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格式(通用4篇)
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格式 篇1
甲方: 身份證編號:
乙方: 身份證編號:
為壯大林業經濟,搞好林業綜合開發,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位于 蘇木(鄉、鎮、國營林場、國營農牧場)林地承包經營權及林木資產轉讓事項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座落地點、林地面積、及四至
甲方自愿將屬甲方所有的科右前旗林證字( )第 號《林權證》內所登記 蘇木( 鄉、鎮、辦事處、國營林場、國營農牧場 ) 嘎查(村、林班、隊) (小地名、小班) 畝林地使用權及地上林木資產轉給乙方。
轉讓林木、林地的四至為:
東至 , 南至
西至 , 北至
二、轉讓期限
轉讓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林地使用權、林木資產轉讓費的確認與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將屬甲方所有的在本合同第一條中所標明林地承包經營權及此林地地上林木資產一次性轉讓給乙方,總轉讓費為 元。
2.乙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付清總轉讓費。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按時收取總轉讓費;
2、承包期間,甲方應協助乙方處理周邊關系;
3、甲方負責協助乙方辦理林地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的登記;
4、轉讓期限內,甲方不得將本合同第一條中所標明林地使用權及此林地地上林木資產向第三方作任何處置,如轉包、轉租、抵押、作價入股等;
5、甲方必須確保乙方在承包經營期限內享有持續、有效的承包經營權;
6、甲方自本合同書簽字之日起至乙方領取林權證之日止全權委托乙方辦理注銷甲方所有與此合同書相關林權證。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承包期間,乙方享有經營自主權,獨立享有和承擔承包期間形成的債權、債務和經營風險;
2、承包期間,乙方有權依法采伐林木;
3、承包期間,如國家建設需征用土地,就林木及地上附屬資產所獲得的補償款歸乙方所有;
4、承包期間,乙方應守法經營,嚴格按約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的林地,不得擅自改變林地的用途;
5、承包期間,乙方有權將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及林地使用權依法轉包、轉租、轉讓、拍賣、抵押、作價入股或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等;
6、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約定的標準交付林地及林木等資產;
7、乙方有權依法在林區內進行生產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并對所建設施享有所有權;
8、乙方自本合同書簽字之日起至乙方領取林權證之日止全權代理甲方辦理注銷甲方所有與此合同書相關林權證。
六、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須提前 個月內通知另一方;
2、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與發包方終止承包協議;
3、因不可抗力,國家征地及其他有關政策調整,導致乙方難以繼續經營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且雙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期滿,本合同終止,乙方有權處置承包土地上的林木及相關生產經營設施等資產,或要求甲方按當時的評估價收購;
七、違約責任
1、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總轉讓費。每逾期一天,按應付未付部分的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逾期累計超過20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承包期間,乙方不得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否則甲方有權無償解除合同,同時乙方應付甲方總轉讓費的10%違約金。承包期間,乙方如非法改變林地用途,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有權在發現當日起任何時間內指定乙方限期恢復林地用途。如未在限期內恢復清理林木林地,林地所有權權利人將無償收回乙方所承包林地,同時此林地地上林木歸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所有。
3、承包期間,因甲方或發包方的原因使乙方無法繼續行使林地承包經營權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總承包金的2倍賠償損失;
4、承包期間,因甲方或發包方原因致使乙方林木及相關生產經營設施等資產受損失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5、甲、乙雙方有違反合同其他約定的,違約方支付守約方違約金人民幣 元。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產生的補充協議與該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林地所有權權利人、科右前旗林業局各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嘎查(村、國營林場、國營農牧場) 意見:
負責人簽字(蓋章): (公章)
年 月 日
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格式 篇2
甲方(轉讓方):
乙方(承包方):
丙方(承包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土地法》、《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平等協商,雙方簽訂林業用地承包轉讓合同如下:
1、甲方自愿將坐落在林東鎮新井村朝陽莊自然村 林地共計50畝有償轉讓給乙方和丙方。
2、此林地的四至為:南至: 北至:
3、乙方與丙方負責對該林地進行植樹,甲方負責提供相應數量的楊樹苗。
4、轉讓價格為(大寫人民幣)貳萬元¥200.00元,一次性給付,以甲方出具的收據為準。
5、甲方負責與村方協調辦理林權證及林地的年限為70年,林業權屬證應辦在乙方或丙方名下,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與丙方共同擔負。
6、如果此林地在20_年至20_年開發,甲方應按此
7、丙方與乙方共同承包此地塊與甲方產生的承包費用為各自承擔一半,分別是:乙方向甲方支付(大寫人民幣)壹萬,¥10000.00元整,丙方向甲方支付(大寫人民幣)壹萬元,¥10000.00元整,此林地是屬乙方與丙方共同所有。
8、乙方與丙方共同經營、管理、投入,所得的收益及投入為各按總投入和收益的50%經行分配。
