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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合伙所合伙協議

發布時間:2024-02-05

律師事務所合伙所合伙協議(精選15篇)

律師事務所合伙所合伙協議 篇1

  律師事務所合伙所合伙協議(樣式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事務所名稱為: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

  第二條?住所

  事務所總部設在:

  事務所可以在其他國家和中國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務?宗旨

  事務所的宗旨為:謁誠為委托人提供優質、_____的法律服務,并努力使之成為世界第一流的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性質

  事務所為個人合伙制。

  第五條?合伙人

  事務所合伙人分為無限責任合伙人和有限責任合伙人(以下“合伙人”稱謂含有限責任合伙人和無限責任合伙人)。

  無限責任合伙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并對其投資形成的事務所財產共同所有。

  有限責任合伙人按合伙人會議的決定對事務所出資,對外僅按其出資份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六條?事務所接受司法_____和律師協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入伙、退伙

  第七條?入伙

  承認并愿遵守事務所合伙協議及合伙人會議決議者均可申請入伙。

  申請入伙者應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兩名無限責任合伙人書面推薦,經合伙人有效表決后通過,其享受合伙人資格的起始日期,由合伙人會議決定。

  第八條?退伙

  1、合伙人有權退伙,退伙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2、無限責任合伙人無故不參加事務所合伙人大會三次以上者,視為自動放棄合伙資格;

  3、合伙人因違反國家法律、律師職業道德、事務所有關規章制度、合伙人會議決議、玩忽職守給事務所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的,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可中止或免除其合伙人資格,該合伙人對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應進行賠償;

  4、合伙人退伙后,應根據退伙時事務所財產狀況進行結算并于退伙后12個月內分割其合伙財產,包括該合伙人的投資及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無限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對于其在合伙期間事務所的全部債務負連帶責任;

  5、合伙人退伙后應保守事務所的商業秘密,不得帶走合伙期間本事務所的客戶資料。違反前述規定者應對事務所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三章?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無限責任合伙人享有如下權利:

  1.在合伙人會議上享有平等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提議修改本協議及事務所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

  4.監督事務所的業務活動、財務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務所中因其投資所形成的財產權利;

  6.參與事務所的盈利分配;

  7.按事務所規定享受事務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務所工作滿15年及年齡滿65歲的合伙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條?無限責任合伙人的義務;

  1.依據合伙人會議的決定及確認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并執行事務所合伙人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出席合伙人大會;

  4.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忠實履行事務所內職務,做好律師業務。不得利用在事務所的地位和職務為個人謀取私利。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沖突的事務或事業。合伙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合伙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_____);

  5.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6.共擔風險,對合伙的債務,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7.對于其他合伙人因工作失誤而對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對造成損失有過錯的合伙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伙人會議決定,承擔也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8.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合伙人個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十一條?有限責任合伙人的權利;

  1.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參加或列席合伙人大會;

  2.提議修改事務所合伙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對事務所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4.享有事務所中與其出資份額相應的財產權利;

  5.按照合伙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分配收益;

  6.按事務所的規定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有限責任合伙人的義務;

  1.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并執行事務所合伙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沖突的事務或事業;有限責任合伙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有限責任合伙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_____);

  4.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5.按有限責任合伙人的出資份額為限承擔風險和合伙債務,對造成失誤、有過錯的有限責任合伙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伙人會議決定,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6.未經合伙人會議或管委會同意,有限責任合伙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四章?合伙人會議

  第十三條?合伙人會議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組成。

  第十四條?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修改和解釋合伙人協議;

  2.審查、批準事務所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3.制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各項基金使用方案;

  4.決定事務所大型固定資產的處分和重大財務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伙人資格;

  6.決定及確認合伙人對事務所的出資額;

  7.選舉、任命、免除事務所主任及管理委員會的主任;

  8.決定事務所機構(包括分支機構)的設置、撤銷或合并;

  9.決定事務所的停業、合并、終止、解散及清算;

  10.確定事務所人員發展規模及工資待遇水平;

  11.決定事務所其他應由合伙人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合伙人會議采用討論通過或表決方式決定前條所列事項。

  第十四條第1,5,9款所列事項須經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條其他各款所列事項應由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伙人同意。

  第十六條?合伙人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事務所主任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集。

  經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無限責任合伙人提議,事務所主任或管委會主任_____開合伙人臨時大會。

  舉行大會應由大會召集人于開會前十五日內向合伙人發出通知,通知中應公布開會時間、地點、議事日程等事項。

  無限責任合伙人因故未能出席大會的,或以書面形式就合伙人大會討論事項表明意見,或委托其他出席大會的無限責任合伙人代為表決。

  合伙人會議可就需討論決定的事項采取書面形式進行表決。需要合伙人會議表決的事項,可由事務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無限責任合伙人提出。提出需合伙人會議表決者,須向各無限責任合伙人發出書面提議,提議中列明需表決的事項,回復表決意見的期限(該期限由提議者酌定,但不得少于三天,自該無限責任合伙人收到書面提議的第二天起算)、提議者等事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伙人應于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以書面回復發出日期為準)以書面形式作出回復,回復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復,回復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復。書面回復中未對需表決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或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伙人未于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作出書面回復,則被視為對需表決的事項持肯定意見。

  本條所規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節假日、事務所規定的工作休息日。若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中屬于前述日期,則書面提議中要求的期限自動順延。

  第五章?人員和機構

  第十七條?事務所設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務所合伙人的代表。

  第十八條?主任由事務所合伙人選舉產生。主任實行_____制,每屆_____二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主任在_____內明顯不稱職或出現重大失誤,給事務所造成重大經濟或名譽損失的,經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可以被免除職務;

  主任的任免,應報主管司法_____備案。

  第十九條?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1.對外代表事務所;

  2.對外代表事務所簽署文件;

  3.召集并主持事務所全體會議和合伙人會議;

  4.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得設置分支機構及其他機構。所有本事務所的分支機構除合伙人會議另有規定外,不論其形式如何,均受合伙人會議的統一領導。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會議下設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為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機構及事務所的常設管理機構。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主任由合伙人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主任可以由事務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_____一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管理委員會成員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指定。

  管理委員會有權決定并處理合伙人會議職權之外的事項。

  管理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向合伙人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成員無權以管理委員會名義作出決定。對于需由管理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管理委員會主任應與管理委員會成員相互協商后決定,并由管理委員會主任于事后?向合伙人會議匯報。

  第六章?財務制度,盈余分配與債務負擔

  第二十二條?事務所設置專門財會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財會管理工作。財務人員向合伙人會議負責。

  第二十三條?凡在事務所財務帳中的合伙人的投資,固定資產及各項基金,為事務所的財產,除非合伙人會議另有規定,任何合伙人無權出售、處置、抵押事務所財產;除非另有規定,也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事務所的帳戶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條?事務所會計年度為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為止。

  第二十五條?事務所根據合伙人會議決議分配凈利潤。

  凈利潤的計算方法為:

  根據國家規定的會計原則,會計年度內事務所的全部收入,減去:

  (1)負債、應付款;

  (2)營業費及成本開支(包括稅賦、管理費、律協會費等);

  (3)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基金及流動資金。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為事務所工作而發生的費用應根據事務所的審批程序及會計制度進行審批、報銷與記帳。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對事務所的投資不計利息;除退伙外,合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其投資的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八條?無限責任合伙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有限責任合伙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有限責任合伙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第二十九條?合伙人在事務所存續期間內退出,可以從事務所全部資產中取得其應得的份額。

  第三十條?合伙人對事務所的債務按照法律規定及合伙協議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七章?合伙終止或解散

  第三十一條?事務所因下列情況之一出現終止或解散:

  1.發生嚴重虧損導致無法繼續執業;

  2.合伙人總人數少于三人;

  3.合伙人會議作出終止或解散合伙的決議;

  4.依據國家法律和規定必須撤銷;

  5.不可抗力事由。

  第三十二條?因事務所決定終止或解散的,應由事務所主任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制作申請書,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法律規定必須撤銷的,由事務所公告解散。

  第三十三條?事務所終止或解散,由合伙人會議指定人員組成財產清算小組對財產進行清算。事務所財產在清算中的分配順序如下:

  1.撥付清算費用;

  2.繳納應繳稅款;

  3.按事務所規定支付事務所工作人員(合伙人除外)有關費用;

  4.償還事務所債務;

  5.合伙人分配事務所剩余財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合伙人之間解決因解釋或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等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本協議及其附屬協議的修改,需經合伙人會議協商同意并報上級司法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報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簽字:

律師事務所合伙所合伙協議 篇2

  訂立協議人:

  以上合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充分協商,自愿合伙組成律師事務所,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本所名稱為:

  地址: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為“兩不四自”律師事務所。即:“不占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愿組合、自收自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自律性律師工作機構。

  第三條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為訂立本協議的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據業務需要,依照本協議和章程規定和條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條出資數額與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認繳人民幣元整。

