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指派單(通用3篇)
交通事故案件指派單 篇1
交通事故案件指派單
編號:
與 之間因 事宜,新民交通法援公益平臺指派 律師事務所負責處理。
在新民交通法援公益平臺的指導監督下, (以下簡稱甲方)與
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于 年 月 日就委托律師代理事項協商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師作為本案的具體承辦,為甲方提供與本案相關的法律服務。
二、乙方的義務
1.代理進行民事訴訟及調解程序;
2.盡職盡責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3.及時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項;
4.自覺接受新民交通法援公益平臺的監管。
三、甲方的義務
1.真實陳述案情,及時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全面、真實的資料;
2.積極配合乙方推進訴訟或調解程序。
四、相關費用
1.鑒定費、訴訟費等第三方收取的費用由甲方自行預交;
2.案件賠償后,肇事方(被告)賠償的律師費項目金額歸乙方,作為甲方聘請乙方的律師費。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費用。
五、甲乙各方如果違反本文書約定的承諾,守約方有權依法追究違約方的賠償責任,并將違約方納入失信名單,通過合法途徑向社會公開。
六、本文書以上各條視為甲乙雙方簽訂的委托律師代理協議,具有合同效力。除甲方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和乙方出具的《派案材料簽收單》外,各方之間不再簽署其他法律文件。
七、本文書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法院起訴。
八、本文書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強制執行或調解履行之日止。
九、本文書一式叁聯,甲方、乙方、新民交通法援公益平臺各執壹聯。
(以下無正文)
甲方: 乙方:
住址: 地址:
聯系電話: 電話:
交通事故案件指派單 篇2
上訴人(原審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
負責人:,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x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x月x日 [20__]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20__]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2、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3、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誤工事實認定及證據的采納錯誤。
被上訴人為女性已年逾65歲,并且已經身患病和等多種疾病,在原審時也未能提出具有勞動能力和相應收入的有效證明,因此原審法院采信被上訴人關于誤工情況的證據是錯誤的。
2、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因交通事故受到的醫療費損失認定錯誤。
被上訴人本身已經身患病和等多種疾病,其住院治療用藥只是部分用于治療交通事故所受傷害,且被上訴人僅提供醫療費收據而未提供結算發票和全部用藥清單等,因此原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因交通事故受到的醫療費損失達x元并判決上訴人承擔x元是錯誤的。
3、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后續治療費認定錯誤。
據悉,被上訴人因自身原因已經去世,根本不會發生x年后更換假肢等后續治療費用的情況,因此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承擔后續治療費x元是錯誤的。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存在錯誤。
原審法院根據被上訴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提供的《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保險條款》)中的第三條第(二)項單方責任免除條款,認定該保險人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不負賠償責任,而該單方責任免除條款是加重被保險人責任而排除被保險人主要權利、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被上訴人保險支公司沒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上訴人注意該條款,更沒有向上訴人給予說明,直到本案一審開庭審理時,被上訴人保險支公司當庭陳述條款時上訴人才注意到該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然而無證據表明被上訴人保險支公司對于《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二)項免責條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請上訴人注意。且被上訴人保險支公司亦未就該條款向上訴人明確說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第十九條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民法典》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被上訴人保險支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格式條款),且其中《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二)項條款,屬免除其責任條款,并且有加重上訴人責任、排除了上訴人的主要權利。據此,《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二)項違反了《民法典》第四十條的規定,應依法認定該條款無效。由于上訴人已按所承保的險種繳納了保險費,履行了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上訴人履行了承保義務,其亦應享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獲得賠償的權利。總之,被上訴人保險支公司對交通事故應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進而導致賠償責任的分配承擔錯誤、判決結果嚴重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之規定,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撤銷原審裁判后改判,改判為被上訴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給予被上訴人合理的賠償。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簽名:
2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案件指派單 篇3
交通事故傷害賠償協議書內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點,甲方因_____________,致使乙方_____________,后在_____________市中心醫院治療。
現甲、乙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經充分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支付醫療費及各種人身損害賠償費用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元整)給乙方。
二、乙方今后出現其他問題,甲方再不再承擔任何的責任。
三、甲方在付款之時起,乙方不再因此事追究甲方的任何責任。
四、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