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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發布時間:2024-05-26

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精選15篇)

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篇1

  托運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的家具裝飾材料需以零擔或整車方式發全國各地,乙方是從事汽車貨物運輸公司。雙方結合實際,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經過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一、貨物的種類、名稱、性質

  甲方主要生產家具裝飾材料,需要運輸材料以板材和部件為主,其貨物性質屬于普通材料,不需要特殊包裝,不屬于“三危”物品。本協議簽訂前,乙方已派員到甲方查看貨物及包裝,認為可以裝運。今后每批貨物裝運前,乙方除應按甲方的發貨單上數量清點外,還應對包裝是否符合運輸條件進行驗收,如果發現不符合運輸要求,應時提出,甲方應及時更正。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長期、不定時的運輸合同。期限暫定一年,即20_年二月日至20_年二月日,合同期間雙方合作較好,可在期滿前一個另簽訂合同,繼續合作。

  甲方每次發貨時,至少提前4小時通知乙方。如貨物重量到達二噸時,甲方派車到甲方廠內裝貨,否則,甲方派車運到乙方指定地點裝貨。貨物交給乙方前的裝運費,由甲方承擔。

  合同期間,甲方必須將自己的貨物運輸全部交給乙方運輸,乙方必須保證提供優質、高效和中等單價的服務。

  乙方除自己直接運輸外,可以轉由運輸單位運輸,也可采用鐵路、水路運輸方式,但乙方應對甲方和收貨人負責,不因其它運輸人的責任而減少或免除責任。

  三、貨物發往地、運價及到貨時間

  序號 發往地 貨運單價(元/kg) 到達時間(天) 備注

  1 福州、晉江、廈門、漳州

  2 廣州、深圳、佛山、東莞 6

  3 臺州、溫嶺、杭州、溫州 6

  4 常州、上海、無錫 0.75

  5 沈陽、大連 0.8

  6 蘭州、銀川、西寧、包頭 6

  7 武漢、荊州 0.60

  8 邯鄲、太原、青島、 0.65

  9 南昌、鄭州、株州 0.65

  10 長沙、常德、合肥 0.6

  11 西安、云南 0.60

  12 南寧、桂林 0.70

  13 北京、石家莊 0.65

  14 烏魯木齊 1.10 9

  1、上列單價是乙方提供的運輸費用的單價。乙方必須保證此表單價是成都市五城區內的中等單價。今后如遇單價調整,乙方應提前局面通知甲方。如果甲方收集到本市的兩個以上同距離的零擔運價高于上表單價的10%以上時,可以提出調整要求。在這種情況下,乙方提出兩以上同等距離零擔運價證明上列表運價的正確。雙方可根據雙方提供的運價之平均數協商運輸單價。如達不成協議,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上表上“發往地”以指的行政區劃。甲方的指定的收貨地點在表內標明的地點的行政區劃內,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均不再增加運費;如果收貨地點不在表內所標明的地點,參照表內的最近地點協商運費單價,也可參照最近地的.公里數單價乘以實際運輸公里,計算運費。

  3、上表內的運輸費單價,包括過路過橋費以及運輸過程中停車費等全部費用。到達目的地的下車費由收貨人承擔。

  4、到達時間天,是指甲方將貨交給乙方后的次日起至乙方將貨物交給收貨人為止的期限。此期限已充分估計了乙方運輸過程的各種情況。

  5、運輸費乙方在交付貨物時,直接向收貨人收取

  四、收貨人及目的地

  乙方每次承運甲方貨物時,應根據甲方的(發貨單)或(提貨單)填寫(運單),并標明貨物價值。乙方(運單)上的條款與本協議相抵觸時,以本協議為準。

  甲方應將貨物交給乙方時,還應將(發貨單)或(提貨單)的會計聯、結帳聯和隨貨同行交給乙方。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除將(發貨單)或(提貨單)的隨貨同行聯交給收貨人外,(發貨單)或(提貨單)的會計聯和結帳聯應交由收貨人簽字蓋章后返回給甲方。收貨人是個人時,應附收貨人身份證復印件;收貨人是單位時,應附單位的。實際收貨人不是(發貨單)或(提貨單)本人時,實際收貨人應持收貨人的,并附收貨人與實際收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收貨人不符合上款之條件時,乙方的工作人員應與甲方聯系如何處理。甲方應及時與收貨人聯系。此期間超過8小時的,除不計算乙方逾期交貨外,收貨人或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條承擔違約責任。甲方與收貨人未在三日內協商好收貨事宜,或根據甲方指意,可將貨物運回。由甲方按單程運費的1.5倍支付運費。乙方未按本條規定交結貨物,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按(發貨單)或(提貨單)所標明的價值及其它相關費用全額賠償。

  五、貨物保價及

  本合同之運輸均為保價運輸,所保貨物之價值為甲方(發貨單)或(提貨單)上所記明的價值。運輸途中的保險費,由乙方繳納。

  六、貨物安全及賠償

  乙方在運輸甲方貨物時,應保證貨物的安全。凡發生在運輸途中的貨物滅失、損壞按下列方式處理:

  1、收貨人在收貨時,應當即對貨物數量按照甲方的(發貨單)或(提貨單)上數量、規格進行驗收,如果發現貨物滅失、短少或損壞,乙方應按照(貨運規則)填寫(貨運事故記錄)(一式叁份),由收貨人簽字,并交給收貨人一份。

  2、貨物滅失、短少,按甲方在(發貨單)或(提貨單)所記明的價值,并減出滅失、短少部份的運輸進行賠償;貨物損壞,按損失的程度和可利用的情況,由雙方協商賠償,協商不成,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3、貨物滅失、損壞之索償權,一般由收貨人行使。在收貨人不行使的情況下,由甲方行使。乙方在接到索賠人的(賠償請求書)后的十日內,應提出賠償方案。乙方未提出賠償方案,視為同意索賠人提出的賠償請求,并應在二十天內作出賠償,

  七、違約責任

  1、收貨人逾期支付運費或逾期提貨,按日承擔100元的違約金,并由甲方承擔連帶責任。

  2、乙方逾期運到和逾期賠償,按日承擔100元的違約金,

  上述之違約,應以違約責任的本金為限。逾期運到是因為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或戰爭造成的,免除承運人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所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以訴訟方式解決。根據便于訴訟和懲罰違約的原則,任何一方起訴,均可選擇原告經營所在地或被告經營所在地法院起訴。

  九、其他約定事項:

  1.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根據(合同法)、(公路貨物運輸規則)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2、雙方為履行本合同之通知行為按以下方式處理:對于能及時履行,按本合同記明的電話通知對方;不能及時履行的,按本合同記明的地址用特快專遞方法通知對方,也可采取本合同記明的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對方。

  3、雙方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是本合同的附件。

  4、本合同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兩份,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托運人(甲方)

  托運人名稱(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電子郵件、

  郵政編碼:

  承運人(乙方)

  承運人名稱(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電子郵件、

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篇2

  訂立合同雙方:

  托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一,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貨物編號|  品 名  |規格|單位|單價|數量| 金 額(元)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包裝要求:托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三,運輸辦法及運雜費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托運時間及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到貨時間及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付款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篇3

  序言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于_______________)

  鑒于締約國認識到需要制約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特別是有關此種運輸所使用的單證和承運人責任的統一條件,特協議如下:

  第一章 適用范圍

  第一條

  1.以營運車輛的公路貨物運輸的每一合同,不管締約方住地和國籍,凡合同中規定的接管和交付貨物的地點位于兩個不同國家,其中至少有一個是締約國者,本公約均適用之。  2.在本公約中,“車輛”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約第四條中所規定的機動車、拖掛車、拖車和半拖車。

  3.本公約也適用于屬本公約范圍內而由國家或政府機構組織所從事的運輸。

  4.本公約不適用于:

  (a)按照任何國際郵運公約條款而履行的運輸;

  (b)喪葬運送;

  (c)家俱搬遷。

  5.除使本公約規定不適用于締約國的邊境運輸或授權在運輸活動中公約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權之運單的締約國區域外,締約國同意不以雙邊或多邊的特殊協議來修改本公約的任何規定。

  第二條

  1.除適用第十四條規定外,當載貨車輛上的貨物沒有從車輛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鐵路、內河或航空接運,則本公約應依然適用于全程。如果經證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貨物所發生的任何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而僅由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和由于其它運輸方式承運的原因而發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貨物運輸合同本身是根據該運輸方式貨物運輸法規定的條件由發貨人和該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所簽訂的,則公路承運人的責任不應由本公約確定,而應按照其它運輸承運人責任的方式來確定。但如無所述條件,公路承運人的責任應由本公約確定。

  2.如果公路承運人同時也是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則他的責任也應按本條第1款規定來確定,但就其以公路承運人和其它運輸方式承運人的身份應作為兩個不同當事人看待。

  第二章 承運人負責的對象

  第三條

  在本公約中,當承運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圍內行事,承運人應對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為履行運輸而使用其服務的任何其它人的行為和不行為一如他本人的行為或不行為一樣負責。

  第三章 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運輸合同應以簽發運單來確認。無運單、運單不正規或丟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約規定所制約。

  1.運單應簽發有發貨人和承運人簽字的三份正本,這些簽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運單簽發國的法律允許,可由發貨人和承運人以蓋章代替。第一份應交付發貨人,第二份應交付跟隨貨物,第三份應由承運人留存。

  2.當待裝貨物在不同車內或裝有不同種類貨物或數票貨物,發貨人或承運人有權要求對使用的每輛車、每種貨或每票貨分別簽發運單。

  1.運單應包括下列事項:

  (a)運單簽發日期和地點;

  (b)發貨人名稱和地址;

  (c)承運人名稱和地址;

  (d)貨物接管的地點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點;

  (e)收貨人名稱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貨物品名和包裝方法,如屬危險貨物,說明通常認可的性能;

  (g)件數和其特殊標志和號碼;

  (h)貨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數量;

  (i)與運輸有關的費用(運輸費用、附加費用、關稅和從簽訂合同到交貨期間發生的其它費用);

  (j)辦理海關和其它手續所必須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條款,該運輸必須遵照本公約各項規定的說明。

  2.如可適用,運單也應包括下列事項:

  (a)不允許轉運的說明;

  (b)發貨人負責支付的費用;

  (c)“現款交貨”費用的金額;

  (d)貨物價值和交貨優惠利息金額的聲明;

  (e)發貨人關于貨物保險所給予承運人的指示;

  (f)議定的履行運輸的時效期限;

  (g)交付承運人的單據清單。

  3.締約國可在運單上列上他們認為有用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1.發貨人應對由于下列事項不確切或不當致使承運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  (a)在第六條第1款(b)(d)(e)(f)(g)(h)和(j)項所列事項;

  (b)第六條第2款所列事項;

  (c)發貨人為使運單簽發或目的在于將其列入運單而給予的任何其它事項或指示。  2.如果應發貨人要求,承運人將本條第1款所述事項列入運單,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承運人應被視為他已代表發貨人如此辦理。

  3.如果運單未包含第六條第1款(k)項所列的說明,承運人應對由于有權處置貨物者的不行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

  第八條

  1.當接管貨物時,承運人應核對:

  (a)在運單中對件數及其標志和號碼申報的準確性;

  (b)貨物的外表狀況及其包裝。

  2.當承運人對本條第一款(a)項所述的準確性無合理的核對方法,他應將他的保留條件連同其理由記入運單。同樣,他應對貨物外表狀況及其包裝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說明理由。除非發貨人在運單上明確同意受此種保留所制約,否則此種保留對發貨人不應有約束力。  3.發貨人應有權要求承運人核對貨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數量。他也可要求對貨物的內容進行核對。承運人應有權對此種核對產生的費用提出索賠。核對結果應記入運單中。  第九條

  1.運單應是運輸合同成立、合同條件和承運人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

  2.如運單中未包含承運人的特殊保留條件,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應認為當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貨物和包裝外表狀況良好,件數、標志和號碼與在運單中的說明相符。

  第十條

  除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其包裝不良是明顯的或承運人知道其缺陷卻未對此作出保留,否則由于貨物包裝不良對人員、設備或其它因素不予負責,他僅應對本條中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他應負責范圍內的那些因素負責。

  1.為在交付貨物前辦妥海關或其它手續,發貨人應在運單后隨附必需單證或將其交承運人支配和提供承運人所需全部情況。

  2.承運人無責任調查這些單證和情況是否準確或適當。除非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對由于這些單證和情況的短缺或不正規所引起的損壞,發貨人應向承運人負責。  3.承運人對運單所規定的和跟隨運單的或交存承運人的這些單證,由于滅失或不正確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擔一個代理所負的責任,但承運人所支付的賠償以不超過如貨物滅失所支付的賠償為條件。

