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精選16篇)
公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1
出讓方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等法律法規,根據府土用(200)號文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所有權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規定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依法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
地下礦產、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等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甲方出讓給乙方土地位于上海市地塊,地塊總面積為平方米。
其面積、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
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為:,出讓年限為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元(大寫:元)。
乙方中的境外投資者,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將外匯兌換成人民幣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應每年向繳納每平方米土地面積壹元人民幣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條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15天內,即年月日前,乙方應當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支付保證本合同切實履行的定金人民幣元(大寫:元),該定金是出讓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60天內,即年月日前,乙方須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付清出讓金余額人民幣元。
第五條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出讓金(含定金,下同)。
乙方要求延期繳納出讓金的,應在本合同規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經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的千分之一滯納金;未提出延期申請、提出延期申請未取得同意的、無特殊原因未按時付清等,應當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乙方無權請求返還已繳納的出讓金。
1、在本合同規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或者全額支付土地出讓金,且未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請,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2、提出延期申請但未取得同意,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3、經同意延期支付出讓金后,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額支付的。
第六條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前將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時的土地條件為以下第項的約定:
1、現狀土地條件;
2、完成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拆除及動遷,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
3、周邊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但地上物尚未完全拆除,地上物狀況為:。
第七條乙方同意按以下第項,實施該地塊動遷補償安置或支付相應費用:
1、乙方必須按照城市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完成該地塊上建筑物的拆除并承擔相應費用。
在本合同簽訂后的5日內,乙方應與簽訂《委托動拆遷及配套合同》,并依約履行。
乙方不按《委托動拆遷及配套合同》的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2、在本合同簽訂后的5日內,乙方應當與簽訂《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支付動遷補償安置等前期費用,如不按協議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第八條乙方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總價后,應當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的有關規定向房地產登記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九條在土地出讓年限內,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本合同所附《上海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開發、利用土地。
乙方要求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除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外,還應征得甲方的同意,并與甲方重新簽訂補充合同,相應調整出讓金,并辦理房地產登記。
第十條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設計權及調整權。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該地塊按《土地使用條件》建造的建筑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使用權到期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一條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開發建設。
超出《土地使用條件》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仍未開發建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及《土地使用條件》3.2項的約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征收土地閑置費,直至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出讓金,并在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權證后,可以依法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甲方有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對出讓地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等進行監督檢查。
首次轉讓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建設工程時,出讓地塊房屋安裝工程投資完成的工作量應達到《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的條件。
乙方在未達到上款規定前,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改變受讓人名稱和受讓人的投資比例。
土地使用權轉讓、再轉讓時,本合同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三條乙方在不改變受讓人投資比例的情況下,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開發建設本地塊項目公司的,應當與甲方簽訂補充合同,調整受讓人名稱。
并可以該公司的名義辦理領、換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登記手續。
如招標、掛牌、拍賣出讓文件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甲方對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內不收回。
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甲方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報批。
對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權,乙方可根據該地塊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等獲得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乙方需要繼續使用該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續期申請。
甲方同意續期的,乙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有償用地手續,并與甲方重新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讓金。
乙方未提出續期申請或申請未獲同意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或具有相應權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交還土地使用權,并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甲方違反本合同時,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乙方違反本合同時,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本合同附件《上海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項約定處理:
(一)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頁,以中文書寫。
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書寫的,以中文為準。
本合同的金額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應當一致。
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本合同不得涂改。
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壹份提交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條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正式簽訂。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的未盡事宜,雙方經協商后可另行約定,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地址:
電話:
傳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地址:
電話:
傳真:
年 月 日
公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2
_________字第_______號
茲證明出讓方(或轉讓方)_______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_______與受讓方_______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 ),在我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_______合同》。
經查,上述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合同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印章屬實;合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及《_______》(相應的法規、規章)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省_______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3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法人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法人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 房產(或 部分房產),其使用范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愿、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房產(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土地位于 ,總用地面積為 。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宗地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范圍內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準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 整棟房產;甲方出讓相應土地的面積為 房產總用地面積,即 平方米。
(或: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 房產樓層 層,建筑面積 平方米,為 房產總建筑面積的 %;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 房產總用地面積的 %,即 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 房產使用范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 年,自 起算。
第五條 建筑物(房產)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按原批準文件為 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總額為 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讓金總額 %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后 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后 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或:乙方出租 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 %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乙方抵押 房產后 日內,以抵押所獲貸款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 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更換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 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 月 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 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賬戶,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賬戶號 。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 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產占 房產總建筑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并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并交還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 %繳納滯納金。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 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 份。
第十九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 乙方: (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 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章)
(簽字) (簽字)
公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系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已與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停止使用原出讓土地。據此,乙方申請解除原與甲方簽署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甲方同意乙方請求,現就相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雙方同意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解除年月日簽署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號),由甲方收回土地使用權。
