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樣本中介版(通用3篇)
借款合同樣本中介版 篇1
貸款方:
借款方:
保證方:
借款方為進行_生產(或經營活動),向貸款方申請借款,并聘請_作為保證人,貸款方業已審查批準,經三方(或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貸款種類_。
第二條借款用途_。
第三條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_元整。
第四條借款利率借款利息為千分之_,利隨本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新規定計算。
第五條借款和還款期限
1.借款時間共________年零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貸款期限貸款時間貸款金額
第一期年月底前元
第二期年月底前元
第三期年月底前元
第六條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_。
2.還款方式_。
第七條保證條款
1.借款方用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
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品由貸款方退還給借款方。
2.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3.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4.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
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5.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6.由于經營管理不善而關閉、破產,確實無法履行合同的,在處理財產時,除了按國家規定用于人員工資和必要的維護費用時,應優先償還貸款。由于上級主管部門決定關、停、并、轉或撤銷工程建設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經向貸款方申請,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它
本合同非因《民法典》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發生,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民法典》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其它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各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報送…等有關單位(如經公證或鑒證,應送公證或鑒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貸款方:(公章)
代表人:(蓋章)
地址:
電話號碼:
借款方:(公章)
代表人:(蓋章)
地址:
銀行賬戶:
電話號碼:
保證方:(公章)
代表人:(蓋章)
地址:
銀行賬戶:
電話號碼: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借款合同樣本中介版 篇2
編號: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出借人):身份證號碼:
乙方(借款人):身份證號碼:公司地址:營業執照號注冊號:
丙方(擔保人):法定代表人:地址:電話:營業執照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支付憑證為準。
2、乙方應根據丙方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文件及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文件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3、按照約定向丙方支付擔保服務費。
4、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5、乙方的居住地、聯系方式、單位的變遷等發生變更,必須在變更后三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6、乙方服從丙方的貸后管理與風險監控。
7、自甲方實際向乙方發放貸款當日,乙方應向丙方繳納人民幣______保證金。
的違約金。
6、借款合同簽訂后,若甲方不按時、足額將借款交付給乙方,由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7、自甲方實際向乙方發放貸款當日,乙方應向丙方繳納保證金。在乙方按時付清本息后,丙方無息全額退還保證金。若乙方發生上述任何一項違約行為,則丙方有權直接從乙方所交納保證金中扣除相應違約金和滯納金,且在保證金金額不足以支付當前違約金和滯納金的情況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權利。
8、若丙方違反上述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簽章):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樣本中介版 篇3
合同編號:借字第號
借 款 合 同
出借人(債權人/抵押權人/質權人): 身份證號:_ 借款人(債務人): __ 身份證號/組織機構代碼證:保證人:河南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一、借 貸 條 款
第一條 借款金額: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民幣(大寫)元整,(小寫)¥元。
第二條 借款用途:借款人借款用于 。借款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合法使用借款,不得將借款挪作他用,保證人有權監督借款的使用。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利率為月利率 %,從出借人實際交付借款之日起計息至本金結清之日止。
第四條 還款方式:借款人 (按月、按季、一次性)付息,于借款到期日歸還本金。借款人應按下列帳戶作為還款帳戶:
戶 名:
開戶行:
帳 號:
第五條 保證人接受出借人、借款人對該借款行為進行全程咨詢與跟蹤服務,出借人、借款人均須服從保證人對整個借款過程以及借后履約的跟蹤管理,并在保證人的見證下交付借款、辦理還款結清、解除抵押等手續。辦理結清時,借款人需攜帶各期的還款憑證及履約保證金收據等,出借人須持身份證、銀行對賬單以及抵押登記部門出具的抵押登記證明文件等,否則保證人有權不予辦理。
二、擔 保 條 款
(一)保 證
第六條 保證人Ⅰ、保證人自愿以其名下所有財產(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經銷代理權或經營權等無形資產等)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向債權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其他相關費用,以及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等,保證期限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七條 在借款期間,借款人、保證人Ⅰ自愿提供其經債權人和保證人認可的有關財產或權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憑證及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相關材料等正本委托保證人保管。
第八條 債務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保證人作為第一代償人向債權人履行擔保義務。保證人在代償后,有權向債務人、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Ⅰ進行任何方式的合法追償。保證人Ⅰ和保證人就保證責任份額約定為:保證人Ⅰ承擔全部份額的保證責任。
(二)抵 押
第九條 抵押人自愿提供經抵押權人和保證人認可的抵押物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向抵押權人提供擔保。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物清單》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抵押所擔保的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抵押權人實現借款合同項下債權及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等。抵押擔保期限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后,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在保證人見證下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文件在借款全部結清之前由抵押權人或保證人保管。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權人或抵押人應在保證人見證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三)質 押
