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船舶租賃合同范本(通用3篇)
簡易船舶租賃合同范本 篇1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項經充分協商,達成以下條款,以資遵守:
一、經雙方協商,甲方愿將 (房屋的坐落及門牌號碼)出租給乙方便用,房屋租賃合同范本簡。
二、乙方承租期限為 及承租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房屋租金每月 元,每 計 元整。
房租支付方式及期限為:
三、在租期內乙方必須遵守國家各項法紀、法規,必須遵守下列約定:
1.不得利用此房屋進行違法活動;
2.不得將此房屋轉租他人使用;
3.必須愛護室內設施和物品,正確安全使用水、電、氣;
4.乙方在居住期間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等生活費自負;
5.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如需裝修等應經甲方同意,合同范本《房屋租賃合同范本簡》。
四、乙方在租期內,甲方不得干擾乙方的.正常生活,甲方不得隨意提高租金。乙方用水、用電等產生的困難,甲方要及時幫助解決。屬自然損壞,自然老化物品,甲方不得要求賠償。
五、甲方提供的房屋中有以下設施:
1.
2.
3.
租賃期滿后,乙方將屋內設施完好無損交給甲方,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六、甲乙雙方在無正常理由情況下,均不得違反本協議,否則應承提對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自然災害、政府拆遷等),導致本協議提前終止,雙方按實際租期及費用結算清楚,多退少補給對方。
七、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時間為:,交付后乙方應對房屋中設施進行查驗,并出具書面收條寫明受到鑰匙的時間及各項設施是否完好。
八、乙方于xx年xx月xx日付甲方押金xx元整。租賃期滿后,如甲方設施無損壞,乙方向甲方返還房屋時,甲方將所有押金退還乙方;如果設施有損壞,可從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
九、乙方從承租期開始計電表: ;水表:;天然氣:
十、甲乙雙方補充條例:
1.任何一方通訊方式及地址改變,應于3日內通知另一方,否則造成對方損失要承擔責任;
2.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此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甲方身分證號碼: 乙方身分證號碼:
電話: 電話:
簡易船舶租賃合同范本 篇2
出租方:湖南省水利水電第一工程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中國葛洲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因工程需要,需租用甲方船舶配合施工。為明確責任、搞好合作,甲乙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條例,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以下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租用船舶名稱及交、還船港:
1. 湘長沙挖0032號絞吸式挖泥船一艘
2、湘長沙挖0033號絞吸式挖泥船一艘
3、湘長沙挖0034號絞吸式挖泥船一艘
4、湘長沙挖0035號絞吸式工程船一艘
以上所有船舶交船港在湖南洞庭湖貨運碼頭,還船港因不確定,乙方支付給甲方人民幣壹拾萬元(¥30.00萬元)調遣費。
二、施工地點及工程內容:
由乙方具體安排施工地點并根據乙方安排組織施工。
三、船舶租用期:
船舶租用期為20__年11月10 日至 20__ 年10月10日,租期24個月(如租期延長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如確因甲方工程需要,甲方可提前15天與乙方協商調回船舶并終止合同;如確因乙方調整計劃,不需使用時,乙方提前15天通知甲方調回船舶并終止合同。租期結束前15日,雙方協商船舶續租或停租問題。
四、租費及付款方法:
1、船舶月租費:
1.1湘長沙挖0032號(>350M3/h)絞吸式挖泥船一艘
1.1.1船舶月租費為50萬元,每月以30天計算,租用船舶每月必須確保船機完好時間500小時。
1.1.2租費起算時間:自啟航時起算租費。
1.2湘長沙挖0033號(>350M3/h)絞吸式挖泥船一艘
1.2.1船舶月租費為48萬元,每月以30天計算,租用船舶每月必須確保船機完好時間500小時。
1.2.2租費起算時間:自啟航時起算租費。
1.3湘長沙挖0034號(>350M3/h)絞吸式挖泥船一艘
1.3.1船舶月租費為60萬元,每月以30天計算,租用船舶每月必須確保船機完好時間500小時。
1.3.2租費起算時間:自啟航時起算租費。
1.4湘長沙挖0035號(>350M3/h)絞吸式挖泥船一艘
1.4.1船舶月租費為50萬元,每月以30天計算,租用船舶每月必須確保船機完好時間500小時。
1.4.2租費起算時間:自啟航時起算租費。
2、月租費調整:
因甲方原因,船舶在現場完好時間不足500小時,月租費為:每月租金÷500小時×船舶完好時間。
3、費用支付:
(1)合同簽訂后一周內,乙方立即支付甲方30萬元,作為合同履約保證,并可用于支付末月租金費用和其他應由甲方承擔的費用;
