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維修管理制度(精選7篇)
檢維修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檢維修作業的安全管理,明確職責,落實責任,確保檢維修等作業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鋼煉鋼廠范圍內的設備、設施的檢維修作業,均必須遵守本規定。設備設施檢查、調整作業以及生產運行前準備、故障性停機等相關作業應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作業前管理要求
第三條 所有作業需要的特種設備必須經檢驗合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全部作業人員必須熟悉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安全規定。
第四條 外委檢維修作業,機動科必須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檢維修隊伍,并負責資質審核。
第五條 所有作業項目必須雙方明確作業時間、作業具體內容、安全措施、項目負責人。
第六條 大修、中修、定修、聯合性檢修、密閉空間、重點部位和危險性較大的檢維修作業要事先制定檢修方案。外委檢維修作業,由機動科組織制定方案,雙方簽字確認。檢修方案必須項目齊全,內容詳細,責任明確,措施具體,包括:檢修步驟、危險源辨識及控制措施、設備設施停機、開機以及風水電氣等能源介質的停送時間及部位、聯系確認方式、安全防護措施及其負責人等。
第七條 外委檢維修作業,業主和檢維修單位雙方必須簽定安全協議,針對具體情況,提出具體的安全措施,協議必須一事一簽。長期承擔維保檢修的'隊伍,可一年一簽。
第八條 外委檢維修作業,車間必須向檢維修單位進行書面安全交底,雙方簽字確認。具體交清:作業部位的上下工序和能源介質銜接、主要技術難度、危險源、安全防護裝置、安全措施、安全規章制度等。
第九條 所有檢維修作業必須有聯系確認制度,必須確定工作票、操作牌、檢修牌、登記確認等聯系確認方式, 指定責任人。否則追究相關單位管理責任。
第十條 所有檢維修作業必須辦理工作票。工作票由檢修作業負責人填寫,必須分步驟寫清安全措施及其負責人。生產運行負責人、點檢員負責確認、審批,要害部位、煤氣區域等危險性較高作業必須由車間主管領導簽字。工作票一式兩份,生產崗位和檢修作業負責人各執一份。
第十二條 檢修牌由生產運行人員掛摘,操作牌由檢維修作業人員保管,生產運行控制室或崗位要建立掛牌登記臺帳,雙方必須進行簽字登記,執行“誰掛牌,誰摘牌”制度。多項目多組作業需在同一電源處切電的,需分別掛牌和摘牌。停電、送電必須聽從統一口令,情況未明、確認未清的情況下禁止擅自停電、送電。
第十三條 由點檢員、生產操作人員進行的設備設施檢查、調整作業以及生產運行前準備、故障性停機等相關作業,必須在控制臺上懸掛“有人作業、禁止合閘”警示牌,執行“誰掛牌,誰摘牌”制度。
第十四條 外委檢維修作業,配合作業的設備設施停機、開機以及風水電氣等能源介質的停送、隔離、設備的清洗、置換由機動科負責組織,設備清洗、置換后必須有取樣分析報告。檢維修作業前,必須雙方確認、簽字。本單位內部檢維修作業,由機動部門負責統一協調,生產部門負責審批能源介質停送手續。
第十五條 設備設施上和現場的安全防護裝置以及現場的臨時安全防護措施由檢維修作業人員實施。外委檢維修作業,業主單位必須同時派人現場告知、監督、指導。
第十六條 電氣和傳動設備檢維修作業,必須切斷電源或操作開關,并掛牌或上安全鎖,防止誤啟動。
第十七條 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具體執行《本鋼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動火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動火證,經批準后方可作業。
第十九條 抽堵盲板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抽堵盲板作業票,經批準后方可作業。
第二十條 高處作業,必須按規定設置好爬梯、平臺、防護欄、防護網、安全帶掛接點。
第三章 作業過程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條 開始作業前,項目負責人、點檢員必須向檢維修作業負責人講解作業安全要求。作業負責人必須對檢維修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做到“四個講清”,即講清作業部位,講清作業內容,講清安全風險,講清控制措施,并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落實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 檢維修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佩戴勞動保護,現場必須備有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消防器材。
第二十三條 設備運行時,不得對其轉動部分進行檢修、調整、注油和清掃。
第二十四條 作業用的機械設備、電氣設備的安全附件和防護設施必須齊全。
第二十五條 電氣設備、工具、線路必須由專職電工接線,保證接零或接地良好。手持電動工具和移動電氣用具,必須絕緣良好,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第二十六條 氧氣瓶、乙炔瓶必須規范放置,遠離火源,并與電氣設備保持安全距離。
第二十七條 檢修現場要設置檢修禁入區,設立警示標識,專人監護,夜間要設信號燈。吊車檢修要設置鐵鞋、紅燈、紅旗、警戒帶并設專人進行監護,工器具及物件要妥善保管,禁止高空落物。
第二十八條 廠房內的安全通道必須保持暢通,吊運備件、備品不得在通道、人員上方通過,所有物件不得侵占或阻礙安全通道。作業現場道路的特殊地段必須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志,加強對各種機動車輛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檢維修的部位必須采取可靠措施與運行的設備設施、能源介質隔絕。對可能竄入煤氣、氮氣、氬氣等有毒有害介質管線加堵盲板;受限空間作業必須按相關規定進行通風、檢測及人員防護工作。電氣設備檢修必須進行驗電,并按規定裝設接地線。
第三十條 易燃易爆區域,要使用防爆器械,嚴防產生火花。
第三十一條 檢修區域內的坑、井、孔洞、臨邊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
第三十二條 陰暗場所和夜間必須有足夠的照明,手持行燈電壓必須低于36v。
第三十三條 立體交叉作業必須設置必要的防護,采取措施避免相互影響,工具、物件不準上下拋擲,要采用吊運和繩索傳遞的方法。
第四章 作業結束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四條 作業結束后,檢維修人員要清理檢修現場,撤出檢修設備、工具、物料,拆除臨時作業平臺、電源等,恢復安全設施、裝置。
第三十五條 檢修項目負責人必須會同點檢員、生產運行人員檢查安全銷(閥)、盲板、接地線等臨時防護設施的恢復情況、蓋板、護欄、防護罩等安全設施是否恢復正常。對有關設備設施進行試壓、試漏,調校安全閥、儀表和連鎖裝置,并做好記錄。達到試車條件后,由車間組織試車、驗收,多單位相互關聯的由生產科、機動科負責組織協調。試車前要確認好人員位置、設備狀態,無誤后方可試車。
第三十六條 試車結束后,檢維修人員要撤除安全標志、信號等,取消檢修禁入區。
第五章 檢維修的監護要求
第三十七條 檢維修作業負責人,對整個檢維修的安全負責,實施統一管理,全面監控,確保檢維修的安全。
第三十八條 每一個檢維修作業區域都必須安排專門人員負責監護,二人以上作業必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
第三十九條 檢維修作業負責人及監護人要對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和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認。
第四十條 煤氣等有毒有害區域必須安排兩人以上作業,攜帶氣體檢測儀,并隨時保持監護和聯絡。
第四十一條 要害部位、危險區域動火、大型煤氣作業要事先報請制造部總調度室安排消防車現場做好應急準備。煤氣作業要制定作業方案,必要時準備好救護車、消防車和煤氣防護人員,并有專人聯系、指揮。
第四十二條 外委檢維修作業,組織單位要安排人員定期檢查、監督,關鍵環節、重點部位和危險作業必須派專人監護、指導。
第四十三條 作業結束后,監護人員必須對現場作最后的檢查,確認沒有問題后,方可離開。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外委檢維修作業,業主單位必須將安全協議、交底、檢修單位及人員資質、檢修方案、危險源辨識清單、特種設備清單、安全檢查和考核記錄、驗收記錄等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管理規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檢維修管理制度 篇2
(一)人員管理
