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供電協議(通用3篇)
臨時供電協議 篇1
供電方:供電有限公司城北供電所
用電方:
因用電方原因,需臨時搭線用電,為明確供用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電力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用電方臨時搭線用電地址
用電方臨時搭線用電地點:
供電方向用電方供電變壓器臺區為:
二、臨時用電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時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時止;
三、用電性質:,執行電價為:元/度;
四、用電方用電負荷:;電能表計為:
五、電費結算方式:電費按臨時安裝的電能表電量乘以協議規定電價進行結算,如屬無表臨時用電,則按下列辦法之一結算電費:
1實際使用電表計量的電量×協議規定電價;
2、用電方用電功率(kW)×實際使用小時數×協議規定電價;
3、臨時建筑樓面澆注:結算電費=樓面面積×度/平方米(單位面積用電量)×協議規定電價;
六、用電方用電前須向供電方預交電費元,用電結束時多退少補;
七、產權分界點
產權分界點為用電方臨時搭線與供電方低壓線路臨時搭接點處,搭接點至用電方電力線路及設施屬用電方資產;搭接點以上至變壓器線路及設施屬供電方資產。
供電方(簽章):_________用電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臨時供電協議 篇2
本合約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市訂立,訂立合約雙方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力公司(以下簡稱“供方”)
總辦事處設于_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用方”)
總辦事處設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
雙方經過慎重考慮后,確認為了相互的利益,同意由________電力系統向澳門供電。
茲訂立合約如后,雙方必須并同遵守履行其責任。
第一條 總則
第一款 本合約經______省及澳門地區有關當局核準并由雙方正式簽約之日起生效,合約總期限為貳拾貳年,即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此合同可在到期后續訂,為此,用電方最晚應在到期日前半年向供方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續訂。否則,供方不保證到期日后的連續供電。考慮在此期限內有不可預計的各種變化情況。因此,若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約的有關條款時,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修改后生效。
第二款 “供方”對“用方”所采用之“供電價目表”為本合約的一部分,為附件一。
雙方商定附件一所指的價目表(一)及價目表(二)將適用于“用方”的供電量及月最高功率,其確定辦法(略)。
第三款 《供電運行細則》為本合約的一部分,為附件二。
第四款 如本合約的條文與附件一、附件二的內容有不符或矛盾時,應按下列次序為取舍之準則:
(1)本合約。
(2)附件一(略)。
(3)附件二(略)。
第二條 供電
第一款 “供方”同意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向“用方”供電。雙方應遵守合約所訂明之供電價格、供電條件等規定。
________年至________年“供方”供應“用方”逐年的“基本限額功率”及“超限額功率”的最高值均受下列數值限制(略)。
第二款 每年10月31日前,“用戶”將交給“供方”次年分月預計最高功率值,該條最高功率值不應超過上表所列的規定值。但“用方”提出的該年最高功率值超過第一款表列的規定值時,須與“供方”協商確定。
一年內每月實際取得“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不應低于上一年同月實際取用的“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案(KVA)值的______%。計算由“用方”向“供方”支付價目表(一)的功率費時,“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亦按不低于上一年同月實際取用的“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值的百分之______為限制。若“供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須對“用方”提出臨時減少功率,則該月的實際取用最高功率值,可按該月的表計實測記錄數值計收價目表(一)中的功率費。
第三款 上述電力“供方”以______萬伏______赫茲頻率供應“用方”。
在第一階段“供方”將由____萬伏變電站的______萬伏母線,以兩回______萬伏線路接至澳門北面變電站供電。該系統根據將來供電負荷增長的需要 得予以擴充。
第四款 供電質量標準及供電運行管理制度均應符合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之規定。
第三條 供電價目
第一款 供電價目以港元計算,“用方”應按月以港元向“供方”支付電費。
第二款 雙方同意按第一條第二款附件一供電價目表及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計算和支付電費。
第四條 供電工程建設及運行維護
第一款 在合約有效期內為滿足對用方的供電,在______電力系統內的有關電力工程建設,其設備及全部建設費均由供方負責。
第二款 由______市二十二萬伏變電站至澳門北面變電站的輸電線路的建設,在______市境內的建設費用由供方負責,在澳門境內的線路及全部變電設備的建設費用由用方負責。
第三款 ______市至澳門北面變電站的輸變電設備的運行維護工作:________市境內的設備由供方負責;澳門境內的設備由用方負責。上述所指者按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執行。
第五條 供電之計量及發單結付
第一款 全部收費及校核儀表,均安裝于________市變電站的________萬伏線路出線端。
供電計量儀表由下列兩組儀表所組成:
(1)一級稱為收費用儀表,由供方供給,并屬供方所有。用方所耗用電量及月最高功率值,將由此組儀表記錄,并據此發單收費。
(2)另一組稱為校核用儀表,由供方供給,并屬供方所有。
以上儀表的校驗由供方負責,用方派人參加共同核定后,共同加封。
第二款 上述第一款所指的兩組計量儀表的組成及特點見附件二。
第三款 當任何收費電度表或收費最高功率(千伏安或千瓦)指示器停止記錄或被發現該月的計量記錄不正確,則應以校核儀表之計量記錄數作為收費之根據,直至缺陷校正后才恢復使用。若因電流或電壓回路故障或其他原因使全部收費儀表及校核儀表均同時不正確記錄時,則雙方可參照裝于珠海變電站內的其他儀表及裝于澳門北面變電站之線路儀表進行推算后,協商確定收費所依據的數值。
第四款 若用方或供方對任何收費電度表或最高功率指示器的準確度有懷疑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派人員對該儀表進行校驗。當儀表的準確度超出±______%的極限時,即認為不準確,而用校核儀表之計量數作為收費根據。計量儀表之運行管理按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的規定進行。
第五款
(1)供方于每月最后一天的上午抄錄上述全部電表之讀數同時將最高功率(千伏安及千瓦)指示器之讀數攝影兩份,對方各執一份存案,抄讀表后,立即將指示器指針撥回零位。
(2)抄讀表時用方應派代表在場,并將抄讀表之數值簽字確認。
第六款 雙方將按本條之規定,由供方按月向用方發出收費收單,用方應在收到收費帳單后的______天內,將應付之電費撥入廣東省電力公司指定的專用帳戶內。
第七款 若由于任何原因,帳單上之帳目有差錯,則該帳目須經雙方同意而修改。
第六條 電力供應的中止或減少
第一款 供方應盡量保證對用方供電的可靠性。萬一供方電力系統發生故障而造成供電中斷時,供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并盡速恢復供電,并按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二款 當供方或用方電力系統需進行預定的設備停電檢修時,雙方將根據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之規定取得協商和作必要之安排后,按技術上需要的最短時間范圍內暫時停止或減少電力供應。
第三款 供方無需向用方負責第一款、第二款因電力供應中止或減少而導致之損失。
第七條 免除對引起損失、毀壞或不便之責任
第一款 若任何一方因無法抗拒之外力而受阻或推遲履行本合同中任何一條之責任時,受阻或推遲履行合約的一方對另一方遭受的損失不負賠償之責任。并且合約將在該段時間暫停。在引起受阻或推遲之原因停止后,合約應重新充分生效;若此種推遲超過十二個月,則任何一方可以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此合約,隨后此合約便告終止。
第二款 上款所述的無法抗拒之外力,是指超出供方或用方的能力所能控制的災禍或其他任何偶然事件。
第八條 補償貿易方式的預付款項
第一款 用方同意因取用電力而向供方提供二億港幣的無息預付款項,作為______省電力系統向澳門供電的電力工程建設費用,合約正式簽訂后,用方應按下列年份及日期向供方支付。
