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經銷合同陷阱及防范(精選3篇)
淺談經銷合同陷阱及防范 篇1
摘 要
經銷合同是生產廠家與經銷商權利和義務的書面約定。從經銷商的角度分析了經銷合同可能存在的風險及其對經銷商的負面影響,結合《民法典》相關規定提出了相應的防范措施。
關鍵詞 經銷合同 合同陷阱 風險防范
經銷是廠家銷售產品的一種重要方式,是商品從生產領域向消費領域轉移的重要通道。成功的經銷商往往利用其專門化的市場調研、分析能力協助廠家占領市場,實現預期的銷售目標。廠、商在合作的過程中能夠優勢互補,利益雙贏。廠家會充分利用商家的銷售網絡資源打開市場,而商家則利用廠家的優質產品作為后盾,實現高額銷售,獲得差價、傭金和獎勵。但由于廠、商各自利益出發點的不同,在經銷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矛盾。廠家過分注重自己的利潤,忽視了對經銷商的激勵。商家過分注重自己的傭金和差價,忽視了產品的售后服務質量。雙方往往在關鍵問題上各執一詞、互不相讓,最終以不再合作而告終。
經銷合同是廠商為確保產品經銷的實現而設立的彼此間的權利和義務,對雙方均具有嚴格的法律約束力。在目前經銷體制中,中小型經銷商往往受制于廠家,在簽訂經銷合同的問題上往往存在一定的風險和陷阱,需要商家加以防范。
1 經銷合同的風險及其后果
1.1 缺乏經銷合同
經銷合同是廠、商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一致協議。它對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著明確的規定。但很多的廠、商在合作中不能意識到經銷合同的重要性,認為僅憑對方的信譽就可以進行交易。在與對方初步接觸后就認為對方值得信賴,直接達成一些口頭承諾。但事實上相當多的口頭承諾比如經銷涉及的促銷費、宣傳費、廣告費、進店費、年終返利等最終得不到兌現。雖然依照法律的規定口頭承諾也是承諾的一種形式,但由于這其中可變的因素過多,商家又不能舉出其他任何的書面證據,所以最終發生糾紛后也很難得到法律上支持。
1.2 經銷合同中主要條款約定不明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一致協議。目前多數經銷合同是生產廠家組織法律和商業專家研制出的格式合同。這種格式合同往往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忽視對商家利益的規定,所以很容易產生糾紛。這類問題主要表現為:①經銷標的約定不明,比如規格、型號、標準等模糊不清。廠家故意在交貨時以次充好、以廉充優、以舊充新;②關鍵的條款約定不明。經銷合同中最為關鍵的條款就是銷售政策如廠家的交貨依據和時間、經銷商退貨或換貨的條件、廣告費和促銷費用的承擔問題、銷售返利的比率等,但這些規定往往不夠明確,如“銷售不暢可退貨”、“乙方鋪貨率在30%以上”等,非常容易產生歧義;③排除了廠家的某些權利,如直接利益回報的問題。由于經銷利益回報與當時市場變化有密切的聯系,一般商家在簽訂合同時很難提前確定,所以在經銷合同中不能一一羅列相應條款。而那些臨時的促銷政策等都是由廠家口頭告知的,但是具體能否享受以及如何享受還是由廠家最終確定,商家的最終利益很難有保證。
1.3 合同欺詐