2、乙方確認因收回土地使用權應得的各項補償已經通過補償安置協議獲得足額補償,甲方無需給予乙方其他任何補償,乙方對收回土地使用權后的補償已無其他任何爭議。
3、乙方保證于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將土地交付甲方執管。
4、乙方保證在交地之日清除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一切乙方財產,期滿時如有剩余財產均作為放棄物,甲方有權予以清除。
本協議經雙方簽署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公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5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之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產(或部分房產),其使用范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愿、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_________房產使用土地位于_____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_____。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范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準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_____平方米。(或:_________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為_____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的_____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_____房產使用范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土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起算。
第五條 _________房產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按原批準文件為_____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__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讓金總額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或:乙方出租_____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_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乙方抵押_________房產后_____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收益抵交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合同簽字后_____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后_____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換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_____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賬號,銀行名稱: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賬戶號_________。
甲方銀行賬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與出售(出租;抵押)房產占_____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章節,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并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如再申請續期,須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發回,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應被視為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后,應在_____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_____日內沒有糾正,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七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_________項解決:
(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公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___________
出讓方:______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 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___________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范圍。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 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 。(見附件 地塊地理位置,略)。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 _______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 ___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準許 %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___________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 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 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 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 ___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 ___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 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 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行帳戶內。行名稱:___________ 行 分行,帳號為 。
甲方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 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 %,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 %,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 __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 ____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的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 __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 ____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后 ___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償取得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期出讓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 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 %的違約金;連續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 %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 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 _______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 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并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 __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有權一級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采用中 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于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在中國 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 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 _______省
(自治區、直轄市) _______市
公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7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文件號】為__________________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_,規劃用途為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_____________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____________,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
第三條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單元】【層】________號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_______,屬___________結構,層高為__________,建筑層數上_______層,地下_______層。
該商品房陽臺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共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_____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___元,總金額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萬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2.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_____元,總金額______千______百_____拾______萬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3.按套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附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______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100﹪
合同約定面積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逾期在_____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逾期超過___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__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交付期限
出買人應當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______種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準文件。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_______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逾期不超過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逾期超過_____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_____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_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還人,并按_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_.
第十二條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買受人的房屋僅作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十一條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__頁,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_____份,買受人_____份,____________份,__________份。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________________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買受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8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_____________鄉(鎮)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組_____________畝土地(地塊名稱、等級、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____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
三、轉讓價格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甲方承包經營相關地塊時對該地塊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補償金。本合同的補償金為_____________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兩項合計總金額為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___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_______________
1、現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為_____________。
2、實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_____________(具體內容見附件)。時間為_____________。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將轉讓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或實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9
( )××字第號
茲證明出讓方(或轉讓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與受讓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合同》。
經查,上述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合同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印章屬實;合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及(相應的法規、規章)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 (簽名)
×年×月×日
注: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住址;
2.如合同并非在公證員面前簽訂,證詞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寫。
