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半掛車輛銷售合同(通用3篇)
品牌半掛車輛銷售合同 篇1
賣方[甲方] :
買方[乙方]:
地址 :住址:
銷售熱線 : 身份證號碼[證件號碼]:
服務熱線 固定電話: 移動電話:
傳真 :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
賣汽車事宜訂立本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第一條:合同車輛
車輛品牌 車輛型號 車型代碼 座位
車身顏色/內裝色 車架號 發動機號 臺數
第二條:合同款項
金額(單位:元)佰拾萬千佰拾元角分選裝項目明細 (3)商品名稱數量單價(元)金額(元)
車輛單價
(1)項目
(2)保險費用
車輛購置稅
車船稅
上牌費
其他
合計:
合計: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備注:保險價格按繳費時保險公司報價為準,購置稅以向購置稅辦納稅時的應納稅額為準。
總價款=1+2+3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第三條:付款方式
本合同簽訂后,乙方通過以下支付方式[在 內打√]向甲方支付合同款項(僅限一種):
乙方于合同簽訂當日支付訂金[大寫]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小寫[ 元]余款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小寫[ 元]在提車前結清。甲方收到全款后,
開具有效發票。
乙方于合同簽訂當日支付全額合同款項[大寫]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小寫[ 元]
甲方收到全款后,開具有效發票。
乙方于合同簽訂當日支付訂金[大寫] 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小寫[ 元],并于按揭申請通過后 天內向甲方支付金融公司/銀行批核的車價首付款[減除訂金部分]以及除車價外的其他合同款項。
甲方收到全款后開具有效發票。待金融公司/銀行為乙方支付的款項部分[即車價的貸款部分]到達甲方帳戶后,甲方及時安排交付車輛。若乙方自辦按揭,則需全款到賬后,方可辦理上牌。
第四條:交車時間及交車地點
甲乙雙方約定交車時間為 [此時間為最遲交車時間[不含上牌時間],甲方將盡量爭取提前交車]。
交車地點:
第五條:保修約定
關于整車、零部件總成的保修期限執行生產廠保修條款的規定。
第六條:車輛質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車輛,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汽車產品標準或行業標準,并符合出廠檢驗標準,符合安全駕駛和說明書載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2.雙方對車輛質量的認定有爭議的,以國家汽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各地方]的書面鑒定意見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七條:附營業務
1.附營業務指的是甲方為乙方提供的精品加裝、代購保險、代辦上牌等業務。
2. 由甲方安裝的精品,質保期根據精品生產廠家公布的為準。
3. 由甲方代購的保險,發生車輛事故時的報案、出險、賠付等標準及流程,以相關事項發生時保險公司實
施政策的為準。
4. 關于甲方代辦的上牌服務:
①甲方代辦服務不包括選號,選號環節必須由車主本人[單位/公司/組織等為經辦人]參與。
②若車輛在上牌過程中受損,甲方協助修復該車輛,費用由造成車輛損傷的責任方承擔;若涉及第三方損失/損傷,則通過保險解決。
第八條: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地震、臺風、戰爭、大規模瘟疫等]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
任。但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三日內將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后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九條: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按時支付車款,自延期之日起超過七天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甲方不能按時交付車輛,自延期之日起超過七天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3.如乙方在本合同約定交車時間前,要求變更所訂的車輛型號、顏色,本合同交車期自動順延2個月。如要求變更車主,本合同交車期自動順延1個月。
4.經國家授權的汽車檢驗機構鑒定,乙方所購汽車確實存在設計、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如甲方無過錯,乙方有權向生產廠主張賠償,甲方有積極協助的義務。若甲方在該車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時,應該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5.在本合同簽定之日起至合同交車最后期限之前,雙方必須履行本合同要求,如雙方任意一方違約,將已按訂金的20%作為違約金進行賠償。
第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
1.本合同引起的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2.爭議不能解決時,雙方可以依法提出仲裁[仲裁是終局的]或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
1.雙方前列地址、電話如有改變,須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因一方延遲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2.購車的所有款項以本合同簽訂時為準,因市場價格變動或因合同簽訂后甲方推出的各種優惠活動,造成合
同簽訂前后與此車型售價有差異的,甲方不承擔乙方的差價損失。
3.若乙方自行辦理按揭手續,需合同全款到達甲方賬戶后,甲方方可開具有效發票并安排交付車輛。
