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賠償協議(精選5篇)
勞動賠償協議 篇1
用人單位:_____
勞動者:姓名:_____ ,身份證號:_____,電話: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工傷保險條例》、《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工傷保險條例〉和〈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知等法律法規規定,共同遵守和履行勞動者殘疾補償協議。
第一條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時左右,_____在__________ ,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時發生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經Xi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人事故屬于工傷事故。
第二條 經雙方充分協商,勞動者同意放棄申請工傷殘疾評估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給予相應的一次性補償。
第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充分協商后,勞動者同意由用人單位給予下列工傷待遇:
(1)醫療費用及后續治療費用為:__________ ;
(2)誤工費(含醫療期及出院后康復期)為:__________ ;
(3)其他費用(包括住院伙食、護理、一次性殘疾、一次性殘疾醫療、一次性殘疾就業等)為:_______________ ;
(4)上述費用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
前款約定`甲方應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日內向勞動者全額支付賠償金,不得拖延;勞動者本人應當領取賠償金,不得委托他人代為領取。委托他人的,應當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勞動賠償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 )于 年 月 日在 工傷發生后,經住院治療已出院。經雙方友好協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達成以下賠償協議:
1.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工傷醫療補貼、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殘疾就業補貼、后續醫療費、醫療費等費用 元整,協議簽訂之日起 天內 。
2.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甲乙雙方終止相關賠償問題的一切權利義務。乙方不得向甲方單獨主張任何權利,甲方不再承擔任何義務。雙方無爭議,一方放棄追究對方的一切法律責任。同時,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自愿放棄解除勞動關系和賠償事項的仲裁和訴訟權利。
3.本協議為一次性終止處理協議。雙方應以此為斷,充分認真履行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糾纏。乙方未來發生的'一切(包括身體問題等)均與甲方無關。本協議的內容由甲乙雙方閱讀并理解,甲乙雙方對本協議的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時間:
乙方:
時間:
勞動賠償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是甲方的員工 年 月 工作期間發生受傷事故后__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__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 等級殘疾。本協議由乙方和甲方就賠償傷害達成協議,本協會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制定:
一、 甲方已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障,社會保障基金支付乙方醫療費用和一次性殘疾補貼。此外,甲方在乙方受傷休息期間每月支付工資。
二、 甲乙雙方現達成協議,乙方繼續在甲方工作。甲方應提前向乙方支付乙方應得的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乙方不得要求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甲方應協商支付人民幣 元[大寫 ]對乙方(本款包括《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所有工傷待遇項目:一次性殘疾補貼差額、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一次性工傷補貼、停工期間)乙方收到本款后,不得向甲方追索其他費用。否則,影響甲方生產經營,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賠償。
三、 乙方收取上述補償時,必須出具收款憑證。
四、 本協議由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是雙方的.真實意圖,任何一方不受脅迫。
五、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調解協議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經調解人簽字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
六、 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解除工傷保險關系,乙方不得就工傷事故提出一切法律程序。
七、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勞動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代表簽名:
年 月 日
勞動賠償協議 篇4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 ,職務:
乙方:__,男,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 ,身份證地址:
20xx年 5月 25日,乙方在工作中發生工傷事故,左手小指受傷。事故發生后,甲方立即對乙方采取了積極的醫療救助措施,并承擔了乙方在醫療期間發生的所有醫療、護理等相關費用。乙方工傷醫療期滿后,勞動能力鑒定部門依法認定為分級殘疾。(附評估報告)
鑒于乙方主動要求終止與甲方的勞動合同關系。因此,甲方也尊重其意愿,同意終止與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雙方自20日起達成協議xx年 8月 從1日起終止勞動合同關系。雙方現就乙方工傷殘疾賠償達成以下協議,并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因公傷應享受的工傷待遇如下: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和殘疾就業補助工傷待遇 19,400.00元。
2.一次性傷殘補助6,984.00元。
合計:26,384.00元(大寫:二萬六千三百撿四元整)。
第二條: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26、384.00元,雙方權利義務終止。乙方收到上述款項后,應出具收款憑證,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支付。
第三條:本協議簽訂后,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賠其他工傷待遇,也不得索賠與勞動關系有關的其他權利。雙方之間沒有其他糾紛。
第四條:本協議自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甲方應向有關部門備案一份。
用人單位(甲方): (蓋章) 工人(乙方): (簽字)
代表: (簽字)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賠償協議 篇5
一、工作了一年一直都沒簽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工作人年用人單位還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簽合同,用人單位不補簽的,可以要求支付二倍工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包括什么內容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一般具有以下條款:
(一)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即勞動合同從哪一天開始到哪一天結束。我國的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二)是工作內容。即所從事的工作和工作崗位。
(三)是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這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涵蓋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福利等。
(四)是勞動報酬。應寫明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和支付項目、計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是社會保險。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參加的社會保險項目。
(六)是勞動紀律。
(七)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訂立,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不發生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八)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只能包含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其他約定均屬無效約定。
(九)勞動合同解除后雙方的附加義務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對勞動者的保護的有利憑證,如果勞動合同未能夠簽訂,也不妨礙勞動事實的存在,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樣能夠得到維護。
三、簽訂保密合同容易出什么問題
1.全面、恰當、準確地界定技術秘密的范圍。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技術秘密是商業秘密的一種,有特有的構成要件,其構成要件具有特有的含義。因此,企業在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時,首先要正確界定技術秘密的范圍。技術秘密范圍的確定就是根據其構成來認定。同時符合其法律構成要件的屬于技術秘密,缺少任何一個要件,均不構成技術秘密。如企業將本行業公知的技術作為技術秘密的范圍,或者將沒有任何商業價值的技術作為技術秘密的范圍等。上述兩種情況因不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及“具有商業價值”的構成要件,不構成技術秘密。或者說,即使簽訂了技術秘密保密合同,也不受法律的保護。
因此,企業簽訂技術秘密保密合同時根據技術秘密的構成要件正確界定商業秘密的范圍是前提條件。同時,也是為了防止出現爭議或者糾紛時得到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
2.正確界定技術秘密保密合同的性質。
從現行法律規定看,保護技術秘密是各個部門法的共同任務。如勞動法上的保護和民法上的保護。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由此,對技術秘密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中,作為勞動合同的條款。此外,也可以在約定合同之外,另行簽訂技術秘密保密合同,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不論是作為條款,還是作為補充,其法律性質均為勞動合同性質。而勞動合同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爭議發生時法律規定了特有的救濟途徑,即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此可以參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四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
公司能隨意變更員工工作崗位嗎
《勞動法》第十七條是關于勞動合同變更的規定,即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且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勞動部的這一規定,變更工作崗位應被視為勞動合同的變更,應按照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此,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如要變更員工的勞動合同,應事先與員工協商,征得員工的同意后才能變更。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三十一條是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的規定。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勞動合同,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若不能達成協議,用人單位則應按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則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勞動者應當服從。當然,如果勞動者不愿接受用人單位的工作崗位調整,應當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工作一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處理?勞動者遇到公司沒有跟自己簽訂合同的時候,必須要通過法律手段來進行處理,盡量幫助自己去維權。公司工作一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要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