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采購合同范本內容(通用3篇)
國際貿易采購合同范本內容 篇1
國際貿易采購合同范本內容
合同編號:____
(售方)為一方,與____(購方)為另一方,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合同對象
依據____年__月__日雙方簽訂的關于合作的協議,在售方國國境車上交貨條件下售方售出,購方購入貨物。其數量、種類、價格及交貨期均按第__號附件辦理,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總金額為_____
第二條 價格
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價格以瑞士法郎計算,此項價格系賣方國國境車上交貨,包括包皮、包裝和標記費在內。
第三條 品質
按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品質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或原蘇聯國家標準,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規定的技術條件;憑樣交貨的商品品質應符合雙方確認的樣品。
商品質量應以售方國國家商品檢驗局出具的品質證明書證明之。
第四條 供貨期
售方應在本合同附件規定的期限內發貨。在征得購方同意的情況下,售方有權按雙方商妥的數量和金額提前交貨。
第五條 標記
每個貨箱均應用防水顏料在箱體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英、俄兩種文字書寫以下標記:合同號,收貨人,箱號,毛重,凈重。
第六條 支付
本合同所供應的貨物之價款,由購方按照中國銀行和原蘇聯外經銀行關于邊境貿易支付協議書所規定的辦法及————年——月——日“由中國向蘇聯和由蘇聯向中國交貨的共同條件”以瑞士法郎憑下列單據向售方支付:
1、帳單4份;
2、蓋有售方國發站印章的鐵路運單副本1份;
3、明細單3份;
4、品質證明書1份。
第七條 保證和索賠
賣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個月內保證商品質量,但不超過供貨之日起——個月。
對貨物品質的異議應在發現缺陷后——個月內提出,如在保證期發現缺陷,提賠日期不能遲于保證期結束——天。
如商品在保證期內出現缺陷,供貨一方應排除缺陷或更換有缺陷的部分并負擔費用。
當事人一方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第八條 發貨通知
售方應在發貨后——天內以電傳向購方通知有關貨物自生產廠發運的情況,并注明發運日期,合同號,發動機號,件數,毛重和鐵路運單號。
第九條 仲裁
由本合同所產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應盡可能通過雙方談判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可提交被告國對外貿易仲裁機關審理,中方國家對外貿易仲裁為中國對外貿易促進委員會,蘇方為原蘇聯工商會。
第十條 不可抗力條款
雙方任何一方發生不可抗力情況(如火災、自然災害、戰爭、各種軍事行動、封鎖、禁止進出口或不以雙方意志為轉移的其他情況),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義務無法履行時,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期限可相應推遲,在此期間合同義務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況持續——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免除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此時任何一方無權向對方提出補償可能的損失。
無法履行本合同義務方應將不可抗力情況發生和結束及影響合同義務履行情況立即通知對方。
不可抗力發生和持續的時間應以售方或購方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書證明。
第十一條 其他條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均按————年——月——日“由中國向蘇聯和由蘇聯向中國交貨共同條件”辦理。
本合同一式兩份,以中、俄兩種文字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雙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稱:_____ 購方名稱:_____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 電報掛號:_____