1、煤氣站站長及安全管理人員應了解煤氣發生爐的基本常識,會使用各種救護設備,懂得一般的急救常識,并按規定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資質;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并經考核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且資格證書在有效期內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3、員工進站工作必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熟悉本崗位操作技術才能上崗作業;
4、煤氣站崗位作業人員應掌握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二)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1、生產設備、設施檢測管理。包括:
1)建立生產設施安全檢測維修管理制度;
2)制定檢修計劃;
3)進行檢測、維修前,應對檢測、維修作業進行風險評價,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風險,配備、使用安全防護用品;
4)對檢測、維修作業現場進行安全管理。
2、對動火作業、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高溫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進行風險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嚴格審批手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配備監護人員。
3、對進行檢修、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應設置警戒區域和警示標志。
對承包商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管理,發現問題提出整改要求。
(三)輔助設施安全管理
1、煤氣站應設化驗室,其化驗設備應按經常化驗的項目設置,不經常化驗的項目宜與有關單位協作。
2、煤氣站應設機修間和電修間,其維修設備應按站內機電設備及管道的經常維護和小修的需要設置,大修和中修應與有關單位協作,小型煤氣站可不設機修間和電修間,大型煤氣站應設儀表維修間。維修間距離煤氣站和煤氣管道不小于15米。
3、煤氣站應配備客氣呼吸器、自動救生器等救護設備,即可在發生意外情況時救護,也可以在帶氣操作、搶修時用于安全防護。有條件的大中型煤氣站應設煤氣防護站,配備救護人員。
4、煤氣站應在煤氣發生爐旁、煤氣加壓機旁等關鍵部位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檢測報警裝置,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的要求,并視情配備便攜式一氧化碳檢測儀,可隨時檢測設備、管道的漏氣情況。
(四)設備的安全管理
1、設備的安全要求
1)空氣管道上設有泄壓水封,爆破閥,煤氣止回閥。
2)各煤氣凈化設備中設有放散管、爆破閥、蒸氣吹掃系統。
3)設備和煤氣管道的放散管上設有取樣嘴。
4)各煤氣設備中的水封有足夠的水封高度。
5)低壓煤氣總管與高壓煤氣總管設有爆破閥。
6)在煤氣設備和管道上設有檢修平臺及防護欄。
7)各設備的.安全要求應遵循《發生爐煤氣站設計規范》(gb50195—94)、《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范》(gb6222—20xx)的相關規定。
8)用于生產平衡的濕式浮頂氣柜的有效容積≤200m3。
9)帶有水夾層和集汽包的煤氣站設計,制造,安裝、檢驗應嚴格執行《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
10)煤氣發生爐控火應有汽封,以保證看火插桿時不漏煤氣。
11)水夾套應用軟化水,(水質應符合《工業鍋爐水質》的要求),下部應設排污閥。
12)水夾套集汽入包應設有安全閥,水位控制器,進水管應設止逆閥,嚴禁在水夾套與集汽包連接管上加裝閥門。
13)發生爐的進口空氣管道上應設閥門,止逆閥和蒸汽吹掃裝置。
14)煤氣爐的余熱換熱器應采用火管式換熱器,并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
15)爐頂總管排空,宜使用鐘罩放散閥。
16)豎管旋風除塵器應分別與煤氣發生爐成對設置。
17)電除焦油器的數量和容量按設計產量確定,但應不小于2臺,并按規范控制煤氣流速。
18)煤氣凈化設備和煤氣余熱換熱器應設放散管和吹管接頭,當凈化設備相聯處無隔斷裝置進應在設備之間的煤氣管道上或較高的設備上裝設放散管。
19)設備和煤氣管道上應按規范要求裝設放散管,放散管的管口必須高出煤氣管道、設備和平臺4m,離地面距離不小于10m,放散管的閥門前應裝取樣管。
20)電除焦油器,電輕油器,必須設爆破閥,放散管和蒸氣管爆破閥應裝設在設備薄弱處,離地凈高度小于2m時應設防護設施,泄壓口不應正對建筑物門窗,爆破閥膜的材料宜采用退火狀態好的工業純鋁板,并經過試驗。
21)煤氣爐的豎管旋風除塵器宜設泄壓水封。
22)煤氣發生爐、煤氣凈化設備、煤氣柜、煤氣加壓機等設備與管道之間,應設置可靠隔斷煤氣的裝置(如閥門、水封等)當設置盲板時,應設便于裝卸盲板的撐鐵。
23)泄壓或切斷水封的有效高度應按規范要求,煤氣設備的水封應有保持固定水位的設施。
24)煤氣設備管道上裝設的防爆閥、入孔、閥門、盲板等,其裝設高度離操作層或地面大于2m時應設操作平臺。
25)鍋爐、壓力容器、超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應經法定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并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使用登記證方可使用。
26)設備的轉動部份應設防護罩。
2、空氣管道
空氣管道系統應設置下列安全設施
1)在煤氣發生爐的進口空氣管道,應設明桿式或指示式的閥門、自然吸風裝置和止逆閥。
2)空氣總管的末端,應設爆破膜。
3)空氣總管的末端應設放散管,并應接至室外。
4)飽和空氣管道應設保溫層,并應在其最低點裝設排水裝置。
5)空氣管道宜架空敷設。
3、煤氣管道
1)廠區煤氣管道應架空敷設,并應符合《發生爐煤氣站設計規范》(gb50195—94)的要求。
2)煤氣管道應設導除靜電的接地設施,設施電阻應不小于4歐姆。
3)煤氣管道在車間的進口處應設閥門、流量檢測裝置、壓力表接頭、取樣嘴和放散管,裝設位置宜在車間墻外,高于2m的應設操作平臺。
4)車間的煤氣管道不應穿過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煙道、進風道、配電室和變電室,當需要穿過不使用煤氣的生活間時,必須設套管。
5)車間煤氣管道應架空鋪設,如果地下鋪設,則必須符合《發生爐煤氣站設計規范》(gb50195—94)的要求。
6)廠區煤氣管道的坡度不應小于0、005,車間煤氣管道的坡度不應小于0、003,管道的最低點應設排水器。
7)煤氣管道的連接,應采用焊接(熱煤氣可采用法蘭),煤氣管道與閥門或設備的連接應采用法蘭,但與管徑小于50mm的附件連接可用螺紋連接。
8)煤氣管道的隔斷裝置,應采用封閉式插板閥、密封蝶閥、水封或明桿閘閥,管徑小于50mm時可用旋塞。管道檢修需要隔斷處,應增設帶墊圈及撐鐵的盲板或眼鏡閥。
9)吹掃用的放散管,應設在煤氣管道的最高處、煤氣管道的未端、進入車間和設備的進口閥前,但閥門緊靠干管的可不設放散閥。
10)廠房內或距廠房10m以內的煤氣管道和設備上的放散管出口高度,應高出廠房頂部4m。
11)廠區煤氣管道上,每隔150~200m宜設人孔或手孔。在獨立檢修的管段上,人孔不應小于2個。在煤氣管道經常檢查處,應增設人孔或手孔。人孔的直徑不應小于600mm,直徑小于600mm的煤氣管道,應設手孔,其直徑與管道直徑相同。
12)在煤氣加壓機前的低壓煤氣總管上,宜設爆破閥或泄壓水封。
4、氣密性試驗
1)各煤氣管道設備和氣柜在制造及安裝后,應做密封性試驗,并消除泄漏點。
2)在煤氣爐水夾套、蒸汽集汽器系統中進行整體水壓試驗,并設置以下安全保護裝置:
⑴蒸汽集汽器應設有安全閥,以利于超壓時安全泄壓。⑵蒸汽集汽器應設有壓力顯示儀表以便操作觀察。
⑶排污閥:在滿水位及高水位時,及進排水;在正常生產中定期排污,以保證爐體正常運行。
⑷蒸汽集汽器應設有液位計,以保證水位在正常值。⑸進水管路應設有止回裝置,以免蒸汽回流。
5、電氣設備
1)煤氣站的供電負荷級別和供電方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2)煤氣站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室外煤氣設備、煤氣管道的防雷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雷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應為二級防雷。
3)煤氣站的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等級,除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中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檢維修管理制度 篇3