第十一條 出質人自愿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向質權人提供質押擔保,質物詳見《質物清單》。《質物清單》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質物清單》對質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質權人處分質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質權人行使質權構成任何限制。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征用等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十二條 質押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借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三條 交付和登記
13.1.本合同簽訂后,出質人應將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權人驗收無誤后應向出質人出具收押憑據,質物的保管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13.2.本合同項下質物依法需辦理質押登記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各項義務后,質權人應積極協助出質人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將相關權屬文件退還出質人,逾期應承擔本合同借款標的5%的違約金。
第十四條 質物的處分
14.1.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質權人有權將質物拍賣、變賣、兌現、提現,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按第17.4條約定的其他方式處理,或經與出質人協商將質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
(1)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的。
(2)發生第17.4條所述情形,出質人或借款人未按質權人要求補足質物價值的。
(3)質權人與出質人約定將質物兌現或提現償還到期債務。
(4)質權人依法可以處分質物的其他情形。
14.2.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屆滿日的,質權人可以在質物到期日兌現或提現,并與出質人協商,將所得價款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存入質權人指定賬戶,以擔保質權人權利的實現。
14.3.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后于債務履行期屆滿日的, 借款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30天內仍未清償債務的,質權人有權將質物提前兌現或提現,以所得價款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因提前兌現或提現產生的損失由出質人承擔。如果質物在借款人債務履行期屆滿30天內到期的,質權人應在質物到期日按第17.5條約定的方式處分質物。
14.4.處分質物的所得在償還質押擔保范圍內的全部責任后還有剩余的,質權人應將剩余部分及時退還出質人。
三、權 利 義 務
第十五條 出借人的權利與義務
15.1.出借人保證自己所出借的款項來源合法。
15.2. 在抵押登記等與借款相關的手續辦理完畢后,出借人于三個工作日內在保證人的見證下按本合同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15.3.出借人有權對借款人、保證人Ⅰ、抵押人、出質人提交的資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調查。
15.4.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或接到保證人書面風險提示時,出借人有權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1)借款人、保證人Ⅰ、抵押人、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的。
(2)借款人、保證人Ⅰ、抵押人、出質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或卷入、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的。
(3)借款人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時或未足額償還到期利息或本金的,而且預示著以后各期將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
(4)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出借人認為借款人、保證人Ⅰ、抵押人、出質人發生足以影響本合同繼續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15.5.如果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的,出借人有權要求保證人作為第一代償人履行擔保義務。
15.6.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將借款結清并且無任何違約行為的,出借人有義務在借款結清后三個工作日內配合借款人、保證人Ⅰ、抵押人、出質人及保證人辦理結清、注銷抵押登記等相關手續。
15.7.出借人配合保證人對借款人借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6.1. 借款人應根據出借人、保證人兩方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文件及資料,并保證所提供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借款人的居住地、聯系方式、工作單位等事項發生變更,必須在變更后三日內書面通知出借人及保證人。如果借款人欲轉讓其投資經營的公司股權、變更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項均須征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方可進行,否則視為無效。
16.2. 借款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違法活動或用于購買股票和其他風險投資,不得用作經濟實體的注冊資本金。
16.3. 借款人在申請借款時,應根據保證人的要求如實向保證人申報以往向第三人擔保的情況。且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前,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擔保。
16.4. 借款人應按時、足額交付借款本息。
16.5. 合同各方應在合同簽訂后及時辦理公證、登記等手續,由借款人支付所需費用。在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之前,借款人須向保證人支付相關服務費用與履約保證金。
16.6. 借款人須服從保證人的借后管理與風險監控,如違反借款合同及其簽訂的其他相關合同的約定,應向出借人、保證人支付相關罰息、催收管理費、差旅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相關費用。
16.7.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內,有權依本合同約定合法使用借款,其他各方均不得進行干涉。
第十七條 抵押人的權利和義務
17.1. 在抵押期間,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證抵押物的完好,并隨時接受抵押權人和保證人對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的檢查。
17.2. 未經抵押權人和保證人書面同意,除本合同項下所設的抵押外,抵押人不得在抵押物上設立其他任何擔保,亦不得對抵押物作出贈與、轉讓、出售、出租等行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
17.3. 抵押人應及時將可能影響抵押物價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拆遷或其他爭議事件)或行為通知抵押權人和保證人。由于抵押人的過錯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人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并應在15日內向抵押權人和保證人提供抵押權人和保證人認可的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或提前結清全部借款本息。
17.4. 抵押物發生或可能發生毀損、滅失或其他原因導致價值減少,足以影響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清償的,抵押人應及時將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和保證人并提供抵押權人和保證人認可的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或恢復抵押物價值或提前結清借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