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礦山救護協議(精選3篇)
煤炭礦山救護協議 篇1
甲方:
乙方:
根據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內煤安字【20__】09號文件要求,本著互惠互利、有償服務的原則,經主管部門協調,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救護服務范圍
1、應急救援事故范圍
(1)礦井發生瓦斯、煤塵爆炸事故
(2)發生人員中毒事故
2、其它類事故(即:沒有人員傷亡事故)
(1)礦井火災 (2)啟封火區 (3)封閉火區
(4)排放瓦斯 (5)礦井透水事故(6)冒頂事故
二、甲方責任
1、負責乙方礦井的應急救援任務
2、負責乙方礦井其它類事故的技術服務及救援服務
3、甲方接到乙方應急救援任務、其它類事故電話后,必須迅速組織搶險救災人員以及車輛、裝備等以最快的速度前往事故礦井,不得無故推遲出動時間或不出動。
4、甲方在處理事故時,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救護規程》進行作業,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條件下積極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及冒險蠻干。
三、乙方責任
1、乙方召請甲方時,乙方應給予配合,如實向甲方提供礦井的有關圖紙、資料以及井下各作業地點的實際情況,不得隱瞞虛報。
2、甲方在處理事故時,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要求積極組織人力、物力,配合甲方工作,保證搶險救災所需,并無償為救護隊提供食宿。
3、乙方無權指揮救護隊,救護隊指揮員必須是指揮部成員并參加制定搶險救災方案。
四、救護協議的簽訂及收費辦法
1、根據內蒙古礦山應急救援協會,內礦救援協《20__》1號文件要求,按照乙方礦井年設計生產能力每噸收取0.5元,每對礦井不少于( )萬元。
2、救護協議簽訂后,礦山救護隊在處理應急救援事故時(即:瓦斯、煤塵爆炸,或人員中毒傷亡),救護隊不再收取救災服務費。
3、不屬于應急救援事故范圍內的其它類事故(即: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救護隊為其提供技術服務或救災服務時,救災費按《內蒙古礦山救護隊災害事故處理暫行收費標準》執行,在救災完成的同時,乙方一次性交情救災服務費。
4、每年簽訂一次協議,在簽訂協議的同時,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繳清救護協議費。
5、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可另行制定協議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救護隊值班電話:0470------2285242
五、服務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救護隊(公章): 乙方(公章):
救護隊負責人: 乙方負責人:
煤炭礦山救護協議 篇2
甲方:(即托運方)
乙方:(即承運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承運甲方煤一事訂立該合同以便雙方共同尊守。
一、履行合同時限:
二、貨物名稱:煤。
三、貨物數量x萬噸,(具體運輸數量,按每月計劃確定)。
四、貨物起止點:起運點:有限責任公司。 到達地點. 有限公司指定煤場。
五、運價:(根據運輸市場價格波動,隨時調整運價,雙方簽訂補充合同)。
六、運輸費用:從貨物裝車到達目的地途中的運輸費用,包括過路過橋費及各類收費及裝卸費,都由乙方承擔。甲方負責加油。
七、結算方式:運輸費用結算按照實收計量為準,憑甲方開具的過磅單,每月結算一次,隨到隨結,不得拖延,履行完運輸合同后全部結清。運輸過磅票乙方每 天給甲方交接一次月底根據運輸數量給乙方結賬。
八、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需對所承運的貨物加蓋篷布,妥善保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拋灑。
2、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保質保量安全運達目的地,按時向收貨人告知到達通知,保證貨物非人為變質,不得換煤,短少,加水如有以上問題,現場扣留運輸該煤的車輛,搜集證據,作為處罰依據,甲方核實清楚確屬人為因素的將具實按照煤價的5倍予以賠償。
3、運輸途中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都由乙方負責。
4、貨物到達過磅時,乙方司機應將運輸票據(礦方過磅單、計量票、入境票)如數交予甲方,否則,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九、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負責對到達貨物進行驗收,驗收無誤加蓋驗收章并出具驗收過磅單。
2、貨物到達后,乙方車輛必須服從甲方煤庫人員指揮,不得插隊、無理取鬧等,否則,甲方對乙方車輛進行相應處罰;同時甲方人員必須及時接受乙方貨物,不得刁難、克扣及索要錢財,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擔。
十、其他事項:
雙方在運行中發生的具體和未盡事宜,應及時了解、溝通協
商解決。(如有不可抗力,乙方不聽甲方合同即行解除)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簽訂日期:
煤炭礦山救護協議 篇3
買受人:(以下簡稱甲方)
出賣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煤炭購銷事宜,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煤炭種類:長焰煤。
二、供貨地點:地區,供貨類型市場采購。
三、煤炭數量:_______________噸。
四、合同有效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五、煤炭質量:
1.由甲方按國標進行到廠煤采、制、化驗收,將其結果作為煤款結算依據,實行以質計價,乙方有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現場監督。
2.乙方所供煤炭中所含雜質較多,水分、灰分嚴重超標時,甲方有權拒收并終止合同。
3.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所供到廠煤炭收到基低位發熱量加權平均熱值應達到4300大卡/千克。
4.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所供煤炭干燥基全硫(St.d)單批次不得高于2%。
5.乙方所供煤炭干燥無灰基揮發分(Vdaf)單批次不得低于20.0%,在合同有效期內到廠煤炭加權揮發分(Vdaf)不得低于30.0%
六、煤炭計量:
1.由甲方在卸煤地點,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過衡計量,計量數據作為結算的'依據。
2.在甲方卸煤點,甲方電廠進行粒度、水分、含矸量等外觀質量檢驗,發現水分、矸石嚴重超標時,甲方有權扣罰。
七、煤炭結算:
1.結算方式:
1.1.一票結算(含稅、票面稅率17%),煤款按到廠合格煤量綜合價計價結算。
1.2.到廠綜合價計算方法:到廠綜合價=熱值結算價-硫分結算價-揮發份結算價。
1.2.1.合同有效期內到廠煤炭收到基低位發熱量單批次達到3800大卡/千克及以上,參與熱值加權計算,單批次低于3800大卡/千克按照單批次進行結算。
1.2.2.合同有效期內到廠合格煤量在5千噸以下,煤炭結算如下:加權平均熱值在4300-4499大卡/千克時,按0.094元/大卡.噸結算;若在4500-4999大卡/千克時,0.095元/大卡.噸結算;若在5000大卡/千克及以上時,按0.096元/大卡.噸(含稅價)結算。
1.2.3.加權平均熱值在4300大卡/千克以上的煤炭按煤量掛鉤結算:合同有效期內到廠合格煤量在5千噸-1萬噸(含5千噸、不含1萬噸),在1.2.2條款對應熱值區域價格增加0.001元/大卡.噸結算;若在1萬-2萬噸(含1萬噸、不含2萬噸),在1.2.2條款對應熱值區域價格增加0.002元/大卡.噸結算;若在2萬噸(含2萬噸)以上,按1.2.2條款對應熱值區域價格增加0.003元/大卡.噸結算。
1.2.4.加權平均熱值在4300大卡/千克以下的煤炭結算不與煤量掛鉤,結算如下:在3800-3999大卡/千克時,按0.084元/卡.噸結算;若在4000-4099大卡/千克時,按0.090元/卡.噸結算;若在4100-4199大卡/千克時,按0.091元/卡.噸結算;若在4200-4299大卡/千克時,按0.092元/卡.噸結算。
1.2.5.單批次熱值在3800大卡/千克以下時,結算辦法如下:單批次熱值在3500-3799大卡/千克時,按元/卡.噸結算;單批次熱值3000-3499大卡/千克時,按0.040元/卡.噸結算;單批次熱值低于3000大卡/千克以下時,按/卡.噸結算。
1.2.6.硫分結算價:硫分(St.d)≤1%。如果1%2%,每超0.1%,扣元/噸,硫分實行兩區段累加扣款結算。
1.2.7.揮發分結算價:揮發分(Vdaf)≥30.0%,每低0.1%,扣0.10元/噸。
2.當合同有效期供煤結束后,10日內乙方聯系甲方驗收單位辦理結算手續并以此向甲方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甲方在收到發票、結算單后15日內辦理結算。
八、煤炭運輸:
1.運輸方式:汽車運輸,由乙方負責組織運輸。
2.卸煤地點:
3.甲方設專人為進入煤場的車輛安排卸煤點。
4.車輛進入卸煤點必須服從甲方煤場管理人員的指揮調度,遵守甲方有關規章制度。
5.乙方在運輸途中或煤場發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擔。
6.甲方有權駐礦監督裝貨。
7.乙方供貨地點變更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九、違約責任:
1.乙方應隨時了解所供煤炭的質量及發熱量情況。當乙方所供煤炭發熱量單批次低于3800大卡/千克,單批次硫分(St.d)大于2%,或揮發分單批次低于20%時,電廠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對所供煤炭質量進行調整至合格,否則甲方視情節有權停止乙方供煤。
2.乙方在運輸過程中損壞甲方的設施應予以賠償。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及意外事件、重大政策調整引起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十、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發生合同爭議,首先應采取協商解決方法,如協商未果可通過仲裁部門或法律程序解決。
十一、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執四份,乙方執兩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