  第十二條

  1.發貨人有權處置貨物,特別是以要求承運人停止在途貨物運輸的方式來改變貨物交付地點或將貨物交付給非運單所指定的收貨人。

  2.當第二份運單交給收貨人時或當收貨人按第十三條第1款行使其權利時,則該權利即告終止。此自以后,承運人應聽從收貨人的指令。

  3.收貨人有權自運單簽發之時起處置貨物,如果發貨人在運單中注明有如此說明。  4.如收貨人在行使其處置貨物的權利時,已指示將貨物交給另一方,那末其它人無權再指定其它收貨人。

  5.行使處置權應遵照下列條件:

  (a)發貨人或如在本條第3款所述情況下擬行使權利的收貨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對承運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運單和向承運人賠償由于執行該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  (b)當指示到達執行人手中時執行該指示是可能的,同時既不干擾承運人的正常工作的進行,也不妨礙其它貨物的發貨人或收貨人;

  (c)該指示并不造成貨物的分票。

  6.由于本條第5款(b)項的規定,當承運人不能執行收到的指示時,他應立即通知給他該指示的人。

  7.未執行本條規定的條件中所給予的指示,或已執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運單的承運人,應對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向有權提賠人負責。

  第十三條

  1.當貨物到達指定的交貨地點后,收貨人有權憑收據要求承運人將第二份運單和貨物交給他。如果貨物滅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后貨物并未到達,收貨人對承運人有權以其自己名義享受運輸合同產生的任何權利。

  2.援引本條第1款所授權利的收貨人應支付運單中所應支付的費用,但就此事如有爭執,除非收貨人已擔保,否則不應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

  第十四條

  1.如果由于某種原因或者根據運單規定的條件,在貨物到達指定交貨地點前執行合同已經或成為不可能,承運人應按第十二條規定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況允許按不同于運單規定的條件進行運輸和如果承運人不能根據第十二條規定在合理時間內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他應采取他認為對有權處置貨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條

  1.如果貨物到達指定交付地點后的情況妨礙貨物交付,承運人應要求發貨人給予指示。如果收貨人拒絕接貨,發貨人應有權處置貨物而無需出示第一份運單。

  2.即使收貨人已拒絕接貨,但只要承運人未從發貨人處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貨人仍可要求交貨。

  3.當收貨人行使第十二條第3款的權利而指示將貨物交付另一人后發生交貨受阻的情況,本條第1、2款應適用,一如該收貨人是發貨人,另一人是收貨人。

  第十六條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執行該項指示而發生的費用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疏忽所引起,否則承運人應有權享受償還該費用的權利。

  2.在第十四條第1款和第十五條所述的情況下,承運人可為有權處置貨物者立即卸貨,自此以后運輸應視作終結。然后,承運人應代表有權處置貨物者掌管貨物。但承運人也可將貨物委托給第三方掌管,在那種情況下,他除履行合理謹慎選擇第三方的責任外,不負任何其它責任。在運單中應付的費用和所有其它費用應以貨物擔保。

  3.如果貨物易腐或貨物的狀況證明如此、或當棧租費將超過貨物的價值,承運人可出售貨物而無需等待有權處置貨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況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屆滿后,承運人未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收到要求他合理執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將貨物進行出售。

  4.如貨物已按照本條被出售,在出售的貨款中扣除由貨方承擔之費用后的余額應歸有權處置貨物者所支配。如果這些費用超過貨款,承運人應有享受其差額的權利。

  5.出售貨物的手續應由貨物所在地的法律或習慣來確定。

  第四章 承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1.承運人應對自貨物接管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生的全部或部分滅失和損壞以及貨物交付中的任何延遲負責。

  2.但如果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是由于索賠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是由于索賠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由于貨物的固有缺陷或承運人不能避免的情況和承運人不能防止的結果所造成,承運人應免除責任。

  3.對由于為履行運輸而使用之車輛的不良狀況或由于承運人已租用其車輛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承運人不應免除責任。

  4.遵照第十八條第2至第5款,當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在下述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中產生的特殊風險所引起的,承運人應予免責:

  (a)當已在運單中明確議定和規定使用無蓋敞車。

  (b)如貨物根據其性質,在無包裝或未予妥善包裝時易于損耗或損壞的情況下,無包裝或包裝不良;

  (c)由發貨人、收貨人或代表發貨人或收貨人所從事的貨物搬運、裝載、積載和卸載;  (d)特別是由于斷裂、生銹、腐爛、干燥、滲漏、正常損耗或蟲蛀特易造成全部滅失或部分滅失或損壞的某些貨物的性質;

  (e)包裝上標志或號碼不足或不當;

  (f)承運活動物。

  5.根據本條,承運人對造成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的某些因其它貨物的損壞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費用,發貨人應對承運人負責。

  1.對第十七條第2款所規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承運人應負舉證責任。  2.當承運人確定案情中的滅失或損壞能歸因于第十七條第4款所述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特殊風險,則應推定就是這樣引起的。但索賠人有權證明滅失或損壞事實上不是全部或部分歸因于這些風險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滅失,此種推定不應適用于第十七條第4款(a)項中所述情況。  4.如貨物由裝有特殊設備以便保護貨物不受熱、冷、溫度變化或空氣濕度影響的汽車承運,除非承運人證明他對這種設備的選擇、維修和使用的情況均已采取了理應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索賠第十七條第4款(d)項規定的利益。

  5.除非承運人證明,根據情況他已采取了一般理應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第十七條第4款(f)項的利益。

  第十九條

  當貨物未能在議定的時效期限內交貨,或雖無此種議定時效期限,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后,運輸的實際期限,特別是分票運輸,在通常情況下組成整票貨物所需要的時間超過了允許一個勤勉承運人的合理的時間,則視為延遲交付發生。

  第二十條

  1.在議定期限屆滿后三十天內或如無議定期限,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六十天之內貨物未交付的事實應視為貨物滅失的最終證明,所以有權提出索賠的人可視貨物已經滅失。  2.有權提賠人在收到對滅失貨物的賠償時,可提出書面要求--在賠償支付后一年期間如貨物被找到,應立即給他通知。對他的此種要求應給予書面確認。

  3.在接到通知書后三十天之內,在交付運單上應付費用和退還他收到的賠償金(減運其中包括的費用)后,上述有權提賠人可要求將貨物交付給他,但不損害第二十三條中交貨延遲賠償的任何索賠和如可適用的第二十六條。

  4.如無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間無任何指示或在賠款支付超過一年后貨物仍未找到,承運人有權根據貨物所在地的法律處理該貨物。

  第二十一條

  如果貨物已被交付收貨人而未按運輸合同條款收取承運人應收取的“現款交貨”費用,承運人應向發貨人負責賠償不超過該費用的金額,此種賠償不妨礙他對收貨人的訴訟權利。  第二十二條

  1.當發貨人把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交付承運人,他應將危險的確切性質通知承運人和如有必要時指出應采取的預防措施。如此種情況并未列入運單,發貨人或收貨人可通過一些其它方式負責舉證證明承運人了解由該貨物運輸所造成危險的確切性質。

  2.在本條第1款所述情況下,承運人不知道貨物的危險性質,則危險貨物可能隨時隨地由承運人卸載、銷毀或使之無害而無需給予賠償;再者,發貨人應對接管或運輸引起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負責。

  第二十三條

  1.如果根據本公約規定,承運人負責賠償貨物的全部和部分滅失時,這種賠償應參照接運地點和時間貨物的價值進行計算。

  2.貨物的價值應根據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無此種價格則根據現行市價,或如無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現行市份,則參照同類、同品質貨物的通常貨價決定。

  3.但該短缺的賠償額毛重每公斤不超過25法郎。“法郎”意指重10/31克,其黃金純度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如果貨物全部滅失,運輸費用、關稅和有關貨物運輸發生的其它費用應全部償還;如貨物部分滅失,則按遭受滅失部分的比例償還,但不付另外的損壞費用。

  5.在延遲情況下,如索賠人證明損壞是由此引起的,承運人應支付該損壞不超過運輸費用的賠償。

  6.只有在貨物的價值或交貨的優惠利息已根據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作申報時,才可索賠較高賠償額。

  第二十四條

  發貨人憑支付雙方議定的附加費,可在運單上申報超過第二十三條第3款所規定的限額的貨物價值。在此情況下,申報的金額應代替該限額。

  第二十五條

  1.如果貨物損壞,承運人應對貨物降低價值的該部分金額負責,其計算則參照第二十三條第1、2和4款確定的貨物價值。

  2.但賠償不可超過:

  (a)如整票貨物損壞,在全部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

  (b)如僅部分貨物損壞,在部分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

  第二十六條

  1.如果貨物滅失或損壞或超過議定時效期限,則發貨人憑支付議定的附加費,可以將金額列入運單的方式來確定交貨時的優惠利息的金額。

  2.不論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條中關于賠償如何規定,如交貨優惠利息一經申報,已證明的額外滅失或損壞的賠償直至申報利息的全部金額可予索賠。

  第二十七條

  1.索賠人應有權索賠應付賠償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應從向承運人書面提出索賠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賠則從法律訴訟之日起計算。

  2.計算賠償額如不是按提賠國家的貨幣來表示時,則應按照賠償支付地當天所采用的兌換率來換算。

  第二十八條

  1.根據適用的法律,本公約內運輸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導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賠,承運人可援引免除其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定。

  2.按第三條規定,如承運人對應予負責的某一方的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合同以外的責任有爭議,該承運人也可援引免除承運人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1.如損壞不是由承運人的故意不當行為或根據受理該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認為相當于故意不當行為的承運人的過失所引起,則承運人無權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責任或推卸舉證責任的本章的規定。

  2.如果故意不當行為或過失是由承運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或為履行運輸他所利用其服務的其它人所作,當這些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雇范圍內行事時,則同樣規定應予適用。再者,在這種情況下,該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無權就其個人責任援引第1款本章的規定。

  第五章 索賠和訴訟

  第三十條

  1.如果收貨人接管貨物時未與承運人及時檢驗貨物狀況或如有明顯的滅失或損壞,在不遲于交貨的時候,如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在交貨后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運人提出保留說明滅失或損壞的一般性質,則接收貨物的事實應作為他收到運單上所載明的貨物的初步證據。如貨物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則所述保留應用書面作出。

  2.當貨物的狀況已經收貨人和承運人及時檢驗,只有在滅失或損壞不明顯而且收貨人在檢驗之日起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運人及時提出書面保留的情況下,才允許提出與本檢驗結果相反的證據。

  3.除非自貨物置于收貨人處置時起二十一天內已向承運人提出書面保留,否則交貨延遲不予賠償。

  4.在計算本條規定的時效期限時,根據實際情況,交貨日或檢驗日或將貨物置于收貨人處理之日,不應包括在時效期限內。

  5.承運人和收貨人應相互為進行必需的調查和檢驗提供各種合理的方便。

  第三十一條

  1.本公約中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原告可在雙方協議約定的締約國的任何法院和法庭提起,也可以在下列地點所屬的國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

  (a)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要營業所、或者經手訂立合同的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的所在地;或

  (b)承運人接管貨物的地點或指定的交貨地點。

  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訴。

  2.關于本條第1款所述索賠,如已向根據該款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訴訟或此類法院或法庭已就此項索賠作出判決,除非受理第一次訴訟的法院或法庭的判決在提起新訴訟的國家不能執行,否則相同當事人之間不得基于相同理由提起新的訴訟。

  3.如果就本條第1款所述的任何訴訟,由一個締約國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決在該國已經生效而可以執行,一旦在任何其它締約國辦妥所需手續,該判決也可以在該締約國執行。所需手續不應涉及審理案件的實質問題。

  4.本條第3款規定適用于審理后的判決、缺席判決和法院裁定所確認的和解,但不適用于臨時判決或使全部或部分敗訴的原告賠償訴訟費用以外的損失的決定。

  5.對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不應向在締約國之一有住所或營業所的任何締約國國民要求費用擔保。

  第三十二條

  1.按照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其時效期限是一年,但如是故意的不當行為,或根據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認為過失與故意的不當行為相等同時,時效期限為三年。時效期限開始起算的時間是:

  (a)如貨物系部分滅失、損壞或交貨延遲,自交貨之日起算;

  (b)如系全部滅失,以議定的交貨期限屆滿后第三十天,或如無議定的交貨期限,則從承運人接管貨物之日起第六十天開始起算;

  (c)在所有其它情況下,在運輸合同訂立后滿期三個月時起算。

  時效期限開始之日不應計算在期限內。

  2.時效期限因提出書面索賠而中止,直至承運人以書面通知拒絕索賠并將所附單據退回之日為止。如索賠的一部分已承認,則時效期限僅應對有爭議部分的索賠恢復計算。收到索賠或答復和退回單據的舉證應由援引這些事實的當事人負責。時效期限的計算不應被具有同一標的的進一步主張所中止。