為了規范公司員工的著裝和秩序,樹立良好公司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物業公司客服、保安、保潔、工程人員的服裝管理。
一、為了塑造公司統一形象,提升服務人員的士氣與工作氣氛,物業管理中心各部門員工上班時間必須統一著工作服。
二、各部門員工通過考察期(一星期)后,合格者向所在部門項目經理提出工作服領用申請。
三、辦公室負責員工制服的各項管理,包括工作服的購買及驗收、工作服的保管與發放、領用核簽、檢查考核等工作。
四、工作服的定制及領用
1、匯總物業客服保安保潔人員信息:物業部依照公司在崗物業客服保安保潔人數,對制服的數量、尺寸等進行匯總;
2、制服的購買:辦公室負責制服的選購、運輸和保管;
3、制服的領取:辦公室按照人員信息匯總名單核實后發放,并做好登記;
4、制服的盤點:物業部負責人要定期盤點制服,根據保安保潔人員入職離職情況和庫存情況,及時進行申購,備足數量以便使用,并根據使用年限和季節變化及時組織更換。
五、工作服的發放標準及使用期限
1、客服人員制服包括外套、長褲、襯衫、領花;
保安人員制服包括冬裝(外套、長褲、襯衫)、夏裝(半袖、長褲)、冬季大衣、布鞋及配件(帽子、帽徽、肩章、領帶);
保潔人員制服包括冬裝(外套、長褲)、夏裝(半袖、長褲)、配件(頭花、口罩、胸牌、手套)及布鞋。
工程人員制服包括外套、長褲。
2、新員工進入公司后,配發時下季節服裝一套及所在崗位的必備標志物。
3、客服人員制服的使用期限為一年;
工程人員制服的使用期限為半年;
保安人員夏裝、冬裝的.使用期限為一年,帽子、帽徽、領帶、肩章等標志物的使用期限為兩年,布鞋的使用期限為半年。冬季防寒大衣無固定使用年限(至少兩年);
保潔人員夏裝、冬裝的使用期限為一年,頭花、口罩、胸牌、手套及布鞋的使用期限為半年。
六、著裝的要求
1、所有工作人員上班時需著制服,配飾應佩戴齊全。
2、制服不得變賣、出租、抵押,也不得擅自拆改或者贈送、轉借給非公司工作人員。
3、身著制服時,需配帶工作證。保持端正的站姿、坐姿和行走姿式。談吐文明,精神振作。
4、員工制服不得與便服混穿,帽子不得歪戴,不得有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等不得體行為,著制服時內衣下擺必須扎入褲內,不得外露。
5、所有人員應定期對使用的制服做清洗及修補工作,保證著裝整潔。(注:制服自行清潔)。
七、著裝的檢查與考核
物業部負責人組織著裝檢查與考核工作:
1.未按公司要求穿著制服者罰款50元/次;
2.將制服借給非本公司工作人員穿著者給予通報批評及罰款100元的處罰;若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視情節嚴重程度進行處理;
3.制服有明顯污跡或褶皺嚴重的罰款10元/次。
八、部門負責人一定要備有西服,以便有外出活動或重要業務洽談時穿用。
九、量身定做工作服的員工,若于工作服申購期間離職的,且其工作裝已量身,廠商已在制作的,則該員工應全部繳還公司工服訂做金額,并由綜合部于領到該員工工作服的當日通知其到物業管理中心領取。
十、各部門人員應妥善保管工作服。員工離職時,必須交還所領衣物,根據在職時間長短,服裝費用的扣除作如下規定:
服裝折舊費計算:
1、自入司之日起,工作未滿3個月以上者,離職時,收取工作服的全部成本費用;
2、自入司之日起,工作滿3個月以上未滿半年者,離職時,收取工作服成本費用的50%;
3、自入司之日起,工作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離職時,收取工作服成本費用的20%;
4、自入司之日起,工作滿一年以上者,離職時,不收取工作服費用。
十一、所有離職人員在辦理離職手續時,需提前一月上交“辭職報告”,交由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字后方可正式辦理離職手續;部門負責人及公司總經理簽字后,離職員工本人將“辭職報告”交由辦公室,辦公室人員需在“辭職報告”上注明工作裝的扣款幅度和金額。財務人員將根據“辭職報告”上注明的工作服扣款金額從工資中扣除,辦理工資結算手續。
檢維修管理制度 篇4
1.編制目的
為保證在熱力、機械和系統上安裝、檢修、維護和試驗過程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規定了從事生產的熱力和機械作業的人員在生產現場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不適用于大修、項修和關鍵/主要設備的檢維修作業。
2. 編制依據
gb26164《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1部分:熱力和機械。
3. 適用范圍
3.1本制度適用于日常小修,公司所屬設備的大修、項修、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檢維修按照《檢維修管理制度》標準執行。
3.2 在熱力、機械、系統上進行安裝、檢修、維護、試驗工作,需要對設備、系統采取安全措施或需要運行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設備安全措施的工作時;在生產設備、系統上工作,需要將設備、系統停止運行或退出備用,由運行值班人員采取斷開電源、隔斷與運行設備聯系的熱力系統時,對檢修設備進行消壓、吹掃等任何一項安全措施的檢修工作,應使用熱力機械工作票。熱力機械工作票基本內容見附錄a。
3.2在熱控電源、通訊、測量、監視、調節、保護等涉及dcs、聯鎖系統及設備上的工作;需要將生產設備、系統停止運行或退出備用的,應使用熱控工作票。熱控工作票基本內容見附錄b。
3.3 事故應急搶修工作(指生產主、輔設備等發生故障被迫緊急停止運行,需立即恢復的搶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事故應急搶修單基本內容見附錄c。
3.4現場進行動火、受限空間、登高、抽堵盲板、吊裝和臨時用電作業的,應根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同時使用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3.5工藝車間與電氣聯系進行停送電,應使用停、送電聯系單(格式見附錄d、e)。
4.工作票的使用
4.2.1 工作票應使用統一格式,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但不得刪減。
4.2.2 工作票一式兩份,檢修人員手執一份,運行人員留存一份。
4.2.3 公司應每年對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工作票簽發人進行安全規程、運行和檢修規程的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的,經廠(公司)領導批準,予以公布。
4.2.4 工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與簽發。
4.2.5 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簽發人審核、簽發。
4.2.6 一份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三者不得相互兼任。一個工作負責人不得在同一現場作業期間內擔任兩個及以上工作任務的工作負責人或工作組成員。
4.2.7 系統停車小修或臨檢時,可按設備、系統、專業工作情況使用一張工作票。
4.2.8 一個班組在同一個設備系統上依次進行同類型的設備檢修工作時,如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工作開始前一次完成,應分別辦理工作票。
4.2.9 工作票必須編號。要確保每份工作票在本廠內的編號唯一,且便于查閱、統計、分析。
4.2.10 在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經調度許可后,可以沒有工作票即進行處置,但必須由運行班長(或調度)將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沒有工作票而必須進行工作的原因記在運行日志內。
4.2.11 許可進行工作的`事項(包括工作票號碼、工作任務、許可工作時間及完工時間)必須記在運行班長(或調度)的操作記錄簿內。
4.3 填寫工作票
4.3.1工作票的填寫必須使用標準的術語,設備應注明名稱及編號。
4.3.2 票面需要填寫數字的,應使用阿拉伯數字(或母線可以使用羅馬數字);時間按24h計算,年度填寫4位數字,月、日、時、分填寫2位數字。
4.3.3 “工作負責人”欄:工作負責人即為工作監護人,單一工作負責人或多項工作的總負責人填入此欄。
4.3.4 “班組”欄:一個班組檢修,班組欄填寫工作班組全稱;幾個班組進行綜合檢修,則班組欄填寫檢修單位。
4.3.5 “工作班成員”欄:應將每個工作人員的姓名填入“工作班成員”欄 ,“共 人”的總人數不包括工作負責人。有監護人的應明確監護人。
4.3.6 “工作地點”欄:寫明被檢修設備所在的具體地點。
4.3.7 “工作內容”欄:描述工作內容,要求準確、清楚和完整。
4.3.8 “計劃工作時間”欄:根據工作內容和工作量,填寫預計完成該項工作所需時間。
