此外工會還應積極推行廠務公開制度,使職工知廠情議廠政,切實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3)建立完善職工利益保障體系,努力為職工群眾排憂解難。企業要想協調好勞動關系,必須逐步建立完善職工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最低工資標準、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特殊保護、生活福利待遇等職工利益保障體系。對離退休、患病、生活確有困難的職工,公司要予以幫助。
綜上所述,工會在勞動合同法中權利和作用的實現,既要靠工會自身,也要靠工會外部的環境。工會在勞動合同法中的權利和作用,也是它對所代表的勞動者應負的社會責任。工會承擔對勞動者應負的維權職責,其自身的條件在于:要有廣為覆蓋的完善的組織體系和機構,有敢為勞動者承擔責任的工會領導人,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效的維權機制,最關鍵的是工會的法律主體地位必須明確,不能依附于用人單位。只有如此,工會才能切實履行勞動合同法賦予的權利,發揮應有的作用。同時,良好的工會外部條件也是必不可少的。這些條件包括,黨和政府正確的執政理念和對工會發揮作用的支持,社會輿論的配合,法律制度的嚴格執行和賦予工會制約平衡勞動關系更為有力的手段。
工會經費代管協議書 篇3
勞動合同法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些常委會委員認為,這樣可能造成勞動關系僵化,建議再作斟酌。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并不是終身制的鐵飯碗,只要出現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樣可以解除。勞動者在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遵紀守法,能夠完成工作任務,用人單位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合理的。據此,法律委建議將這一項修改為: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此外,法律委還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同時還將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八十二條相應修改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就業促進法草案吸收全國意見后,24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草案充分吸取了社會各方的意見,并進行了相應的修改。 就業促進法草案今年2月26日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就業促進法草案公布第一天,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方面收到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1021件。大家比較關注的問題有:促進就業的政策支持、公平就業及就業援助等。
就業促進法草案增補有關規定,進一步強化促進就業的政策支持。草案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擴大就業機會,增加就業崗位。
草案還規定,國家實行有利于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加大資金投入,改善就業環境,擴大就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于就業工作。
同時,草案設專章對公平就業進行集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提供平等就業機會和公平就業條件,不得歧視求職者。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等。
另外,草案細化就業援助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就業與再就業援助制度,將就業援助與解決就業困難人員的生產生活結合起來,采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據統計,十五期間,城鎮新增就業4200萬人,轉移農村富余勞動力4000萬人。但是,xx期間,我國的就業工作仍然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就業壓力越來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