  (二)每個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分別占出資總額的%。

  (三)合伙人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一次付清出資款元整。

  第五條合伙人的財產權利。

  (一)每個合伙人每年的業務收費,在支付效益工資扣除應攤公共費用。提取

  %公共積累,交納各項稅費后,其剩余部分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積累,用于事務所發展,如購置交通工具等。創收合伙人對其積累的財產享有專有使用權。

  (二)律師事務所每年的公共費用%由合伙人均攤,%按比例分攤。

  (三)每個合伙律師年業務收入提取%進入公共積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專、兼職律師年業務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資后,其余部分進入公共積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師的業務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費用時,由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沖銷;如果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師事務所費用時,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師均攤。

  (六)各合伙律師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債務承擔義務,并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事務所每年收取的業務費,按照律師法的規定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伙人會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八)合伙人會議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的資產清理一次,確定每個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財產積累中所享有的財產數額。每個合伙人歷年享有財產數額之累計數即為該合伙人在本所擁有的財產總額。

  第六條財務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收費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財產由事務所統一管理使用,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實行效益工資制或固定工資制,律師具體提成比例或工資金額由合伙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達到國家規定的納稅標準的,由本人負責完稅。

  第七條入伙。

  (一)在本所從事律師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費額達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師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師的平均收費數額,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貢獻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兩名合伙人推薦,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做出決議并與其簽訂合伙協議后可成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投入相應資金作為合伙出資,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財產及其他各種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一)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律師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會議行事以下權利:

  (1)制定和修改事務所章程;

  (2)決定合伙律師的加入;

  (3)選舉和罷免事務所主任、副主任;

  (4)討論決定本所的終止;

  (5)批準本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6)批準律師收入分配方案;

  (7)決定本所重大財務事項;

  (8)審核批準本所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內部規章制度;

  (10)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會議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組成,對于第(二)項所規定的第(1)、(4)項權利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對于其他各項權利則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伙人對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決權,但對其合伙人的加入與退出則享有表決權。

  (四)合伙人會議實行民主集體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合伙人會議做出決議除第(二)項第(1)、(2)、(4)、(7)、(10)項須經有表決權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項決議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決權的合伙人同意,方為有效。

  (五)合伙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舉行會議的時間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經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合伙律師因故不能參加合伙人會議,可以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九條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二)負責召集合伙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職律師和輔助工作人員;

  (六)批準一級性財務開支。

  第十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的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按照本所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2)擔任事務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3)提請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規章制度;

  (4)監督事務所的財務、監督合伙人會議的執行情況;有權隨時查閱事務所的財務帳冊及資料;

  (5)監督事務所主任、事務所管委會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協議的規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協議對事務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8)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合伙人承擔的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嚴格遵守本所章程,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2)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維護本所及本所律師的聲譽;

  (3)合伙人對本所負有忠誠義務、合伙人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詆毀;

  (4)嚴守事務所的業務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簽訂借款擔保等經營性協議;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權益份額對外設定擔保;

  (7)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8)自覺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領導和管理,完成主任交辦的各項任務;

  (9)完成本所規定的創收指標;

  (10)專職從事律師業務,以全部時間投入工作、積極拓展業務領域;

  (11)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12)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13)合伙人若退伙,從退出本所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與事務所其他律師成立新的律師事務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師事務所執業;

  (14)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協議退出合伙,退伙時應提前三個月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后,方生產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固定資產按現值的%依法納稅后,以貨幣形式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師對退伙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合伙人連續兩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創收指標,經合伙人會議決議予以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為專職律師繼續在本所執業,退伙人若能連續兩年完成合伙創收指標,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可以恢復合伙。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為的,經有表決權的合伙會議四分之三以上決議,予以除名,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對其財產清退比例,固定資產按現值的%予以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后全部清退。

  (1)律師資格被取消、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

  (2)違反法規、執業紀律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3)嚴重損害本所利益,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4)故意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制造分裂造成影響的;

  (5)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挪用、侵占事務所資金、私自分割事務所財產的;

  (6)拒不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師業務的;

  (五)合伙因客觀原因(如從政、出國留學、脫產進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從事律師業務時,保留其合伙人資格,但不再享有其未執業期間律師事務所費用和承擔合伙人其他義務,待恢復執業后再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協議第十條第二項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負賠償責任。

  (1)嚴重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的;

  (2)給律師事務所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十二條合伙終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終止:

  (1)事務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

  (2)事務所的財產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

  (3)合伙人會議合體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銷或解散;

  (5)因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開展業務。

  本所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解散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執業紀律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成立清算組,對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合伙人有權參加與清算有關的活動。

  在清算期間,本所所有執業律師停止執業、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合伙上交原登記機關。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事務所終止后,應清償所有債務,清償債務后的剩公共財產部分按合伙協議約定在合伙人之間均等分配。對于各合伙人積累的財產由創收合伙人享有,事務所的公共財產部分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合伙人依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均等對剩余債務進行分攤。

  事務所終止后,財務帳簿、業務檔案,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三條合伙協議的修改及其解釋

  (一)本合伙協議的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二)本合伙協議,由合伙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合伙協議自全體合伙人簽字后生效。

  第十五條本合伙協議一式十份,合伙人每人各執一份,并報司法廳備案。

  合伙人: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伙所合伙協議 篇3

  訂立協議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合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充分協商,自愿合伙組成律師事務所,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本所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為“兩不四自”律師事務所。即:“不占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愿組合、自收自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自律性律師工作機構。

  第三條 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為訂立本協議的__________________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據業務需要,依照本協議和章程規定和條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條 出資數額與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認繳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每個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分別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伙人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一次付清出資款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五條 合伙人的財產權利。

  (一)每個合伙人每年的業務收費,在支付效益工資扣除應攤公共費用。提取__________________%公共積累,交納各項稅費后,其剩余部分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積累,用于事務所發展,如購置交通工具等。創收合伙人對其積累的財產享有專有使用權。

  (二)律師事務所每年的公共費用__________________%由合伙人均攤,__________________%按比例分攤。

  (三)每個合伙律師年業務收入提取__________________%進入公共積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專、兼職律師年業務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資后,其余部分進入公共積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師的業務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費用時,由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沖銷;如果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師事務所費用時,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師均攤。

  (六)各合伙律師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債務承擔義務,并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事務所每年收取的業務費,按照律師法的規定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伙人會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八)合伙人會議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的資產清理一次,確定每個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財產積累中所享有的財產數額。每個合伙人歷年享有財產數額之累計數即為該合伙人在本所擁有的財產總額。

  第六條 財務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收費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財產由事務所統一管理使用,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實行效益工資制或固定工資制,律師具體提成比例或工資金額由合伙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達到國家規定的納稅標準的,由本人負責完稅。

  第七條 入伙。

  (一)在本所從事律師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費額達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師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師的平均收費數額,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貢獻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兩名合伙人推薦,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做出決議并與其簽訂合伙協議后可成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投入相應資金作為合伙出資,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財產及其他各種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 合伙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一)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律師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會議行事以下權利:

  (1)制定和修改事務所章程;

  (2)決定合伙律師的加入;

  (3)選舉和罷免事務所主任、副主任;

  (4)討論決定本所的終止;

  (5)批準本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6)批準律師收入分配方案;

  (7)決定本所重大財務事項;

  (8)審核批準本所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內部規章制度;

  (10)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會議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組成,對于第(二)項所規定的第(1)、(4)項權利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對于其他各項權利則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伙人對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決權,但對其合伙人的加入與退出則享有表決權。

  (四)合伙人會議實行民主集體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合伙人會議做出決議除第(二)項第(1)、(2)、(4)、(7)、(10)項須經有表決權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項決議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決權的合伙人同意,方為有效。

  (五)合伙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舉行會議的時間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經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合伙律師因故不能參加合伙人會議,可以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九條 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二)負責召集合伙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職律師和輔助工作人員;

  (六)批準一級性財務開支。

  第十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的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按照本所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2)擔任事務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3)提請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規章制度;

  (4)監督事務所的財務、監督合伙人會議的執行情況;有權隨時查閱事務所的財務帳冊及資料;

  (5)監督事務所主任、事務所管委會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協議的規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協議對事務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8)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合伙人承擔的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嚴格遵守本所章程,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2)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維護本所及本所律師的聲譽;

  (3)合伙人對本所負有忠誠義務、合伙人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詆毀;

  (4)嚴守事務所的業務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簽訂借款擔保等經營性協議;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權益份額對外設定擔保;

  (7)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8)自覺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領導和管理,完成主任交辦的各項任務;

  (9)完成本所規定的創收指標;

  (10)專職從事律師業務,以全部時間投入工作、積極拓展業務領域;

  (11)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12)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13)合伙人若退伙,從退出本所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與事務所其他律師成立新的律師事務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師事務所執業;

  (14)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協議退出合伙,退伙時應提前三個月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后,方生產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固定資產按現值的 %依法納稅后,以貨幣形式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師對退伙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合伙人連續兩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創收指標,經合伙人會議決議予以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為專職律師繼續在本所執業,退伙人若能連續兩年完成合伙創收指標,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可以恢復合伙。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為的,經有表決權的合伙會議四分之三以上決議,予以除名,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對其財產清退比例,固定資產按現值的 %予以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后全部清退。