4.3.9“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危險點及預控措施”:填寫作業環境存在的或作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切危險情況和能夠預防、控制危險情況的措施。
4.3.10 “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欄:填寫檢修工作應具備的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應周密、細致,不錯項、不漏項。檢修工作需要運行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采取的措施,以及采取隔斷的安全措施,必須寫入安全措施欄。不需要做安全措施則在相應欄內填寫“無”,不應空白。
4.3.11 工作票安全措施“執行情況”欄:根據“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欄中的要求,需要運行值班人員執行的,由工作許可人完成安全措施后,在相應欄內做“√”記號,如不需要做安全措施的,工作許可人在對應的“執行情況”欄中填寫“無”;需要檢修作業人員執行的安全措施,由工作票填寫人在相應的措施后注明“檢修自理”,工作負責人完成該項安全措施后,在對應的“執行情況”欄內填寫“檢修自理”。
4.3.12“需佩戴的安全防護用具”欄:根據工作實際情況選擇防護用具并在相應防護用具后做“√”記號
4.3.13 “其他安全措施(補充的安全措施)”欄的內容包括:由于運行方式或設備缺陷需要擴大隔斷范圍的措施;運行人員需要采取的保障檢修現場人身安全和運行設備安全的措施;補充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提出的安全措施;提示檢修人員的安全注意事項;如無補充措施,應在該欄中填寫“無補充”,不得空白。
4.3.14
4.3.15 “收到工作票時間”欄:由調度填寫,調度根據廠內生產情況做好調控和協調工作并確認簽名。
4.3.16 “工作許可”欄:由工作許可人根據運行需要填寫該項工作的允許工作時間,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在檢查核對安全措施執行無誤后,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共同確認簽名。
4.3.17“確認工作負責人布置的工作任務、安全措施以及危險點告知”欄:由工作負責人對工作班成員進行作業前培訓、安全交底、危險點告知之后,確保每人都已知曉后,由工作班成員親自確認簽名。
4.3.18 “工作人員變動情況”欄:工作負責人變更時,工作負責人進行工作交接和安全交底后,由原工作負責人和現工作負責人確認簽名,經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同意并確認簽字后由變更后的工作負責人填寫生效時間。工作班人員變動時,應由原工作班成員簽字確認離去,新增工作班成員經工作負責人培訓、安全交底和危險點告知并親自簽字確認加入工作和填寫加入工作時間后,工作負責人確認簽字并填寫變更時間。
4.3.19“工作票延期”欄:工作負責人根據工作情況填寫延期時間,工作許可人或當班運行負責人確認簽名,調度確認簽名。
4.3.20“允許試運時間”及“允許恢復工作時間”欄:工作許可人填寫試運行時間并簽名,工作負責人確認簽名。
4.3.21 “工作終結時間:”欄,工作負責人填寫并簽名,工作許可人簽名確認,調度確認簽名。
4.3.22 “備注”欄填寫內容:需要特殊注明以及仍需說明和交待事項,如該份工作票因故未執行,電氣第一種工作票中接地線未拆除等情況的原因等;中途增加工作成員的情況;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4.3.23每份工作票修改不得超過兩處。其中設備名稱、編號、日期、時間、動詞以及人員姓名不得改動。工作票票面修改處應有修改人員簽名或蓋章。
4.4 工作票的執行程序
4.4.1 工作票的生成。根據工作任務的需要和計劃工作期限,確定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根據工作內容及所需安全措施選擇使用工作票的種類,填寫工作票或調用標準工作票。
4.4.2 工作票的簽發。工作負責人填寫好工作票,交給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由工作票簽發人對票面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簽發。
4.4.3 工作票的送達。計劃工作需要辦理工作票的,應在工作開始前將工作票送達調度。
4.4.4 工作票的接收。工作許可人接到工作票后,班長(或崗位主操)應及時審查工作票全部內容,必要時填好補充安全措施,確認無問題后,根據工作票計劃開工時間、安全措施內容、機組啟停計劃、調度和簽發人的意見,由運行班長(或崗位主操)安排運行人員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4.4.5 安全措施中如需由電氣人員執行斷開電源措施時,工藝車間人員應填寫停、送電聯系單,聯系單送達調度,由調度協調通知電氣車間進行停、送電,電氣人員應根據聯系單內容布置和執行停、送電。電氣停、送電完畢后應向調度匯報:停、送電措施完成時間、執行人等內容。調度將聯系單填寫完畢后交給工藝人員,送、停電聯系單應附在工作票上。嚴禁口頭聯系或約時停、送電。
4.4.6工作票應在工作票記錄本中登記。
4.4.7工作許可。檢修工作開始前,工作許可人會同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場對照工作票逐項檢查,確認所列安全措施完善和正確執行。工作許可人向工作負責人詳細說明哪些設備帶電、有壓力、高溫、爆炸、泄露、中毒、易腐蝕和觸電危險等,雙方共同簽字完成工作票許可手續。開工后,嚴禁運行或檢修人員單方面變動安全措施。
4.4.8工作監護。開工后,工作負責人應在工作現場認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職責,認真監護工作全過程。工作負責人因故暫時離開工作地點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并將工作票交其執有,交待注意事項并告知全體工作班人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地點時也應履行同樣交接手續;離開工作地點超過兩小時者,必須辦理工作負責人變更手續。
4.4.9 工作人員變更。工作班成員變更,新加入人員必須進行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安全措施學習,由工作負責人在兩張工作票的“備注”欄分別注明變更原因、變更人員姓名、時間并簽名。工作負責人變更,應經工作票簽發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許可人,在工作票上辦理變更手續。工作負責人的變更情況應記入運行值班日志。
4.4.10 工作間斷。工作間斷時,工作班人員應從現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執存。間斷后繼續工作前,工作負責人應重新認真檢查安全措施應符合工作票的要求,方可工作。當無工作負責人帶領時,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
4.4.11 工作延期。工作票的有效期,以調度批準的工作期限為準。工作若不能按批準工期完成時,工作負責人必須提前0.5h向工作許可人申明理由,辦理申請延期手續。延期手續只能辦理一次,如需再延期,應重新簽發新的工作票。
4.4.12設備試運。檢修后的設備應進行試運。檢修設備試運工作應由工作負責人提出申請,經工作許可人同意并收回工作票,全體工作班成員撤離工作地點,由運行人員進行試運的相關工作。嚴禁不收回工作票,以口頭方式聯系試運設備。設備試運應嚴格執行停送電手續。試運結束后仍然需要工作時,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應按“安全措施”執行欄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后,方可恢復工作。如需要改變原工作票安全措施,應重新簽發工作票。
4.4.13 工作終結。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全面檢查并組織清掃整理工作現場,確認無問題后,帶領工作人員撤離現場。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場驗收,檢查設備狀況,有無遺留物件,是否清潔等。運行值班人員拆除臨時圍欄,取下標示牌,恢復安全措施,然后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共同在工作票上填寫工作結束時間,工作方告終結。對未恢復的安全措施,匯報調度并做好記錄,在工作票右上角加蓋“已執行”章,工作票方告終結。
4.5 工作票管理
4.5.1 工作票實施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管理原則。運行、檢修主管部門應是確保工作票正確實施的最終責任部門。安環科是工作票的監督考核部門,對執行全過程進行監督,并對責任部門進行考核。