  3.除上述的第2款的規定外,時效期限的延長應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決定。該法律也應制約新的訴訟權利的產生。

  4.時效已過的訴訟權利不可以通過反索賠或抵銷的方式行使。

  第三十三條

  運輸合同可以包含給予仲裁庭管轄權的條款,如果該條款規定仲裁庭應適用本公約。

  第六章 連續承運人履行運輸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如受單一合同所制約的運輸是由連續公路承運人履行,則其每一承運人為全部營運負責。鑒于其接受貨物和運單,第二承運人和每個連續承運人即成為在運單條款中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一方。

  第三十五條

  1.從前一承運人處接受貨物的承運人應給前一承運人載有日期和簽字的收據,他應在第二份運單上登記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適用,他應在第二份運單和收據上列入第八條第2款的規定的那種保留。

  2.第九條的規定應適用于連續承運人之間的關系。

  第三十六條

  除基于同一運輸合同索賠的訴訟中提出的反索賠或抵銷以外,有關滅失、損失或延遲的責任的法律訴訟只可向第一承運人、最后承運人或在發生滅失、損壞或延遲的這一段運輸中履行那段運輸的承運人提起,一個訴訟可以同時向這些承運人的幾個提起。

  第三十七條

  已根據本公約規定支付賠償的承運人應有權從參加運輸的其它承運人處享受取得該賠償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賠發生的所有費用,并遵守下列規定:

  (a)對滅失或損壞負責的承運人應單獨負責賠償,不管此賠償是否由他或另一承運人支付;

  (b)當滅失或損壞是由二個或二個以上承運人的行為所造成時,每個承運人應按其所負責部分按比例進行分攤。

  (c)如不能確定屬于那個承運人的責任,滅失或損壞則應在上款(b)項規定的所有承運人之間按比例分擔賠償。

  第三十八條

  如某一承運人無力償還,應按支付給其它承運人的運費按比例在其它承運人中分攤他應支付和支未付的賠償部分。

  第三十九條

  1.如賠償金是在訴訟通知書已遞交給被告承運人并已給予法庭之后司法當局所決定的,則根據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條,被告承運人無權對提賠的承運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爭議。

  2.要提起訴訟而行使其追索權的承運人可向有關承運人之一常駐國家的或合同是通過有關承運人在該地的主要營業所或分支機構或代理訂立的國家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賠。所有有關承運人均可作為一訴訟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條第3、4款的規定應適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所述的判決。

  4.第三十二條規定應適用于承運人之間的索賠,但時效期限應從按本公約規定確定支付賠償金的最終司法判決之日開始計算或如無此種司法判決,則從實際支付之日開始計算。

  第四十條

  承運人應有權在他們中間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以外的其它規定。

  第七章 違反公約的規定無效

  第四十一條

  1.遵照第四十條規定,直接或間接違背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概屬無效。該規定的無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規定的無效。

  2.特別是給予承運人的保險利益或任何其它類似條款或任何轉嫁舉證責任的條款,均屬無效。

  第八章 最終條款

  第四十二條

  1.本公約向歐洲經濟委員會成員國和按委員會職權范圍第8款以咨詢身份接納入委員會的國家開放,以供簽字或加入。

  2.根據歐洲經濟委員會職權范圍第11款可能參加委員會某些活動的國家,在本公約生效后通過加入公約可成為本公約的締約國。

  3.本公約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開放以便簽字。自此以后,則本公約開放,以便加入。

  4.本公約須經批準。

  5.批準或加入書應由聯合國秘書長保管。

  第四十三條

  1.本公約在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五個國家交存批準或加入書后第九十日生效。

  2.對在五個國家交存其批準和加入書后批準或加入的任何國家,本公約應在該國交存批準或加入書后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1.任何締約國將其退出要求通知聯合國秘書長即可退出本公約。

  2.在秘書長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個月后,退出應予生效。

  第四十五條

  如果在本公約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締約國數目減少到不足五個,本公約應自最后一個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

  第四十六條

  1.任何國家可在交存其批準或加入書時或在此后任何時間,以向聯合國秘書長通知的方式宣布本公約應擴展到所有或任何國際關系由其負責的地區。本公約應從秘書長收到通知后第九十日或如當天在本公約還未生效,則自生效之日起,將其適用范圍擴展到通知書指定的地區。

  2.已按前款作出聲明將本公約適用范圍擴展到國際關系由它負責的任何地區的任何國家,可根據第四十四條規定聲明該地區分別退出本公約。

  第四十七條

  在二個或二上以上締約國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議,在當事各方不能通過談判或其它方式解決的情況下,可應有關締約國任何一方的要求,遞交國際法庭解決。

  第四十八條

  1.在簽字、批準或加入本公約時,每個締約國可聲明其不受本公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其它締約國不受有關作出這樣保留的締約國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

  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規定之保留的締約國,可在任何時間以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的方式撤銷此種保留。

  3.對本公約不能允許有其它保留。

  第四十九條

  1.在本公約生效三年后,任何締約國以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審議公約為目的的會議。秘書長應將此要求通知所有締約國。如果在秘書長通知后四個月之內,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締約國通知秘書長贊同此要求,則應由秘書長召集重新審議的會議。  2.如果根據上款召開會議,秘書長應通知所有締約國和要求他們在為期三個月之內提出他們希望會議考慮的這種提案。秘書長應至少在該會議召開之日前三個月將會議的臨時議程連同這些提案的文本分發給所有締約國。

  3.秘書長應邀請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國家和按第四十二條第2款已成為締約國的國家參加按照本條召開的任何會議。

  第五十條

  除第四十九條規定的通知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述事項通知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國家和第四十二條第2款所述已成為締約國的國家:

  (a)第四十二條中的批準和加入;

  (b)根據第四十三條本公約的生效日期;

  (c)第四十四條中的退出;

  (d)根據第四十五條本公約的中止;

  (e)根據第四十六條收到的通知書;

  (f)根據第四十八條第1、2款收到的聲明和通知書。

  第五十一條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后,本公約正本將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他應將已被證明的真實文本分發給第四十二條第1、2款提到的每一國家。

  為此,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于__________。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寫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簽字議定書   在進行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簽字時,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同意下述聲明和解釋:

  1.本公約不應適用于大不列顛及北受爾蘭聯合王國和受爾蘭共和國之間的貨運。

  2.關于第一條第4款,下列簽署人負責談判制定家俱搬遷和多式聯運合同的公約。

  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議定書上簽字,以資證明。略

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篇4

  甲方(托運方):________住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郵編:________ 電話:________

  乙方(承運方):________住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郵編:________ 電話: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公路道路運輸服務管理規定,為確保公路運輸服務質量,維護雙方權益,規范相互合作行為,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就甲方產品運輸服務事項達成以下條款,以便雙方共同信守。

  第一條、甲、乙雙方基本合作義務

  1、 甲方委托乙方承運公路運輸業務,同意將乙方作為其成品外協運輸車隊之一,公路運輸甲方產品至黃島碼頭或往返,乙方保障甲方產品的安全運輸;托運貨物主要為 ,具體見本合同附件1公路汽運貨物運輸合同附運單;甲方按照單據實際數量予以結算,乙方應在運輸能力、運輸時間及運輸安全可靠性等方面滿足甲方的要求,并根據甲方的運量快速配備運輸工具,確保運輸服務質量。

  2、 乙方在接到甲方運輸業務委托時,應嚴格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項按時按質按量完成道路運輸業務,并對甲方的運輸業務全過程安全負責。

  運輸價格和運輸時間按雙方確認的本合同附件1公路汽運貨物運輸合同附運單內容執行,合同期限內不得單方面隨意改變運輸價格,包括門對門的一切費用,否則視為違約。

  第二條、乙方須具備的資質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主管部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及財務結算憑證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營業執照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100萬元的;

  具有三年以上公路運輸和配送經驗,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備的通訊設施; 具有相應的運輸能力和必備的信息監控手段,有完整的服務質量保證體系;

  2、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其用于履行本合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代碼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機動車輛行駛證及車輛運輸保險費憑證和與車輛運輸有關的安全行駛資格憑據、司機身份證明、其它甲方要求的證件等相關資料的復印件作為本合同附件2.

  第三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運輸地點、時間、價格及結算方式

  1、運輸地點及時間:________見本協議附件1公路汽運貨物運輸合同附運單

  乙方應在甲方規定運輸時間內將貨物送達指定地點,運輸時間指:________自乙方車輛提貨完畢于門衛處登記的出廠時間至目的地,根據收貨有關部門反饋的到貨時間,乙方承運司機應與對方共同確認時間。

  2、價格及結算方式

  由甲方至目的地(黃島碼頭或往返)。一車單背,每箱壹仟壹佰圓(¥1100元),一車雙背貳仟貳佰圓(¥2200元)。

  依次:________黃島至鳳凰東翔至鳳凰單背1800元,雙背3600元。

  (1) 因甲方原因發生退貨,運費計算:________視同出貨,以現行價格結算。 (2) 乙方應及時將當月發生的運輸憑據于28日前全部返回甲方。

  (3) 乙方將憑據交齊后,應在壹周內提供汽運費明細表。甲方核實無誤后通知乙方開具運輸發票,甲方簽收記賬,應在次月內以支票或電匯支付乙方運費。 (4) 甲方應依本合同約定支付運費,逾期或不足額支付者則需事先知會乙方。 (5) 若發生雙方認可的政策性調整或市場重大變化時:________甲、乙雙方可就運費進行協商并確定新的運費標準,新的運費標準自雙方書面確認執行之日起視為本合同價格條款已變更,但其它條款繼續按本合同履行;若雙方未就變更運費事宜達成一致,一方有權書面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壹個月后解除合同,壹個月內雙方仍按本合同條款履行合同。若未發生雙方認可的政策性調整或市場重大變化,任何一方無權以調整運費為由解除合同。

  第五條、運輸服務管理要求及事項約定

  1、 甲方有運輸任務時提前一天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知乙方固定的聯系人確認運輸委托內容,包括要求車輛到達甲方工廠的時間日期,要求承運的貨物數量,建議使用的車型、卸貨城市等。乙方接到甲方發貨任務通知時起,必須在一小時內給予答復并明確告知車輛號碼、司機姓名、電話等,并保證車輛按時到廠裝車,否則,甲方有權另行選擇承運單位。

  2、 乙方提供的運輸車輛應為國家規定有效證件齊全的標準集裝箱車,以適于甲方產品運輸的品質、數量及貨物安全需要。

  3、 乙方提供的運輸車輛必須符合甲方的裝卸要求;車況良好,貨廂內壁無凹凸不平之處,無水漬、油漬,干燥清潔、無滲漏、無毒、無異味及其他污染物,敞車必須配備篷布、繩索及捆綁用的竹片等保護材料。

  4、 乙方提供的運輸車輛須為乙方自有或簽訂雇傭、租賃或掛靠協議的車輛(乙方須出示相關協議原件并提供復印件備查),乙方承諾在合同期間,必須保證足夠的車輛與運力承運甲方產品。

  乙方依甲方出貨安排承運計劃傳真件和箱站出口裝箱設備交接單到甲方裝箱。乙方運力如不能保證,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有權委其他協運車隊,運費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擔。乙方備箱后,在到達甲方裝箱前所發生的交通及各類事故均由乙方獨自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及費用。

  5、 乙方必須聽從甲方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遵守甲方工廠倉庫的各項規章制度,不準與甲方發貨人員發生爭吵、打架、隨地吐痰、亂扔垃圾等行為。

  6、 乙方到達甲方指定提貨地點時,司機或提貨人員必須攜帶有效證件,經過甲方許可后駛入指定區域等待裝車,甲乙雙方在貨車的擋板處交接貨物、乙方須對所承運的貨物做好清點工作,并按甲方要求辦理簽收及發貨手續,雙方辦理完發貨手續后,貨物的數量和安全以及完好性有出入的,均由乙方承擔所有損失。

  7、 甲方發貨清單為一式五份,經雙方清點貨物數目簽字確認無誤后,甲方留存一份,乙方所執四份貨物清單,一份交貨人作為收貨憑證。其余三份交收貨人簽字/蓋章后返回甲方,作為有效運輸結算憑證。

  8、 甲方貨物需在兩地域拼箱,由第一裝箱地裝完后打臨時鉛封,至第二裝箱地后由發貨人驗證鉛封后方能開箱裝貨。依此類推,直至貨全部裝完后確認無異議,由裝箱發貨人將箱門鉛封完好。