第十三條 運輸地址
發貨人: 收貨人:
發站:______ 到站:________
簽字:_______ 購方簽字:__
國際貿易采購合同范本內容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為了維護甲、乙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本著平等互利協商的基礎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標的、數量及價款
第二條乙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乙方對所售食品保證質量達標,并在該食品規定的條件和保質期限內不發生食品
質量變異;否則,賠償甲方的全部損失,并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
第四條包裝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交(提)貨方式、地點:需提前24小時通知甲方,乙方應按甲方要求送至甲方指定地點(限上海市區)。
第六條檢驗標準:乙方按甲方要求對產品進行檢驗檢疫。
第七條付款方式:
自合同簽訂后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到貨物后_____天,甲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元余款。
第八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也可以向合同簽訂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衛生部門的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乙方保證所售食品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權利;如因所售食品產生商標權等權利爭議,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十一條本合同附件(作為合同組成部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賣人(甲方):
乙方(乙方):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名稱(蓋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開戶行:
開戶行:
賬號:
賬號: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日期:
國際貿易采購合同范本內容 篇3
其注冊登記營業處設在
(以下簡稱為“委托人”
與
其注冊登記營業處設在
(以下簡稱為代理人)
就以下達成協議:
第一條 地區與產品
1.1 委托人委任代理人,而代理人接受委托作為委托人的商事代理,在附 件1§2中規定的地區(以下簡稱為“地區”),推銷附件1§1所列舉的產品( 以下簡稱“產品”)。
1.2 如果委托人決定在“地區”內銷售任何其它產品,委托人應通知代理人以便討論是否可能將這些產品包括在1.1所規定的“產品”之中。但是如果考慮到新產品的性能以及代理人的專長,而期望將這類產品交由該代理人代理是不合理的(例如完全不同類別的產品),上述通知代理人的義務就不適用。
第二條 誠信與公平
2.1 為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當事人將依照誠信與公平的原則進行活動。
2.2 本協議的條款以及當事人就本代理關系所作的聲明,都應該以誠信的原則進行解釋。
第三條 代理人的職責
3.1 代理人同意遵照委托人合理的指示,盡最大努力在“地區”內促進“產品”的銷售,并應以負責任的商人的勤勉和努力,保護委托人的利益。
3.2 非經委托人同意,代理人不得經“地區”之外的地方征求定貨。如果代理人與該“地區”內的顧客洽談商務導致與設立在本“地區”之外的顧客簽訂銷售合同(注11),應適用第15.2節的規定。
3.3 除非另有專門的協議,代理人無權代表委托人簽約,也無權在簽約中用任何方法使委托人受第三人之約束(注12)。代理人僅能為委托人經顧客處招攬定貨,而委托人(除以下第4.2節的規定外)有接受或拒絕定貨的自由(注1
3)。
3.4 代理人在與顧客洽商業務時,應嚴格按照委托人向其交代的銷售合同的條款和條件(注14)對“產品”進行報價。
3.5 代理人未經委托人對該事項的事先書面授權,無權代表委托人收取付款。如果業經授權收款,則代理人必須盡快將付款轉交給委托人,而在轉交之前,應以委托人的名義將付款單獨地存放。
第四條 委托人接受定單
4.1 委托人應不無故遲延地通知代理人對其轉交的定單予以接受或拒絕。委托人對代理人轉交的任何定單的接受或拒絕可由其自行決定。
4.2 但是委托人不得無理地拒絕接受代理人所轉交的定單。應特別指出有悖誠信原則的反復拒絕接受定單(例如,這樣做的目的只是妨礙代理人的活動),則被認為是委托人違約。