4.若出現多付車款情況,甲方將在收到多付款項后15個工作日內將多收款項退回支付方。
5. 合同車輛的附件資料中不含臨時牌照;即,臨時牌照需開具整車銷售發票后,另行辦理。
6.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需變更的事項,雙方應通過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進行約定。
本合同的補充條款、補充協議及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本合同的其他補充約定: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但非經銷售經理確認簽署該合同不生效。
本合同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銷售顧問[簽字]: 法人/代理人[簽字]:
銷售經理[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品牌半掛車輛銷售合同 篇2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上海赫氏物流有限公司
買方 (以下簡稱“乙方”):上海商泓物流有限公司(籌)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就買方同意向上海統晶物流有限公司購買汽車之事宜訂立購銷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合同車輛
乙方要求購買,甲方同意銷售的車輛,詳細情況如下:
第二條:驗貨和提貨
1、在甲方所在地驗貨和交貨。只有在甲方收齊全部貨款后(若以匯票或支票結算時,應以全部貨款到達甲方帳戶為準),乙方才能提車,并簽收提車單。
2、如乙方要求甲方送貨到指定地點的,一切費用與風險由乙方承擔和負責。
3、乙方應于提貨當日對新購車輛進行仔細驗收,有異議時當場指出,經甲方確認后作出處理;而檢驗后無異議,甲方交給乙方有關單證,乙方即提貨時,視為標的物已完全轉移。
第三條:結算方式
1、本合同簽訂后,乙方于月10000元
(大寫: 壹萬 元)作購買上述車輛的訂金,余款¥40000(大寫: 肆萬元)。可按下列方式支付:余款于 20xx 年 6 月 1 日付清。
2、乙方若不需要甲方辦理上牌手續時,余款在提車時一齊結清。
3、若需要甲方協助辦理上牌手續時,在取得車管部門出具的'受理車輛辦牌回
執(即該車的行使證待辦憑證)時,一次性付完余款。
第四條:甲方向乙方提供該車輛的行駛證、登記證書、車輛購置附加稅證、保險等以及過戶所需的過戶證明等都必須是合法有效的。
第五條:該車自轉讓之日前所發生的債權、債務、法律、違章、電子眼等都由甲方承擔,該車自轉讓之日后所發生的債權、債務一切經濟矛盾糾紛,都由乙方負責承擔,與甲方無關。
第六條:乙方首付車款為,下欠。在前付清。過戶費用由負責。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如有一方違約,則賠償對方元整。
第八條:備注:
甲方: 乙方:
簽約日期
品牌半掛車輛銷售合同 篇3
賣方:
買方:
第一條賣方依法出賣具備以下條件的舊機動車:
車主名稱:
號牌號碼:
廠牌型號:
初次登記日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最近一次年檢時間:
行駛公里數:
車輛使用性質:
第二條車款及交驗車
車款為(不含稅費)123萬元;大寫壹佰貳拾叁萬元整。
買方應于__年__月__日在買方住所地同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并以現金的方式自驗收、審驗無誤之日起當天內向買方支付全部車款。
賣方應在收到車款后當天內交付車輛及相關文件,并協助買方在允許辦理車輛過戶時30日內辦理完車輛過戶、轉籍手續。車輛過戶、轉籍過程中發生的稅、費負擔方式為:全部由買方負擔。
相關文件包括: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稅訖證明、車輛年檢證明、養路費繳費憑證、道路運輸許可證、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改氣合格證、收費許可證、稅務登記證、車船使用證、社會集團體會員證、保險單各一份。
第三條雙方權利義務
1、賣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置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2、賣方保證向買方提供的相關文件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3、買方應按照約定時間、地點與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并按照約定支付車款。
4、賣方收取車款后,應開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
5、買方應持有效證件與賣方共同辦理車輛過戶、轉籍手續。
6、車輛交付后,因車輛使用發生的問題由使用者負責(其中因發生的費用、養路費和相關罰款等全部費用)。
第四條違約責任
1、第三人對車輛主張權力并有確實證據的,賣方應承擔由此給買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2、賣方未按照約定交付車輛或相關文件的,應每日按車款2%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3、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在允許辦理期限30日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車款并承擔一切損失;因買方原因致使車輛在允許辦理期限30日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并承擔一切損失。
第五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此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協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尋求保護。
第六條買賣雙方其他約定事項
車輛自交付之日起,車輛的全部產權歸買方所有。
此協議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蓋章、簽字后即生效。
賣方(章):買方(章):
地址:地址: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