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匯編(通用4篇)
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匯編 篇1
甲方(單位):
社會信用統一代碼: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郵箱: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
郵箱:
乙方因個人原因自愿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關系;且甲方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就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議定如下事項:
1、乙方自年月日開始在甲方處在(工作地點)從事崗位工作,年月日雙方簽署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甲方為乙方依法繳納了社會保險,經雙方對賬核算,甲方還需要向乙方支付截止到年月日剩余的元工資,該部分工資于年月日前支付到乙方的.工資卡即可。
3、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元,于年月日前支付到乙方的工資卡即可。
4、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已經為其預交的社會保險費元,乙方需要在年月日前支付到甲方指定賬戶,否則甲方有權直接從乙方的工資、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中扣除,不足部分還可以向甲方另行主張。
5、本協議生效后,雙方除了保密義務、競業禁止約定以及上述已經說明的權利、義務外,已經不存在有關勞動關系的任何權利義務糾紛(包含但不限于工資、工傷、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等)。
6、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此協議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雙方按協議各自應履行的義務要在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內主動履行完畢,否則要承擔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責任,以后雙方均不得向對方提出任何有關與原勞動合同關系的要求。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匯編 篇2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 年______ 月 ______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如下:
1.自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 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元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備用金人民幣元,甲方將于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元
3.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至年月日止。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6.乙方自愿放棄其它所有訴求。
自甲,乙雙方簽字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______
時間:______
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匯編 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于20xx年5月5日至5月15日舉辦了講解員培訓班,經石門縣旅游局、夾山管理處共同考核、評定,乙方未能通過考核,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約定相關事項如下:
一、勞動補償:
1、補償工資一個月;
2、補償違約金一千元;
3、補足用工之日至20xx年5月的個人養老保險。
二、在為乙方接轉社會養老保險時,如因乙方個人原因導致接轉不能到位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概不負責;
四、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勞動關系終止。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匯編 篇4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師x處理事宜,F甲方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雙方通過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雙方一致同意解除。
2、 本協議簽訂生效時,乙方退還甲方繳納的律師費。(注:乙方實際收取律師費計人民幣 )。同時,本協議也作為收據使用,甲方不另外出具收據。
3、 乙方辦理案件所需的調查復印查檔差旅及其他開支計人民幣由甲方承擔。(注:甲方已經交納)
4、 本協議簽訂生效時,乙方即終止代理關系,甲方委托的一切代理事務自行負責,與乙方無關;乙方不得再繼續代理甲方事務,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將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責任。
5、本協議生效時,乙方應將甲方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的 份除外)返還乙方(注:乙方已經返還)。
6、乙方仍對甲方所委托事務有保密義務,該義務不因甲乙雙方代理關系終止而終止。
7、 雙方的其他事宜自行負責,如有損失各自承擔,并不爭議。
8、 本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律師事務所
年 月 日
拓展閱讀
除委托合同的注意事項
1、解除合同應該明示通知對方
當事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應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該通知自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生效。合同當事人的一方有數人的,該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作出。同時,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后不可撤銷。
2、委托合同解除的效力
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為數人的情況下,數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人?這應區分不同情況判斷:若委托事務依其性質是不可分割的,那么部分人的解除對其他人也應有效。在委托事務可分割執行的場合,各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行為獨立地發生效力,其他當事人之間的委托關系繼續存在,不受影響。
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權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權是否可由雙方當事人通過特別約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雖無明文規定,通常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
出發,對此應做肯定的回答。不 過當事人依據《合同法》第95條到第102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權利仍然存在。此外,若在委托事務的處理過程中發生當初未曾料到的情事變更,使得對任意解除 權的限制或排除條款顯失公平的,這樣的約定是可撤銷的。在委托事務已經處理完畢的情況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解除權。
4、委托合同解除不當的賠償責任
當事人一方在不利于另一方當事人的情形下終止委托合同時,應對因此而給雙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解除委托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 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是指不可歸責于解除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事由。即只要解除合同一方對合同的解除沒有過 錯,那么他就不對對方當事人的損失負責,而無論合同的解除是否應歸咎于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或外在的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