  9、 捆綁繩索和產品軟性包裝箱之間必須墊有木板片等保護材料,以確保產品不會因為捆扎而變形,凡因裝車后任何因素導致甲方貨物失落破損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10、 自甲方貨物裝上乙方指派車輛后,其貨物保管之責隨之轉到乙方,乙方在運輸途中發生貨物丟失或損毀、污染、被淋雨或受潮、包括整車被盜的均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事宜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有責任協助提供乙方理賠所需的

  相關材料。

  11、 乙方承運甲方貨物時,應在甲方指定的時間內安全送達甲方指定的客戶收貨地,乙方單方面延遲承運時間等原因造成甲方客戶拒收或退貨,造成甲方的損失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2、 貨到客戶處,如發生找不到收貨人、客戶拒收等異常情況,乙方應及時聯系甲方運輸負責人解決,乙方不得擅自卸貨或將貨物拉回倉庫。沒有甲方的書面單據認可,乙方不得隨意從甲方客戶處拉回貨物,對于乙方擅自拉回的貨物甲方有權拒收,且無論甲方是否收貨,由此而產生的運輸等費用甲方不予結算。

  13、 貨到甲方客戶處,發生部分貨物損壞、短少的,由收貨人將破損情況寫在送貨單上,并注明是否收下,雙方簽字確認;甲方與乙方協商處理破損賠償,并由甲方決定是否將貨物拉回至甲方倉庫,所有返回貨物拉回倉庫后必須通知甲方倉庫驗收并由甲方倉庫出具收貨證明。

  14、 如發生不可抗力因素或交通事故,預計不能按時到達的,乙方應立即電話通知甲方并說明情況,以便甲方及時與客戶取得聯系諒解和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15、 對于乙方接觸到甲方客戶的各種商業信息或運輸業務,乙方不得透露,一經發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損失的,甲方將依法追究乙方的責任。

  第六條、違約責任

  本協議正式生效后,各方應積極履行有關義務,任何違反本協議規定及保證條款的行為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本協議項下運費總額之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賠償守約方因之造成的全部損失。 上述損失的賠償及違約金的支付不影響違約方按照本協議的約定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七條、法律適用與爭議的解決

  1、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變更、解釋、履行、終止和由本協議產生或與本協議有關之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特

  別行政區及中國臺灣)的管轄。

  2、 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簽約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協議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對于本協議中不涉及訴訟內容的條款繼續有效,簽約各方必須繼續履行。

  第八條、簽署、生效及其他

  1、 本協議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協議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協議以中文書寫,正本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此業務正文)

  附件1:________公路汽運貨物運輸合同附運單

  附件2:________乙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代碼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機動車輛行駛證及車輛運輸保險費憑證和與車輛運輸有關的安全行駛資格憑據、司機身份證明、其它甲方要求的證件等相關資料的復印件。

  雙方簽章:________

  甲方: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

  本協議由甲乙雙方于________年 月 日在青島市簽署。

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篇5

  序言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于_______________)

  鑒于締約國認識到需要制約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特別是有關此種運輸所使用的單證和承運人責任的統一條件,特協議如下:

  第一章 適用范圍

  第一條

  1.以營運車輛的公路貨物運輸的每一合同,不管締約方住地和國籍,凡合同中規定的接管和交付貨物的地點位于兩個不同國家,其中至少有一個是締約國者,本公約均適用之。   2.在本公約中,“車輛”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約第四條中所規定的機動車、拖掛車、拖車和半拖車。

  3.本公約也適用于屬本公約范圍內而由國家或政府機構組織所從事的運輸。

  4.本公約不適用于:

  (a)按照任何國際郵運公約條款而履行的運輸;

  (b)喪葬運送;

  (c)家俱搬遷。

  5.除使本公約規定不適用于締約國的邊境運輸或授權在運輸活動中公約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權之運單的締約國區域外,締約國同意不以雙邊或多邊的特殊協議來修改本公約的任何規定。

  第二條

  1.除適用第十四條規定外,當載貨車輛上的貨物沒有從車輛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鐵路、內河或航空接運,則本公約應依然適用于全程。如果經證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貨物所發生的任何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而僅由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和由于其它運輸方式承運的原因而發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貨物運輸合同本身是根據該運輸方式貨物運輸法規定的條件由發貨人和該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所簽訂的,則公路承運人的責任不應由本公約確定,而應按照其它運輸承運人責任的方式來確定。但如無所述條件,公路承運人的責任應由本公約確定。

  2.如果公路承運人同時也是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則他的責任也應按本條第1款規定來確定,但就其以公路承運人和其它運輸方式承運人的身份應作為兩個不同當事人看待。

  第二章 承運人負責的對象

  第三條

  在本公約中,當承運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圍內行事,承運人應對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為履行運輸而使用其服務的任何其它人的行為和不行為一如他本人的行為或不行為一樣負責。

  第三章 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運輸合同應以簽發運單來確認。無運單、運單不正規或丟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約規定所制約。

  1.運單應簽發有發貨人和承運人簽字的三份正本,這些簽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運單簽發國的法律允許,可由發貨人和承運人以蓋章代替。第一份應交付發貨人,第二份應交付跟隨貨物,第三份應由承運人留存。

  2.當待裝貨物在不同車內或裝有不同種類貨物或數票貨物,發貨人或承運人有權要求對使用的每輛車、每種貨或每票貨分別簽發運單。

  1.運單應包括下列事項:

  (a)運單簽發日期和地點;

  (b)發貨人名稱和地址;

  (c)承運人名稱和地址;

  (d)貨物接管的地點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點;

  (e)收貨人名稱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貨物品名和包裝方法,如屬危險貨物,說明通常認可的性能;

  (g)件數和其特殊標志和號碼;

  (h)貨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數量;

  (i)與運輸有關的費用(運輸費用、附加費用、關稅和從簽訂合同到交貨期間發生的其它費用);

  (j)辦理海關和其它手續所必須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條款,該運輸必須遵照本公約各項規定的說明。

  2.如可適用,運單也應包括下列事項:

  (a)不允許轉運的說明;

  (b)發貨人負責支付的費用;

  (c)“現款交貨”費用的金額;

  (d)貨物價值和交貨優惠利息金額的聲明;

  (e)發貨人關于貨物保險所給予承運人的指示;

  (f)議定的履行運輸的時效期限;

  (g)交付承運人的單據清單。

  3.締約國可在運單上列上他們認為有用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1.發貨人應對由于下列事項不確切或不當致使承運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   (a)在第六條第1款(b)(d)(e)(f)(g)(h)和(j)項所列事項;

  (b)第六條第2款所列事項;

  (c)發貨人為使運單簽發或目的在于將其列入運單而給予的任何其它事項或指示。   2.如果應發貨人要求,承運人將本條第1款所述事項列入運單,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承運人應被視為他已代表發貨人如此辦理。

  3.如果運單未包含第六條第1款(k)項所列的說明,承運人應對由于有權處置貨物者的不行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

  第八條

  1.當接管貨物時,承運人應核對:

  (a)在運單中對件數及其標志和號碼申報的準確性;

  (b)貨物的外表狀況及其包裝。

  2.當承運人對本條第一款(a)項所述的準確性無合理的核對方法,他應將他的保留條件連同其理由記入運單。同樣,他應對貨物外表狀況及其包裝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說明理由。除非發貨人在運單上明確同意受此種保留所制約,否則此種保留對發貨人不應有約束力。   3.發貨人應有權要求承運人核對貨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數量。他也可要求對貨物的內容進行核對。承運人應有權對此種核對產生的費用提出索賠。核對結果應記入運單中。   第九條

  1.運單應是運輸合同成立、合同條件和承運人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

  2.如運單中未包含承運人的特殊保留條件,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應認為當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貨物和包裝外表狀況良好,件數、標志和號碼與在運單中的說明相符。

  第十條

  除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其包裝不良是明顯的或承運人知道其缺陷卻未對此作出保留,否則由于貨物包裝不良對人員、設備或其它因素不予負責,他僅應對本條中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他應負責范圍內的那些因素負責。

  1.為在交付貨物前辦妥海關或其它手續,發貨人應在運單后隨附必需單證或將其交承運人支配和提供承運人所需全部情況。

  2.承運人無責任調查這些單證和情況是否準確或適當。除非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對由于這些單證和情況的短缺或不正規所引起的損壞,發貨人應向承運人負責。   3.承運人對運單所規定的和跟隨運單的或交存承運人的這些單證,由于滅失或不正確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擔一個代理所負的責任,但承運人所支付的賠償以不超過如貨物滅失所支付的賠償為條件。

  第十二條

  1.發貨人有權處置貨物,特別是以要求承運人停止在途貨物運輸的方式來改變貨物交付地點或將貨物交付給非運單所指定的收貨人。

  2.當第二份運單交給收貨人時或當收貨人按第十三條第1款行使其權利時,則該權利即告終止。此自以后,承運人應聽從收貨人的指令。

  3.收貨人有權自運單簽發之時起處置貨物,如果發貨人在運單中注明有如此說明。   4.如收貨人在行使其處置貨物的權利時,已指示將貨物交給另一方,那末其它人無權再指定其它收貨人。

  5.行使處置權應遵照下列條件:

  (a)發貨人或如在本條第3款所述情況下擬行使權利的收貨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對承運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運單和向承運人賠償由于執行該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   (b)當指示到達執行人手中時執行該指示是可能的,同時既不干擾承運人的正常工作的進行,也不妨礙其它貨物的發貨人或收貨人;

  (c)該指示并不造成貨物的分票。

  6.由于本條第5款(b)項的規定,當承運人不能執行收到的指示時,他應立即通知給他該指示的人。

  7.未執行本條規定的條件中所給予的指示,或已執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運單的承運人,應對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向有權提賠人負責。

  第十三條

  1.當貨物到達指定的交貨地點后,收貨人有權憑收據要求承運人將第二份運單和貨物交給他。如果貨物滅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后貨物并未到達,收貨人對承運人有權以其自己名義享受運輸合同產生的任何權利。

  2.援引本條第1款所授權利的收貨人應支付運單中所應支付的費用,但就此事如有爭執,除非收貨人已擔保,否則不應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

  第十四條

  1.如果由于某種原因或者根據運單規定的條件,在貨物到達指定交貨地點前執行合同已經或成為不可能,承運人應按第十二條規定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況允許按不同于運單規定的條件進行運輸和如果承運人不能根據第十二條規定在合理時間內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他應采取他認為對有權處置貨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條

  1.如果貨物到達指定交付地點后的情況妨礙貨物交付,承運人應要求發貨人給予指示。如果收貨人拒絕接貨,發貨人應有權處置貨物而無需出示第一份運單。

  2.即使收貨人已拒絕接貨,但只要承運人未從發貨人處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貨人仍可要求交貨。

  3.當收貨人行使第十二條第3款的權利而指示將貨物交付另一人后發生交貨受阻的情況,本條第1、2款應適用,一如該收貨人是發貨人,另一人是收貨人。

  第十六條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執行該項指示而發生的費用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疏忽所引起,否則承運人應有權享受償還該費用的權利。

  2.在第十四條第1款和第十五條所述的情況下,承運人可為有權處置貨物者立即卸貨,自此以后運輸應視作終結。然后,承運人應代表有權處置貨物者掌管貨物。但承運人也可將貨物委托給第三方掌管,在那種情況下,他除履行合理謹慎選擇第三方的責任外,不負任何其它責任。在運單中應付的費用和所有其它費用應以貨物擔保。

  3.如果貨物易腐或貨物的狀況證明如此、或當棧租費將超過貨物的價值,承運人可出售貨物而無需等待有權處置貨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況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屆滿后,承運人未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收到要求他合理執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將貨物進行出售。

  4.如貨物已按照本條被出售,在出售的貨款中扣除由貨方承擔之費用后的余額應歸有權處置貨物者所支配。如果這些費用超過貨款,承運人應有享受其差額的權利。

  5.出售貨物的手續應由貨物所在地的法律或習慣來確定。

  第四章 承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1.承運人應對自貨物接管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生的全部或部分滅失和損壞以及貨物交付中的任何延遲負責。

  2.但如果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是由于索賠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是由于索賠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由于貨物的固有缺陷或承運人不能避免的情況和承運人不能防止的結果所造成,承運人應免除責任。

  3.對由于為履行運輸而使用之車輛的不良狀況或由于承運人已租用其車輛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承運人不應免除責任。

  4.遵照第十八條第2至第5款,當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在下述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中產生的特殊風險所引起的,承運人應予免責:

  (a)當已在運單中明確議定和規定使用無蓋敞車。

  (b)如貨物根據其性質,在無包裝或未予妥善包裝時易于損耗或損壞的情況下,無包裝或包裝不良;

  (c)由發貨人、收貨人或代表發貨人或收貨人所從事的貨物搬運、裝載、積載和卸載;   (d)特別是由于斷裂、生銹、腐爛、干燥、滲漏、正常損耗或蟲蛀特易造成全部滅失或部分滅失或損壞的某些貨物的性質;