除了上述風險外,廠家還可能利用合同進行欺詐。中小型商家普遍缺少專業法律知識,許多劣質廠家利用經銷合同當中的不明確條款制造陷阱,誘使經銷商上當受騙,主要表現在:①惡意騙款。廠家利用經銷合同向商家預收一定預付款或市場保證金后,只發少量貨物,蓄意騙取全部貨款,或以貨款作為股份注冊成立新公司,立即變更公司名稱、地址、隸屬關系,商標等;②俏貨引誘。廠家故做虛假宣傳,造成產品緊缺、暢銷的誘人景象。初次經銷的商家希望經銷暢銷的產品,與廠家簽訂購銷合同并支付預付款或定金。有時為了獲得高額的回扣,首次即大量訂貨,而實際情況是產品已經過時或市場根本沒有需求,再加上經銷商本身銷售能力的問題,往往會造成產品大量積壓,影響資金的周轉;③魚食誘餌。在與經銷商的初步接觸過程中,廠家按照經銷協議先履行幾份小額合同,制造履約能力強、信譽好的假相,騙取經銷商的永久信任后與其簽訂大額合同,騙取大額貨款,然后銷聲匿跡;④假冒身份。某些沒有實體的虛構公司通過掛靠方集體企業、國有企業的方式,或假冒具有一定知名度、信譽度企業的名稱,騙取信任與商家簽訂合同,騙取貨款或貨物。一旦經銷商提出要察看貨物,這些不法分子則設法讓對方看別人貨物,騙取對方貨款或定金后,便再無蹤影;⑤利用通信技術進行詐騙。隨著計算機及通訊技術的發展,不少廠家利用廠商分處兩地的情況,通過傳真、電話、網絡等方式進行洽談。不少商家見其傳真或電子郵件后即與對方簽訂經銷合同,支付定金或保證金,而廠家在收款后不按照預先的約定發貨或履約。
2 經銷合同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經銷風險的原因,客觀地說是由廠、商兩方造成的。廠家在區域經銷市場中往往掌握重要話語權,而商家只關心差價和扣點等直接利益回報,價格保護以及市場秩序等其他條款內容很少顧及。經銷商應該認真分析自己的地位,研究自己的利益保護問題。
2.1 經銷體制方面的原因
在尋找區域經銷時,大多數廠家在最初往往會采取多家經銷的方式以形成龐大的銷售網絡。一旦產品穩定地占據市場后,廠家就逐步地收回對本區域的控制權,最有效地方法是采取總經銷下設分經銷的方法。對經銷商而言,成為某一品牌的區域總經銷是最大的愿望,這樣就可以掌握和控制該區域的整體銷售,可以獲得更多的銷售回報。商家總是努力地顯示自己的銷售才能,爭取早日升級,成為總經銷。而廠家在這個問題上有絕對的決定權,有如“眾星拱月”。經銷商的利益受到侵害也就不足為怪了。
淺談經銷合同陷阱及防范 篇2
摘 要 經銷合同是生產廠家與經銷商權利和義務的書面約定。從經銷商的角度分析了經銷合同可能存在的風險及其對經銷商的負面影響,結合《民法典》相關規定提出了相應的防范措施。
關鍵詞 經銷合同 合同陷阱 風險防范
經銷是廠家銷售產品的一種重要方式,是商品從生產領域向消費領域轉移的重要通道。成功的經銷商往往利用其專門化的市場調研、分析能力協助廠家占領市場,實現預期的銷售目標。廠、商在合作的過程中能夠優勢互補,利益雙贏。廠家會充分利用商家的銷售網絡資源打開市場,而商家則利用廠家的優質產品作為后盾,實現高額銷售,獲得差價、傭金和獎勵。但由于廠、商各自利益出發點的不同,在經銷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矛盾。廠家過分注重自己的利潤,忽視了對經銷商的激勵。商家過分注重自己的傭金和差價,忽視了產品的售后服務質量。雙方往往在關鍵問題上各執一詞、互不相讓,最終以不再合作而告終。
經銷合同是廠商為確保產品經銷的實現而設立的彼此間的權利和義務,對雙方均具有嚴格的法律約束力。在目前經銷體制中,中小型經銷商往往受制于廠家,在簽訂經銷合同的問題上往往存在一定的風險和陷阱,需要商家加以防范。
1 經銷合同的風險及其后果
1.1 缺乏經銷合同
經銷合同是廠、商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一致協議。它對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著明確的規定。但很多的廠、商在合作中不能意識到經銷合同的重要性,認為僅憑對方的信譽就可以進行交易。在與對方初步接觸后就認為對方值得信賴,直接達成一些口頭承諾。但事實上相當多的口頭承諾比如經銷涉及的促銷費、宣傳費、廣告費、進店費、年終返利等最終得不到兌現。雖然依照法律的規定口頭承諾也是承諾的一種形式,但由于這其中可變的因素過多,商家又不能舉出其他任何的書面證據,所以最終發生糾紛后也很難得到法律上支持。