4.5.2 企業領導應定期組織綜合分析執行工作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4.5.3 已執行的工作票應由各單位指定部門按編號順序收存,至少保存三年。
4.6 工作票中相關人員的安全職責
4.6.1 工作票簽發人
a) 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b) 工作票上所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c) 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成員是否適當和充足。
4.6.2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a) 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b) 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c)工作前對工作班所有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代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并確認每一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知曉;
d)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e)督促、監護工作班成員遵守安全規程、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
f)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及時辦理工作票延期和負責人變更等事宜。
4.6.3 工作許可人(值班負責人或當班班長)
a) 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b) 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時予以補充;
c) 負責檢查檢修設備有無突然來電和流入汽、水及可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的危險;
d)對工作票所列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作詳細補充。
4.6.4 工作班成員
a) 熟悉工作流程、工作內容,掌握安全措施,明確工作中的危險點并履行確認手續;
b) 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對自己在工作中的行為負責,工作班成員要在工作過程中相互監督和提醒,以確保檢修工作安全;
c) 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
4.6.5調度
a) 負責審查檢修工作的必要性,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實際安全條件;
b) 對批準檢修工期,審批后的工作票票面、安全措施負責;
c) 不應批準沒有危險點控制措施的工作票。
5.考核標準
如違反本制度,按照《安全管理獎懲實施細則》進行責任追究和考核
6.解釋部門
本制度由安環科制定并負責解釋
檢維修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施工與檢修過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與檢修人員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并結合燒結廠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燒結廠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拆除、技措等工程施工及所有維修作業管理。
第二章 施工組織
第三條 由企業組織施工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按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報主管廠長批準。
1.凡在廠區及已建工程區域內動土施工,必須報主管領導批準,弄清擬建區內的地下管網、電纜和水文地質情況。
2.所有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中,都必須有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內容。大型吊裝、水下及深坑作業、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施工技術方案,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四條 每項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門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施工員等,在逐級布置生產任務和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未經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項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權拒絕施工。
第五條 有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施工時,應由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管理現場安全工作,分包單位必須服從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的指揮,對分包的工程項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確安全責任和要求。對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施工單位,不得對其發包工程。
第六條 參加施工的人員以及外來施工作業人員,必須進行本系統、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以及施工安全注意事項的安全教育培訓,施工單位必須同時遵守生產建設單位的有關安全制度并接受監督。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關危險作業分別按危險作業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對承包、外包給有資質的建設施工單位進行的施工項目,企業應與建設施工方簽訂安全生產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同時遵守本制度,若建設施工單位的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企業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三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九條 施工現場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并應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臨時建設的設施及機具、材料和水、電、氣(汽)管網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業衛生的要求。
第十條 施工現場內的坑、井、孔洞、陡坡、懸崖、高壓電氣設備、易燃易爆場所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危險標志,夜間要設信號燈,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各種防護措施、安全標志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或拆除。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的道路、溝渠必須保持暢通,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證行車安全要求。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志。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必須做好季節性防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雨季來臨之前應對排水系統、臨時設施、電氣設備和大型施工機械進行檢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搶險準備,雨季過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十三條 陰暗場所和夜間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臨時電氣線路架設必須符合電氣安全規程要求。
