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禮服務合同書(有違約金)(精選3篇)
婚禮服務合同書(有違約金) 篇1
委托人(甲方):受托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雙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婚禮服務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內容:甲方委托乙方為(新郎)和(新娘)的婚禮儀式提供相關服務。
二、婚禮儀式開始時間:年月日時分。
三、婚禮儀式舉行地點:市區路(街
四、婚禮服務項目
□策劃服務□司儀服務□攝像服務□攝影服務□化妝服務□鮮花服務□樂隊服務□場地服務□演出服務□婚車服務□□各個服務項目的具體內容、要求和費用標準由雙方以附件形式約定。
五、服務費用及支付
1、各項服務費用合計為元,大寫元(不含酒店場地費、電費、管理費、電梯費等)。
2、本合同簽訂后當日,甲方應按服務費用總額的10%即元向乙方支付定金;定金可抵作服務費用;
3、余款元,應在慶典活動結束當天一次性付清。
4、本合同簽訂后雙方約定新增加服務項目的,相應費用應計入服務費用總額5、乙方收到錢款,應即時向甲方開具收款憑證。
六、雙方主要權利義務
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服務。
乙方提供的各項服務以及服務中所使用的各種產品,均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行業有關規范確定的標準。
七、雙方主要違約責任
1、因自身原因,任何一方于婚禮儀式7日之前(不含7日)要求取消服務的,應以總服務費的10%作為違約金;于婚禮儀式7日之內(含7日)要求取消服務的,應以服務費的30%作為違約金。
2、由于一方原因給另一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八、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可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服務結束,甲方足額支付乙方約定的總服務費用,本合同自動解除。
九、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十、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調解解決不成的,可向淄川區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用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住所:(新郎)(新娘
電話:電話:
婚禮服務合同書(有違約金) 篇2
甲方代辦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就以下事宜達成一致,制定本協議書如下:
一、新人概況
結款方式
所有費用共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元),簽定本協議時預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元)定金。婚禮前七天策劃完畢經新人認可后再付余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元)。
二、合同細則
1. 簽定本協議時甲方即付全額的.50%作為定金,于婚禮前七天策劃完畢新人認可后剩余50%的余
款一次付清。
2. 簽定本協議后乙方即按本協議約定所有服務內容提前籌備,確保婚禮當天所有服務順利有序。
3. 簽定本協議后乙方有提供給甲方優質服務的義務。甲方有享受乙方所帶來優質服務的權利。
4. 如因乙方過失造成甲方利益受損的,乙方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5. 婚禮策劃書或婚禮流程在合同簽定后如有調換或更改,以雙方最終協商確定為準。
6. 在簽定本協議之后,甲方不得因故取消,包含取消婚禮,取消已預定項目或自行調換婚期,否則定金不退。(不可抗拒自然原因除外,如地震、霍亂、軍變等)
7. 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或制定協議附件,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自保存,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婚禮服務合同書(有違約金)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營業登記字號:_______
茲為下列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事宜,訂定本合同,載明雙方之權利義務關系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與乙方應就本合同所附表格的約定事項詳細記載;該表格所載雙方約定事項為本合同的一部分。
第二條 乙方依據本合同完成的相關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的品質及品質無瑕疵。
第三條因不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合同所約定事項的,乙方免除給付義務,甲方亦免給付價金,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非全部不能履行,而其履行對甲方無利益時,甲方可解除合同。但乙方提出的替代方案經甲方同意的,合同以重新協議的內容繼續。
因不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致遲延給付的,乙方不負遲延責任。
第四條 因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致攝影等工作有瑕疵的,甲方除可定7日以上的期限請求乙方重新制作或修補外,并可請求賠償其損害。
乙方不于前款所定期限內重新制作、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或修補顯無意義的,甲方除可徑行解除合同或請求減少報酬外,并可請求賠償其損害。
第五條 因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致給付遲延的,甲方可徑行解除合同,并可請求損害賠償。
第六條 甲方于約定的化妝、試穿、攝影等期日內,應配合乙方為必要的協助行為。
甲方不于上述期日內,為必要協助行為的,乙方應以書面定七日以上的期限,催告甲方為必要的協助行為。
甲方不于上述期限內,為必要協助行為的,乙方可解除合同,并可請求損害賠償。
第七條甲方應于約定的選片日期到乙方的營業所選擇毛片,于約定的取片日期到乙方的營業所取回相片。甲方不于約定的期日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的,乙方應訂七日以上的期限,催告甲方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
甲方不于上述期限內,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的,乙方自該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負其責任。
雙方同意甲方不于第一項期限內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的,乙方經保管六個月后可請求收取報酬及保管費,并銷毀毛片或照片,終止本合同。
第八條 甲方可隨時終止合同,但因合同終止對乙方所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經甲方選定部分的底片、毛片,其著作權歸屬甲方,乙方應連同照片同時交付予甲方;未經甲方選定部分的底片、毛片,乙方應予以銷毀。
第十條 非經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就依本合同完成的攝影作品及其他著作物,為其他使用或利用。
乙方違反前款規定,致對甲方造成損害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應確保其為履行合同所提供的衣物、工具或場所等,無安全或衛生上的危險。
第十二條 乙方可收受定金,其金額于不超過本合同總金額的20%范圍內,由雙方約定于附表中。
第十三條 租借的禮服無滅失、毀損情形時,乙方應無息返還收受的押金。
第十四條 本合同共計一式兩份,由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
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收回合同。
第十五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通則、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