  (e)包裝上標志或號碼不足或不當;

  (f)承運活動物。

  5.根據本條,承運人對造成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的某些因其它貨物的損壞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費用,發貨人應對承運人負責。

  1.對第十七條第2款所規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承運人應負舉證責任。   2.當承運人確定案情中的滅失或損壞能歸因于第十七條第4款所述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特殊風險,則應推定就是這樣引起的。但索賠人有權證明滅失或損壞事實上不是全部或部分歸因于這些風險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滅失,此種推定不應適用于第十七條第4款(a)項中所述情況。   4.如貨物由裝有特殊設備以便保護貨物不受熱、冷、溫度變化或空氣濕度影響的汽車承運,除非承運人證明他對這種設備的選擇、維修和使用的情況均已采取了理應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索賠第十七條第4款(d)項規定的利益。

  5.除非承運人證明,根據情況他已采取了一般理應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第十七條第4款(f)項的利益。

  第十九條

  當貨物未能在議定的時效期限內交貨,或雖無此種議定時效期限,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后,運輸的實際期限,特別是分票運輸,在通常情況下組成整票貨物所需要的時間超過了允許一個勤勉承運人的合理的時間,則視為延遲交付發生。

  第二十條

  1.在議定期限屆滿后三十天內或如無議定期限,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六十天之內貨物未交付的事實應視為貨物滅失的最終證明,所以有權提出索賠的人可視貨物已經滅失。   2.有權提賠人在收到對滅失貨物的賠償時,可提出書面要求--在賠償支付后一年期間如貨物被找到,應立即給他通知。對他的此種要求應給予書面確認。

  3.在接到通知書后三十天之內,在交付運單上應付費用和退還他收到的賠償金(減運其中包括的費用)后,上述有權提賠人可要求將貨物交付給他,但不損害第二十三條中交貨延遲賠償的任何索賠和如可適用的第二十六條。

  4.如無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間無任何指示或在賠款支付超過一年后貨物仍未找到,承運人有權根據貨物所在地的法律處理該貨物。

  第二十一條

  如果貨物已被交付收貨人而未按運輸合同條款收取承運人應收取的“現款交貨”費用,承運人應向發貨人負責賠償不超過該費用的金額,此種賠償不妨礙他對收貨人的訴訟權利。   第二十二條

  1.當發貨人把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交付承運人,他應將危險的確切性質通知承運人和如有必要時指出應采取的預防措施。如此種情況并未列入運單,發貨人或收貨人可通過一些其它方式負責舉證證明承運人了解由該貨物運輸所造成危險的確切性質。

  2.在本條第1款所述情況下,承運人不知道貨物的危險性質,則危險貨物可能隨時隨地由承運人卸載、銷毀或使之無害而無需給予賠償;再者,發貨人應對接管或運輸引起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負責。

  第二十三條

  1.如果根據本公約規定,承運人負責賠償貨物的全部和部分滅失時,這種賠償應參照接運地點和時間貨物的價值進行計算。

  2.貨物的價值應根據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無此種價格則根據現行市價,或如無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現行市份,則參照同類、同品質貨物的通常貨價決定。

  3.但該短缺的賠償額毛重每公斤不超過25法郎。“法郎”意指重10/31克,其黃金純度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如果貨物全部滅失,運輸費用、關稅和有關貨物運輸發生的其它費用應全部償還;如貨物部分滅失,則按遭受滅失部分的比例償還,但不付另外的損壞費用。

  5.在延遲情況下,如索賠人證明損壞是由此引起的,承運人應支付該損壞不超過運輸費用的賠償。

  6.只有在貨物的價值或交貨的優惠利息已根據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作申報時,才可索賠較高賠償額。

  第二十四條

  發貨人憑支付雙方議定的附加費,可在運單上申報超過第二十三條第3款所規定的限額的貨物價值。在此情況下,申報的金額應代替該限額。

  第二十五條

  1.如果貨物損壞,承運人應對貨物降低價值的該部分金額負責,其計算則參照第二十三條第1、2和4款確定的貨物價值。

  2.但賠償不可超過:

  (a)如整票貨物損壞,在全部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

  (b)如僅部分貨物損壞,在部分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

  第二十六條

  1.如果貨物滅失或損壞或超過議定時效期限,則發貨人憑支付議定的附加費,可以將金額列入運單的方式來確定交貨時的優惠利息的金額。

  2.不論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條中關于賠償如何規定,如交貨優惠利息一經申報,已證明的額外滅失或損壞的賠償直至申報利息的全部金額可予索賠。

  第二十七條

  1.索賠人應有權索賠應付賠償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應從向承運人書面提出索賠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賠則從法律訴訟之日起計算。

  2.計算賠償額如不是按提賠國家的貨幣來表示時,則應按照賠償支付地當天所采用的兌換率來換算。

  第二十八條

  1.根據適用的法律,本公約內運輸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導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賠,承運人可援引免除其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定。

  2.按第三條規定,如承運人對應予負責的某一方的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合同以外的責任有爭議,該承運人也可援引免除承運人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1.如損壞不是由承運人的故意不當行為或根據受理該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認為相當于故意不當行為的承運人的過失所引起,則承運人無權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責任或推卸舉證責任的本章的規定。

  2.如果故意不當行為或過失是由承運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或為履行運輸他所利用其服務的其它人所作,當這些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雇范圍內行事時,則同樣規定應予適用。再者,在這種情況下,該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無權就其個人責任援引第1款本章的規定。

  第五章 索賠和訴訟

  第三十條

  1.如果收貨人接管貨物時未與承運人及時檢驗貨物狀況或如有明顯的滅失或損壞,在不遲于交貨的時候,如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在交貨后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運人提出保留說明滅失或損壞的一般性質,則接收貨物的事實應作為他收到運單上所載明的貨物的初步證據。如貨物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則所述保留應用書面作出。

  2.當貨物的狀況已經收貨人和承運人及時檢驗,只有在滅失或損壞不明顯而且收貨人在檢驗之日起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運人及時提出書面保留的情況下,才允許提出與本檢驗結果相反的證據。

  3.除非自貨物置于收貨人處置時起二十一天內已向承運人提出書面保留,否則交貨延遲不予賠償。

  4.在計算本條規定的時效期限時,根據實際情況,交貨日或檢驗日或將貨物置于收貨人處理之日,不應包括在時效期限內。

  5.承運人和收貨人應相互為進行必需的調查和檢驗提供各種合理的方便。

  第三十一條

  1.本公約中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原告可在雙方協議約定的締約國的任何法院和法庭提起,也可以在下列地點所屬的國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

  (a)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要營業所、或者經手訂立合同的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的所在地;或

  (b)承運人接管貨物的地點或指定的交貨地點。

  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訴。

  2.關于本條第1款所述索賠,如已向根據該款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訴訟或此類法院或法庭已就此項索賠作出判決,除非受理第一次訴訟的法院或法庭的判決在提起新訴訟的國家不能執行,否則相同當事人之間不得基于相同理由提起新的訴訟。

  3.如果就本條第1款所述的任何訴訟,由一個締約國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決在該國已經生效而可以執行,一旦在任何其它締約國辦妥所需手續,該判決也可以在該締約國執行。所需手續不應涉及審理案件的實質問題。

  4.本條第3款規定適用于審理后的判決、缺席判決和法院裁定所確認的和解,但不適用于臨時判決或使全部或部分敗訴的原告賠償訴訟費用以外的損失的決定。

  5.對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不應向在締約國之一有住所或營業所的任何締約國國民要求費用擔保。

  第三十二條

  1.按照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其時效期限是一年,但如是故意的不當行為,或根據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認為過失與故意的不當行為相等同時,時效期限為三年。時效期限開始起算的時間是:

  (a)如貨物系部分滅失、損壞或交貨延遲,自交貨之日起算;

  (b)如系全部滅失,以議定的交貨期限屆滿后第三十天,或如無議定的交貨期限,則從承運人接管貨物之日起第六十天開始起算;

  (c)在所有其它情況下,在運輸合同訂立后滿期三個月時起算。

  時效期限開始之日不應計算在期限內。

  2.時效期限因提出書面索賠而中止,直至承運人以書面通知拒絕索賠并將所附單據退回之日為止。如索賠的一部分已承認,則時效期限僅應對有爭議部分的索賠恢復計算。收到索賠或答復和退回單據的舉證應由援引這些事實的當事人負責。時效期限的計算不應被具有同一標的的進一步主張所中止。

  3.除上述的第2款的規定外,時效期限的延長應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決定。該法律也應制約新的訴訟權利的產生。

  4.時效已過的訴訟權利不可以通過反索賠或抵銷的方式行使。

  第三十三條

  運輸合同可以包含給予仲裁庭管轄權的條款,如果該條款規定仲裁庭應適用本公約。

  第六章 連續承運人履行運輸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如受單一合同所制約的運輸是由連續公路承運人履行,則其每一承運人為全部營運負責。鑒于其接受貨物和運單,第二承運人和每個連續承運人即成為在運單條款中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一方。

  第三十五條

  1.從前一承運人處接受貨物的承運人應給前一承運人載有日期和簽字的收據,他應在第二份運單上登記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適用,他應在第二份運單和收據上列入第八條第2款的規定的那種保留。

  2.第九條的規定應適用于連續承運人之間的關系。

  第三十六條

  除基于同一運輸合同索賠的訴訟中提出的反索賠或抵銷以外,有關滅失、損失或延遲的責任的法律訴訟只可向第一承運人、最后承運人或在發生滅失、損壞或延遲的這一段運輸中履行那段運輸的承運人提起,一個訴訟可以同時向這些承運人的幾個提起。

  第三十七條

  已根據本公約規定支付賠償的承運人應有權從參加運輸的其它承運人處享受取得該賠償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賠發生的所有費用,并遵守下列規定:

  (a)對滅失或損壞負責的承運人應單獨負責賠償,不管此賠償是否由他或另一承運人支付;

  (b)當滅失或損壞是由二個或二個以上承運人的行為所造成時,每個承運人應按其所負責部分按比例進行分攤。

  (c)如不能確定屬于那個承運人的責任,滅失或損壞則應在上款(b)項規定的所有承運人之間按比例分擔賠償。

  第三十八條

  如某一承運人無力償還,應按支付給其它承運人的運費按比例在其它承運人中分攤他應支付和支未付的賠償部分。

  第三十九條

  1.如賠償金是在訴訟通知書已遞交給被告承運人并已給予法庭之后司法當局所決定的,則根據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條,被告承運人無權對提賠的承運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爭議。

  2.要提起訴訟而行使其追索權的承運人可向有關承運人之一常駐國家的或合同是通過有關承運人在該地的主要營業所或分支機構或代理訂立的國家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賠。所有有關承運人均可作為一訴訟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條第3、4款的規定應適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所述的判決。

  4.第三十二條規定應適用于承運人之間的索賠,但時效期限應從按本公約規定確定支付賠償金的最終司法判決之日開始計算或如無此種司法判決,則從實際支付之日開始計算。

  第四十條

  承運人應有權在他們中間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以外的其它規定。

  第七章 違反公約的規定無效

  第四十一條

  1.遵照第四十條規定,直接或間接違背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概屬無效。該規定的無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規定的無效。

  2.特別是給予承運人的保險利益或任何其它類似條款或任何轉嫁舉證責任的條款,均屬無效。

  第八章 最終條款

  第四十二條

  1.本公約向歐洲經濟委員會成員國和按委員會職權范圍第8款以咨詢身份接納入委員會的國家開放,以供簽字或加入。

  2.根據歐洲經濟委員會職權范圍第11款可能參加委員會某些活動的國家,在本公約生效后通過加入公約可成為本公約的締約國。

  3.本公約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開放以便簽字。自此以后,則本公約開放,以便加入。

  4.本公約須經批準。

  5.批準或加入書應由聯合國秘書長保管。

  第四十三條

  1.本公約在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五個國家交存批準或加入書后第九十日生效。

  2.對在五個國家交存其批準和加入書后批準或加入的任何國家,本公約應在該國交存批準或加入書后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1.任何締約國將其退出要求通知聯合國秘書長即可退出本公約。

  2.在秘書長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個月后,退出應予生效。

  第四十五條

  如果在本公約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締約國數目減少到不足五個,本公約應自最后一個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

  第四十六條

  1.任何國家可在交存其批準或加入書時或在此后任何時間,以向聯合國秘書長通知的方式宣布本公約應擴展到所有或任何國際關系由其負責的地區。本公約應從秘書長收到通知后第九十日或如當天在本公約還未生效,則自生效之日起,將其適用范圍擴展到通知書指定的地區。