9、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協商后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如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由三方共同協商解決,確實解決不成由巴林左旗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1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持一份,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此合同三方簽字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合同簽訂地:
合同簽訂時間:
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格式 篇3
甲方:
乙方:
鑒于,甲、乙雙方共同確認:
1、甲方與發包方簽署了《廈門市山地承包合同》(下稱“山地承包合同”),并已經依法取得廈門 的林權及相關權益;
2、乙方有意完全受讓甲方上述林權及相關權益,用于經營國家法律準許的.茶葉生產基地項目。
本著誠實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林權及相關權益的概括轉讓事宜,甲、乙雙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轉讓標的
即甲方基于山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山地部分山林地的林權及全部相關權益,具體包括:
1、甲方承包廈門 所取得的全部林權,承包期限 ;
2、甲方承包上述山林地所取得的地上物所有權,地上物包括但不限于 等;
3、甲方的全部先期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水電設施、道路設施、固定設備、土地肥力投入等。
二、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乙方充分認可甲方對上述山林地的大量前期投入,并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轉讓價款:
1、乙方就地上物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款 萬元人民幣,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內付清;
2、林權轉讓款分期支付,具體支付安排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按每年每畝 元支付,并于每年 月 日前按年支付。
三、上述山林地的用途
1、僅限于用作茶葉生產基地項目。
2、乙方有權以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上述山林地,有關手續由乙方自行辦理,甲方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3、乙方就上述山林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盈虧與甲方無關。
四、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對上述山林地享有充分的管理權和使用權,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對上述山林地的合法利用。
2、乙方應依法經營,不得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國家政策法規。
3、因項目開發需要,須在承包區域內征用建設用地時,乙方負責辦理相關手續并負擔全部費用,本合同第二條第2款所指轉讓價款作相應調整。
4、乙方在項目開發過程中或經營項目時需要雇傭臨時工或者招錄工人,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雇傭發包方的村民。
5、上述山林地全部或部分被政府征收或征用的,發生的補償賠償款項除土地賠償款歸發包方所有外,地上物及包干等所有其他補償\賠償款項均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且本合同第二條第2款所指轉讓價款作相應調整。
6、甲方承諾: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甲方無權單方解除本合同或者單方收回林權或有關權益。
五、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付款的,應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2、甲方非法干涉乙方自主經營的,應賠償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六、未盡事宜與爭端解決條款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友好協商簽署補充協議。
2、因本合同的效力與履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執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格式 篇4
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意向協議:
1、林地位置: 鎮 村第 村民小組( 村),小地名 ,林權宗地號① ,面積 畝,林權宗地號② ,面積 畝。
2、轉讓期限:三十年,起始時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后林地承包經營權交回給甲方;
3、轉讓金額:每畝每年轉讓金額為人民幣 元,三十年的轉讓價款一次性付清;
4、其他約定:
、.甲方須保證其林地經營權為本人所有,與他人無糾紛,且不是生態公益林或珠防林,可以進行造林和砍伐;
、.所轉讓的林地承包經營權面積計算以林權證登記的面積為準;
③.簽訂本意向協議后,乙方付給甲方定金人民幣 仟元,待辦理好林權證后雙方再簽訂正式合同,簽訂正式合同時,定金計入轉讓價款;
④.簽訂本意向協議后,由乙方負責協調林業部門辦理該林地的林權證,甲方須全力配合乙方,在辦理林權證時,林權證上須載明雙方經營權轉讓的事實;
5、違約責任:簽訂本協議后至簽訂正式協議之時,若甲方違約,不再將該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或將該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他人,除退還定金外,另處以定金的五倍的處罰給乙方;若乙方違約,不再受讓甲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則甲方不再退還乙方定金,且乙方須協調林業部門清除林權證上的經營權轉讓記錄;
6、免責條款:本協議簽訂后,若甲方的林地無法辦理林權證或為生態公益林、珠防林范圍以及與周邊林地存在糾紛,乙方可以不受讓該林地承包經營權,甲方須無條件退還定金。
7、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并給付定金之日起生效,雙方簽訂正式協議后,本協議自動失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