  (1)律師資格被取消、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

  (2)違反法規、執業紀律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3)嚴重損害本所利益,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4)故意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制造分裂造成影響的;

  (5)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挪用、侵占事務所資金、私自分割事務所財產的;

  (6)拒不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師業務的;

  (五)合伙因客觀原因(如從政、出國留學、脫產進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從事律師業務時,保留其合伙人資格,但不再享有其未執業期間律師事務所費用和承擔合伙人其他義務,待恢復執業后再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協議第十條第二項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負賠償責任。

  (1)嚴重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的;

  (2)給律師事務所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十二條 合伙終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終止:

  (1)事務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

  (2)事務所的財產不足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

  (3)合伙人會議合體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銷或解散;

  (5)因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開展業務。

  本所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解散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執業紀律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成立清算組,對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合伙人有權參加與清算有關的活動。

  在清算期間,本所所有執業律師停止執業、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合伙上交原登記機關。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事務所終止后,應清償所有債務,清償債務后的剩公共財產部分按合伙協議約定在合伙人之間均等分配。對于各合伙人積累的財產由創收合伙人享有,事務所的公共財產部分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合伙人依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均等對剩余債務進行分攤。

  事務所終止后,財務帳簿、業務檔案,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三條 合伙協議的修改及其解釋

  (一)本合伙協議的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二)本合伙協議,由合伙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合伙協議自全體合伙人簽字后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伙協議一式十份,合伙人每人各執一份,并報司法廳備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伙所合伙協議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事務所名稱為: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

  第二條?住所

  事務所總部設在:

  事務所可以在其他國家和中國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務?宗旨

  事務所的宗旨為:謁誠為委托人提供優質、_____的法律服務,并努力使之成為世界第一流的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性質

  事務所為個人合伙制。

  第五條?合伙人

  事務所合伙人分為無限責任合伙人和有限責任合伙人(以下“合伙人”稱謂含有限責任合伙人和無限責任合伙人)。

  無限責任合伙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并對其投資形成的事務所財產共同所有。

  有限責任合伙人按合伙人會議的決定對事務所出資,對外僅按其出資份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六條?事務所接受司法_____和律師協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入伙、退伙

  第七條?入伙

  承認并愿遵守事務所合伙協議及合伙人會議決議者均可申請入伙。

  申請入伙者應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兩名無限責任合伙人書面推薦,經合伙人有效表決后通過,其享受合伙人資格的起始日期,由合伙人會議決定。

  第八條?退伙

  1、合伙人有權退伙,退伙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2、無限責任合伙人無故不參加事務所合伙人大會三次以上者,視為自動放棄合伙資格;

  3、合伙人因違反國家法律、律師職業道德、事務所有關規章制度、合伙人會議決議、玩忽職守給事務所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的,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可中止或免除其合伙人資格,該合伙人對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應進行賠償;

  4、合伙人退伙后,應根據退伙時事務所財產狀況進行結算并于退伙后12個月內分割其合伙財產,包括該合伙人的投資及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無限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對于其在合伙期間事務所的全部債務負連帶責任;

  5、合伙人退伙后應保守事務所的商業秘密,不得帶走合伙期間本事務所的客戶資料。違反前述規定者應對事務所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三章?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無限責任合伙人享有如下權利:

  1.在合伙人會議上享有平等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提議修改本協議及事務所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

  4.監督事務所的業務活動、財務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務所中因其投資所形成的財產權利;

  6.參與事務所的盈利分配;

  7.按事務所規定享受事務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務所工作滿15年及年齡滿65歲的合伙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條?無限責任合伙人的義務;

  1.依據合伙人會議的決定及確認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并執行事務所合伙人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出席合伙人大會;

  4.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忠實履行事務所內職務,做好律師業務。不得利用在事務所的地位和職務為個人謀取私利。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沖突的事務或事業。合伙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合伙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_____);

  5.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6.共擔風險,對合伙的債務,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7.對于其他合伙人因工作失誤而對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對造成損失有過錯的合伙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伙人會議決定,承擔也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8.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合伙人個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十一條?有限責任合伙人的權利;

  1.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參加或列席合伙人大會;

  2.提議修改事務所合伙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對事務所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4.享有事務所中與其出資份額相應的財產權利;

  5.按照合伙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分配收益;

  6.按事務所的規定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有限責任合伙人的義務;

  1.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并執行事務所合伙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沖突的事務或事業;有限責任合伙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有限責任合伙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_____);

  4.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5.按有限責任合伙人的出資份額為限承擔風險和合伙債務,對造成失誤、有過錯的有限責任合伙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伙人會議決定,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6.未經合伙人會議或管委會同意,有限責任合伙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四章?合伙人會議

  第十三條?合伙人會議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組成。

  第十四條?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修改和解釋合伙人協議;

  2.審查、批準事務所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3.制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各項基金使用方案;

  4.決定事務所大型固定資產的處分和重大財務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伙人資格;

  6.決定及確認合伙人對事務所的出資額;

  7.選舉、任命、免除事務所主任及管理委員會的主任;

  8.決定事務所機構(包括分支機構)的設置、撤銷或合并;

  9.決定事務所的停業、合并、終止、解散及清算;

  10.確定事務所人員發展規模及工資待遇水平;

  11.決定事務所其他應由合伙人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合伙人會議采用討論通過或表決方式決定前條所列事項。

  第十四條第1,5,9款所列事項須經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條其他各款所列事項應由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伙人同意。

  第十六條?合伙人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事務所主任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集。

  經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無限責任合伙人提議,事務所主任或管委會主任_____開合伙人臨時大會。

  舉行大會應由大會召集人于開會前十五日內向合伙人發出通知,通知中應公布開會時間、地點、議事日程等事項。

  無限責任合伙人因故未能出席大會的,或以書面形式就合伙人大會討論事項表明意見,或委托其他出席大會的無限責任合伙人代為表決。

  合伙人會議可就需討論決定的事項采取書面形式進行表決。需要合伙人會議表決的事項,可由事務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無限責任合伙人提出。提出需合伙人會議表決者,須向各無限責任合伙人發出書面提議,提議中列明需表決的事項,回復表決意見的期限(該期限由提議者酌定,但不得少于三天,自該無限責任合伙人收到書面提議的第二天起算)、提議者等事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伙人應于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以書面回復發出日期為準)以書面形式作出回復,回復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復,回復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復。書面回復中未對需表決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或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伙人未于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作出書面回復,則被視為對需表決的事項持肯定意見。

  本條所規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節假日、事務所規定的工作休息日。若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中屬于前述日期,則書面提議中要求的期限自動順延。

  第五章?人員和機構

  第十七條?事務所設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務所合伙人的代表。

  第十八條?主任由事務所合伙人選舉產生。主任實行_____制,每屆_____二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主任在_____內明顯不稱職或出現重大失誤,給事務所造成重大經濟或名譽損失的,經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可以被免除職務;

  主任的任免,應報主管司法_____備案。

  第十九條?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1.對外代表事務所;

  2.對外代表事務所簽署文件;

  3.召集并主持事務所全體會議和合伙人會議;

  4.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得設置分支機構及其他機構。所有本事務所的分支機構除合伙人會議另有規定外,不論其形式如何,均受合伙人會議的統一領導。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會議下設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為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機構及事務所的常設管理機構。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主任由合伙人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主任可以由事務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_____一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管理委員會成員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指定。

  管理委員會有權決定并處理合伙人會議職權之外的事項。

  管理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向合伙人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成員無權以管理委員會名義作出決定。對于需由管理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管理委員會主任應與管理委員會成員相互協商后決定,并由管理委員會主任于事后?向合伙人會議匯報。

  第六章?財務制度,盈余分配與債務負擔

  第二十二條?事務所設置專門財會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財會管理工作。財務人員向合伙人會議負責。

  第二十三條?凡在事務所財務帳中的合伙人的投資,固定資產及各項基金,為事務所的財產,除非合伙人會議另有規定,任何合伙人無權出售、處置、抵押事務所財產;除非另有規定,也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事務所的帳戶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條?事務所會計年度為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為止。

  第二十五條?事務所根據合伙人會議決議分配凈利潤。

  凈利潤的計算方法為:

  根據國家規定的會計原則,會計年度內事務所的全部收入,減去:

  (1)負債、應付款;

  (2)營業費及成本開支(包括稅賦、管理費、律協會費等);

  (3)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基金及流動資金。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為事務所工作而發生的費用應根據事務所的審批程序及會計制度進行審批、報銷與記帳。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對事務所的投資不計利息;除退伙外,合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其投資的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八條?無限責任合伙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有限責任合伙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有限責任合伙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第二十九條?合伙人在事務所存續期間內退出,可以從事務所全部資產中取得其應得的份額。

  第三十條?合伙人對事務所的債務按照法律規定及合伙協議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七章?合伙終止或解散

  第三十一條?事務所因下列情況之一出現終止或解散:

  1.發生嚴重虧損導致無法繼續執業;

  2.合伙人總人數少于三人;

  3.合伙人會議作出終止或解散合伙的決議;

