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求購(求租)房屋保證金服務協議(通用3篇)
居間求購(求租)房屋保證金服務協議 篇1
NO:( )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號碼:
今收到甲方委托乙方(【 】求購【 】求租)房屋保證金人民幣(¥) 元(大寫 )。此款系付(【 】由乙方推薦的 省(市) 區 【 】委托乙方前往調查的 省(市) 區 )(【 】意向求購【 】意向求租)房屋的居間服務預收保證金。雙方本著平等自原、友好協商及相互信任等原則,簡要達成約定如下:
1、在甲方預交以上保證金后,在乙方居間服務下,若甲方同意求購或求租以上物業,此保證金在甲方同意的情況下可轉作以上物業方的定金,并由乙方通知物業方簽收定金或另行簽定《定金合同》。若甲方同意與以上物業方直接簽定居間成交書面合同的,此保證金可直接轉作成交價款,不足的部分由甲方補足,多余的部分由乙方退還。
2、在乙方促成該物業經紀合同關系成立時,此保證金也可按相關協議約定轉作乙方的居間服務傭金,不足部分由甲方補足,多余的部分由乙方退還。同時在乙方促成該物業經紀合同關系成立時,乙方應將甲方此前支付的信息調查或信息咨詢等服務費用抵作居間服務傭金,沖抵后不足部分由甲方補足。若乙方未促成該物業經紀合同關系成立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經紀服務傭金報酬,但乙方已按甲方委托要求提供或履行了信息調查、房屋帶看、信息咨詢服務或其他經紀居間服務等約定義務,甲方應當支付乙方信息調查、信息咨詢服務費用或居間經紀活動中已支出的必要費用(此保證金可按相關協議約定的標準抵作乙方的信息調查或咨詢服務等費用,不足部分不要求甲方補足,多余的部分無條件退還。但乙方主動放棄或乙方此前已收取信息調查或咨詢服務費用的除外。)
請甲方認真閱讀,向乙方了解清楚后簽字付款。
甲方: 乙方(簽章):
委托代理人: 收款人員(簽字):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本收據一式兩聯,送甲方一聯,乙方留存一聯)
居間求購(求租)房屋保證金服務協議 篇2
承諾方(以下簡稱甲方)
合作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體現甲方與乙方的合作誠意,確保雙方合作順利進行,達到雙贏目的,乙方特向甲方作出如下合作承諾:
1、 甲方向乙方提交人民幣元的合作保證金,作為產品質量、生產周期、交貨期限的保證金。
2、 按乙方訂單以每一萬只為基準,已在產產品交貨周期為20天,初次生產的新產品交貨周期為30天,訂單數量與交貨周期以此類推。日期計算以乙方下單日期為準。
3、 交貨的產品質量確保以交給乙方的打樣的產品質量為標準。 除不可抗力外,交貨周期每延誤一天,甲方將按本訂單貨款總值的5%賠償給乙方,延誤期超過一周的,乙方將扣除甲方所有保證金作為乙方的損失賠償。
4 產品質量如有不合格的,以一賠二的方式賠償給乙方,并從保證金中扣除,不合格率如超過20%的,乙方將扣除甲方所有保證金作為乙方的損失賠償。
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的新產品開發打樣工作。 本承諾書有效期兩年。
承諾方:
合作方:
年 月 日
居間求購(求租)房屋保證金服務協議 篇3
編號:
出質人:
營業執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注冊地址/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郵編:
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
電話: 傳真:
質權人:
負責人:
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郵編:
電話: 傳真:
為擔保本協議第一條所述“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出質人愿意向質權人開立保證金賬戶并提供存入保證金質押。經雙方友好協商,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主合同(說明:100%保證金項下開立保函選擇第2項,其它選擇第1項,在□中挑鉤)
1、□ 本合同之主合同為質權人與出質人之間簽署的編號為 的《貿易融資綜合授信協議》項下已經和將要簽署的開立保函單項協議,以及修訂或補充,其中約定其屬于本合同項下之主合同。
2、□ 出質人向質權人提交的編號為 的《開立保函申請書暨承諾書》項下開立保函業務。
第二條 主債權
主合同項下發生的債權構成本協議之主主權,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正費用、執行費用等)、因出質人(反擔保情形下,下同)違約而給質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
第三條 保證金與具體授信業務之間的特定化
在辦理本協議第一條所述主合同項下具體授信業務時,出質人須在相應的保函業務申請書中就每筆保證金所擔保的具體主合同及主債權、保證金金額以及交付方式等具體事項予以明確約定,以使特定保證金與所對應擔保的具體主合同和主債權特定化。
無論本合同如何約定,出質人在此確認,出質人保函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均全部質押給質權人。