第十四條 施工工地材料、機具、設備的堆放,必須整齊穩固。拆除的材料、腳手架、工具等要及時清除,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存放,必須設專庫專人管理,并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要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并按《消防管理制度》中有關履行動火、用火手續。
第四章 施工機械與電氣設備
第十七條 各種機械必須專人管理,按該機械安全規程操作,定期維護檢修,保持機械設備完好。
第十八條 各種施工機械以及電機的轉動和危險部位,都要裝設防護裝置。
第十九條 起重機械、木工機械上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完好。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工具、線路必須配有專職電工維護管理。
1.所有電氣設備必須保證接線正確,保護接零或接地良好。
2.架設的高、低壓線路和臨時線路必須符合有關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
3.手持電動工具和移動電器用具,必須絕緣良好,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4.塔吊、龍門吊、汽車吊及鉚焊平臺等必須保持接地良好。
第五章 拆除工程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中要有安全措施,并經技安、設備等部門審查確認,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條 拆除工程經批準后,工程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人員詳細交底,進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組織落實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一指揮、監督下進行。
第二十四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將電線、天然氣管道、水管網線、供熱管道等干線通往建筑物的支線切斷或遷移。
第二十三五條 施工人員從事拆除工作時,應站在專門搭設的腳手架上或其它穩固的結構部位上操作。
第二十六條 拆除區周圍應設圍欄,掛警告牌,并設專人監護,嚴禁無關人員逗留。
第二十七條 拆除工程,對危險部位應先消除危險后再拆除。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嚴禁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位應保持穩固。
第二十八條 拆除的物體不準由上向下拋擲,要采用吊運或順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時清理場地。
第二十九條 在拆除石棉瓦及輕型結構屋面工程時,必須佩戴安全帶(其長度不得超過3米),鋪設跳板(或使用移動板梯),腳踏瓦釘處進行拆除。
第三十條 拆除過程中,現場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電線路,應設置另外的配電線路。
第三十一條 拆除建筑物的欄桿、樓梯和樓板等,應該和整體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除。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橫梁要等待它所承擔的全部結構和荷載拆掉后,方可以拆除。
第三十二條 拆除建筑物時,樓板上不準有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樓蓋結構超載發生倒塌。
第六章 土石方工程
第三十三條 凡在地面上開挖建筑、構筑物基礎、設備基礎以及其它基礎和在地面上建造圍墻及橫穿公路、開挖各種管溝、電纜溝等作業都屬于動土作業。
第三十四條 動土作業必須按規定由施工單位項主管領導請示,經批準后方能施工。
第三十五條 動土作業施工時應按《危險作業管理制度》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檢修準備
第三十六條 重大檢修項目應在檢修前必須事先制定安全檢修計劃,明確檢修項目負責人,并報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七條 檢修項目負責人必須按檢修計劃要求,親自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向檢修人員交底,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條 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
第三十九條 根據檢修計劃的要求,生產部門要為檢修單位創造安全檢修條件,沒有辦完交接手續的檢修單位,不得任意拆卸設備、管道。
第四十條 對檢修使用的工具、設備應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第四十一條 檢修轉動設備、傳動設備上的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拔掉電源熔斷器),并經兩次啟動復查證明無誤后,在電源的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標志牌或上安全鎖卡。
第四十二條 檢修單位的項目負責人要檢查動火證、設備內作業證、高處作業證和電氣工作票的審批內容與落實情況。
第四十三條 檢修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檢查檢修中需用防護器具、消防器材準備情況。
第八章 檢修安全規定
第四十四條 檢修前,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詳細檢查并確認工藝處理合格、盲板加堵準確等情況,每項作業前,按要求對現場進行檢查,經檢修分管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作業。
第四十五條 檢修中的危險作業(動火作業、高處作業、進入設備作業、吊裝作業、抽堵盲板作業、動土作業等)應嚴格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一切檢修應嚴格執行檢修安全技術規程,檢修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各項規定。進入檢修現場的所有人員(含臨時工),必須佩戴安全帽。
第四十七條 檢修的設備、管道與生活區域內的設施、管道及運行中的設備、管道有連通時,中間必須隔絕。
第四十八條 在生產現場檢修時,遇有易燃、易燃物料的設備,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要防止產生火花。
第四十九條 在生產危險化學品場所檢修時,要經常與操作工聯系溝通。當生產發生故障,出現突然排放危險物或緊急停車等情況,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五十條 各部門使用的臨時工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在生產車間現場用工時須接受車間的安全教育后,方可在可以使用臨時工的崗位作業(作業內容主要是基建、搭架、保溫或其它特殊作業)。
第五十一條 臨時工作業時,項目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同步監護,監護人必須是責任心強,有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五十條 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并檢查、落實好相應的措施,當生產現場發生異常情況時,須及時通知作業人員撤離現場并作好自我保護。
第五十二條 檢修完工后,必須做到一切安全設施恢復到正常狀態。清理現場,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第五十三條 檢修后的設備,必須按規程進行試運行,合格后生產、檢修雙方辦理交接手續。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制度由機動科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檢維修管理制度 篇6
為使我公司設備的檢維修工作在安全、有序的情況下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檢維修前安全準備
(一)檢修安全方案
1、全廠性停車大檢修、系統或車間的檢修以及單項工程(或單個設備)的檢修或搶修,在檢修前必須編制和辦理檢修方案或檢修任務書。檢修方案或檢修任務書必須包括安全技術措施。