  4.依據國家法律和規定必須撤銷;

  5.不可抗力事由。

  第三十二條?因事務所決定終止或解散的,應由事務所主任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制作申請書,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法律規定必須撤銷的,由事務所公告解散。

  第三十三條?事務所終止或解散,由合伙人會議指定人員組成財產清算小組對財產進行清算。事務所財產在清算中的分配順序如下:

  1.撥付清算費用;

  2.繳納應繳稅款;

  3.按事務所規定支付事務所工作人員(合伙人除外)有關費用;

  4.償還事務所債務;

  5.合伙人分配事務所剩余財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合伙人之間解決因解釋或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等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本協議及其附屬協議的修改,需經合伙人會議協商同意并報上級司法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報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簽字:

律師事務所合伙所合伙協議 篇5

  律師事務所合伙所合伙協議(樣式一)

  訂立協議人:

  以上合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充分協商,自愿合伙組成律師事務所,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本所名稱為:

  地址: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為“兩不四自”律師事務所。即:“不占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愿組合、自收自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自律性律師工作機構。

  第三條?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為訂立本協議的?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據業務需要,依照本協議和章程規定和條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條?出資數額與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認繳人民幣元整。

  (二)每個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分別占出資總額的?%。

  (三)合伙人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一次付清出資款?元整。

  第五條?合伙人的財產權利。

  (一)每個合伙人每年的業務_____,在支付效益工資扣除應攤公共費用。提取

  %公共積累,交納各項稅費后,其剩余部分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積累,用于事務所發展,如購置交通工具等。創收合伙人對其積累的財產享有專有使用權。

  (二)律師事務所每年的公共費用?%由合伙人均攤,?%按比例分攤。

  (三)每個合伙律師年業務收入提取?%進入公共積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專、_____律師年業務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資后,其余部分進入公共積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師的業務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費用時,由專、_____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沖銷;如果專、_____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師事務所費用時,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師均攤。

  (六)各合伙律師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債務承擔義務,并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事務所每年收取的業務費,按照律師法的規定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伙人會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八)合伙人會議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的資產清理一次,確定每個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財產積累中所享有的財產數額。每個合伙人歷年享有財產數額之累計數即為該合伙人在本所擁有的財產總額。

  第六條?財務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_____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_____備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財產由事務所統一管理使用,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實行效益工資制或固定工資制,律師具體提成比例或工資金額由合伙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達到國家規定的納稅標準的,由本人負責完稅。

  第七條?入伙。

  (一)在本所從事律師工作三年以上,年_____額達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師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師的平均_____數額,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貢獻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兩名合伙人推薦,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做出決議并與其簽訂合伙協議后可成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投入相應資金作為合伙出資,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財產及其他各種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一)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律師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會議行事以下權利:

  (1)制定和修改事務所章程;

  (2)決定合伙律師的加入;

  (3)選舉和罷免事務所主任、副主任;

  (4)討論決定本所的終止;

  (5)批準本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6)批準律師收入分配方案;

  (7)決定本所重大財務事項;

  (8)審核批準本所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內部規章制度;

  (10)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會議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組成,對于第(二)項所規定的第(1)、(4)項權利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對于其他各項權利則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伙人對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決權,但對其合伙人的加入與退出則享有表決權。

  (四)合伙人會議實行民主集體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合伙人會議做出決議除第(二)項第(1)、(2)、(4)、(7)、(10)項須經有表決權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項決議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決權的合伙人同意,方為有效。

  (五)合伙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舉行會議的時間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經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合伙律師因故不能參加合伙人會議,可以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九條?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_____二年,可連選連任。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二)負責召集合伙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_____律師和輔助工作人員;

  (六)批準一級性財務開支。

  第十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的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按照本所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2)擔任事務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3)提請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規章制度;

  (4)監督事務所的財務、監督合伙人會議的執行情況;有權隨時查閱事務所的財務帳冊及資料;

  (5)監督事務所主任、事務所管委會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協議的規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協議對事務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8)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合伙人承擔的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嚴格遵守本所章程,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2)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維護本所及本所律師的聲譽;

  (3)合伙人對本所負有忠誠義務、合伙人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詆毀;

  (4)嚴守事務所的業務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簽訂借款擔保等經營性協議;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權益份額對外設定擔保;

  (7)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8)自覺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領導和管理,完成主任交辦的各項任務;

  (9)完成本所規定的創收指標;

  (10)專職從事律師業務,以全部時間投入工作、積極拓展業務領域;

  (11)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12)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13)合伙人若退伙,從退出本所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與事務所其他律師成立新的律師事務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師事務所執業;

  (14)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協議退出合伙,退伙時應提前三個月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后,方生產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固定資產按現值的?%依法納稅后,以貨幣形式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師對退伙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合伙人連續兩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創收指標,經合伙人會議決議予以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為專職律師繼續在本所執業,退伙人若能連續兩年完成合伙創收指標,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可以恢復合伙。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為的,經有表決權的合伙會議四分之三以上決議,予以除名,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對其財產清退比例,固定資產按現值的?%予以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后全部清退。

  (1)律師資格被取消、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

  (2)違反法規、執業紀律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3)嚴重損害本所利益,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4)故意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制造分裂造成影響的;

  (5)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挪用、侵占事務所資金、私自分割事務所財產的;

  (6)拒不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師業務的;

  (五)合伙因客觀原因(如從政、出國留學、脫產進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從事律師業務時,保留其合伙人資格,但不再享有其未執業期間律師事務所費用和承擔合伙人其他義務,待恢復執業后再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協議第十條第二項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負賠償責任。

  (1)嚴重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的;

  (2)給律師事務所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十二條?合伙終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終止:

  (1)事務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

  (2)事務所的財產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

  (3)合伙人會議合體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銷或解散;

  (5)因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開展業務。

  本所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解散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執業紀律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成立清算組,對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合伙人有權參加與清算有關的活動。

  在清算期間,本所所有執業律師停止執業、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合伙上交原登記機關。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事務所終止后,應清償所有債務,清償債務后的剩公共財產部分按合伙協議約定在合伙人之間均等分配。對于各合伙人積累的財產由創收合伙人享有,事務所的公共財產部分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合伙人依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均等對剩余債務進行分攤。

  事務所終止后,財務帳簿、業務檔案,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_____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記的司法_____。

  第十三條?合伙協議的修改及其解釋

  (一)本合伙協議的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二)本合伙協議,由合伙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合伙協議自全體合伙人簽字后生效。

  第十五條?本合伙協議一式十份,合伙人每人各執一份,并報司法廳備案。

律師事務所合伙所合伙協議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事務所名稱為: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

  第二條住所

  事務所總部設在:

  事務所可以在其他國家和中國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務宗旨

  事務所的宗旨為:謁誠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并努力使之成為世界第一流的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性質

  事務所為個人合伙制。

  第五條合伙人

  事務所合伙人分為無限責任合伙人和有限責任合伙人(以下“合伙人”稱謂含有限責任合伙人和無限責任合伙人)。

  無限責任合伙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并對其投資形成的事務所財產共同所有。

  有限責任合伙人按合伙人會議的決定對事務所出資,對外僅按其出資份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六條事務所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入伙、退伙

  第七條入伙

  承認并愿遵守事務所合伙協議及合伙人會議決議者均可申請入伙。

  申請入伙者應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兩名無限責任合伙人書面推薦,經合伙人有效表決后通過,其享受合伙人資格的起始日期,由合伙人會議決定。

  第八條退伙

  1、合伙人有權退伙,退伙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2、無限責任合伙人無故不參加事務所合伙人大會三次以上者,視為自動放棄合伙資格;

  3、合伙人因違反國家法律、律師職業道德、事務所有關規章制度、合伙人會議決議、玩忽職守給事務所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的,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可中止或免除其合伙人資格,該合伙人對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應進行賠償;

  4、合伙人退伙后,應根據退伙時事務所財產狀況進行結算并于退伙后12個月內分割其合伙財產,包括該合伙人的投資及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無限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對于其在合伙期間事務所的全部債務負連帶責任;

  5、合伙人退伙后應保守事務所的商業秘密,不得帶走合伙期間本事務所的客戶資料。違反前述規定者應對事務所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三章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無限責任合伙人享有如下權利:

  1.在合伙人會議上享有平等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提議修改本協議及事務所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

  4.監督事務所的業務活動、財務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務所中因其投資所形成的財產權利;

  6.參與事務所的盈利分配;

  7.按事務所規定享受事務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務所工作滿________年及年齡滿65歲的合伙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條無限責任合伙人的義務;

  1.依據合伙人會議的決定及確認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并執行事務所合伙人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出席合伙人大會;

  4.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忠實履行事務所內職務,做好律師業務。不得利用在事務所的地位和職務為個人謀取私利。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沖突的事務或事業。合伙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合伙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兼職);

  5.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6.共擔風險,對合伙的債務,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7.對于其他合伙人因工作失誤而對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對造成損失有過錯的合伙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伙人會議決定,承擔也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8.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合伙人個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十一條有限責任合伙人的權利;

  1.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參加或列席合伙人大會;