第四條 保證金賬戶
1、 出質人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及質權人有關開立保證金賬戶的業務規定在質權人處開立保證金賬戶。
2、 質權人對出質人所開立的保證金賬戶信息保密。質權人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關于出質人保證金賬戶的任何信息或資料,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第五條 保證金的交付
1、 出質人應按照雙方約定時間、金額等向保證金賬戶中交付保證金。
2、 因包括但不限于保函進行修改而增大質權人所承擔的責任時,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增加保證金或提供質權人接受的其他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有權拒絕辦理相關業務。
3、 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在主債權被清償前,出質人不得支取或要求返還已交付的保證金。
第六條 保證金價值減少的處理
由于匯率變化或其他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原因造成保證金價值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切出質人有義務就價值減少部分相應增加保證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
第七條 保證金利息
質權效力及于保證金所生利息,質權人有權占有保證金所生利息,用于清償主債權。
第八條 擔保責任的發生
如果出質人在任何正常還款日、履約日或提前還款日、履約日未按照約定向質權人清償,質權人有權按照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的約定行使質權。
第九條 質權的實現
在擔保責任發生后,質權人有權以保證金優先清償質權人主合同項下發生的費用,剩余部分用于清償主債權,也可以將保證金直接用于對外支付。
主債權在本合同之外同時存在其他物的擔保或保證的,不影響質權人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及其行使,出質人不得以此抗辯質權人。
第十條 保證金返還
1、在下列情形下,質權人可返還保證金:
(1)出質人已清償該筆保證金所對應擔保的特定主債權;
(2)出質人就該筆保證金所對應擔保的特定主債權提供為質權人接受的其他擔保,一次替代保證金質押;
(3)該筆保證金在質權實現后,尚有剩余。
2、質權人向出質人返還保證金時,應按出質人確定的退款路徑予以退回;出質人對退款路徑未作要求的,質權人應按其存入保證金原路徑的退回;按上述辦法無法退回的,保證金由質權人代為保管。
3、質權人向出質人返還某筆業務項下保證金時,出質人如要求將該筆保證金轉存為其他業務項下的保證金的,如質權人同意接受,質權人可直接將該筆資金作為出質人所確認業務的保證金,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賬戶內。質權人認為留存保證金不足的,可要求出質人補足,質權人認為留存保證金足以擔保出質人所申請業務的,余額部分可按本條第2款規定返還。
第十一條 棄權與豁免
質權人如未行使本協議項下部分權利,或未要求出質人履行部分義務,并不構成質權人對該項權利或義務的放棄或豁免,亦不構成質權人對本協議中其他權利的放棄或對出質人其他義務的豁免。
質權人對出質人的任何寬容、展期或者延緩行使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均不影響質權人根據本協議及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任何權利,亦不得視為質權人對上述權利的放棄。
第十二條 法律適用和訴訟管轄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雙方同意采用與主合同之約定相同的爭議解決方式。
在爭議解決期間,若該爭議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履行,則該其他條款應繼續履行。
第十三條 費用
除依法另行確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因本協議定利訂立、履行及爭議解決發生的費用(包括律師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第十四條 協議生效與質權設立
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質權于保證金交付質權人時設立。
本協議一式 份,其中出質人、質權人和 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出質人: 質權人: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 授權簽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點: 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