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轉讓協議(精選3篇)
民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轉讓協議 篇1
民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轉讓協議
甲方(出讓方):
身份證號: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
就甲方向乙方轉讓其所有的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有關事宜,經雙方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條款。
第一條 社區衛生服務站(中心)基本情況
甲方陳述: 社區衛生服務站(中心)位于 省 市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號: ,所有制形式: ,注冊資金: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編號: ,為甲方全額出資設立,依法享有全部舉辦者(出資)權益,即享有全部所有者權益。
第二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標的物
2.1 為甲方所有的 社區衛生服務站(中心)全部舉辦者(出資)權益,即100%的所有者權益轉讓給乙方,乙方完全收購該社區衛生服務站(中心)。
同時, 社區衛生服務站(中心)現有全部資產,包括現有設施、設備、醫療器械、藥品、針劑疫苗、家具、電腦等(詳見附件《盤點確認清單》)及轉讓交割后的醫保刷卡收益、公衛撥款的歸屬權。
2.2 雙方約定:
(1) 年 月 日(含當日)前的營業收益歸甲方所有,之后歸乙方所有。
(2) 年 月 日(含當日)前的醫保刷卡收益歸甲方所有,之后歸乙方所有。
(3) 年 月 日(含當日)前的公衛撥款歸甲方所有,之后歸乙方所有。
第三條 披露與核實
3.1 甲方于本協議簽訂 日內向乙方披露并提供 社區衛生服務站(中心)以下信息資料(查檔或復印件),以供乙方核實:
(1)文書證照及檔案資料,包括:設立批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正副本、《開戶許可證》、《機構信用代碼證》、驗資報告及檔案(查檔件)。
(2)原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產權證明及租金、押金、相關費用支付憑據,水、電、氣、通訊網絡業務憑據及費用單據,醫療廢棄物處理合同及費用單據。
(3)員工名冊及員工職業資格證書、履歷資料。
(4)未完結的采購、銷售業務資料。
(5) 。
3.2 乙方接收資料后應當及時進行核實,甲方有義務進行配合。
第四條 轉讓價格
雙方商定 社區衛生服務站的全部轉讓價格為:¥ 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該價格已包含:
(1)經營權、管理權、收益權即全部舉辦者(出資)權益;
(2)場地使用權(承租權以及其他形式的合法使用權)、資產、設施、設備、醫療器械、家具電腦等;
(3)站內全部藥品、針劑、疫苗等;
(4)其它一切與 社區衛生服務站(中心)經營有關的實物、權益等。
甲方確認:以上“轉讓價格”已經完全涵蓋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項費用。
第五條 乙方款項支付
5.1 轉讓價款的支付
(1)本協議正式簽訂后的3個工作日內,由乙方對甲方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等及其他可能有的證照先行審驗通過,支付轉讓價格的 %即¥ 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
(2)甲方辦理取得該站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后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
(3) 支付轉讓價格的 %即¥ 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
(4) 支付轉讓價格的 %即¥ 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
5.2 其他費用的結算支付
(1) 年 月 日(含當日)前的營業收益由甲方自行提取。
(2)因醫保刷卡和公衛撥款為預撥款項,年終劃撥機關將根據考核進行多退少補結算。為雙方公平劃分應得款項,現甲乙雙方協商一致: 年 月 日(含當日)前的醫保刷卡收益、公衛撥款于社保、衛生機構撥付至 社區衛生服務站賬戶后7個工作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80%,預留20%。待考核機關確認 年度最終撥款金額后按照實際所得甲方與乙方進行結算(即:甲方取得按照 年度最終撥款÷365× 天計算的款項)。
5.3 付款方式
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項應當支付于甲方指定銀行賬戶。
甲方指定賬戶為:
名稱:
開戶行:
銀行賬號:
如甲方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注銷該帳戶等,導致乙方無法將款項匯入該帳戶,所導致的一起后果均由甲方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假如甲方希望變更該帳戶,甲方必須向乙方提出書面變更收款帳戶的申請。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每一筆款項時,應向乙方出具收款確認文件。
第六條 移交準備
移交前甲方應當完成以下準備工作,乙方進行協助:
(1)做好員工解釋疏導工作,配合乙方做好移交后的人事、用工安排。
(2)與經營場地出租人協商辦理更換承租人為 ,并簽訂《承租人變更協議書》。
(3)清除許可經范圍外的自營業務、掛靠經營、承包經營等存在違規風險的經營事項,完成當年度證照年檢、校驗、備案并承擔產生的費用,對已發生的債務及法律責任予以清除。
(4)如有欠費則結清經營場地租金、押金、水、電、煤氣、物管、網絡等費用。
第七條 移交與驗收
7.1 移交
(1)甲方于 年 月 日將 社區衛生服務站(中心)印章證照(包括: )及對公銀行賬戶、U盾、水、電、氣、網絡、物管合同、單據移交乙方。
(2)甲方于 年 月 日將 社區衛生服務站(中心)經營場所(含設施、設備)移交乙方進行經營管理(原名稱、門頭、標識形象等由乙方接管)。
(3)甲方于 年 月 日將其余以下物品 移交乙方,移交前甲方應盡到妥善保管義務。
對醫療設備移交的,甲方應當將醫療設備的采購時的采購合同、出售方經營資質、醫療器械的注冊證或者備案證以及設備的保養、維修、校驗等記錄一并向乙方提交。