  2.提議修改事務所合伙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對事務所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4.享有事務所中與其出資份額相應的財產權利;

  5.按照合伙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分配收益;

  6.按事務所的規定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有限責任合伙人的義務;

  1.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并執行事務所合伙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沖突的事務或事業;有限責任合伙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有限責任合伙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兼職);

  4.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5.按有限責任合伙人的出資份額為限承擔風險和合伙債務,對造成失誤、有過錯的有限責任合伙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伙人會議決定,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6.未經合伙人會議或管委會同意,有限責任合伙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四章合伙人會議

  第十三條合伙人會議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組成。

  第十四條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修改和解釋合伙人協議;

  2.審查、批準事務所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3.制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各項基金使用方案;

  4.決定事務所大型固定資產的處分和重大財務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伙人資格;

  6.決定及確認合伙人對事務所的出資額;

  7.選舉、任命、免除事務所主任及管理委員會的主任;

  8.決定事務所機構(包括分支機構)的設置、撤銷或合并;

  9.決定事務所的停業、合并、終止、解散及清算;

  10.確定事務所人員發展規模及工資待遇水平;

  11.決定事務所其他應由合伙人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合伙人會議采用討論通過或表決方式決定前條所列事項。

  第十四條第1,5,9款所列事項須經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條其他各款所列事項應由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伙人同意。

  依據上述比例確定持同意或不同意意見的具體合伙人人數時,若人數數額的尾數(小數點右邊的第一位數字)不足一人,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確定人數。

  第十六條合伙人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事務所主任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集。

  經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無限責任合伙人提議,事務所主任或管委會主任應召開合伙人臨時大會。

  舉行大會應由大會召集人于開會前十五日內向合伙人發出通知,通知中應公布開會時間、地點、議事日程等事項。

  無限責任合伙人因故未能出席大會的,或以書面形式就合伙人大會討論事項表明意見,或委托其他出席大會的無限責任合伙人代為表決。

  合伙人會議可就需討論決定的事項采取書面形式進行表決。需要合伙人會議表決的事項,可由事務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無限責任合伙人提出。提出需合伙人會議表決者,須向各無限責任合伙人發出書面提議,提議中列明需表決的事項,回復表決意見的期限(該期限由提議者酌定,但不得少于三天,自該無限責任合伙人收到書面提議的第二天起算)、提議者等事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伙人應于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以書面回復發出日期為準)以書面形式作出回復,回復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復,回復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復。書面回復中未對需表決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或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伙人未于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作出書面回復,則被視為對需表決的事項持肯定意見。

  本條所規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節假日、事務所規定的工作休息日。若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中屬于前述日期,則書面提議中要求的期限自動順延。

  第五章人員和機構

  第十七條事務所設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務所合伙人的代表。

  第十八條主任由事務所合伙人選舉產生。主任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主任在任期內明顯不稱職或出現重大失誤,給事務所造成重大經濟或名譽損失的,經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可以被免除職務;

  主任的任免,應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1.對外代表事務所;

  2.對外代表事務所簽署文件;

  3.召集并主持事務所全體會議和合伙人會議;

  4.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得設置分支機構及其他機構。所有本事務所的分支機構除合伙人會議另有規定外,不論其形式如何,均受合伙人會議的統一領導。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會議下設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為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機構及事務所的常設管理機構。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主任由合伙人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主任可以由事務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管理委員會成員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指定。

  管理委員會有權決定并處理合伙人會議職權之外的事項。

  管理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向合伙人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成員無權以管理委員會名義作出決定。對于需由管理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管理委員會主任應與管理委員會成員相互協商后決定,并由管理委員會主任于事后向合伙人會議匯報。

  第六章財務制度,盈余分配與債務負擔

  第二十二條事務所設置專門財會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財會管理工作。財務人員向合伙人會議負責。

  第二十三條凡在事務所財務帳中的合伙人的投資,固定資產及各項基金,為事務所的財產,除非合伙人會議另有規定,任何合伙人無權出售、處置、抵押事務所財產;除非另有規定,也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事務所的帳戶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條事務所會計年度為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為止。

  第二十五條事務所根據合伙人會議決議分配凈利潤。

  凈利潤的計算方法為:

  根據國家規定的會計原則,會計年度內事務所的全部收入,減去:

  (1)負債、應付款;

  (2)營業費及成本開支(包括稅賦、管理費、律協會費等);

  (3)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基金及流動資金。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為事務所工作而發生的費用應根據事務所的審批程序及會計制度進行審批、報銷與記帳。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對事務所的投資不計利息;除退伙外,合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其投資的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八條無限責任合伙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有限責任合伙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有限責任合伙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第二十九條合伙人在事務所存續期間內退出,可以從事務所全部資產中取得其應得的份額。

  第三十條合伙人對事務所的債務按照法律規定及合伙協議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七章合伙終止或解散

  第三十一條事務所因下列情況之一出現終止或解散:

  1.發生嚴重虧損導致無法繼續執業;

  2.合伙人總人數少于三人;

  3.合伙人會議作出終止或解散合伙的決議;

  4.依據國家法律和規定必須撤銷;

  5.不可抗力事由。

  第三十二條因事務所決定終止或解散的,應由事務所主任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制作申請書,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法律規定必須撤銷的,由事務所公告解散。

  第三十三條事務所終止或解散,由合伙人會議指定人員組成財產清算小組對財產進行清算。事務所財產在清算中的分配順序如下:

  1.撥付清算費用;

  2.繳納應繳稅款;

  3.按事務所規定支付事務所工作人員(合伙人除外)有關費用;

  4.償還事務所債務;

  5.合伙人分配事務所剩余財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合伙人之間解決因解釋或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本協議及其附屬協議的修改,需經合伙人會議協商同意并報上級司法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報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伙所合伙協議 篇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事務所名稱為: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

  第二條 住所

  事務所總部設在:

  事務所可以在其他國家和中國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務 宗旨

  事務所的宗旨為:謁誠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并努力使之成為世界第一流的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 性質

  事務所為個人合伙制。

  第五條 合伙人

  事務所合伙人分為無限責任合伙人和有限責任合伙人(以下“合伙人”稱謂含有限責任合伙人和無限責任合伙人)。

  無限責任合伙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并對其投資形成的事務所財產共同所有。

  有限責任合伙人按合伙人會議的決定對事務所出資,對外僅按其出資份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六條 事務所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入伙、退伙

  第七條 入伙

  承認并愿遵守事務所合伙協議及合伙人會議決議者均可申請入伙。

  申請入伙者應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兩名無限責任合伙人書面推薦,經合伙人有效表決后通過,其享受合伙人資格的起始日期,由合伙人會議決定。

  第八條 退伙

  1、合伙人有權退伙,退伙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2、無限責任合伙人無故不參加事務所合伙人大會三次以上者,視為自動放棄合伙資格;

  3、合伙人因違反國家法律、律師職業道德、事務所有關規章制度、合伙人會議決議、玩忽職守給事務所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的,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可中止或免除其合伙人資格,該合伙人對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應進行賠償;

  4、合伙人退伙后,應根據退伙時事務所財產狀況進行結算并于退伙后12個月內分割其合伙財產,包括該合伙人的投資及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無限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對于其在合伙期間事務所的全部債務負連帶責任;

  5、合伙人退伙后應保守事務所的商業秘密,不得帶走合伙期間本事務所的客戶資料。違反前述規定者應對事務所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三章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無限責任合伙人享有如下權利:

  1.在合伙人會議上享有平等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提議修改本協議及事務所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

  4.監督事務所的業務活動、財務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務所中因其投資所形成的財產權利;

  6.參與事務所的盈利分配;

  7.按事務所規定享受事務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務所工作滿15年及年齡滿65歲的合伙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條 無限責任合伙人的義務;

  1.依據合伙人會議的決定及確認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并執行事務所合伙人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出席合伙人大會;

  4.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忠實履行事務所內職務,做好律師業務。不得利用在事務所的地位和職務為個人謀取私利。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沖突的事務或事業。合伙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合伙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兼職);

  5.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6.共擔風險,對合伙的債務,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7.對于其他合伙人因工作失誤而對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對造成損失有過錯的合伙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伙人會議決定,承擔也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8.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合伙人個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十一條 有限責任合伙人的權利;

  1.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參加或列席合伙人大會;

  2.提議修改事務所合伙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對事務所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4.享有事務所中與其出資份額相應的財產權利;

  5.按照合伙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分配收益;

  6.按事務所的規定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有限責任合伙人的義務;

  1.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并執行事務所合伙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沖突的事務或事業;有限責任合伙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有限責任合伙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兼職);

  4.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5.按有限責任合伙人的出資份額為限承擔風險和合伙債務,對造成失誤、有過錯的有限責任合伙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伙人會議決定,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6.未經合伙人會議或管委會同意,有限責任合伙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四章 合伙人會議

  第十三條 合伙人會議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組成。

  第十四條 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修改和解釋合伙人協議;

  2.審查、批準事務所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3.制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各項基金使用方案;

  4.決定事務所大型固定資產的處分和重大財務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伙人資格;