第五條 保證不進行競爭
5.1 未經委托人事先以書面授權,代理人在合同的全部期限內不得代表、制造或經銷與“產品”相競爭的任何產品。
5.2 代理人可以代表、經銷或制造與“產品”無競爭的任何產品,但是應在進行上述活動前事先通知委托人。然而,如果考慮到鑒于:(1)代理人打算代理的產品的性能以及(2)代理人打算為之進行代理業務的委托人的
經營
范圍,委托人的利益按合理的期待可能不會被影響,則上述向委托人事先通知的義務不適用。
5.3 若委托人如此要求,并且從實際情況來看該要求是合理的,則代理人須不為與委托人競爭的制造
商代
表或經銷非競爭性產品(注15)。
5.4 在本合同簽字之日,代理人宣布對附件11所列舉的產品作為代表(和/或直接或間接地進行經銷或制造)。
第六條 銷售機構、廣告和展銷
6.1 為了保證在整個“地區”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代理人應以必要的手段和人力建立充分的銷售機構,并且當適宜時,建立售后服務。
6.2 當事人可同意在“地區”內聯合進行宣傳廣告。廣告的內容必須經委托人批準。代理人所作廣告的費用應按附件三§1的規定,由當事人分攤。
6.3 當事人應同意參加在“地區”內舉辦的交易會或展覽會。代理人參加交易會和展覽會的費用應按附件三§2的規定由當事人分攤。
第七條 銷售目標 保證完成的最低目標(注16)
7.1 當事人可每年商定來年的銷售目標。
7.2 當事人應竭盡全力地實現商定的目標,但是未實現目標不應認為是某一方的違約,除非該方有明顯的過錯。
7.3 在附件五中當事人可以商定保證完成的最低目標以及未能實現目標的后果。
第八條 分代理人(注17)
A B
代理人可以聘用分代理人,但至少 代理人必須自己進行業務活動,不依但至少在聘用前一個月通知委托人。
代理人應對分代理人的活動責。
第九條 向委托人通報情況
9.1 代理人應以適當勤勉向委托人通報其在“地區”內的活動,市場情況以及競爭狀況,代理人應答復委托人提出的合理的有關提供信息的要求。
9.2 代理人應以適當勤勉向委托人通報有關:
(1)在“地區”內要實施的“產品”必須符合的法律和法規,(如進口條例、標簽、技術規格、安全要求等);(2)有關代理人業務活動的法律和法規,只要是與委托人有關。
第十條 財務責任
10.1 代理人應以適當勤勉查明他向委托人轉交定單的顧客的支付能力。對于代理人知道或應該知道財務處于危急情勢的顧客之定單,在未事先向委托人通報這種情況下,不得將其定單轉交委托人。
10.2 只有經當事人明確商定并僅在雙方商定的范圍內,代理人才能充當擔保買方信用的代理人。雙方為此應填寫并簽署附件五。
第十一條 委托人的商標和標志
11.1 代理人應使用委托人的商標、商名和其它任何標志,但其唯一目的是為了識別和宣傳“產品”,而且只限于在本合同的范圍內和為了委托人的利益。
11.2 代理人在此同意不在本“地區”或其它地區將委托人的商標、商名或標志(或與以上商標、商名或標志相近似而可能引起混亂名)如以注冊或使之被注冊。
11.3 本條第一所規定的關于使用委托人的商標、商名或標志的權利,在本合同期滿或由于任何原因而終止時,應立即終結。
11.4 代理人一旦發現委托人的商標、商名或標志被侵權時,應通知委托人。
第十二條 顧客投訴
代理人應立即將收到的或注意到的顧客對“產品”的意見或投訴通知委托人。 當事人應及時并恰當地處理這些投訴。除非代理人收到專門的書面授權,他無權以任何方式將委托人卷入。
第十三條 排他性
13.1 委托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得授予“地區”內的其他人或企業“產品”的代理權和銷售權。
13.2 然而,委托人有權與“地區”內的顧客直接進行交易而無須代理人介入(但應通知代理人);經此形成的任何銷售,代理人應有權取得按本合同規定的傭金。
13.3 委托人有權與附件六§2所列舉的特別顧客直接進行交易;同這一類顧客的銷售,代理人應有權取得按附件六§2規定的減低的傭金。如果當事人未填寫附件六§2(特別顧客與減低的傭金),則第13.3款不適用。
第十四條 向代理人通報情況
14.1 委托人應向代理人提供有關“產品”的所有必要的書面資料(諸如價格表、宣傳小冊子等)以及代理人為履行本合同義務而需要的其它資料。
14.2 委托人還應該不無理遲延地通知代理人,其是否接受或拒絕和/或不予執行代理人所轉交的生意。
14.3 委托人應經常將其與“地區”內顧客的交往情況向代理人通報。
14.4 如果委托人預料其供貨能力比代理人通常所期望的要低得多,委托人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向代理人進行通報。
第十五條 代理人傭金
15.1 代理人有權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從向設立在“地區”內的顧客銷售“產品”中收取附件六§1規定的傭金。
15.2 如果代理人與在“地區”內設立的顧客進行業務中,由于招攬定單導致與“地區”外設立的顧客簽訂銷售合同,并且如果委托人接受這種定單,則代理人應有權收取減低的傭金,其數量應根據具體情況個案決定。同樣,若其他代理人在“地區”外設立的顧客招攬定單導致與“地區”內設立的顧客簽訂銷售合同,則代理人的傭金也應減低。