7.2 驗收
移交事宜辦理同時,乙方對甲方移交標的進行驗收,雙方共同制作交接確認文件。
第八條 變更登記
登記變更事宜由乙方負責,甲方有義務進行配合:
(1)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將 社區衛生服務站(中心)法定代表人變更為乙方指定人。
法定代表人變更前,甲方應當簽署一份長期有效授權乙方指定人代為履行法定代表人職權的授權文件,且在處理具體事務時需甲方出面的甲方有義務及時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后該授權自動作廢。
(2)配合乙方修改相應的章程,在章程修改前,甲方授權乙方指定人員行使章程中甲方所有的權利。
(3)根據國家政策、登記機關受理要求,辦理 社區衛生服務站(中心)全部舉辦者(出資)權益(即所有者權益)變更登記至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名下。
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需要雙方另行簽署合同、文件的,雙方應當及時簽署確保順利變更。變更登記產生的稅費由 承擔。
第九條 甲方瑕疵擔保
9.1 保證對 社區衛生服務站(中心)享有全部的舉辦者(出資)權益,且無任何瑕疵或存在第三人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出資瑕疵、質押、抵押、擔保、保證及其他造成權利不完整的事由。
承諾自本協議簽訂時至移交結束期間,除日常經營業務外 社區衛生服務站(中心)不以任何形式同第三人設立債權債權關系,不以任何形式進行保證、擔保。
如出現上述情況,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并追究違約責任。
9.2 承諾 社區衛生服務站(中心)移交前原因產生(包括延伸至接收后)的一切糾紛(包括:醫療、勞動、經濟糾紛等,表現形式為訴訟、仲裁、協商、人民調解等均不論)及其他法律責任(包括:所欠債務及稅款、行政處罰、刑事責任等)完全由甲方承擔。如致使乙方遭受損失,乙方有權向甲方進行追償。
移交后產生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9.3 甲方向乙方充分、全面的提供 社區衛生服務站(中心)所有相關數據及文件、資料,并保證披露的真實、合法、有效性。如出現虛假、失實情況,自愿賠償造成的乙方損失。
9.4 …
第十條 保密
本協議乙方收購受讓事宜為:不為公眾知悉且經乙方采取保密措施的乙方重大經營信息,屬于乙方的商業秘密。甲方必須對乙方收購社區衛生服務站(中心)的價格、付款方式以及本合同內容保密,除國家執法機關依法調取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披露。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除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發生違約均應承擔違約責任。
11.1 一般性違約
(1)甲方違反第七條第1項約定,逾期移交超過 15 日的自第 16 日起應當按照每日 元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移交物存在瑕疵甲方應照價賠償。
(2)乙方違反第五條約定,未按期足額付款超過 15 日的自第 16 日起按應付未付款項每日萬分之一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上述事項或其他違約事項造成對方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11.2 根本性違約
因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或因違約導致本協議全部或部分事項無法履行的,應向守約方支付不低于¥ 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的違約金,如造成的實際損失高于上述金額的守約方仍有權進一步進行追索。
第十二條 特別約定事項
12.1 乙方接收 社區衛生服務站(中心)后承諾在尊重現有員工就業選擇權的前提下,優先錄用現有員工并依法建立勞動用工關系,辦理合法用工手續。
12.2
第十三條 聯系方式
雙方確認以下為有效聯系方式:
(1)甲方
地址:
電話:
聯系人:
電子郵箱:
(2)乙方
地址:
電話:
聯系人:
電子郵箱:
與本協議履行有關的事項,應當按以上聯系方式進行通知。一方聯系方式變更應當書面告知另一方,未有效告知前按以上聯系方式所作通知仍為有效。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
14.1 本合同的簽訂、解釋及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約束。
14.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應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附則
15.1 履行過程中發現存在本協議未約定但需處理的事務,由雙方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辦理。
15.2 發生國家法律、政策調整,雙方應當及時簽訂書面補充協議依法對雙方交易進行調整。
15.3 本協議一式 份,經雙方簽署及生效執行,各執 份為據。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經辦人(簽名):
民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轉讓協議 篇2
為推動我市事業單位改革,保障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根據國家事業單位改革有關精神,結合深圳實際,就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安置提出如下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規定的人員分流安置政策,僅適用于本次事業單位改革中涉及到的事業單位在編人員。
雇員和其他非在編人員由單位原主管部門按合同或有關規定處理。
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執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是指經黨委、政府或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事業法人登記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是指經事業單位正式調入,且在機構編制部門辦理入編手續的人員。