1.2 經銷合同中主要條款約定不明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一致協議。目前多數經銷合同是生產廠家組織法律和商業專家研制出的格式合同。這種格式合同往往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忽視對商家利益的規定,所以很容易產生糾紛。這類問題主要表現為:①經銷標的約定不明,比如規格、型號、標準等模糊不清。廠家故意在交貨時以次充好、以廉充優、以舊充新;②關鍵的條款約定不明。經銷合同中最為關鍵的條款就是銷售政策如廠家的交貨依據和時間、經銷商退貨或換貨的條件、廣告費和促銷費用的承擔問題、銷售返利的比率等,但這些規定往往不夠明確,如“銷售不暢可退貨”、“乙方鋪貨率在30%以上”等,非常容易產生歧義;③排除了廠家的某些權利,如直接利益回報的問題。由于經銷利益回報與當時市場變化有密切的聯系,一般商家在簽訂合同時很難提前確定,所以在經銷合同中不能一一羅-列相應條款。而那些臨時的促銷政策等都是由廠家口頭告知的,但是具體能否享受以及如何享受還是由廠家最終確定,商家的最終利益很難有保證。
1.3 合同欺詐
除了上述風險外,廠家還可能利用合同進行欺詐。中小型商家普遍缺少專業法律知識,許多劣質廠家利用經銷合同當中的不明確條款制造陷阱,誘使經銷商上當受騙,主要表現在:①惡意騙款。廠家利用經銷合同向商家預收一定預付款或市場保證金后,只發少量貨物,蓄意騙取全部貨款,或以貨款作為股份注冊成立新公司,立即變更公司名稱、地址、隸屬關系,商標等;②俏貨引誘。廠家故做虛假宣傳,造成產品緊缺、暢銷的誘人景象。初次經銷的商家希望經銷暢銷的產品,與廠家簽訂購銷合同并支付預付款或定金。有時為了獲得高額的回扣,首次即大量訂貨,而實際情況是產品已經過時或市場根本沒有需求,再加上經銷商本身銷售能力的問題,往往會造成產品大量積壓,影響資金的周轉;③魚食誘餌。在與經銷商的初步接觸過程中,廠家按照經銷協議先履行幾份小額合同,制造履約能力強、信譽好的假相,騙取經銷商的永久信任后與其簽訂大額合同,騙取大額貨款,然后銷聲匿跡;④假冒身份。某些沒有實體的虛構公司通過掛靠方集體企業、國有企業的方式,或假冒具有一定知名度、信譽度企業的名稱,騙取信任與商家簽訂合同,騙取貨款或貨物。一旦經銷商提出要察看貨物,這些不法分子則設法讓對方看別人貨物,騙取對方貨款或定金后,便再無蹤影;⑤利用通信技術進行詐騙。隨著計算機及通訊技術的發展,不少廠家利用廠商分處兩地的情況,通過傳真、電話、網絡等方式進行洽談。不少商家見其傳真或電子郵件后即與對方簽訂經銷合同,支付定金或保證金,而廠家在收款后不按照預先的約定發貨或履約。
2 經銷合同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經銷風險的原因,客觀地說是由廠、商兩方造成的。廠家在區域經銷市場中往往掌握重要話語權,而商家只關心差價和扣點等直接利益回報,價格保護以及市場秩序等其他條款內容很少顧及。經銷商應該認真分析自己的地位,研究自己的利益保護問題。
2.1 經銷體制方面的原因
在尋找區域經銷時,大多數廠家在最初往往會采取多家經銷的方式以形成龐大的銷售網絡。一旦產品穩定地占據市場后,廠家就逐步地收回對本區域的控制權,最有效地方法是采取總經銷下設分經銷的方法。對經銷商而言,成為某一品牌的區域總經銷是最大的愿望,這樣就可以掌握和控制該區域的整體銷售,可以獲得更多的銷售回報。商家總是努力地顯示自己的銷售才能,爭取早日升級,成為總經銷。而廠家在這個問題上有絕對的決定權,有如“眾星拱月”。經銷商的利益受到侵害也就不足為怪了。
2.2 廠家方面的原因
經銷合同是約束雙方的法律性文件。廠家為了不受合同或合同的某些條款的約束,往往在簽訂合同時含糊其詞,或根本不簽訂合同。等到要兌現利益時,廠家又反過來利用合同進行推托。臨時的促銷活動也完全由廠家決定是否讓經銷商參與,而經銷商也無法提出異議,因為合同中沒有相應條款或訂立不明確。