15.3 在適當情況下,如果給予顧客的條款和條件比委托人的標準條件更為優惠,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可以事先商定經過減少的傭金。如果當事人已填寫附件六§3,其中指明的數額應分別適用于各種情況。
15.4 除非另有書面商定,代理人為履行本合同之義務所發生的任何支出(如電話、電傳、辦公費用、差旅支出等)應由傭金負擔。
第十六條 傭金和報酬的計算方法
16.1 傭金應根據發票的凈金額計算,即實際銷售價格(現金折扣以外的所有折扣都扣除)扣除任何附加費用(諸如包裝、運輸、保險),并扣除所有的關稅和稅收(包括增值稅),如果這些附加費用,關稅和稅收在發票上分別列明的話。
16.2 代理人在顧客全部支付發票價格后即取得收取傭金的權利。如果按照銷售合同部分付款,代理人有權按比例預支其傭金。如果委托人就顧客不付貸款的風險而投保,當事人可以商定,通過填寫附件六、4?1款,傭金以委托人從保險人處所得到的金額中進行支付。
16.3 委托人應每一季度向代理人提交到期傭金的報表并且列舉應付傭金的有關生意。傭金不得遲于該季度之后第一個月的最后一天支付。
16.4 代理人有權取得所有資料,特別是委托人帳冊的摘錄,以便檢查其應得的傭金額。委托人應允許代理人為此目的指定獨立的審計師審查有關計算代理人傭金的材料,這種審查的費用應由代理人負擔。
16.5 如果委托人將傭金(或代理人應收取的其他金額)轉至國外須經政府授權(例如由于委托人國家的外匯管制條例),則應在取得這種授權后才進行支付。委托人為取得上述授權應采取所有的必要步驟。
16.6 除非另有約定,傭金應以須付傭金的銷售合同的幣種進行計算。
16.7 在“地區”內就代理人傭金征收的任何稅金都由代理人負擔。
第十七條 未成交的業務
17.1 代理人轉交的報價或定單沒有被委托人接受,不應支付傭金。
17.2 如果代理人轉交定單致使委托人簽訂合同,但此后合同未能生效,代理人應有收取傭金的權利,除非合同未能履行非由委托人應負責任的原因造成。
第十八條 合同條款
A B
18.1 本合同的期限為無限, 本合同自 日起生效,并在
自 日起生效。 以前繼續有效。
18.2 任何一方當事人可至少 除非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滿期之提前四個月通過保證有證據和收到日期 日前不少于四個月通過保證有證據和收的書面通訊手段(如有回執的掛號信、 到日期的書面通訊手段(如有回執的掛專門信使、電傳)通知終止本合同。如 號信、專門信使、電傳)提出終止合同果合同已持續五年以上,通知期限為六 ,則本合同將以一年為一期自動連續延個月。通知期限的終止日應與某日歷月 長。如果合同已持續五年以上,通知期份的最后一天相重合。當事人可以用書 限為六個月。雙方可以通過書面約定更面約定更長的通知期限。 長的通知期限。
第十九條 未完成的業務
19.1 在本合同期滿或終止前,代理人轉交的或委托人收到在“地區”內設立的顧客訂單,并因而在合同滿期后的六個月內簽訂了銷售合同,代理人有權對此收取傭金。
19.2 以在本合同期滿或終止后所收到的定單為根據而簽訂的銷售合同,代理人不應從中收取傭金,除非該交易主要歸功于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內所作的努力,而且該銷售合同是在本合同期滿或終止后的合理期限內生效。然而,代人必須在本合同期滿或終止之前按本章節的規定,將尚未結束而據此款規定可能生傭金的業務書面通知委托人。
第二十條 提前終止合同
20.1 如果出現一方當事人根本違反合同義務的情況或出現使提早終止合同成為合理的異常情況,各方當事人可以通過確保有證據和收到日期的書面通訊手段(例如有回執的掛號信、專門信使、電傳)通知對方立即終止合同。
20.2 一方當事人由于不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而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以致使其基本喪失期望從本合同取得的利益,則此種不履行應視為是上述
20.1款中所謂的根本違約。若要求提出終止合同的一方仍受本合同之約束成為不合理,這種情況應視為是上述20.1款中的異常情況。
20.3 雙方當事人商定,違反本合同□□(注18)的條款應在原則上視為是根本違反合同,除非經證明情況與此相反。此外,如盡管一方當事人請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而另一方仍再三違反合同義務,則任何違反都可以視為是根本違反合同。
20.4 另外,雙方當事人同意認定以下情況為異常情況,可以作為一方要求提前終止合同的理由:破產、延期償付權、破產財產管理、清算或任何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償付協議,以及其他可能嚴重影響一方執行本合同義務能力的情況。
20.5如果雙方當事人已填寫附件七,遵照該附件的條款,一旦作為代理的公司的控制權、所有權和/或經營發生變化,委托人也可以立即終止合同。