二、人員分流
本次事業單位改革涉及到的在編人員,可以按以下途徑進行分流。
(一)退休
按照國家退休政策,凡在20__年12月31日之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
(二)因病或工傷提前退休或退職
符合《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有關因病、工傷提前退休或退職條件規定的人員,經批準可辦理提前退休或退職手續。
(三)提前退休
截至20__年12月31日,凡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3周歲、女年滿48周歲(女性工人45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經本人申請,按人事管理權限報市有關部門批準后,允許提前退休。
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人員,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不得再聘用。
(四)辭職
凡自愿辭去公職且自謀職業者,經批準后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一次性經濟補償按其在本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助一個月的本人月工資,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本辦法規定的本人月工資,按本人辭職前一個月的基本工資、物價補貼及住房補貼之和計算。
凡辭職后自謀職業人員自辦企業的,享受我市國有企業人員下崗再就業扶持政策。
(五)辭退
在事業單位撤銷、整合或核減編制過程中無正當理由拒絕組織另行安排工作以及在事業單位轉企過程中拒絕轉入企業的人員,辦理辭退手續,并按《深圳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辭退暫行辦法》(深府〔1994〕141號)規定的標準發放辭退費。
三、人員安置
(一)撤銷、整合或核減編制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安置
因撤銷、整合或核減編制需要分流安置的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按照本辦法規定未能進行分流的,按照下述政策進行安置:
1原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被撤銷的,屬于公務員身份的人員,經雙向選擇,可以在機關公務員隊伍中安排。
2被撤銷后整體轉為行政(事務)機構或整合到行政(事務)機構的,原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按照公務員法相關規定辦理,無法轉任公務員的,可繼續保留事業單位人員身份,工資職稱及福利待遇等按職員或雇員的有關規定處理;被撤銷后整合到其他事業單位的,如果該相應的事業單位空缺職位能滿足全部安置人數的,采用選聘方式整體安置,如果空缺職位無法滿足整體安置的,采用考試競聘方式部分安置。
3未能按上述第1、2項政策在相應行政或行政事務機構、事業單位安置的人員以及因整建制撤銷或單位核減編制需要安置的事業單位人員,若原事業單位所在系統內的其他事業單位有空編,應當遵循個人條件與空缺職位相匹配的原則,按照職員選聘程序,在本系統內重新聘用安置。
4未能按上述第1、2、3項政策安置的人員,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未安置人員參加各類崗位業務培訓,市組織人事部門可以在事業單位范圍內拿出適當的空缺職位,專門組織公開競聘考試,定向招聘。
5未能按上述第1、2、3、4項政策安置的人員,根據《關于印發〈深圳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深辦發〔20__〕13號)的有關規定,自原事業單位撤銷、整合或編制核減之日起,給予一年的保護期。
保護期內連續計算工齡,并發放基本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
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婦女,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一年保護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保護期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一年保護期屆滿仍未能安置的人員,按深府〔1994〕141號文件規定的辭退標準發給辭退費,并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二)轉企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安置
轉企事業單位原在編人員可以自愿選擇按照本辦法第二部分規定的第(一)至(四)項政策進行分流;未選擇分流的,由轉企后的單位全部接收,并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執行企業的用人管理制度。
單位領導由市國資委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規定接收管理。
未選擇前述政策分流又不愿到企業的,按照本辦法第二部分規定的第(五)項政策予以辭退。
四、人員分流安置經費
因撤銷、整合所發生的人員分流安置經費(包括經濟補償金、辭退費、保護期間基本工資和社會保險費,下同)由財政承擔;因核減編制所發生的人員分流安置經費按原經費渠道解決;轉企事業單位的人員分流費用(包括經濟補償金和辭退費)由轉企單位負責,單位難以承擔的,由轉企后的產權單位解決。
退休人員待遇按本次事業單位改革有關社會保障的政策執行。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民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轉讓協議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請借款,乙方經審查并根據__________同意發放貸款。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遵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借款金額
甲方向乙方貸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將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條貸款利率和利息