(2)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各派現場代表對使用情況逐日簽認,月初匯總辦理上月租費結算單和租金支付。
(3)使用時間按實際計算,若租用船舶因甲方(船東)原因每月船機設備完好時間低于500小時,每低于1小時按600元遞減租費,非甲方(船東)原因等導致船機設備完好時間低于每月500小時,租金不予扣減。次月月初3日內完成上月船舶租用時間匯總計算和結算辦理。
(4)氣象原因及外部干擾不是船方所應承擔的,與船方無關,租金計算的依據應是船方的非1故障時間,而不是船舶的運轉時間。
(5)工程開工后,租金按月支付。乙方應于每個月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七天內將支付上月租金匯至甲方指定賬戶,完工后14天內應結清所有租金。
五、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服從乙方的指揮調度,按照乙方的規定要求進行施工。施工中發現問題及時向乙方反映并協調解決。
2、負責保證租用船舶性能良好,確保滿負荷額定運轉,負責日常維護、保養。
3、負責甲方現場施工船舶人員的工資、伙食費及加班費。
4、負責保證租用船舶的三班工作人員配置和技術力量,船舶各種證書齊全有效。
5、負責船舶自身及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確保船舶和人員安全。如
因甲方原因發生任何相關事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和費用。
6、甲方所屬船舶、設備和人員保險工作由甲方負責并承擔費用。
7、代表甲方處理與該工程有關的一切事務。
(二)乙方責任:
1、負責工程的技術交底及工程指導工作,派專職技術人員在施工現場協調施工。
2、負責辦理航行通告、施工許可證、拋泥許可證和其他相關的施工手續,并承擔其費用。
3、負責協調施工現場的有關干擾,確保施工船舶有足夠的施工水域。
4、負責施工期間的測量及報潮工作。
5、乙方現場經理部負責日常的有關協調、管理工作。
6、負責工程施工所需的燃油、機油、潤滑油、淡水、碼頭岸電、鏟斗斗齒,并承擔費用。
7、負責甲方現場施工船舶人員在施工期間的獎金考核及費用。
8、負責甲方船舶往返調遣,并承擔調遣期間的一切手續和費用。
9、乙方任命為乙方現場代表。代表乙方處理與該工程有關的一切事務。
六、其他事項:
1、甲方/乙方在交船/還船地點,應對船舶油艙進行測量,共同確認剩余燃油的數量,得出兩次燃油數量的差值,并按前次加油的地區燃油價格支付給對方。
2、由于乙方指揮錯誤、提供資料不準等原因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由于甲方操作失誤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由第三方原因和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甲方船舶損失,依據責任原因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3、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效時,雙方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租費結清后自行失效。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
代表:
簽訂地點:湖北省宜昌市乙方:(蓋章) 代表: 簽訂日期:20__年10月16日
簡易船舶租賃合同范本 篇3
[案情]
原告A訴稱,為經營水上砂石運輸業務,經他人介紹,被告B船務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將一組用于搭建浮橋的船舶按貨物運輸船舶租給原告經營貨物運輸,并簽訂一份船舶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船舶用途為貨物運輸,租用期限2個月,自20xx年7月15日到20xx年9月15日止,租金15萬元。原告接收船舶后開始進行第一次水上運輸,便被中華人民共和國Q海事局扣押了租用的船舶,扣押理由是該船舶用途是搭建浮橋船舶,作為貨物運輸船舶進行貨物運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從事貨物或者旅客運輸的船舶必須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載貨或者載客條件之規定,并處以25 000元罰款。之后原告無法再進行貨物運輸,無法實現租用船舶之目的。原告認為,被告明知搭建浮橋的船舶是不能進行貨物運輸的,違法按貨物運輸的船舶租給原告進行貨物運輸,并簽訂租賃合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簽訂違反法律法規的合同,屬無效合同,因此請求法院確認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船舶租賃合同無效。