2、全廠性停車大檢修、系統大修、車間大修、其檢修方案應由總經理審批、審批負責人應對檢修過程中的安全負全面責任。
3、車間的中、小檢修方案,可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由相應的責任部門審批。審批負責人應對檢修過程中的安全負責。
4、單項工程或單個設備的檢修方案(或檢修任務書),由設備部門審批,并對檢修過程中的安全負責。
5、生產過程中的搶修,應根據其內容和性質,確定檢修任務的級別(大、中、小)及檢修方案或檢修任務書的編制和審批。
(二)檢維修前的安全交接
1、檢修前的安全交接,生產系統(生產技術科或生產車間、班組)為交方,檢修系統(設備科或機修班)為接方,應嚴格辦理安全檢修交接手續。
2、生產系統在系統停車檢修前,必須完成以下工作。
(1)制定停車方案、安全措施、并組織學習和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2)做好停車前有關方面的聯系工作。
(3)按停車方案規定的程序要求進行停車。
(4)系統清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排凈生產設備、管道內貯存的氣、液和固體物料,如設備內的物料確實不能排凈,應在“安全檢維修交接書”中詳細交代,并做好安全措施;吹掃和洗凈殘存物料;置換工作,先用氮氣,后用空氣分別置換在檢修范圍內所有設備和管線中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直至分析結果符合安全檢修的要求;隔絕,按抽加盲板圖的先后順序抽、加盲板;清理檢修場地 、檢修通道;切斷所有需要檢修設備的水、電、汽、氣;分析測定在檢修環境空氣中的有毒和可燃氣體的含量等。
3、交接雙方應共同對檢修前的準備工作進行認真檢查,并按規定的方法確認無誤后,由交接雙方負責人簽字認可。
4、在不停車的情況下進行局部檢修或搶修時,也應按有關要求進行安全交接。
5、外委檢修項目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施工安全條款,規定施工單位對所承包檢修項目的安全工作負全責,要求施工單位加強自身安全管理,嚴格執行本公司各項安全管理規定,接受本公司監督管理。
6、檢修的外委施工項目,必須制定專人負責向施工單位做好檢修項目的技術交底,并掌握其施工進度、質量、安全情況,及時做好安全工作。
(三)檢維修前的安全教育
1、參加大檢修的人員,必須進行檢修前的安全教育。檢修前的安全教育包括下列內容:
(1)需檢修的生產車間的工藝生產特點、應注意的安全事項以及檢修時的安全措施。
(2)檢修規程、安全制度和相關檢修禁令。
(3)根據檢修的實際情況,著重提出動火、設備(罐)內,高處等作業的具體安全措施。
(4)檢修中經常遇到的重大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
(5)檢修各工種所使用的個體防護用器具的使用要求和佩帶方法。
2、對于重大項目、危險項目的檢修和搶修,其安全教育應重點安排。
(四)檢修器具、個體防護器具、應急器材的配備。
1、對檢修所用的工具、設備應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2、檢修現場根據大、中修和搶修的具體情況,配備一定數量的個體防護器具(如空氣呼吸器、長管防毒面具)、救護器具和消防器材,并做好檢查,保證安全使用。
3、檢修現場按規定配備一定的消防器材并在檢修前進行檢查確定是否好用。
4、要確保檢修現場的消防用水。
二、檢修過程的安全管理
(一)檢修前現場的安全要求
1、檢修時使用的備品配件、機具、材料,應按指定地點存放,堆放應整齊,以不影響安全和交通為原則。
2、在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輸送管道附近不得設置臨時檢修辦公室、休息室、倉庫、施工棚等建筑物。
3、影響檢修安全的坑、井、洼、溝、陡坡等均應填平或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或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夜間應設警告信號燈。
4、檢修現場必須保持排水溝通暢,不得有積水。
5、檢修現場應保持道路暢通,路面平整,路基牢固及良好的照明措施。夜間施工時。應裝設亮度足夠的照明燈。
6、易燃易爆生產區、儲罐區、倉庫區內或附近的路段,應設明顯的標志,限制或禁止某類車輛通行。
7、道路應設置交通安全標志。
8、檢修或施工需要占用道路,必須辦理斷路審批手續,并應保證消防通道的暢通。
9、檢修現場應根據規定,設立相應的安全標志。
(二)檢修人員行為的安全要求
1、所有檢修人員必須持有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頒發的安全作業證才能上崗檢修。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同時持有有關部門發給的特種作業證,才能上崗作業。
3、從事夜間檢修作業或零星項目檢修作業,必須有兩人以上,其中一人為安全監護。
4、從事特殊檢修作業的人員在檢修前應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疾病或職業禁忌癥者,不得從事該項檢修作業。
5、進入檢修現場人員必須穿戴好安全帽,工作服和必要的防護品。
6、提倡文明檢修,保持檢修環境整潔,清理出來的廢渣和廢舊設備、管道,應及時清理。
7、在檢修現場嚴禁吸煙。
8、檢修區內不準無關人員進入檢修現場。
9、檢修人員必須遵守生產車間的安全規定,嚴禁亂動生產車間不需檢修的生產設備、管道、閥門、電氣儀器開關等。
(三)檢修施工安全規定
1、檢修項目負責人必須按檢修任務書要求,親自或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向檢修人員交底,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2、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
3、檢修前,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詳細檢查并確認工藝處理合格、盲板加堵準確等情況。每次作業前,按要求對現場進行檢查,經檢修分管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作業。
4、從事動火、吊裝、高處、設備內、斷路、抽堵盲板、動土等危險作業按有關規定辦理危險作業票證,經批準后方可作業。
5、一切檢修應嚴格執行企業檢修安全技術規程,檢修人員要認真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各項規定。
6、檢修的設備、管道與生活區域的設施、管道有連通時,中間必須隔絕。
7、在生產車間臨時檢修時,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他防范措施,嚴防產生火花。
8、在檢修區域內,對各種機動車輛要進行嚴格管理。
9、在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檢修時,要經常與操作工人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故障時,出現突然排放危險物或緊急停車情況時,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10、安全檢修中的各項任務和安全措施必須嚴格執行,不能任意改變,檢修過程中發現問題,必須經原批準人確定方可改變。
11、安全環保部門人員要深入檢修施工現場,加強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危及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幫助擬定安全措施。
三、檢修完工后處理
(一)檢修完畢后現場清理
1、檢查各項檢修項目、測試項目、探傷項目等,應無漏項。
2、檢查檢修所用的盲板,應按預設的如數抽回或加入。
3、清掃管線,應無任何物件阻塞。
4、檢查設備的防護裝置和安全設施,以及拆除的蓋板、圍欄扶手,以及避雷裝置等應恢復原來狀態。
5、清除設備上、房屋頂上,廠房內外地面上的雜物垃圾。
6、檢修所用的工機具、腳手架,臨時電線、開關,臨時用的警告標志等應清出現場。
(二)檢修后開工安全規定
1、停車大修或系統檢修后進行開車,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
2、驗收小組要組織一次全面檢查,做到檢修質量不好不開工,堵漏不徹底不開工,安全措施不好不開工,衛生不好不開工。
3、生產負責人按開工方案組織全面檢查,做好系統開工準備。
4、開工前對安全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必須處于良好狀態。
5、裝置開工前,必須按工藝變更情況和設備儀表、電氣等變更情況修改規程,報總經理審核批準,并對崗位工人嚴格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6、檢修的壓力容器儲罐等設備及管線,必須按規定進行試壓、試漏和氣密性試驗,未經試壓的設備、管道不能投入生產,以確保開工一次成功。
7、檢修后的系統設備,按規程進行試運行,合格后,生產和檢修雙方辦理交接手續。