經銷合同大多是廠家派業務員和商家簽訂,高層主管很少過問,這本身說明了廠家對經銷合同的不重視。經銷合同上年度銷售任務和扣點是非常重要的內容,而廠家的財務部門對這兩方面都有相當的經驗,到年終核算的時候直接按照自己的常規做法給予結算和返還。
2.3 經銷商防范措施少,缺乏警惕性
中小型商家普遍存在法律意識淡薄的情況,許多消費品區域的經銷合同往往年年套用一個老的格式,合同內容沒有什么大的變化。許多經銷商認為簽訂合同是流于形式,沒有必要。就年度銷售任務和年終扣點問題而言,經銷商往往按照廠家的要求去做。認為沒有必要年復一年加以限制和規定。其他的諸如促銷政策和價格保護方面的問題,經銷商認為要根據市場運作的實際情況來決定,提前確定下來那也不現實也沒必要。另外許多經銷商認為雙方合作幾年時間了沒出現什么問題,就盲目相信本年度肯定也不會有問題,忽略合同的時效性。
3 經銷合同風險的防范
3.1 樹立合同意識
俗話說口說無憑,立字為據。市場經濟不相信君子之言。經銷過程中,為了防止意外的發生必須要樹立合同意識,只有訂立了明確的書面合同,權利才能得到保障,也才能保證發生糾紛時不至于不能舉證。商家一方面需要提高業務人員法律素質,另一方面聘請有民法典律知識和業務能力的律師做法律顧問也是當務之急。
3.2 簽訂經銷合同需要把握幾個問題
(1)簽約前的工作。商家首先需要了解廠家的基本情況如簽約目的、經營資格、資信及履約情況等。要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要求對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的,要求對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的身份證明。要杜絕憑關系草率簽訂合同的情況。
(2)經銷合同簽訂需要堅持幾個原則。一是對一切合同條款持懷疑態度,要逐條分析直到沒有疑問為止。二是商家應盡量與正規的大企業合作,避免與弱勢品牌合作。三是對臨時簽訂的合同要加蓋法人公章后才確切受到法律保護。四是對于銷售任務大的經銷合同可以分幾次履行,這比一次全部成交的風險小。五是將合同的權利與義務如交貨方式、付款期限等重要條款劃成對等的幾個“子合同”,分步驟、有計劃地履行,一旦對方在約定時間內未履約,即可及時終止或變更合同。
(3)經銷合同形式與內容要規范。首先,合同內容要明確化、具體化。如“銷售不暢”的具體界定、退貨的規定等。二是避免口頭承諾,以書面合同條款為準。對于廠家的口頭承諾商家要緊抓時機,寫成“正式的文字”。三是充分理解分析經銷合同中各項內容,避免廠家制定的不公平格式合同。
3.3 風險發生后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風險的發生往往會使經銷商的利益受到損害,商家應該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①補簽合同。如果發現商家未能實現口頭承諾,則應即時補簽合同;②與廠家協商變更和解除合同。包括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或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在合同關系有效期限尚未屆滿前提前終止合同。這種補救措施有其局限性,廠家往往予以拒絕;③不予履行經銷合同。適用于商家發現已簽訂的合同不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雙方簽訂的合同可能為欺詐性的無效合同;④中止履行經銷合同。適用于商家已經開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合同完畢的情況;⑤請求有關部門確認經銷合同無效。合同簽訂有仲裁協議的,可以提請合同管理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仲裁委員會對合同進行審查確認無效。