  6.決定及確認合伙人對事務所的出資額;

  7.選舉、任命、免除事務所主任及管理委員會的主任;

  8.決定事務所機構(包括分支機構)的設置、撤銷或合并;

  9.決定事務所的停業、合并、終止、解散及清算;

  10.確定事務所人員發展規模及工資待遇水平;

  11.決定事務所其他應由合伙人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合伙人會議采用討論通過或表決方式決定前條所列事項。

  第十四條第1,5,9款所列事項須經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條其他各款所列事項應由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伙人同意。

  依據上述比例確定持同意或不同意意見的具體合伙人人數時,若人數數額的尾數(小數點右邊的第一位數字)不足一人,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確定人數。

  第十六條 合伙人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事務所主任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集。

  經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無限責任合伙人提議,事務所主任或管委會主任應召開合伙人臨時大會。

  舉行大會應由大會召集人于開會前十五日內向合伙人發出通知,通知中應公布開會時間、地點、議事日程等事項。

  無限責任合伙人因故未能出席大會的,或以書面形式就合伙人大會討論事項表明意見,或委托其他出席大會的無限責任合伙人代為表決。

  合伙人會議可就需討論決定的事項采取書面形式進行表決。需要合伙人會議表決的事項,可由事務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無限責任合伙人提出。提出需合伙人會議表決者,須向各無限責任合伙人發出書面提議,提議中列明需表決的事項,回復表決意見的期限(該期限由提議者酌定,但不得少于三天,自該無限責任合伙人收到書面提議的第二天起算)、提議者等事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伙人應于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以書面回復發出日期為準)以書面形式作出回復,回復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復,回復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復。書面回復中未對需表決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或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伙人未于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作出書面回復,則被視為對需表決的事項持肯定意見。

  本條所規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節假日、事務所規定的工作休息日。若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中屬于前述日期,則書面提議中要求的期限自動順延。

  第五章 人員和機構

  第十七條 事務所設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務所合伙人的代表。

  第十八條 主任由事務所合伙人選舉產生。主任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主任在任期內明顯不稱職或出現重大失誤,給事務所造成重大經濟或名譽損失的,經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可以被免除職務;

  主任的任免,應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1.對外代表事務所;

  2.對外代表事務所簽署文件;

  3.召集并主持事務所全體會議和合伙人會議;

  4.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得設置分支機構及其他機構。所有本事務所的分支機構除合伙人會議另有規定外,不論其形式如何,均受合伙人會議的統一領導。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會議下設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為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機構及事務所的常設管理機構。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主任由合伙人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主任可以由事務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管理委員會成員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指定。

  管理委員會有權決定并處理合伙人會議職權之外的事項。

  管理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向合伙人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成員無權以管理委員會名義作出決定。對于需由管理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管理委員會主任應與管理委員會成員相互協商后決定,并由管理委員會主任于事后 向合伙人會議匯報。

  第六章 財務制度,盈余分配與債務負擔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設置專門財會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財會管理工作。財務人員向合伙人會議負責。

  第二十三條 凡在事務所財務帳中的合伙人的投資,固定資產及各項基金,為事務所的財產,除非合伙人會議另有規定,任何合伙人無權出售、處置、抵押事務所財產;除非另有規定,也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事務所的帳戶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條 事務所會計年度為每年的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當年________月________為止。

  第二十五條 事務所根據合伙人會議決議分配凈利潤。

  凈利潤的計算方法為:

  根據國家規定的會計原則,會計年度內事務所的全部收入,減去:

  (1)負債、應付款;

  (2)營業費及成本開支(包括稅賦、管理費、律協會費等);

  (3)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基金及流動資金。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為事務所工作而發生的費用應根據事務所的審批程序及會計制度進行審批、報銷與記帳。

  第二十七條 合伙人對事務所的投資不計利息;除退伙外,合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其投資的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八條 無限責任合伙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

  有限責任合伙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有限責任合伙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

  第二十九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存續期間內退出,可以從事務所全部資產中取得其應得的份額。

  第三十條 合伙人對事務所的債務按照法律規定及合伙協議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七章 合伙終止或解散

  第三十一條 事務所因下列情況之一出現終止或解散:

  1.發生嚴重虧損導致無法繼續執業;

  2.合伙人總人數少于三人;

  3.合伙人會議作出終止或解散合伙的決議;

  4.依據國家法律和規定必須撤銷;

  5.不可抗力事由。

  第三十二條 因事務所決定終止或解散的,應由事務所主任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制作申請書,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法律規定必須撤銷的,由事務所公告解散。

  第三十三條 事務所終止或解散,由合伙人會議指定人員組成財產清算小組對財產進行清算。事務所財產在清算中的分配順序如下:

  1.撥付清算費用;

  2.繳納應繳稅款;

  3.按事務所規定支付事務所工作人員(合伙人除外)有關費用;

  4.償還事務所債務;

  5.合伙人分配事務所剩余財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合伙人之間解決因解釋或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 本協議及其附屬協議的修改,需經合伙人會議協商同意并報上級司法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報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律師事務所合伙所合伙協議 篇8

  訂立協議人:

  以上合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充分協商,自愿合伙組成律師事務所,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本所名稱為:

  地址: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為“兩不四自”律師事務所。即:“不占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愿組合、自收自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自律性律師工作機構。

  第三條 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為訂立本協議的 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據業務需要,依照本協議和章程規定和條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條 出資數額與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認繳人民幣   元整。

  (二)每個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分別占出資總額的 %。

  (三)合伙人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一次付清出資款 元整。

  第五條 合伙人的財產權利。

  (一)每個合伙人每年的業務收費,在支付效益工資扣除應攤公共費用。提取

  %公共積累,交納各項稅費后,其剩余部分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積累,用于事務所發展,如購置交通工具等。創收合伙人對其積累的財產享有專有使用權。

  (二)律師事務所每年的公共費用 %由合伙人均攤, %按比例分攤。

  (三)每個合伙律師年業務收入提取 %進入公共積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專、兼職律師年業務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資后,其余部分進入公共積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師的業務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費用時,由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沖銷;如果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師事務所費用時,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師均攤。

  (六)各合伙律師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債務承擔義務,并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事務所每年收取的業務費,按照律師法的規定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伙人會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八)合伙人會議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的資產清理一次,確定每個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財產積累中所享有的財產數額。每個合伙人歷年享有財產數額之累計數即為該合伙人在本所擁有的財產總額。

  第六條 財務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收費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財產由事務所統一管理使用,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實行效益工資制或固定工資制,律師具體提成比例或工資金額由合伙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達到國家規定的納稅標準的,由本人負責完稅。

  第七條 入伙。

  (一)在本所從事律師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費額達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師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師的平均收費數額,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貢獻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兩名合伙人推薦,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做出決議并與其簽訂合伙協議后可成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投入相應資金作為合伙出資,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財產及其他各種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 合伙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一)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律師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會議行事以下權利:

  (1)制定和修改事務所章程;

  (2)決定合伙律師的加入;

  (3)選舉和罷免事務所主任、副主任;

  (4)討論決定本所的終止;

  (5)批準本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6)批準律師收入分配方案;

  (7)決定本所重大財務事項;

  (8)審核批準本所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內部規章制度;

  (10)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會議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組成,對于第(二)項所規定的第(1)、(4)項權利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對于其他各項權利則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伙人對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決權,但對其合伙人的加入與退出則享有表決權。

  (四)合伙人會議實行民主集體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合伙人會議做出決議除第(二)項第(1)、(2)、(4)、(7)、(10)項須經有表決權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項決議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決權的合伙人同意,方為有效。

  (五)合伙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舉行會議的時間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經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合伙律師因故不能參加合伙人會議,可以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九條 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二)負責召集合伙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職律師和輔助工作人員;

  (六)批準一級性財務開支。

  第十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的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按照本所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2)擔任事務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3)提請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規章制度;

  (4)監督事務所的財務、監督合伙人會議的執行情況;有權隨時查閱事務所的財務帳冊及資料;

  (5)監督事務所主任、事務所管委會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協議的規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協議對事務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8)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合伙人承擔的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嚴格遵守本所章程,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2)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維護本所及本所律師的聲譽;

  (3)合伙人對本所負有忠誠義務、合伙人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詆毀;

  (4)嚴守事務所的業務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簽訂借款擔保等經營性協議;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權益份額對外設定擔保;

  (7)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8)自覺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領導和管理,完成主任交辦的各項任務;

  (9)完成本所規定的創收指標;

  (10)專職從事律師業務,以全部時間投入工作、積極拓展業務領域;

  (11)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12)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13)合伙人若退伙,從退出本所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與事務所其他律師成立新的律師事務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師事務所執業;

  (14)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協議退出合伙,退伙時應提前三個月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后,方生產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固定資產按現值的 %依法納稅后,以貨幣形式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師對退伙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合伙人連續兩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創收指標,經合伙人會議決議予以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為專職律師繼續在本所執業,退伙人若能連續兩年完成合伙創收指標,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可以恢復合伙。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為的,經有表決權的合伙會議四分之三以上決議,予以除名,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對其財產清退比例,固定資產按現值的 %予以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后全部清退。