本合約正式簽訂后一個月以內
______________萬港元
________年____月 ______________萬港元
________年____月 ______________萬港元
________年____月 ______________萬港元
________年____月 ______________萬港元
第二款 供方對用方所預付之無息款項以補償貿易的方式,從________年____月份開始,分________年,每年____萬元,分十二個月,在每月之電費結算中支付償還。
第三款 即使遇供電中斷的情況,本條第一、第二款仍繼續生效,并以港幣支付結算。
第九條 文件的遞送
第一款 任何一方給予對方之通知及發給對方之帳單,以下述方式遞送為合格。給予供方之通知,須書寫供方之名稱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郵資之掛號件郵寄往供方在______市之注冊地址;給予用方之通知或帳單,須書寫用方之名稱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郵資之掛號件郵寄往用方的澳門之注冊地址。
第十條 解決爭執
第一款 凡有關執行本合約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第二款 倘雙方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獲得圓滿解決時,可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適用中國法律解決爭端。
第十一條 文字
第一款 本合約之中文本、葡文本及英文本,于本合約之訂立及解釋有相等之確實性及有效性。
第二款 供方與用方相互間之書信及技術性文件的來往,可使用中文或葡文,并附有英文譯本。
第十二條 合約正副本
第一款 本合約的中、葡、英文本各有正本二份,副本____份。供方和用方各執中、葡、英文本正本合約各一份,副本____份。
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供方:中國______________省電力公司(蓋章)
用方:______________市電力有限公司(蓋章)
附件一 供電價目表(略)
附件二 供電運行細則(略)
臨時供電協議 篇3
供電方 用電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不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忡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
2.用電性質
(1.)行業分類:______________
(2)用電分類:______________
(3)生產班次:______________
3.用電容量
供電方認定用電方用電設備總容量為千瓦(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表)。
二、供電方式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赫茲、220/3既伏電壓的電源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方式采用:______________
(1)供電方從線路公用變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______千瓦。
(2)用電方對供電可靠性有較高要求時,備用電源采用:
a.供電方從線路公用變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______千瓦。
b.由用電方自備電源。自備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UPS)容量為__________千瓦。
3.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如用電方用電功率團數達不到0.85以上,或用電方諧波注入量、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超過國家標準時,供電方無義務保證其電能質量。用電方應負責采取措施治理,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根據用電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產權屬供電方。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為安培,無功電能表為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用于計量用電量。
(2)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為安培,無功電能表為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用于計量用電量。
2.用電方未按電價分類裝表計量時,供電方對難以裝表計量的用電量,約定按每月千瓦時計算,或按每月總用電量的%計算。隨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電方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按照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定期向用電方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用電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時,按國家規定加裝無功電能計量裝置,實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功率團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
(3)按國家規定,供電方對用電方執行(分時電價)。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并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支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為:
a.用電方每月日定期交付。
b.供電方委托銀行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額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元。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六、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處,屬于.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局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通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七、約定事項
1.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并配合檢查。
2.在用電方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3.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由用電方負責保護其完好和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處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4.用電方的自備發電機組要保證與電網閉鎖。經供電方檢查認定的接線方式不得自行變動。用電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電源。否則,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6項處理。
八、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資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雙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屬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供電方、用電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合同時,按《供電營一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4.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為本合伺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______________(蓋章)用電方:______________(蓋章)
簽約人:______________(簽名蓋章)簽約人:______________(簽名蓋章)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