  2.已按前款作出聲明將本公約適用范圍擴展到國際關系由它負責的任何地區的任何國家,可根據第四十四條規定聲明該地區分別退出本公約。

  第四十七條

  在二個或二上以上締約國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議,在當事各方不能通過談判或其它方式解決的情況下,可應有關締約國任何一方的要求,遞交國際法庭解決。

  第四十八條

  1.在簽字、批準或加入本公約時,每個締約國可聲明其不受本公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其它締約國不受有關作出這樣保留的締約國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

  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規定之保留的締約國,可在任何時間以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的方式撤銷此種保留。

  3.對本公約不能允許有其它保留。

  第四十九條

  1.在本公約生效三年后,任何締約國以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審議公約為目的的會議。秘書長應將此要求通知所有締約國。如果在秘書長通知后四個月之內,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締約國通知秘書長贊同此要求,則應由秘書長召集重新審議的會議。   2.如果根據上款召開會議,秘書長應通知所有締約國和要求他們在為期三個月之內提出他們希望會議考慮的這種提案。秘書長應至少在該會議召開之日前三個月將會議的臨時議程連同這些提案的文本分發給所有締約國。

  3.秘書長應邀請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國家和按第四十二條第2款已成為締約國的國家參加按照本條召開的任何會議。

  第五十條

  除第四十九條規定的通知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述事項通知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國家和第四十二條第2款所述已成為締約國的國家:

  (a)第四十二條中的批準和加入;

  (b)根據第四十三條本公約的生效日期;

  (c)第四十四條中的退出;

  (d)根據第四十五條本公約的中止;

  (e)根據第四十六條收到的通知書;

  (f)根據第四十八條第1、2款收到的聲明和通知書。

  第五十一條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后,本公約正本將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他應將已被證明的真實文本分發給第四十二條第1、2款提到的每一國家。

  為此,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于__________。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寫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簽字議定書   在進行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簽字時,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同意下述聲明和解釋:

  1.本公約不應適用于大不列顛及北受爾蘭聯合王國和受爾蘭共和國之間的貨運。

  2.關于第一條第4款,下列簽署人負責談判制定家俱搬遷和多式聯運合同的公約。

  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議定書上簽字,以資證明。

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篇6

  托運方:

  承運方: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領貨憑證

  領貨時憑托運人提貨單(或提貨單復印件)加之指定提貨人身份證并簽字。如收貨人是企業公司,還應出示單位提貨證明,提貨時須當面驗收貨物,事后貨物出現短損,承運方概不負責。

  第二條 包裝要求

  托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 提貨期限

  貨物到達目的公司后,承運方電話告知收貨方提貨。收貨方必須在三日內提取,如貨物存放超過七日未提,每超過一日將收取貨物運費的5%作倉儲費;超過30天無人認領按無主處理,介此承運方有權將貨物拍賣抵扣倉儲費。

  第四條 保價運輸

  保價運輸費:按保價額的 ‰ 向托運方收取。

  托運人可自愿向承運人進行保價運輸,如同一批托運的貨物價值不同,托運人應對此批貨物進行分別保價(運單上另行注明),否則視為平均保價,保價貨物遭受損失時,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的保價額折合實際造成的損失向托運人賠償。如低于貨物實際價值保價或高于貨物實際價值保價,如出現意外承運人不予承擔這部分經濟損失,如不保價遇有丟失、貨物受損、被盜、被搶、雨淋、火災、交通肇事損壞貨物和承運人被詐騙造成收貨人整件提貨不著,承運人最多賠償托人該批貨物實際短缺部分運費的二倍。

  第五條 保價期限

  自托運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之日起至提貨期限內有效。托運人應在貨物起運之前支付保價費,如只在運單上注明保價金額或聲明價值無效視同未保價。

  第六條 責任劃分

  貨單上所記載的貨物名稱、數量和價值是托運人提供的,托運人應對其真實性負責。承運人在接收貨物時只按件數接收并未檢查和清點每件貨物內裝數量是否有短損,所以承運人不承擔內裝貨物數量和貨物是否完好的經濟責任。如需確認請在發貨時雙方當面開箱驗收,并在運單上注明。

  運輸途中如遇檢查部門(公安、工商、稅務、海關)對貨物有異議被扣留或罰款均由托運人負責處理,并提供有關有效證件,并承擔由此給承運人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八條 違法責任

  托運人不準假報貨名,不準托運國家禁運物品,不準夾帶危險品,否則后果自負。

  第九條 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托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托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托運后,托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托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并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托運方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

  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并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托運方對托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托運貨物。

  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向托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托運方聯系,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并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于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托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后,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后,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托運方責任:

  1.由于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燭等事故,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在托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線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托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4.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托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二、承運方責任:

  1.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2.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托運方。

  3.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托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可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將爭議提請至當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第十二條 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二零零 年 月 日。

  貨物經收貨人簽收后則表明此合同已完結,承運人不承擔簽收后貨物短損等問題。

  附屬:貨物運輸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津效應。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

  托運方: 承運方:

  負責人或代理人:簽字/蓋章: 負責人或代理人:簽字/蓋章:

  簽約時間:簽約時間:

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篇7

  甲方(委托方):_____

  乙方(承運方):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其它相關法規,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作范圍

  1、甲方委托乙方承運由甲方指定的起運點至目的地的貨物運輸。

  2、具體貨物的托運內容,以出貨時甲方發出的《派車單》為準。

  3、甲方將合同區域的貨物全部委托給乙方運輸,不論貨物多少統一以合同價為準。

  第二條服務要求

  1、乙方負責提供充足的車輛資源用于甲方貨物的運輸,運輸車輛的車況和車型應符合甲方貨物的安全要求。

  2.1承運司機與車輛:

  (1)乙方需確保承運車輛、司機的身份證、駕駛證、司機上崗證、行駛證、營運證、車輛購置附加費、養路費、保險卡真實有效;

  (2)如因上述證件不齊全或偽造,由此帶來的相關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2.2業務操作指令的安排:

  (1)甲方提前用傳真方式向乙方發出《派車單》,乙方應在收到《派車單》后一小時內蓋章確認,并確定司機姓名、手機號碼、車牌號碼一并回傳給甲方。

  (2)乙方接到甲方托運通知及《派車單》一小時后,如不能派車裝貨,甲方有權自行調派車輛,如甲方自行調派車輛的成本高于與乙方的合同價格,此高出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3裝貨的要求:

  (1)乙方必須保證在于確認《派車單》當日履行運輸責任,并在合同約定的運輸時效內將貨物安全送達目的地。

  (2)乙方司機在裝車時應負責對所裝貨物的`品種、數量、包裝,認真清點、把關。對于殘缺或包裝損壞的貨物必須在裝車時向倉庫提出更換。對于機未履行以上約定致發生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3)裝車完畢,乙方人員必須當場與甲方工作人員或倉庫辦理貨物移交手續,并承擔貨物的安全保管及承運責任、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損失的完全賠償責任。

  2.4運輸:

  (1)乙方在運輸途中,不許中途換車,確因特殊原因(車輛故障或交通事故)需換車,必須經甲方書面(或傳真)同意。否則由此造成甲方貨物損失或延誤送達時間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2)乙方必須確保做好防火、防盜、防雨、防潮等工作,貨物從裝車后直到貨物交付甲方指定收貨人簽收之前發生的損毀、被盜、丟失、淋濕、殘損、交貨不清、短缺等以及由此導致的損失均由乙方負責賠償,按貨物價格1.3倍予以賠償(賠款在運費中扣除)。

  (3)乙方在運輸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時,必須及時電話通知甲方,如出現貨物損壞時,必須及時按甲方的相關指令要求報當地公安交通部門及保險公司,并保護好現場及貨物,及積極配合甲方辦理有關理賠手續,并承擔保險公司賠償后的剩余損失部分,如因乙方不及時報案、報保險公司和通知甲方,致甲方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乙方負全部責任。

  (4)如乙方運輸途中發生意外事故,需甲方人員出面協調處理事故時,其差旅費用(包括甲方委派人員食宿費、通訊費、交通費、處理事故應交費用和應酬費等),憑發票或收據由乙方負責承擔.

  2.5卸貨:

  (1)將貨物準時送達甲方指定之收貨人,否則每延誤24小時按人民幣500元罰款。該罰款在乙方運費中扣除。

  (2)乙方必須嚴格按照《送貨單》地址送貨,乙方未取得甲方書面許可擅自改換送貨地點的,罰款人民幣20萬元。

  (3)乙方需確保收貨單位和經手收貨人的身份真實無誤;核實收貨人后,協助卸貨,并在場監督,由于運輸途中出現的貨損、貨差等情況當場確認清楚,并予當場賠付。

  (3)卸貨完畢,必須由收貨人在收貨單上加蓋公章及收貨人簽名,如因特珠情況無法蓋到公章,則需收貨人簽字的同時并簽上身份證號碼。

  2.6簽收單的返還:

  (1)每月1-15日的簽收單必須在當月20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員;每月15-30日的回單在次月的5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員,由甲方登記簽收。乙方未按規定時間完整提報相關文件的,當月不予結算,延遲至下一個帳期進行結算。

  (2)若乙方無法如期將運輸簽收單交付甲方,并按每批次100元/天罰款。

  (3)凡出現簽收單單據丟失或涂改或損毀,乙方負責復印件的補簽,并確保能正常與客戶辦理結算。否則,不予結算當次運費,并罰款500元/單。

  2.7信息反饋:

  (1)任何異常情況出現時,乙方必須于1小時之內,以各種有效途徑反饋到甲方;

  (2)乙方需確保司機的通訊暢通,如甲方客服人員在跟單查詢時每出現一次手機關機或無法聯系到司機,則罰款100元/次(特殊情況需書面解釋)。

  (3)次日早上8:00前,乙方必須將運輸情況真實地反饋給甲方。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篇8

  甲方(托運方):

  乙方(承運方):

  甲方委托乙方運輸回天系列貨物,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一、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價值及包裝標準:以甲方發貨單為據。

  二、貨物的起運和到達地:以甲方發貨單為據。

  三、收貨人名稱和詳細地址:以甲方發貨單為據。

  四、運輸質量和安全要求:乙方根據甲方托運的貨物,提供合適的運輸車輛,以公路運輸方式將甲方貨物按時完整的運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交接貨物并辦理相關手續。

  五、貨物交接手續:乙方在甲方指定地點接收貨物,甲乙雙方在貨物發貨單上簽字后,貨物即交付給乙方,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將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將“發貨單”交給甲方指定貨物接收人簽字或蓋章后,交接貨物。將其中回執聯或貨物收條帶回交給甲方,至此本次貨物運輸任務完成。

  六、運輸期限:2-5天。

  七、運費范圍和結算標準:見附件

  八、運費結算方式:見回單結算。

  九、雙方責任:

  1、貨物在承運責任期間,發生丟失、短少、污染、損壞,乙方按照甲方出廠價格進行金額賠償。

  2、乙方未按約定的時間將貨物運至指定地點,或將貨物錯運,錯交收貨人,致使貨物未能如期到達時,乙方應將貨物無償的運到甲方的指定地點交貨,并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錯運造成貨物丟失,按九條1款進行賠償。

  3、在下述情況下,乙方不負責賠償責任:A錯報、匿報貨物重量、規格、性質、數量;B貨物包裝質量不符合標準,包裝容器不良;C貨物的自然損耗和性質的變化。如果因上述情況給乙方帶來損失,則甲方應賠償乙方損失,但乙方在接收貨物之前需對A、B兩條中的狀況提出質疑,否則視同乙方認可。

  4、貨物在承運期間如遇到不可抗力(如堵車、大霧天氣等自然災害)造成乙方不能按期交貨時,乙方應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將交貨時間最多順延兩天,如乙方出現上述情況未通知甲方,則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協議交貨承諾期延期的,三天以內按100元/天賠償甲方違約金,三天以上的超過三天按300元/天賠償甲方違約金。

  5、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在貨到目的`地后及時送達甲方指定地點不能滯留。

  6、乙方應在貨送達后一個月內將客戶簽字的發貨單返回交甲方商務部,憑回執單即可按清單中送貨數量及協議價格標準開具增值稅發票隨時結算運費。

  7、乙方必須確保甲方產品在運輸、搬運過程中不損壞,不弄臟,注意保護產品的標識,并注意通風防塵,防濕、防變形。以免損壞甲方產品的形象。對有特殊要求的產品,應按甲方要求制訂和實施相應防護措施,滿足產品特性要求。

  8、乙方在運輸途中發生事故,責任由乙方自己負責。對甲方貨物造成損失亦由乙方按九條1款承擔責任。

  十、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的發貨單,作為本合同的不可缺少的附件與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出現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無法協商的,雙方均有權于甲方所在地訴諸法律解決。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十三、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執行至 年 月 日終止。

  甲方(托運方):

  乙方(承運方):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聯系人:

  聯系人:

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篇9

  托運方:_______________ (簡稱甲方)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 (簡稱乙方)

  根據《合同法》之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包裝要求

  甲方必須按照國家相關行業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交易習慣在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乙方有權拒絕承運,外包裝須乙方認可。

  第二條 貨物起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貨物到達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貨物承運周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運輸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的權利: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抵達后,甲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托運時,有權向乙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足額支付乙方所需運輸費。

  2、 甲方的義務:按約定向乙方交付運雜費,否則乙方有權停止運輸,并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3、 甲方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有以憑證的領取運費金額。

  4、 甲方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后,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

  二、 乙方的權利、義務:

  1、 乙方的權利:向甲方收取運雜費用。

  2、乙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到指定地點,按時間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托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人為損壞,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 甲方的責任

  及時通知發貨的時間、件數、噸位,以便乙方做出合理的安排,否則,造成乙方損失的由甲方賠償。

  二、 乙方的責任

  1、 乙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

  2、 運輸過程中貨物的丟失、損壞乙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甲方。

  第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

  如果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交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本合同一式二份,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生效,自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止。

  甲 方: (簽字蓋章有效)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簽字蓋章有效)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篇10

  托運方(甲方):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承運方(乙方):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每次發貨時與乙方應簽訂貨物托運協議書,寫明貨物名稱、數量和重量、運費和保價、送貨地點及到貨期限。甲方負責向乙方移交甲方的送貨單及相關資料。

  二、 乙方保證能提供足夠的運輸能力,以保證甲方貨物完整、按時正確地交給甲方所指定收貨單位。

  三、 甲方托運貨物時不得夾帶危險品和禁運物品,如夾帶混裝上車而發生的一切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四、 乙方在運輸時必須保證甲方貨物完整、清潔。如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意外或到達收貨單位后發現污染、包裝破損、受潮、少數等,乙方將做出賠償。

  五、 甲方同意乙方成為甲方貨物運輸的主要承運單位,將建立長期的合作關系并簽訂運輸合同。

  六、 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后應按甲方要求將委托貨物及時進倉庫,一次托運,及時發貨。

  七、 甲方須在貨物到貨后當月付給乙方運費,即運費月結。

  八、 合同簽訂后,雙方均應認真執行,任何一方違約均應承擔由此而引起對方的一切經濟損失,如有疑異在簽訂協議書時再議。

  九、 本合同簽約有效期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十、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篇11

  甲方(即托運方):_____________

  乙方(即承運方):_____________

  根據甲方與乙方的共同協商,在遵循《______》的基礎上,就甲方將發往全國各地的貨物交給乙方承運事項制定如下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發往全國各地的貨物交給乙方承運;

  二、甲方將貨物交給乙方承運時,須提供貨物運輸途中所需要的所有合法手續,以及規范、安全的貨物包裝,并不得將國家違禁物品(含各種易燃易爆物品)夾帶貨品中,否則由此造成所有損失由甲方承擔;

  三、甲方將貨物交給乙方承運時,須按貨物實際價值自行購買保險,或由乙方代為辦理購買保險,否則由此產生貨損、貨丟,乙方不承擔全部責任;

  四、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出現包裝損壞、貨品損失等情況必須經收貨人、送貨司機(或者到達貨站經手人)共同簽字出具書面證明,必要時由收貨人扣押送貨車輛或扣除到貨應收運費等;如未有簽字證明,則乙方可拒絕賠償;

  五、如果出現貨物安全及時到達甲方指定地點而未能收取運費等應收費用,乙方可視情形扣押貨物并達到一個月期限后自行處理;

  六、貨物從承運之日起有效查詢日期和索賠期在____日內,過期乙方可不承擔任何責任;七、貨物承運價格以及到貨時間可由甲方與乙方根據實際情況加以協商確定,具體數量、金額、送貨事宜等以每次乙方提貨后所簽的'由乙方提供的《貨物托運單》為準,并以此作為查詢、索賠、結算等實際操作的依據;

  八、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十、如有出現合同糾紛,在協商解決的基礎上按《民法典》處理;

  十一、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即時生效。

  甲方單位公章:______

  甲方法人代表:______

  日期:______

  乙方單位公章:______

  乙方法人代表:______

  日期:______

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篇12

  甲方(委托方): 發展有限公司

  乙方(承運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其它相關法規,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作范圍

  1、 甲方委托乙方承運由甲方指定的起運點至目的地的貨物運輸。

  2、 具體貨物的托運內容,以出貨時甲方發出的《派車單》為準。

  3、 甲方將合同區域的貨物全部委托給乙方運輸,不論貨物多少統一以合同價為準。

  第二條 服務要求

  1、 乙方負責提供充足的車輛資源用于甲方貨物的運輸,運輸車輛的車況和車型應符合甲方貨物的安全要求。

  2.1承運司機與車輛:

  (1)乙方需確保承運車輛、司機的身份證、駕駛證、司機上崗證、行駛證、營運證、車輛購置附加費、養路費、保險卡真實有效;

  (2)如因上述證件不齊全或偽造,由此帶來的相關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2.2業務操作指令的安排:

  (1)甲方提前用傳真方式向乙方發出《派車單》,乙方應在收到《派車單》后一小時內蓋章確認,并確定司機姓名、手機號碼、車牌號碼一并回傳給甲方。

  (2)乙方接到甲方托運通知及《派車單》一小時后,如不能派車裝貨,甲方有權自行調派車輛,如甲方自行調派車輛的成本高于與乙方的合同價格,此高出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3裝貨的要求:

  (1) 乙方必須保證在于確認《派車單》當日履行運輸責任,并在合同約定的運輸時效內將貨物安全送達目的地。

  (2) 乙方司機在裝車時應負責對所裝貨物的品種、數量、包裝,認真清點、把關。對于1殘缺或包裝損壞的貨物必須在裝車時向倉庫提出更換。對于司機未履行以上約定致發生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3) 裝車完畢,乙方人員必須當場與甲方工作人員或倉庫辦理貨物移交手續,并承擔貨物的`安全保管及承運責任、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損失的完全賠償責任。

  2.4運輸:

  (1)乙方在運輸途中,不許中途換車,確因特殊原因(車輛故障或交通事故)需換車,必須經甲方書面(或傳真)同意。否則由此造成甲方貨物損失或延誤送達時間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2)乙方必須確保做好防火、防盜、防雨、防潮等工作,貨物從裝車后直到貨物交付甲方指定收貨人簽收之前發生的損毀、被盜、丟失、淋濕、殘損、交貨不清、短缺等以及由此導致的損失均由乙方負責賠償,按貨物價格1.3倍予以賠償(賠款在運費中扣除)。

  (3)乙方在運輸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時,必須及時電話通知甲方,如出現貨物損壞時,必須及時按甲方的相關指令要求報當地公安交通部門及保險公司,并保護好現場及貨物,及積極配合甲方辦理有關理賠手續,并承擔保險公司賠償后的剩余損失部分,如因乙方不及時報案、報保險公司和通知甲方,致甲方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乙方負全部責任。

  (4)如乙方運輸途中發生意外事故,需甲方人員出面協調處理事故時,其差旅費用(包括甲方委派人員食宿費、通訊費、交通費、處理事故應交費用和應酬費等),憑發票或收據由乙方負責承擔.

  2.5卸貨:

  (1) 將貨物準時送達甲方指定之收貨人,否則每延誤24小時按人民幣 元罰款。該罰款在乙方運費中扣除。

  (2) 乙方必須嚴格按照《送貨單》地址送貨,乙方未取得甲方書面許可擅自改換送貨地點的,罰款人民幣 萬元。

  (3) 乙方需確保收貨單位和經手收貨人的身份真實無誤;核實收貨人后,協助卸貨,并在場監督,由于運輸途中出現的貨損、貨差等情況當場確認清楚,并予當場賠付。

  (3) 卸貨完畢,必須由收貨人在收貨單上加蓋公章及收貨人簽名,如因特珠情況無法蓋到公章,則需收貨人簽字的同時并簽上身份證號碼。

  2.6簽收單的返還:

  (1)每月1-15日的簽收單必須在當月20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員;每月15-30日的回單在次月的5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員,由甲方登記簽收。乙方未按規定時間完整提報相關文件的,當月不予結算,延遲至下一個帳期進行結算。

  (2)若乙方無法如期將運輸簽收單交付甲方,并按每批次100元/天罰款。

  (3)凡出現簽收單單據丟失或涂改或損毀,乙方負責復印件的補簽,并確保能正常與客戶辦理結算。否則,不予結算當次運費,并罰款 /單。

  2.7信息反饋:

  (1)任何異常情況出現時,乙方必須于1小時之內,以各種有效途徑反饋到甲方;

  (2)乙方需確保司機的通訊暢通,如甲方客服人員在跟單查詢時每出現一次手機關機或無法聯系到司機,則罰款100元/次(特殊情況需書面解釋)。

  (3)次日早上8:00前,乙方必須將運輸情況真實地反饋給甲方。

  第三條 運輸價格

  1、運輸價格:按雙方確定的附件《價格表》執行,附件中未列明地區的運價,以雙方操作前書面確認的價格執行。

  2、 價格時效:價目表所述價格的時效與本合同一致,在合同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運輸。(如遇市場行情大的變化,應不少于7天提前和甲方協商解決,協商期間內按合同約定價格執行)

  第四條 費用結算

  1、 乙方需于每月的5日前,將上月相關單據(簽收單,回執、各項票據、結算書),交予甲方,甲方于10日內核對無誤后予以確認,乙方按照確認無誤的運輸費開具統一的《 運輸統一發票》。

  2、甲方在收到乙方正式運輸發票并審核無誤后安排請款,每月25-30日為付款日(逢節假日順延)。

  3、 付款方式:支票、銀行電匯。

  第五條 履約風險保證金

  1、為確保本合同的嚴格履行,在本合同簽定之時,乙方同意向甲方繳納履約風險保證金人民幣 萬元整。

  2、該風險保證金在合同終止,雙方結帳時予以統一清算,并于15個工作日之內予以結清;

  3、履約風險押金不計利息。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對于乙方提供的服務未達到本合同服務標準的,甲方有權根據情況對乙方采取減少運輸數量、暫停乙方運輸資格、立即終止合同等處罰。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如違反本合同有關規定,對方均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對于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均由違約方負責賠償。

  3、因乙方責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造成貨物逾期到達,產生收貨單位拒收貨物或退貨,所有產生的費用及其它經濟損失,均由乙方負責承擔。

  3、 乙方不得在任何情況下未經甲方同意對承運之貨物行使留置權,否則,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

  第七條、特別約定條款

  雙方合作過程中,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貨物,如出現此種情況乙方將承擔該貨物價值2倍的責任賠償。

  第八條 合同的時效及爭議解決

  1、 本合同有效期自20__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

  2、 本合同一式二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雙方各執一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后,簽定補充協議書,確認之后作為本合同的必要補充,與本合同具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間,如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均應先通過友好協商 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提請深圳市人民法院予以裁決。

  甲方: 物流發展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代表:

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篇13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就成品油公路運輸事宜,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第一條成品油范疇

  本協議所指的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潤滑油。

  第二條運輸期限

  合同期限為壹年,即從20--年6月1日起至20--年5月31日止。

  第三條成品油運輸數量

  甲方在中石化河池石油分公司金城江油庫或中油肉聯廠油庫購進油品數量為運輸數量。

  第四條成品油起運和到達地點

  起運地點:中石化河池石油分公司金城江油庫或中油肉聯廠油庫。

  到達地點:南丹大廠油庫、銅坑礦廠、車河礦廠。其運距按90公里計算。

  第五條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必須遵守交通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和甲方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保證油品質量,確保油品按質按量安全運達目的地。

  第六條油品裝、卸責任和辦法

  乙方必須遵守有關成品油裝、卸的操作規程。油品運達目的地后,甲方必須安排人員接卸,乙方承運人員要積極配合卸油,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甲乙雙方工作人員沒有進行接卸油品的,雙方應該就當時情況作書面記錄。如無正當理由甲方不得拒絕接卸油品,否則視為責任方違約。

  第七條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含押運員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按運價80.00元/噸公里計算運費。

  運費結算方式:每月底結算一次,由乙方將上月運輸量列出清單并開具運輸收費發票交甲方審核,5個工作日內甲方將運費付至乙方指定賬戶。

  第八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權利:要求乙方按甲方的采購計劃,按時、按質、按量把油品運輸到目的地。油品起運后,甲方需要變更到站地點或收貨人時,有權向乙方提出變更到站地點或收貨人的要求。但必須按有關規定付給乙方相應的運雜費。