  (1)律師資格被取消、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

  (2)違反法規、執業紀律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3)嚴重損害本所利益,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4)故意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制造分裂造成影響的;

  (5)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挪用、侵占事務所資金、私自分割事務所財產的;

  (6)拒不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師業務的;

  (五)合伙因客觀原因(如從政、出國留學、脫產進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從事律師業務時,保留其合伙人資格,但不再享有其未執業期間律師事務所費用和承擔合伙人其他義務,待恢復執業后再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協議第十條第二項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負賠償責任。

  (1)嚴重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的;

  (2)給律師事務所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十二條 合伙終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終止:

  (1)事務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

  (2)事務所的財產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

  (3)合伙人會議合體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銷或解散;

  (5)因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開展業務。

  本所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解散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執業紀律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成立清算組,對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合伙人有權參加與清算有關的活動。

  在清算期間,本所所有執業律師停止執業、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合伙上交原登記機關。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事務所終止后,應清償所有債務,清償債務后的剩公共財產部分按合伙協議約定在合伙人之間均等分配。對于各合伙人積累的財產由創收合伙人享有,事務所的公共財產部分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合伙人依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均等對剩余債務進行分攤。

  事務所終止后,財務帳簿、業務檔案,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三條 合伙協議的修改及其解釋

  (一)本合伙協議的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二)本合伙協議,由合伙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合伙協議自全體合伙人簽字后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伙協議一式十份,合伙人每人各執一份,并報司法廳備案。

律師事務所合伙所合伙協議 篇9

  甲方:

  代表:

  地址:

  電話:

  乙方:

  代表:

  地址: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雙方就聘請企業法律顧問事宜,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作內容

  1、_______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_______、_______等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

  2、服務方式:“團隊負責,專人聯系”,律師團以一個團隊承擔本計劃中的法律服務,保證任何一個企業案件,都有兩個以上律師提供服務,使企業能及時有效的獲得法律服務。

  第二條:服務目標

  以事先防范為主,事后補救為輔,通過參與甲方經營管理決策,努力將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經營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條:工作職責

  1、在協議期限內,為企業草擬、制訂、審查或修改合同,同時逐步漸全企業合同制度,預防合同糾紛。

  2、協議期限內,通過解答咨詢或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方式解答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所發生

  3、對企業的內部治理機構進行研究,幫助引導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尋找適合企業發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運作,并依法規范企業的管理行為。

  4、對企業勞動合同及員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見,規范勞動關系,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利益。

  5、當企業可能面臨糾紛時,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或參與相關糾紛的調解。

  6、代理企業參加訴訟、仲裁、依法舉報犯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除律師事務所基本受理費_____元外,費用按照律師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7、法律顧問異地辦案差旅費應由甲方及時予以報銷,訴訟、非訴訟活動中法院、工商局、勞動仲裁委員會等部門所收取的法定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四條:合作負責人

  1、為了使法律顧問能依法執行職務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幫助,甲方應設置專人負責與律師事務所聯系。

  2、甲方聯系負責人: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

  3、律師事務所聯系電話:_______。

  第五條:違約條款

  甲方與乙方應嚴格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雙方不能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服務期限

  雙方合作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七條:其他

  1、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持_______份。

  2、未盡事宜及雙方發生糾紛,雙方本著友好互惠態度進行協商補充解決。

  甲方(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伙所合伙協議 篇10

  (甲方)因 一案,現委托 律師事務所(乙方)律師出庭代理/代理,經雙方充分協商,訂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 為甲方第 審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是:

  二、律師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參加訴訟活動,認真負責地履行律師的職責,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三、根據國家《關于業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元,標的費 元。

  四、乙方為本案調查、出庭所需差旅費,按國家規定標準全部由甲方負擔。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費 元。

  五、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證據。在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擔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六、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和標的費應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和標的費不予退還。

  七、如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需另行協議。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或其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撤訴及調查結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律師事務所

  住所: 住所: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律師事務所合伙所合伙協議 篇11

  甲方:代表:地址:電話:乙方:代表:地址:電話:風險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合作設立公司、合作開發軟件、合作購銷產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項目內容,相應的協議條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協議的條款設置建立在特定項目的基礎上,僅供參考。實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的合作方式、項目內容、權利義務等,修改或重新擬定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雙方就聘請企業法律顧問事宜,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作內容

  1、_______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_______、_______等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

  2、服務方式:團隊負責,專人聯系,律師團以一個團隊承擔本計劃中的法律服務,保證任何一個企業案件,都有兩個以上律師提供服務,使企業能及時有效的獲得法律服務。

  第二條:服務目標以事先防范為主,事后補救為輔,通過參與甲方經營管理決策,努力將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經營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條:工作職責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項目實際經營中出現扯皮的情形。

  再次溫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項目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1、在協議期限內,為企業草擬、制訂、審查或修改合同,同時逐步漸全企業合同制度,預防合同糾紛。

  2、協議期限內,通過解答咨詢或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方式解答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所發生

  3、對企業的內部治理機構進行研究,幫助引導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尋找適合企業發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運作,并依法規范企業的管理行為。

  4、對企業勞動合同及員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見,規范勞動關系,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利益。

  5、當企業可能面臨糾紛時,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或參與相關糾紛的調解。

  6、代理企業參加訴訟、仲裁、依法舉報犯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除律師事務所基本受理費_____元外,費用按照律師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7、法律顧問異地辦案差旅費應由甲方及時予以報銷,訴訟、非訴訟活動中法院、工商局、勞動仲裁委員會等部門所收取的法定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四條:合作負責人

  1、為了使法律顧問能依法執行職務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幫助,甲方應設置專人負責與律師事務所聯系。

  2、甲方聯系負責人: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

  3、律師事務所聯系電話:_______。

  第五條:違約條款風險提示:

  合同的約定雖然細致,但無法保證合作方不違約。因此,必須明確約定違約條款,一旦一方違約,另一方則能夠以此作為追償依據。 甲方與乙方應嚴格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雙方不能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服務期限雙方合作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七條:其他

  1、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持_______份。

  2、未盡事宜及雙方發生糾紛,雙方本著友好互惠態度進行協商補充解決。甲方(簽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簽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伙所合伙協議 篇12

  甲方:

  代表人:

  電話:

  乙方:

  代表人:

  電話: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真誠合作的原則,甲方聘請乙方作為企業的法律顧問事宜,達成合作協議如下:

  一、服務事項

  1、草擬、審查合同、公司章程、合作協議等法律文書。

  2、解答法律詢問。

  3、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_____活動。

  4、協助企業建立健全經濟合同管理制度。

  5、協助企業培訓法律_____。

  二、承辦律師

  1、乙方接受甲方的合作要求,指派律師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

  2、甲方同意乙方認為必要時可將部分輔助法律服務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師及助理人員協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律師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調動、離職、時間、沖突、回避、身體狀況等)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提供服務時,律師應及時告知甲方,并由甲乙雙方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

  三、合作期限

  1、雙方商定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協議期滿后,甲方另行商議是否續簽。

  四、_____標準

  1、經過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對甲方企業按照最低標準收取法律代理服務費。在服務的過程中,因甲方企業自行提出增加服務項目要求,導致產生其他_____項目由乙方和企業另行商定。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_____、訴訟、調解或刑事辯護活動時,甲、乙雙方視具體情況另行收取律師代理費。

  五、甲方的義務

  1、甲方與乙方及乙方律師誠信合作,為乙方律師開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受聘律師如實提供進行法律服務的事物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2、如甲方企業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或受聘律師。

  3、甲方企業應提供房間為乙方提供日常辦公場所,并免收乙方物業費、水電費等。

  4、甲方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應與法律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相沖突。

  六、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當依法在本協議約定范圍內維護甲方的企業的最大利益。

  2、乙方應及時向甲方企業發表法律顧問意見。

  3、乙方無權超越甲方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甲方另行給予明確的授權。

  4、乙方變更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甲方。

  七、保密約定

  1、雙方應對其通過工作接觸和通過其他渠道得知的有關對方商業秘密嚴格保密,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除本協議規定工作所需外,未經對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復制對方的技術資料、商業信息及其他資料。

  八、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協議簽訂、履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應協商解決,在無法通過協商和平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他

  1、任何一方終止協議,需提前______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對方,由雙方協商終止協議。

  2、甲乙雙方的合作方式沒有排他性,雙方在合作的同時,可以和其他相應的合作伙伴進行合作。

  3、本協議為合作框架協議,本協議中未盡事項及合作項目中具體事宜需在正式合同或補充協議中進一步予以明確。

  4、本協議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伙所合伙協議 篇13

  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甲方),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相關律師管理法規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甲方章程以及甲方有關規章制度,聘用 (以下簡稱乙方)作為甲方的合同制律師。

  乙方確認乙方是在充分了解甲方的營業性質、業務范圍、章程、規章制度以及甲方對工作的要求的前提下,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與甲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作部門和職務

  甲方聘用乙方擔任 部門 職務。

  第二條 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為 年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工作時間