20.6 如果一方當事人按照本條規定終止合同,但是仲裁員確定該方所提出的理由并不能證明提前終止是正當的,終止將生效,但是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因不正當的提前終止取得損害賠償金。賠償金應相當于若合同正常終止所持續的期限的平均傭金,除非受損失一方證明實際損失要高于此數。(或者,終止合同一方證明實際損失低于此數)。上述賠償金是在第21條規定應付的補償費之外。
第二十一條 終止合同的補償
A B(注19)
21.1 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并達 21.1 在合同終止時,代理人無權到以下程度,代理人有權要求補償(“ 要求商譽補償或類似的賠償。(注20商譽補償”): )本條款并不限制代理人要求損害賠償
A)代理人為委托人帶來新的顧客 金的權利,只要委托人的終止相當于上或是大量增加了與現有顧客的業務,且 述違約,而且未能包括在第20.6款委托人能夠繼續與這些顧客進行業務并 的規定內。得到實質性收益,以及B)考慮所有的情況特別是代理人與上述顧客所進行業務的傭金損失,支付這一筆補償費是公平的。
21.2 補償費的數額不得超過相當于一年的補償,即按過去五年中代理人年平均報酬計算,如果合同持續期不滿五年,應按實際年限的平均數進行計算。
21.3 如果在合同終止后的一年內,代理人未書面提出補償的要求,其要求補償的權利即告喪失。
21.4 在下列情況下,代理無權要求補償:
A)委托人按照第20條的條件終止合同;
B)代理人終止合同,除非根據第20條該終止是合理的或由于代理人年老、體弱和疾病,要求其繼續他的業務活動是不合理的。
C)根據第26.2款,代理人將其在代理合同中的權利與義務轉讓給他人。
21.5 本條所規定的商譽補償是用以代替由于合同期滿或終止所產生的損失的任何一種補償(違約損害賠償金除外)。
第二十二條 退回文件和樣品
在合同期滿時代理人應退回委托人提供給代理人并由代理人占有的所有宣傳廣告材料、其他文件和樣品。
第二十三條 仲裁--適用法律
23.1 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端,應遵照“國際商會調解和仲裁規則”,由按照上述規則指定的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仲裁員進行最終的解決。
23.2 仲裁員應適用本合同所包含的條款以及
國際貿易
中普遍承認適用于 國際代理合同的法律原則,并在第23.3款管轄下,排除國內法。如果代理人是 在歐共體國家中設立,則1986年12月18日的歐共體指令的強制性條款也同樣應該適用。
23.3 可能即使雙方當事人將協議交付某一外國法管轄,代理人設立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則也仍得適用;仲裁員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考慮此類規則。仲裁員將考慮上述強制性規則,如果它們體現普遍承認的原則并且它們的適用從國際貿易的角度看是合理的。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自動包含規則
24.1 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對第8條和第18條中字母A和B所列舉的供選用的方案作出選擇并刪除其中的一種,而且如果雙方也沒有明示地用其它方法作出選擇,應認為方案A適用。
24.2 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對第21條(終止合同的商譽補償)中的字母A和B所列舉的供選用的方案作出選擇并刪除其中的一種,而且如果雙方沒有明示地用其他方法作出選擇,則當代理人設立在合同終止時商譽補償為強制法律所承認的國家中時,方案A應認為是適用的;反之,方案B應適用。
24.3 本合同的附件構成協議的組成部分。各附件或部分附件未經填寫者,其有效程度僅由依照本合同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先前的協議?修改?廢除
25.1 本合同取代雙方當事人之間過去有關該事項的任何其他協議。
25.2 除非以書面形式做成,對本合同所進行的補充和修改均無效。但是若一方當事人已依賴另一方的行為,則另一方可能因其自己的行為而致無權聲稱該非書面做成的補充或修改無效。
25.3 本合同某一條款的無效不應導致整個合同無效,除非該條款被認為是實質性的,即該條款如此重要,以致雙方當事人(或該條款是為某利益而制定的一方當事人)如果知道該條款無效,就不會簽訂合同。
第二十六條 禁止轉讓
26.1 未經雙方當事人事前書面同意,本合同不得轉讓。
26.2 如果適用第21條A,并且代理人按照第21.4(C)節,經委托人同意轉讓了合同,根據第21條,在計算新代理人的商譽補償時,也應考慮前任代理人的活動。在計算補償(注21)時,雙方明示商定新代理人可能向前任代理人支付的金額不考慮在內。
第二十七條 有效文本
本合同的英文文本是唯一的有效文體。(注22)
合同簽訂的地點
日期
委托人 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