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合同爭議最新處理辦法(通用3篇)
關于勞動合同爭議最新處理辦法 篇1
勞動合同糾紛時常出現在我們身邊,那你又是否知道最好的勞動糾紛處理方法是啥 小編這有五種勞動糾紛處理方法介紹給大家, 勞動合同簡介:
勞動合同的作用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于勞動過程是非常復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并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于穩定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的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單項勞動合同”。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三、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處理勞動合同爭議的依據
由于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廣泛,包括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條件等等,所以處理勞動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規范性文件也很廣泛,主要有《勞動法》、《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及《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集體合同規定》、《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
勞動合同糾紛的五種處理方法
勞動合同糾紛有多種,其中包括因訂立勞動合同而引起的勞動糾紛,因履行勞動合同而引起的勞動糾紛,因變更勞動合同而引起的勞動糾紛,因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勞動糾紛,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引起的勞動糾紛等。處理因不同原因引起的勞動糾紛,有各自不同的具體要求。
一、因訂立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糾紛的處理
①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弄清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因,在分清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上,要求有過錯的一方向受損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補償,并督促雙方依法補簽勞動合同,臺雙方無意繼續合作,則解除勞動合同。
②對于由他人代簽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合同糾紛,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代簽的原因,并審查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對內容合法的,責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簽勞動合同;對內容不合法的,應宣布合同無效。
③對于芝者隱瞞真實情況,導致用人單位誤解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對用人單位查明事實真相后,對不符合用工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當予以維持。
④對于不符合合法有條件的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宣布勞動合同無效,然后視違法程度責成任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⑤對于訂立方式不合法的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分別情況作出處理。內容合法,只是訂立方式不合法后般應認定合同有效,并督促雙方補簽勞動合;內容和訂立方式均不合法的,應認定該合同無效,并按無效合同的處理方法進行處理。
二、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行的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①對于不履行勞動合同引起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搞清不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因,對用人單位無過錯的,督促勞動者依照有關規定尋求合理的解決辦法;對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在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同時,可以裁定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②對于履行勞動合同中一方違約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對不履行俁同的勞動者首先應說服教育,督促其履行勞動合同,對仍拒不履行勞動俁同的勞動者,應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對不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應當依法裁定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③對于因賠償問題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勞動合同中的賠償條款是否合法,并對合法的內容予以保護。
④對于第三方干預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引起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追究有過錯的第三方的法律責任。
三、因變更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①對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單方面要求用人單位變更其勞動崗位、工種或不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的上崗條件而要求上崗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駁回勞動者的申訴,維持用人單位對此作出的處理決定。
②對于用人單位擅自決定改變勞動者的勞動崗位、工種的,對于正常的工作調動,應依法確認用人單位的調動有效;對屬于非法調動的,要求用人單位改變決定,恢復勞動者的勞動崗位,并補償勞動者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③對于用人單位違反法定程序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確認用人單位的變更行為不合法,并促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重新協商具體變更事項。
四、因終止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①對于用人單位不允許到期勞動合同終止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支持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請求,對合同期限內勞動者沒有實際履行的,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合情合理地處理雙方的其他正當要求。
②對于用人單位附加條件,不允許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該附加條件是否雙方約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據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的法律規定,裁定勞動合同終止。
③對于勞動合同終止后續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按照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續訂合同的規定要求來處理,對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依法支持勞動者的請求。
④對于合同到期后既不續訂又不終止勞動合同引起勞動糾紛的,因合同雙方都有責任,對這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法律不予保護,所以,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依法支持終止勞動合同的申請,由此而導致的其他爭執,則由其他法律予以調整。
五、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合同糾紛的處理
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明確:
①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為合法有效,適用勞動法規是否得當,認定事實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據。
②將勞動合同的解除與行政處分區分開來,有些行政處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有些行政處分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③過失違紀一般不應解除勞動合同;違紀事實未查清的不能適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初次輕微違紀未進行教育的,不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規定。
④把握違約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界限,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約在先引起的,違約在先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一方違約在先,另一方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違約條件,并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非法的。
勞動法>
關于勞動合同爭議最新處理辦法 篇2
申請人:______________,男,漢族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
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死者_______________之子。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經理。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友好協商,就申請人申請確認_______________與被申請人勞動關系一案,就相關賠償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申請人親屬_______________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認為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鎮_______________高速入口輔道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傷;
三、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元整),作為本案工傷賠償金等一切款項。此外申請人不再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任何款項或承擔任何責任,包括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任何其他責任。
申請人保證_______________其他親屬同意該協議書,否則由_______________承擔責任。
本協議書一式叁份,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各執一份,_______________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存檔一份。本協議自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關于勞動合同爭議最新處理辦法 篇3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也稱不定期的勞動合同,它不會因期限屆滿而終止,只有當法定的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出現,如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用人單位關閉、撤銷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能依法終止。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為勞動者撐起了保護傘,勞動者能否運用《勞動合同法》這一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權益呢?下面,筆者向大家介紹一起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爭議的案例。
不能協商確定的勞動合同內容,仲裁委和法院應如何處理?