  2、義務:甲方向乙方提供運輸計劃時,應提前2天通知乙方,并按乙方現有最小噸位的油罐車為一批量。否則,乙方將按實際出車的可載重噸位收取運費。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權利:向甲方收取運費。如果甲方不按時支付運費乙方有權每日收取該次運費額的1 %作為滯納金。

  2、義務:完成甲方采購的成品油運輸任務,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油品運輸到指定地點,并積極配合有關人員做好油品接卸工作。提供運輸車輛的型號、容積、重載量等信息。

  第九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責任:

  1、未征得乙方同意將油品交給第三方運輸,則應按第三方承運量的運費償付給乙方違約金。

  2、不按協議約定支付運費,乙方有權停止運輸,甲方延誤1天按應付運費額的1%償付給乙方違約金。

  3、未按乙方提供車輛最小載重量提供貨源的,甲方應支付不足噸位部分的運費。

  二、乙方責任:

  1、不能按時送達,造成甲方耽誤生產的,按時間償付給甲方違約金每小時100.00元。如遇特殊原因如車禍、途中車壞、封路等除外。

  2、將承運油品倒賣,除按所倒賣價值雙倍償還甲方外,甲方有權終止運輸協議。

  3、因運輸容器不清潔而影響油品質量,應賠償相應損失。

  4、成品油裝車出庫后在規定以外造成的損失(包括交通事故損失、運輸短少),由乙方全額賠償給甲方。

  6、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油品短少、變質、污染、損失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不可抗力;油品本身的自然屬性;

  合理損耗;甲方本身的過錯。

  第十條發生爭議時,協議雙方應該以協商為主,協商不成時,向轄區內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篇14

  合同范本欄目

  (一)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的概念、特點

  公路貨物運輸是汽車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簽訂的明確相互權利關系的協議,公路貨物運輸合同除具有一般貨運合同的特點外,還有下列幾個特點。

  第一,承運人必須是經過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持有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國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對運輸工具、司機進行管理,明確職責,以確保貨物運輸的安全。

  第二,具有門到門的優勢和特點。公路汽車貨物運輸合同可以是全程運輸合同,即交由公路承運人通過不同的運輸工具一次完成運輸的全過程。

  第三,承運人的許多義務是強制性的,如定期檢修車輛,確保車輛處于適運狀態;運費的計算和收取必須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不得亂收費等。

  (二)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違約金、賠償金的一般處理原則

  承運方的主要違約責任

  ①承運方過錯造成貨物逾期到達應按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

  ②從貨物裝運時起,至貨物運抵到達地交付完畢時止,承運方應對貨物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負責,并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外:

  第一,不可抗力;第二,貨物的自然損耗或性質變化;第三,包裝不符合規定(無法從外部發現)。第四,包裝完整無損而內裝貨物短缺、變質。第五,托運方的過錯;第六,有押運人且不屬于承運方責任的;第七,其他經查證非承運方責任造成的損失。

  ③貨物錯運到達地或收貨人,由承運方無償運到規定地點,交給指定的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逾期到達,按規定處理。

  ④貨物賠償價格,按實際損失價格賠償。如貨物部分損失,應按損壞貨物所減低的金額或按修理費用賠償。賠償費用應專賬支付,不得在運費內扣抵。

  托運人的違約主要責任

  ①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貨物,應按合同規定支付給對方違約金。

  ②由于托運人發生下列過錯造成事故,致使車輛、機具、設備損壞、腐蝕或人身傷亡以及到第三者物質的損失,應由托運人負賠償責任:

  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品或其他違反危險品運輸規定的行為;

  錯報笨重貨物重量;

  貨物包裝不良或未按規定制作標志。

  ③貨物包裝完整無損而貨物短損、變質,收貨人拒收,或貨物運抵到達地找不到收貨人,以及由托運方負責裝卸的貨物,超過合同規定裝卸時間所造成的損失,均應由托運方負責賠償。

  ④由于托運方責任給承運部門造成損失,或因捏報而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時,除由托運方負責賠償外,必要時應交有關部門處理。

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篇15

  甲方(托運方):青島鳳凰印染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郵編: 電話:

  乙方(承運方):青島旺通達運輸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郵編: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公路道路運輸服務管理規定,為確保公路運輸服務質量,維護雙方權益,規范相互合作行為,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就甲方產品運輸服務事項達成以下條款,以便雙方共同信守。

  第一條:甲、乙雙方基本合作義務

  1、 甲方委托乙方承運公路運輸業務,同意將乙方作為其成品外協運輸車隊之一,公路運輸甲方產品至黃島碼頭或往返,乙方保障甲方產品的安全運輸;托運貨物主要為 ,具體見本合同附件1«公路汽運貨物運輸合同附運單»;甲方按照單據實際數量予以結算,乙方應在運輸能力、運輸時間及運輸安全可靠性等方面滿足甲方的要求,并根據甲方的運量快速配備運輸工具,確保運輸服務質量。

  2、 乙方在接到甲方運輸業務委托時,應嚴格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項按時按質按量完成道路運輸業務,并對甲方的運輸業務全過程安全負責。

  運輸價格和運輸時間按雙方確認的本合同附件1«公路汽運貨物運輸合同附運單»內容執行,合同期限內不得單方面隨意改變運輸價格,包括門對門的一切費用,否則視為違約。

  第二條:乙方須具備的資質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主管部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及財務結算憑證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營業執照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100萬元的;

  具有三年以上公路運輸和配送經驗,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備的通訊設施; 具有相應的運輸能力和必備的信息監控手段,有完整的服務質量保證體系;

  2、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其用于履行本合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代碼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機動車輛行駛證及車輛運輸保險費憑證和與車輛運輸有關的安全行駛資格憑據、司機身份證明、其它甲方要求的證件等相關資料的復印件作為本合同附件2.

  第三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運輸地點、時間、價格及結算方式

  1、運輸地點及時間:見本協議附件1«公路汽運貨物運輸合同附運單»

  乙方應在甲方規定運輸時間內將貨物送達指定地點,運輸時間指:自乙方車輛提貨完畢于門衛處登記的出廠時間至目的地,根據收貨有關部門反饋的到貨時間,乙方承運司機應與對方共同確認時間。

  2、價格及結算方式

  由甲方至目的地(黃島碼頭或往返)。一車單背,每箱壹仟壹佰圓(¥1100元),一車雙背貳仟貳佰圓(¥2200元)。

  依次:黃島至鳳凰東翔至鳳凰單背1800元,雙背3600元。

  (1) 因甲方原因發生退貨,運費計算:視同出貨,以現行價格結算。 (2) 乙方應及時將當月發生的運輸憑據于28日前全部返回甲方。

  (3) 乙方將憑據交齊后,應在壹周內提供«汽運費明細表»。甲方核實無誤后通知乙方開具運輸發票,甲方簽收記賬,應在次月內以支票或電匯支付乙方運費。 (4) 甲方應依本合同約定支付運費,逾期或不足額支付者則需事先知會乙方。 (5) 若發生雙方認可的政策性調整或市場重大變化時:甲、乙雙方可就運費進行協商并確定新的運費標準,新的運費標準自雙方書面確認執行之日起視為本合同價格條款已變更,但其它條款繼續按本合同履行;若雙方未就變更運費事宜達成一致,一方有權書面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壹個月后解除合同,壹個月內雙方仍按本合同條款履行合同。若未發生雙方認可的政策性調整或市場重大變化,任何一方無權以調整運費為由解除合同。

  第五條:運輸服務管理要求及事項約定

  1、 甲方有運輸任務時提前一天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知乙方固定的聯系人確認運輸委托內容,包括要求車輛到達甲方工廠的時間日期,要求承運的貨物數量,建議使用的車型、卸貨城市等。乙方接到甲方發貨任務通知時起,必須在一小時內給予答復并明確告知車輛號碼、司機姓名、電話等,并保證車輛按時到廠裝車,否則,甲方有權另行選擇承運單位。

  2、 乙方提供的運輸車輛應為國家規定有效證件齊全的標準集裝箱車,以適于甲方產品運輸的品質、數量及貨物安全需要。

  3、 乙方提供的運輸車輛必須符合甲方的裝卸要求;車況良好,貨廂內壁無凹凸不平之處,無水漬、油漬,干燥清潔、無滲漏、無毒、無異味及其他污染物,敞車必須配備篷布、繩索及捆綁用的竹片等保護材料。

  4、 乙方提供的運輸車輛須為乙方自有或簽訂雇傭、租賃或掛靠協議的車輛(乙方須出示相關協議原件并提供復印件備查),乙方承諾在合同期間,必須保證足夠的車輛與運力承運甲方產品。

  乙方依甲方出貨安排承運計劃傳真件和«箱站出口裝箱設備交接單»到甲方裝箱。乙方運力如不能保證,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有權委其他協運車隊,運費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擔。乙方備箱后,在到達甲方裝箱前所發生的交通及各類事故均由乙方獨自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及費用。

  5、 乙方必須聽從甲方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遵守甲方工廠倉庫的各項規章制度,不準與甲方發貨人員發生爭吵、打架、隨地吐痰、亂扔垃圾等行為。

  6、 乙方到達甲方指定提貨地點時,司機或提貨人員必須攜帶有效證件,經過甲方許可后駛入指定區域等待裝車,甲乙雙方在貨車的擋板處交接貨物、乙方須對所承運的貨物做好清點工作,并按甲方要求辦理簽收及發貨手續,雙方辦理完發貨手續后,貨物的數量和安全以及完好性有出入的,均由乙方承擔所有損失。

  7、 甲方發貨清單為一式五份,經雙方清點貨物數目簽字確認無誤后,甲方留存一份,乙方所執四份貨物清單,一份交貨人作為收貨憑證。其余三份交收貨人簽字/蓋章后返回甲方,作為有效運輸結算憑證。

  8、 甲方貨物需在兩地域拼箱,由第一裝箱地裝完后打臨時鉛封,至第二裝箱地后由發貨人驗證鉛封后方能開箱裝貨。依此類推,直至貨全部裝完后確認無異議,由裝箱發貨人將箱門鉛封完好。

  9、 捆綁繩索和產品軟性包裝箱之間必須墊有木板片等保護材料,以確保產品不會因為捆扎而變形,凡因裝車后任何因素導致甲方貨物失落破損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10、 自甲方貨物裝上乙方指派車輛后,其貨物保管之責隨之轉到乙方,乙方在運輸途中發生貨物丟失或損毀、污染、被淋雨或受潮、包括整車被盜的均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事宜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有責任協助提供乙方理賠所需的

  相關材料。

  11、 乙方承運甲方貨物時,應在甲方指定的時間內安全送達甲方指定的客戶收貨地,乙方單方面延遲承運時間等原因造成甲方客戶拒收或退貨,造成甲方的損失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2、 貨到客戶處,如發生找不到收貨人、客戶拒收等異常情況,乙方應及時聯系甲方運輸負責人解決,乙方不得擅自卸貨或將貨物拉回倉庫。沒有甲方的書面單據認可,乙方不得隨意從甲方客戶處拉回貨物,對于乙方擅自拉回的貨物甲方有權拒收,且無論甲方是否收貨,由此而產生的運輸等費用甲方不予結算。

  13、 貨到甲方客戶處,發生部分貨物損壞、短少的,由收貨人將破損情況寫在送貨單上,并注明是否收下,雙方簽字確認;甲方與乙方協商處理破損賠償,并由甲方決定是否將貨物拉回至甲方倉庫,所有返回貨物拉回倉庫后必須通知甲方倉庫驗收并由甲方倉庫出具收貨證明。

  14、 如發生不可抗力因素或交通事故,預計不能按時到達的,乙方應立即電話通知甲方并說明情況,以便甲方及時與客戶取得聯系諒解和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15、 對于乙方接觸到甲方客戶的各種商業信息或運輸業務,乙方不得透露,一經發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損失的,甲方將依法追究乙方的責任。

  第六條:違約責任

  本協議正式生效后,各方應積極履行有關義務,任何違反本協議規定及保證條款的行為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本協議項下運費總額之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賠償守約方因之造成的全部損失。 上述損失的賠償及違約金的支付不影響違約方按照本協議的約定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七條:法律適用與爭議的解決

  1、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變更、解釋、履行、終止和由本協議產生或與本協議有關之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特

  別行政區及中國臺灣)的管轄。

  2、 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簽約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協議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對于本協議中不涉及訴訟內容的條款繼續有效,簽約各方必須繼續履行。

  第八條:簽署、生效及其他

  1、 本協議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協議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協議以中文書寫,正本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此業務正文)

  附件1:公路汽運貨物運輸合同附運單

  附件2:乙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代碼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機動車輛行駛證及車輛運輸保險費憑證和與車輛運輸有關的安全行駛資格憑據、司機身份證明、其它甲方要求的證件等相關資料的復印件。

  雙方簽章: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本協議由甲乙雙方于201 年 月 日在青島市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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