  乙方每周工作五日,每天工作8小時,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

  第四條 工作報酬及職務職稱晉升

  (一)甲方根據乙方受聘的工作部門和工作職務,以及甲方規定的相應職務的工作級別確定乙方的工資水平。

  (二)甲方每月付給乙方基礎工資不低于人民幣 元。并將根據甲方規定的《工資制度》等考核辦法,對工作突出者給予適當的獎勵(以物質獎勵為主),工資總額不可低于 元。

  (三)甲方因行政方面的特殊情況,需要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按每小時 元付給報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且不安排補休的,按每日 元付給報酬,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安排乙方工作的按每日 元付給報酬。 - 1 -

  (四)乙方在獎懲、職務考核和提撥方面,按甲方有關規定進行。

  (五)乙方在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評定方面,按國家和本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福利待遇

  (一)乙方在醫療、傷殘撫恤費、休假、養老金等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二)乙方在節假日、婚喪假、產假、探親假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三)根據乙方的實際情況,甲方視具體情況給予乙方特殊福利待遇。但當乙方享受這種待遇的情況發生變化或消失時,甲方可以減少、停止或取消收回給予乙方的特殊待遇。

  (四)甲方應自己方受聘之日起,依法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第六條 乙方責任

  (一)乙方必須認真履行甲方所規定的工作職責,完成甲方所分配的工作任務。

  (二)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章程、《員工守則》、《考勤制度》、《財務制度》、《福利制度》等規章制度,以及商務慣例業務操作規程。

  (三)乙方應保持身體健康,加強業務學習,能夠勝任本職工作。

  (四)乙方在本合同生效至合同期滿或解聘、辭聘后的一年半內(即整個在崗期和下崗后的547日內)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

  (五)乙方應愛護由甲方提供的辦公、交通、房屋、設備、工具和物品及甲方的其他財產。

  第七條 甲方責任(義務)

  (一)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性的工作環境。

  (二)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辦公、業務工作的設備、工具和物品。

  (三)甲方根據工作的需要,按國家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保護,甲方按國家規定在女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

  (四)甲方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工作技巧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訓練。

  (五)甲方尊重乙方對工作方法、管理制度和技術改進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議。

  (六)由于甲方制度的失誤而對乙方造成損害時,甲方應予以賠償。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

  (一)因甲方業務量的增減、經營范圍、經營性質的變化,需要對乙方的任職部門和職務作適當調整的,在不增加乙方工作負擔情況下,乙方也應接受甲方的安排,同意變更合同。

  (二)在同行業的工資水平均有較大幅度增長時,乙方可在本合同終止之前3個月提出變更合同中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條款的要求,甲方應予以合理地滿足。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非因(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情由,無故解除聘用勞動合同辭退乙方的,應根據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和貢獻大小給予一次性的解聘補助費 元,并支付違約金 元。

  (二)乙方非因《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之情由,擅自解除合同,辭去職務的,應支付違約金 元。凡經甲方出資培訓的,乙方應在辭聘離職前分批或一次性賠償甲方的培訓費。培訓費的賠償標準為按乙方培訓后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以每年遞減20%的比例計算。(培訓后工作滿五年的,不再賠償培訓費。)

  (三)乙方違反工作紀律或違反律師職業道德等方面的規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有損于律師聲譽和形象的,甲方有權給予其行政處分,并按規定扣除工資、獎金,其不足部分可要求賠償損失。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合同中未盡事宜,在合同生效后經雙方協商,可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執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律師事務所合伙所合伙協議 篇14

  根據和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___x市路身份證號:

  ___x市路身份證號:

  ___x市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xx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___x萬元x%;

  ___x萬元x%;

  ___x萬元x%;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

  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

  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

  (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

  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

  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

  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符合上述條件并申請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并與新合伙人簽訂書面協議,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須提前三個月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并報原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伙人退伙時應對合伙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占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并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1.退伙時合伙人會議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占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伙人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余利潤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二十一條對合伙人的處理。

  (一)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理。

  上述處理并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伙人提議、過半數合伙人附議,合伙人會議應當對該合伙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伙人以外的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決權確定不信任該合伙人時,合伙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伙的決議,合伙人會議無須對該合伙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伙人申辯。

  (三)當合伙人會議作出“勸其退伙”決議時,該合伙人應在15天內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按退伙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

  如超過15天不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書面申請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

  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并:

  1.按除名時合伙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70%進行核算;

  2.均以人民幣現金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20%,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千萬財產損失的,合伙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終止與清算。

  第二十二條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伙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條本所解散時,應當在15內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在機構成立起10日內通知未辦結委托事項的委托人和債權人。

  第二十四條清算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等事宜。

  對剩余財產,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進行分配。

  當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對剩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制定清算方案報合伙人會議及有關機關通過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所在清算期間,合伙人不得執業。

  本所的執業許可證及合伙人、聘用律師的執業證,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

  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本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合伙所清算結束后,清算機構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后,由本所主任簽名并蓋章,在15日內上報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將財務賬簿、業務檔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

  登記機關批準注銷后,原管理合伙人應當及時辦理稅務注銷手續。

  第六章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七條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對合伙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并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八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伙人商定,具體條款列入本協議)。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生效。

  合伙人簽名:

  **年月日

律師事務所合伙所合伙協議 篇1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某某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

  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

  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

  (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

  行政管理

  、對外聯絡、廣告宣傳、

  財務管理

  、行政事務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

  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

  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

  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

  合伙協議書

  ”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某某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

  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

  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

  (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

  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

  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

  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某某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

  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

  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

  (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

  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

  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

  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某某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

  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

  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

  (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

  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

  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

  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某某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

  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

  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

  (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

  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

  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

  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某某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

  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

  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

  (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

  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

  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

  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符合上述條件并申請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并與新合伙人簽訂書面協議,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須提前三個月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并報原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伙人退伙時應對合伙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占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并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1.退伙時合伙人會議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占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伙人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余利潤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二十一條對合伙人的處理。

  (一)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理。

  上述處理并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伙人提議、過半數合伙人附議,合伙人會議應當對該合伙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伙人以外的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決權確定不信任該合伙人時,合伙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伙的決議,合伙人會議無須對該合伙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伙人申辯。

  (三)當合伙人會議作出“勸其退伙”決議時,該合伙人應在15天內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按退伙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

  如超過15天不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書面申請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

  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并:

  1.按除名時合伙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70%進行核算;

  2.均以人民幣現金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20%,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千萬財產損失的,合伙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終止與清算。

  第二十二條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伙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條本所解散時,應當在15內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在機構成立起日內通知未辦結委托事項的委托人和債權人。

  第二十四條清算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等事宜。

  對剩余財產,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進行分配。

  當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對剩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制定清算方案報合伙人會議及有關機關通過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所在清算期間,合伙人不得執業。

  本所的執業許可證及合伙人、聘用律師的執業證,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

  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本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合伙所清算結束后,清算機構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后,由本所主任簽名并蓋章,在日內上報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將財務賬簿、業務檔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

  登記機關批準注銷后,原管理合伙人應當及時辦理稅務注銷手續。

  第六章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七條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對合伙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并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八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伙人商定,具體條款列入本協議)。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生效。

  合伙人簽名: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某某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

  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

  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

  (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

  行政管理

  、對外聯絡、廣告宣傳、

  財務管理

  、行政事務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

  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

  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

  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

  合伙協議書

  ”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某某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

  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

  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

  (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

  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

  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

  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某某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

  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

  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

  (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

  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

  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

  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某某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

  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

  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

  (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

  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

  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

  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某某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

  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

  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

  (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

  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

  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

  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某某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

  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

  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

  (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

  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

  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

  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符合上述條件并申請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并與新合伙人簽訂書面協議,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須提前三個月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并報原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伙人退伙時應對合伙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占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并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1.退伙時合伙人會議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占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伙人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余利潤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二十一條對合伙人的處理。

  (一)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理。

  上述處理并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伙人提議、過半數合伙人附議,合伙人會議應當對該合伙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伙人以外的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決權確定不信任該合伙人時,合伙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伙的決議,合伙人會議無須對該合伙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伙人申辯。

  (三)當合伙人會議作出“勸其退伙”決議時,該合伙人應在15天內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按退伙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

  如超過15天不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書面申請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

  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并:

  1.按除名時合伙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70%進行核算;

  2.均以人民幣現金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20%,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千萬財產損失的,合伙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終止與清算。

  第二十二條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伙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條本所解散時,應當在15內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在機構成立起日內通知未辦結委托事項的委托人和債權人。

  第二十四條清算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等事宜。

  對剩余財產,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進行分配。

  當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對剩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制定清算方案報合伙人會議及有關機關通過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所在清算期間,合伙人不得執業。

  本所的執業許可證及合伙人、聘用律師的執業證,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

  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本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合伙所清算結束后,清算機構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后,由本所主任簽名并蓋章,在日內上報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將財務賬簿、業務檔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

  登記機關批準注銷后,原管理合伙人應當及時辦理稅務注銷手續。

  第六章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七條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對合伙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并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八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伙人商定,具體條款列入本協議)。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生效。

  合伙人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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