被告辯稱,雙方簽訂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實現了合同的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Q海事局下達處罰通知書前我方積極協助原告及時與船檢處聯系使問題得到解決,并未影響原告使用船舶。原告稱第一次水上運輸就被海事局扣押并罰款,不能從事運輸一事與事實不符。第一,不是第一次從事水上運輸便被處罰,第二,原告受到處罰后并沒有停止運輸。原告接收該船舶后于20xx年7月17日至Q海事局20xx年8月2日下達處罰通知書期間一直從事運輸,處罰通知書下達后原告依然使用該船從事運輸。船舶的使用用途已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H船舶檢驗處檢驗。原告認為我方明知搭建浮橋的船舶不能進行貨物運輸,違法按貨物運輸的船舶租給原告進行貨物運輸,并簽訂租賃合同,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與事實不符。第一,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現狀交船,乙方對船舶現狀充分知情,無論船舶是何狀態,乙方是在沒有異議、知情的情況下簽訂的租船合同。第二,被告所出租的船舶既可搭建浮橋也可以從事運輸。第三,被告與之簽訂船舶租賃合同沒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乙方使用時每次進出港海事部門均進行了簽證。綜上所述,我方不接受原告所提判定合同無效的主張,請求法院判定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xx年7月14日,原告A與被告簽訂了船舶租賃合同,被告將其所有的LT3輪、LB10輪、LB23輪租給原告,約定船舶用途為貨物運輸,租期2個月,時間自20xx年7月15日到20xx年9月15日,租金15萬元。在租期內即20xx年7月31日,租賃船舶中的LB10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由搭建浮橋改為運輸砂石,擅自改變船舶用途,受到Q海事局罰款25 000元并責令改正的處罰,原告A立即與被告溝通,8月1日經被告與船舶檢驗處溝通,該船可以作為分節甲板駁用(即該船可以作為貨物運輸用),8月2日被告又向Q海事局請求船舶被放行,原告A繼續從事貨物運輸,并未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
[爭議]
當事人間的合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強制規定?所違反的規定屬于效力性強制規定,還是管理性強制規定?
[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船舶租賃合同后,在合同履行中LB10輪雖然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被海事部門處罰,但上述規定屬"管理性"強制規定并非"效力性"強制規定,經過被告與船舶檢驗部門和海事部門溝通該船可以作為分節甲板駁用(即可以貨物運輸),合同可以繼續履行,并且該合同的履行并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該合同應認定合法有效。故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
駁回原告A(反訴被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負擔。
[評析]
本案爭議船舶LB10輪在合同簽訂時船舶適航證書載明僅用于搭浮橋用,在合同履行中,Q海事局以改變用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從事貨物或者旅客運輸的船舶必須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載貨或者載客條件的強制性規定為由對其進行處罰。強制性規定是指必須依照法律適用、不能以個人意志予以變更和排除適用的規定。
以是否影響合同效力為標準,其可分為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限定為效力性強制規定。故本案爭議焦點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是效力性強制規定還是管理性強制規定。那么如何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呢?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這些規范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或者雖未如此規定,但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范后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為效力性強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僅是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違反并不會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且違反后若使合同繼續有效也并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利益的,則為管理性強制規定。
綜上,筆者認為,本案合同簽訂時爭議船舶作為運輸用途確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但這一規定是國家行政機關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設定,違反這一規定并不會導致合同無效。本案中被告及時與相關部門協調溝通,使爭議船舶用途變更為運輸船舶,使該合同能夠繼續履行,并且繼續履行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故該合同應認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