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案(精選3篇)
購銷合同案 篇1
1992年1月14日,杭*富陽洗滌機械廠(下稱富*廠)與仙居縣中醫院(下稱中醫院)簽訂了一份工業洗滌機械設備的購銷合同。合同規定,富*廠向中醫院提供FX30型洗衣機和FX20型脫水機各一臺,總計貨款11500元,運費由供方承擔,貨到驗收后付清貨款。合同還對產品質量作了規定。同月29日,富*廠將貨送到中醫院。經中醫院驗收,發現產品質量不合格,拒絕收貨。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產品作降價處理,兩臺設備以6500元賣給中醫院。
當日,中醫院向富*廠付款6500元,從此,錢貨兩清,合同履行完畢。 令中醫院做夢也沒想到,1994年6月24日,中醫院收到富陽市人民法院送達的富*廠告中醫院的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富*廠把中醫院告到富陽市人民法院,要中醫院償付余欠貨款5000元、運費100元、按日萬分之五計付違約金,并承擔訴訟費用。中醫院認為,當時因富*廠的兩臺設備出現銹跡,產品質量不合格,雙方講好降價處理,以6500元成交,錢貨兩清,并沒有欠富*廠貨款和運費。事實清楚,真理在手,相信富陽市法院會作出公正判決,所以沒有請律師。結果出于中醫院的意料,富陽人民法院作出(1994)富金經初字第23號民事判決,認定中醫院收貨調試正常后未將貨款如數支付給富*廠,違反了合同的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據此,判決中醫院給付富*廠貨款5000元和運費1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自1992年1月19日起至支付日止,按日萬分之五計算)。案件受理費由中醫院負擔。中醫院完全敗訴。 中醫院對富陽市法院的判決表示不服,決心無論官司打到哪里,一定要討回公道。中醫院聘請應*峰律師擔任其二審訴訟代理人,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應*峰律師接受委托后,到杭州中院查閱了案卷材料。在杭州中院的庭審中,應*峰律師提出應撤銷原判、駁回富*廠的訴訟請求的代理意見:
一、被上訴人富*廠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且沒有中止、中斷、延長訴訟時效的事由,應予駁回。從1992年1月29日上訴人收貨付款至1994年6月24日的近二年半時間里,被上訴人富*廠從未向中醫院提出異議、從未向中醫院催討過貨款,其請求早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二年訴訟時效期間,不應受司法保護。被上訴人富*廠辯稱多次上門催討過,缺乏證據。原判沒有駁回富*廠超過訴訟時效的訴訟請求,于法不符,應予撤銷。
二、原判違反了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購銷合同的規定,竟判決中醫院給付富*廠運費100元,于法不符,應予撤銷。原審法院一邊認定富*廠與中醫院所簽訂的合同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一邊又違背合同中“運費由供方承擔”的規定,判決運費由需方中醫院承擔。《民法典》第六條規定,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受國家法律保護。富陽法院的判決明顯與這一法律規定相違背。
三、富陽法院程序違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原審被告中醫院的住所地是仙居,合同履行地也是仙居(因富*廠送貨到仙居),因此,本案應由仙居縣人民法院管轄,富陽法院無權管轄。富陽法院對本案行使了管轄權,顯屬程序違法。 1995年1月12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1994)杭經終字第462號民事判決,認定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內容合法,權利義務明確。富*廠事隔二年半時間才提起訴訟,缺乏在此期間催討欠款的事實依據,已超過訴訟時效,且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故中醫院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富陽人民法院(1994)富金經初字第23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杭*富陽洗滌機械廠的訴訟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215元,由杭*富陽洗滌機械廠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購銷合同案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證乙方更方便、快捷地采購油茶苗木,本著精誠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雙方特訂立本合作意向書,具體合作內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向甲方采購油茶苗木株,金額為人民幣。甲方與乙方按實際采購苗木數量,按實結算。
二、交貨地點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甲方負責將苗木保質保量準時送達乙方裝車地點并送裝上車。
三、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苗木驗收裝車后即與甲方支付苗木款。
四、苗木質量:_________________甲方保證所供苗木達到乙方的質量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苗木,乙方立即退貨并不予支付任何款項。
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若所供苗木未達到甲方的質量要求,按所余款項的10%支付違約金。
2、甲方若未按時支付苗木款,每日按需付金額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
六、爭議解決方式合作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
訟解決。
七/有效期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有效,有效期從年月日至年月日。
九、本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另行簽訂合同或補充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購銷合同案 篇3
業主(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公平、誠信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進行《玉龍谷民俗村綠化種植土供貨》項目達成一致意見,特簽訂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第二條:供貨范圍及雙方職責
1、質量要求:乙方供貨種植土的土壤內不能含有砂石料、雜草、垃圾等廢棄物,PH值不得高于7。
2、供貨時間:依據甲方施工要求通知的時間(甲方須提前一日通知乙方)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卸至使用的指定地點。
3、供貨批次及供貨量:根據工程進展、確定本項目為三個批次供貨、每次供貨約計為1000m3(壓實方、以現場雙方實際收方為準)
4、安全、機械及周邊協調:在材料產地、運輸途中所有發生的一切意外事項均由乙方負責處理并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并保證運至卸貨地點。
5、工程量收方及結算:乙方回填種植土按現場實際發生工程量(壓實方)結算,由雙方代表簽證認可,單價為52.00/m3元。付款方式為銀行劃撥,每批次結算至已完工程量的50%、待全部完成后,甲方找有關土壤檢測單位檢測合格后,乙方所供的種植土達到要求,余款一個月內付清。
發包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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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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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年月日
承包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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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