在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爭議中,當事人不能協商確定的勞動合同內容,依照《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應依《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可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系對當事人就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未能協商確定的作出了處理規定。在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中,社會保險是強制性規定,不存在協商確定的問題。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等內容一般集體合同有規定且國家也有強制性的勞動標準規定,即使雙方協商不成,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原則,也可以確定。《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中未明確的勞動合同內容就是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簡單地說就是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如何確定的問題,依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勞動者工作崗位的確定也直接關系到其薪酬的確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這一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在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確定的情況下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參照此規定,對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或已與用人單位簽訂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爭議案件中,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可以作如下裁決和判決:“當事人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勞動合同條款,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當事人原勞動合同內容確定”。
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滿一年,視同已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爭議,亦應以以上原則確定勞動合同內容,即雙方當事人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按照當事人已經實際履行的工作崗位、地點、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內容來確定勞動合同的內容,如雙方實際履行勞動報酬、勞動條件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按集體合同規定確定。
案情簡介:申請人李某,1996年5月到被申請人南京某證券公司從事駕駛工作,月薪2400元,雙方簽訂了臨時聘用協議,雙方最后一期臨時聘用協議期限自xx年5月至xx年5月31日止。xx年5月31日,雙方合同期滿后,公司要求李某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采用勞務派遣方式使用李某,李某不同意,于x年6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裁決與被申請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申請人支付xx年6月起至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止的雙倍工資。
仲裁委員會認為申請人已在被申請人處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申請人提出與被申請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被申請人應當與申請人簽訂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被申請人在合同期滿后一個月內應與申請人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應自第二個月起支付申請人雙倍工資。仲裁委員會于年8月作出裁決,裁決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xx年7月起的雙倍工資。
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法院起訴。仲裁裁決生效后,由于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簽訂無固定期合同,申請人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法院執行過程中,被申請人同意與申請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從事安全保衛崗位,月薪1000元,申請人不同意,故雙方最終未能簽訂勞動合同。法院遂以仲裁裁決未明確勞動合同內容為由,決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透過這起案例,我們可以發現以下問題。
問題一:在訂立無固定期合同勞動爭議中,勞動合同其他內容如何確定?
在處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爭議中,只有勞動合同期限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內容,勞動仲裁委或法院可以裁決或判決,那么勞動合同的其他內容應如何確定及仲裁委員會和法院如何裁決或判決?這是處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爭議的法律盲點和難點所在。
x年9月18日,為了進一步增強《勞動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其他內容作出了進一步規定。《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條例》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據此,依法訂立或補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爭議中,當事人對勞動合同除期限外的其他內容,仍應遵循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協商確定。
在協商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有可能提高或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一方面,有的勞動者基于用人單位必須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強制規定,從而在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工資待遇等方面提出高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有的甚至提出明顯不公平合理的過高要求;
另一方面,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逃避義務,惡意地降低原勞動合同的約定條件,采取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降低薪酬等方法,逼迫勞動者知難而退,從而達到規避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目的。
如本文案例,申請人原系駕駛員,月薪2400元,在申請人主張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后,被申請人卻只同意安排申請人從事安全保衛工作,月薪1000元。因此雙方無法簽訂勞動合同。故在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爭議中,就合同其他內容,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確定的可能性極大。
因為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執行,它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一般來講比較具體,而且法律上沒有規定或沒有明確規定的內容,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都可寫入合同,所以處理勞動合同爭議應主要依據勞動合同。比如:有關分房、調離單位退房的問題,違約賠償經濟損失的標準,計算方法的問題,只要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發生勞動爭議都應按合同執行,否則將很難處理。然而,目前由于人們的合同意識較差,法制觀念淡薄,簽訂勞動合同的質量不高,因此勞動合同是處理合同爭議主要依據的地位還不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