貸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計算,按________結息。
貸款利息自貸款轉存到甲方指定的賬戶之日起計算。在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人民銀行規定調整。
第五條用款計劃
甲方的分次用款計劃為: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第六條提款方式
甲方借款采取___________(直接提款/專項提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用款計劃轉入_____________單位在乙方開立的存款賬戶內。
第七條還款方式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月均還款法/累進還款法)歸還。
累進還款法_____________(逐年/每隔_____年)按_____________%遞增還款額。
第八條還款計劃
甲方從支用信用款的次月開始,按月償還貸款本息。還本付息日期定為每月_______日至________日。
采用月均還款法,每月歸還貸款本息__________元
采用累進還款法,甲方分次歸還貸款本息為: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九條貸款的償還
甲方保證按本合同第八條確定的還款計劃歸還借款本息,并于每月還本付息日前將應還款額存入在乙方開立的存款賬戶內,委托乙方代扣。
甲方如提前一次歸還全部貸款本息,應在還款日前___________個營業日內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再調整。甲方最后一次歸還的貸款本金部分,乙方按其實際使用期限相應的借款利率計收利息。
第十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需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個月通知合同的其他有關當事人。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借款擔保
對于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全部債務以______________作為抵押物或(和)以______________作為質物提供擔保或(并)由________________作為甲方保證人承擔全額連帶責任保證,并另行簽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或(和)《保證合同》作為全合同的從合同。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2.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和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本息;
3.甲方必須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不得將貸款挪作他用;
4.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關經濟收入的證明;
5.乙方有權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
6.乙方應按合同規定期限及時發放貸款。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權對違約使用部分在違約使用期間按__________計收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歸還全部貸款本息或連續二期以上未按合同約定的分次還款計劃償清的貸款為逾期貸款,乙方有權對逾期貸款在逾期期間按__________計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停止發放尚未劃付的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或處置抵押物(質物):
3.1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
3.2甲方拒絕或阻撓乙方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3甲方向乙方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
3.4甲方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乙方權益的合同和協議;
3.5設有第三方保證或(和)抵押(質押)的借款合同,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或(和)抵押人(出質人)違反抵押合同(質押合同),或抵押物(質物)因意外毀損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的本息時,甲方無法落實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證或(和)新抵押(質押);
3.6甲方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4.乙方未按合同規定及時發放貸款,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影響天數和數額,每天付給甲方萬分之_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十四條本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在協商和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雙方仍須履行。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同意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規章執行。
第十七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至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完畢后終止。
第十八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有保證人或(和)抵押人(出質人)的,提供保證人或(和)抵押人(質押人)一份;副本__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