公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10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根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 甲方以現狀(或幾通一平,注: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具體情況定)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于 ,宗地編號 ,面積為 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及現狀(或幾通一平)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條 (略)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 ______年,自領取該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 項目。(注: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具體項目、用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六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七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費(稅)。
第八條 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 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 ______元人民幣。
第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 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 ______%共計 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 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 __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該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 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獲準續期后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續期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不得因調整城市規劃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且投資必須達到總投資(不包括出讓金)的 __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 ______%)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額使用權轉讓、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該抵押貸款必須用于該宗地的開發建設,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按合同規定建設的,應繳納已付出讓金 ___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 ______%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九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該出讓宗地方案經有權一級政府依法批準后,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 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于 ______年 ______月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土地管理局(章)_____(章)
市(縣)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11
一、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深圳市的有關規定,訂立本合同。
三、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地下自然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四、本合同簽訂之日,甲方將地塊編號為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見宗地圖紅線范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給乙方,乙方對該地塊的現狀無任何異議。本合同簽訂后,則視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土地。
五、本塊土地的使用年期為_________年,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六、本塊土地用途為:_________。
七、土地利用要求:
(一)主體建筑物的性質:_________;
(二)建設用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三)建筑覆蓋率:≤_________%;
(四)建筑容積率:≤_________;
(五)總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地下車庫、設備用房、民防設施、公眾通道,不計容積率);
(六)建筑高度:不超過_________米;
(七)總體布局及建筑退紅線要求:
退紅線要求:用地3-4邊退紅線距離≥_________米,用地4-5、5-1邊退紅線距離≥_________米,其余各邊退紅線距離≥_________米。
(八)市政設施要求:
出入口:_________路;
2.人行出入口:不限;
3.機動車泊位數:_________輛(自用輛公用輛);
4.室外地坪標高:根據規劃確定;
5.給水接口:_________路或_________路市政給水管網;
6.雨水接口:_________或_________市政雨水管網;
7.污水接口:經化糞池處理后,接_________或_________市政污水管網;
8.中水接口:_________
9.燃氣接口:_________
10.電源:_________或_________市政電力管網;
11.通訊:_________或_________市政通訊管網;
(九)建筑間距:滿足建筑間距及消防要求。
八、本地塊上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可進入市場銷售。
九、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_________(人民幣)(小寫:¥_________元)整;土地開發金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整;市政配套設施金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整;合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整;
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乙方須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價款。即(人民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整。
十一、乙方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付清成交價款的,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出讓合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甲方并可沒收乙方已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已興建的建筑物、附著物無償收歸甲方所有,甲方還可按成交價款的_________%向乙方追索違約金。
十二、乙方在未交清本地塊的成交價款并取得《房地產證》前,不得轉讓及抵押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十三、乙方除向甲方給付本地塊的成交價款外,每年還必須按規定繳付土地使用費。乙方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同時,辦理土地使用費登記手續。
十四、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間,未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的,甲方可不予辦理與本地塊有關的房地產權登記、建筑許可、銷(預)售許可及其他相關手續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十五、乙方在土地使用年限內依照法律、法規、深圳市的有關規定以及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或將土地使用權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乙方開發、利用、經營受讓的土地,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乙方在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并取得房地產證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處分本地塊。
十六、本合同規定的土地出讓年限屆滿,甲方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本地塊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也由甲方無償取得。乙方承諾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將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無償交給甲方,并在年期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辦理房地產權注銷登記手續,否則由甲方逕行注銷。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本地塊,可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期,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十七、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甲方需向乙方告知有關事宜的,乙方同意甲方通過掛號信函或媒體公告的形式送達至本合同所規定的乙方地址。
十八、《土地使用規則》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須遵守《土地使用規則》。
十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二十、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一、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乙方三份,其余由甲方持有及分送有關單位。
二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簽訂協議書明確。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公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12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 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 ,面積為 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安確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 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 項目。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 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 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從 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 月 日。土地使用費用每年每平方米為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定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賬戶號 。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使用權濟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 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 %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稱 法定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傳 真 傳 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 日內應將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采用 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 乙: (章)
(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法定代表人 (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13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人住所地 ,編碼 。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法人住所地 ;編碼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 房產(或 部分房產),其使用范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愿、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房產(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土地位于 ,總用地面積為 。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宗地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范圍內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準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 整棟房產;甲方出讓相應土地的面積為 房產總用地面積,即 平方米。
[或: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 房產樓層 層,建筑面積 平方米,為 房產總建筑面積的 %;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 房產總用地面積的 %,即 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 房產使用范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 年,自 起算。
第五條 建筑物(房產)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按原批準文件為 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總額為 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讓金總額 %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后 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后 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或:乙方出租 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 %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乙方抵押 房產后 日內,以抵押所獲貸款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 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更換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 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 月 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 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賬戶,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賬戶號 。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 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產占 房產總建筑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并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并交還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 %繳納滯納金。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 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 份。
第十九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 乙方: (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