(三)檢修后設備的存檔管理:(4個收集)
1、收集與設備有關的檢修方案,驗收資料、竣工圖紙。
2、收集與設備有關的安全裝置校驗、更換、修復的技術資料。
3、收集與設備有關的技術總結、施工進度表和質量檢查驗收記錄。
4、收集與設備有關的其他文件、技術資料。
檢維修管理制度 篇7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設備檢修前、檢修作業中及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內的設備大、中、小修與搶修作業。
2職責
2.1安全處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3定義
設備檢修: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
4檢修前的安全要求
4.1外來檢修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在其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檢修施工業務。資質由引進檢修施工單位的處室負責審核把關。
4.2在簽訂設備檢修合同時,應同時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4.3根據設備檢修項目的要求,檢修施工單位應制定設備檢修方案,檢修方案應經設備使用單位審核。檢修方案中應有安全技術措施,并明確檢修項目安全負責人。檢修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具體安全工作。
4.4檢修前,檢修施工單位引進處室、設備使用單位和施工區域單位應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4.4.1有關檢修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4.4.2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及相應對策。
4.4.3檢修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4.4.4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
4.5檢修現場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相應的安全標志。
4.6檢修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檢修作業人員到現場進行檢修方案交底。
4.7檢修前施工單位要做到檢修組織落實、檢修人員落實和檢修安全措施落實。
4.8當設備檢修涉及高處、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受限空間等作業時,須按相關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執行。
4.9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并按規定安裝和架設。
4.10設備必須經過清洗、置換等安全技術措施后達到安全使用條件后移交給設備使用單位。并辦理移交手續。
4.11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與設備使用單位負責人、施工區域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工藝處理等滿足檢修安全要求。
4.12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查;手持式、移動式電氣工器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4.13對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確認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設置安全警示標牌或加鎖。
4.14對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安排專人檢查,并保證完好。
4.15對檢修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蓋板等進行檢查,確保安全。
4.16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應備有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和相應防護用品。
4.17對檢修現場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設置警告標志,夜間應設可靠的警示標志。
4.18應將檢修現場影響檢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凈。
4.19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
4.20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4.21檢修場所涉及的放射源,應事先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使其處于安全狀態。
4.22設備檢修作業前相關部門必須到安全處/分公司安全生產科辦理《設備檢修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
5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
5.1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應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5.2檢修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5.3從事特種作業的檢修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
5.4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時,應統一協調,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5從事有放射性物質的檢修作業時,應通知現場有關操作、檢修人員避讓,確認好安全防護間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設專人監護。
5.6夜間檢修作業及特殊天氣的檢修作業,須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
5.7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檢修人員安全時,設備使用單位應立即通知檢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場所。經處理,異常情況排除且確認安全后,檢修人員方可恢復作業。
6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
6.1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應恢復其安全使用功能。
6.2檢修所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撤離現場。
6.3檢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應清理干凈。
7《作業票》的管理
7.1作業票填寫人員須按《作業票》的項目逐項填寫,一般不得空項。
7.2辦理好《作業票》后,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檢修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7.3《作業票》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7.4《作業票》一式三聯,一聯由安全處/分公司生產科留存,一聯由檢修單位留存,一聯由檢修作業人員持有備查,檢修作業完成后3日內上交安全處/分公司生產科,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一份《作業票》對作業單位罰款50元;《作業票》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7.5易燃易爆設備、一級和二級禁火區的設備、檢修過程中容易發生中毒等其他事故的設備檢修《作業票》由分管安全的副總或制造部部長/分公司經理審批,一般設備檢修的《作業票》的審批由安全處長/分公司安全生產科長負責。
8考核
8.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罰款50-500元。
8.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