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董花瓶保管合同(精選3篇)
古董花瓶保管合同 篇1
寄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茲為____________保管,經雙方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因遷往____________地居住,將下列動產目錄記載的物品寄托乙方保管,而乙方愿依約受寄保管,本保管物于本合同成立日由甲方點交與乙方接管清楚。
第二條 本合同所稱寄托系不定期限,但甲方可隨時請求退還,而乙方亦得隨時自動返還寄托物。
第三條 甲方保證保管物全部為甲方的完全所有,并無上手來歷不明或與第三人間有糾葛不清的或于寄托有不法因素瑕疵,如有上列情況發生,致乙方蒙受損害時,甲方應負其賠償責任。
第四條 本件寄托保管為無報酬,所以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名目的補償。
第五條 乙方在受寄存續期間中除禁止第三人使用外,乙方自己或其家屬可任意使用寄托物,甲方無異議。
第六條 依前條使用保管物,致保管物的自然消耗損失,乙方不負其填補賠償責任,甲方決無異議。
第七條 本件保管物乙方應存置于____________乙方或其家屬的住宅內,并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的注意保管,對于保管物的使用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為之。
第八條 前條保管處所,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變更,又不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保管物。
第九條 乙方如違反本合同約定,將保管物使第三人代為保管,致保管物發生損害,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保管物滅損時,應負其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縱不使第三人代為保管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乙方因保管保管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不得請求甲方償還。
第十一條 保管物的返還應在該保管物保管之地行之。
保管物因使用上的自然消耗,或減滅價值,乙方仍依該物現狀返還,甲方不得異議。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悉依合同法關于保管的規定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解釋。
第十三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訴訟由甲乙雙方同意以_________________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本合同所稱動產目錄。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古董花瓶保管合同 篇2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條 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第三百六十七條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條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條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條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并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七十一條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七十二條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條 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條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七十五條 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第三百七十六條 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
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條 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八條 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貨幣。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條 有償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
第三百八十條 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古董花瓶保管合同 篇3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倉儲合同保管人應承擔以下義務:
1、給付倉單義務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蓋章。倉單就是倉儲合同存在的證明,也是倉儲合同的組成部分。
2、接受和驗收存貨人的貨物入庫的義務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條規定,保管人在接受存貨人交存倉儲物入庫時,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倉儲物驗收時保管人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保管人驗收后,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危險通知義務
在遇到以下情況的,保管人有義務通知存貨人:
(1)貨物發生變化。例如,發現倉儲物出現異狀,發生數量減少或價值減少;
(2)貨物臨近失效期。對于外包裝或貨物標記上標明或者合同中申明了有效期的貨物,保管人應當向存貨人提前通知失效期。一般應在倉儲物臨近失效期60天前,通知存貨人;
(3)第三人對倉儲物主張權利起訴或扣押時,保管人應立即通知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
如果因為情況緊急,保管人來不及通知存貨人,應當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倉儲物的安全,事后仍有義務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
4、對倉儲物實行儲存和保管的義務
儲存,是指保管人在接受倉儲物后,要為倉儲物提供一定的空間予以存放;保管,是指保管人須提供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防止倉儲物的毀損、滅失。
5、返還倉儲物的義務
合同期限屆滿或因其他事由合同終止時,保管人應將倉儲物返還給存貨人或存貨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無故扣押倉儲物,若因合同期限屆滿存貨人或第三人請求返還倉儲物,原則上也應予以返還,但因此遭受的損失可以向存貨人請求賠償。
6、允許存貨人檢查和采取樣品的義務
我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一條規定,保管人根據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這就是關于保管人容忍義務的規定。所謂檢查倉儲物,實際上就是倉儲物的檢點。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可以進行何種程度的檢查,應根據倉庫的狀況及習慣決定。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請求樣品的提取時,保管人可以請求其交付證明書或請求相當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