(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章)
(簽字) (簽字)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產而發生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依照規定也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可參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讓合同格式擬定。
公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14
出讓方上海市區房屋土地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等法律法規,根據府土用(200)號文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所有權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規定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依法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
地下礦產、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等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甲方出讓給乙方土地位于上海市地塊,地塊總面積為平方米。
其面積、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
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為:,出讓年限為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元(大寫:元)。
乙方中的境外投資者,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將外匯兌換成人民幣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應每年向繳納每平方米土地面積壹元人民幣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條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15天內,即年月日前,乙方應當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支付保證本合同切實履行的定金人民幣元(大寫:元),該定金是出讓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60天內,即年月日前,乙方須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付清出讓金余額人民幣元。
第五條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出讓金(含定金,下同)。
乙方要求延期繳納出讓金的,應在本合同規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經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的千分之一滯納金;未提出延期申請、提出延期申請未取得同意的、無特殊原因未按時付清等,應當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乙方無權請求返還已繳納的出讓金。
1、在本合同規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或者全額支付土地出讓金,且未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請,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2、提出延期申請但未取得同意,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3、經同意延期支付出讓金后,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額支付的。
第六條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前將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時的土地條件為以下第項的約定:
1、現狀土地條件;
2、完成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拆除及動遷,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
3、周邊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但地上物尚未完全拆除,地上物狀況為:。
第七條乙方同意按以下第項,實施該地塊動遷補償安置或支付相應費用:
1、乙方必須按照城市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完成該地塊上建筑物的拆除并承擔相應費用。
在本合同簽訂后的5日內,乙方應與簽訂《委托動拆遷及配套合同》,并依約履行。
乙方不按《委托動拆遷及配套合同》的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2、在本合同簽訂后的5日內,乙方應當與簽訂《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支付動遷補償安置等前期費用,如不按協議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第八條乙方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總價后,應當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的有關規定向房地產登記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九條在土地出讓年限內,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本合同所附《上海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開發、利用土地。
乙方要求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除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外,還應征得甲方的同意,并與甲方重新簽訂補充合同,相應調整出讓金,并辦理房地產登記。
第十條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設計權及調整權。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該地塊按《土地使用條件》建造的建筑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使用權到期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一條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開發建設。
超出《土地使用條件》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仍未開發建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及《土地使用條件》3.2項的約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征收土地閑置費,直至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出讓金,并在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權證后,可以依法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甲方有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對出讓地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等進行監督檢查。
首次轉讓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建設工程時,出讓地塊房屋安裝工程投資完成的工作量應達到《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的條件。
乙方在未達到上款規定前,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改變受讓人名稱和受讓人的投資比例。
土地使用權轉讓、再轉讓時,本合同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三條乙方在不改變受讓人投資比例的情況下,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開發建設本地塊項目公司的,應當與甲方簽訂補充合同,調整受讓人名稱。
并可以該公司的名義辦理領、換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登記手續。
如招標、掛牌、拍賣出讓文件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甲方對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內不收回。
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甲方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報批。
對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權,乙方可根據該地塊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等獲得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乙方需要繼續使用該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續期申請。
甲方同意續期的,乙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有償用地手續,并與甲方重新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讓金。
乙方未提出續期申請或申請未獲同意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或具有相應權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交還土地使用權,并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甲方違反本合同時,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乙方違反本合同時,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本合同附件《上海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項約定處理:
(一)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頁,以中文書寫。
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書寫的,以中文為準。
本合同的金額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應當一致。
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本合同不得涂改。
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壹份提交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條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正式簽訂。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的未盡事宜,雙方經協商后可另行約定,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上海市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法定地址:上海市法定地址: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公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15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GF-94-1003)
(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郵政編碼_____。
受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郵政編碼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房產(或____部分房產),其使用范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愿、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______房產(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宗地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范圍內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準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相應土地的面積為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房產樓層_____層,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為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的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即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_房產使用范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_年,自_____起算。
第五條 ______建筑物(房產)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按原批準文件為_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讓金總額___%共計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后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后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或:乙方出租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乙方抵押_____房產后__日內,以抵押所獲貸款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更換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賬戶,銀行名稱:________銀行_______分行,賬戶號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產占___房產總建筑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并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并交還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___份。
第十九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
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_______(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_(簽字)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產而發生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依照規定也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可參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讓合同格式擬定。
公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___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_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___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_________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_________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
建筑容積率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三)_________。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_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___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___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___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______份。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蓋章):_________ 受讓人(蓋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