如雙方沒有訂立書面仲裁協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⑥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在發現廠家隱匿財產不能履行或潛逃,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報案,積極提供線索,收集有關合同欺詐的證據,協助司法機關快速偵破合同欺詐案件,以挽回因經銷合同欺騙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參考文獻
1 唐-仁.經銷商管理[J].銷售與市場,20__(2)
淺談經銷合同陷阱及防范 篇3
買方:______(下稱甲方)
身份證號:
地址或住所:
賣方:______(下稱乙方)
地址或住所: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購買經銷(含自用,以下統稱經銷)乙方飼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經銷區域、經銷量
甲方限于在______縣(市)______鄉(鎮)______村(場)內經銷乙方飼料,甲方如需跨越以上區域銷售的,必須經乙方書面同意,否則乙方有權按乙方經銷獎罰政策給予處罰,直至終止本合同。
甲方在本合同期內經銷乙方□蝦蟹飼料□顆粒魚料□禽類飼料□豬飼料,年目標銷量______噸。
如甲方連續二個月未完成目標銷量,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或在甲方銷售區域要求甲方或另行選擇第三方增加專銷點。
第二條:質量和檢驗標準
1、本合同的產品質量以乙方產品包裝標簽標示標準為依據。
2、甲方如對乙方產品質量有異議,最遲應在提貸前10天內提出局面質量異議送達乙方,由甲乙雙方共同抽樣封存,經省給(含省級)以上質檢機構檢驗,并確定是乙方產品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處理方法由雙方協商解決。
3、本合同涉及的產品在甲方超過保質期而出現的質量問題,乙方不承擔責任。
4、甲方對所購產品因運輸、保管、使用不當等原因導致產品品質變化或引起不良后果,乙方不承擔責任。
5、甲方因擅自添加國家違禁藥品、藥品使用不當,飼養管理不當等引起的經濟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三條:交貨地點、方式及驗收
1、甲方訂貨需提前三天向乙方銷售部門內勤處申報購貨品種、規格、數量,乙方將按甲方申報要求安排生產供應。
2、乙方交貨地點為乙方飼料廠倉庫或乙方指定的倉庫。
3、交貨方式為甲方到乙方上述倉庫自提,若甲方委托他人提貨,則須向乙方出具書面委托或其它有效證明文件,否則,乙方有權拒絕,甲方提貨時,應驗訖品種、數量、質量及包裝情況。有關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貨交承運人時轉移。
4、甲方或委托人應當在確定的上述交貨地點當場進行清點驗收,對數量有異議的,當場做好證明材料,在收貨完畢后的4小時內電告乙方。
5、乙方沒有在本協議第二條第二款以及第三條第四款約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的,視為對交付的貨物數量和質量認可。
第四條:退貨
1、因甲方原因,對所購產品沒有售出的不予退貨。
2、因甲方原因,運輸或保管不當,導致產品受潮變質,超過保質期的不予退換。
3、乙方發出產品,如系乙方原因導致產品品名、規格發生差異的,可退回乙方,并由乙方承擔運輸費用。
4、甲方剩余飼料在保證期內,調劑或退回乙方的數量在2%年度銷量額度內,產生的運輸、裝卸費由甲方自行負責,回制費用或減價由乙方負責。超過1%以上部分的費用(包含運費、差價、回機費,以800元/噸計算)由甲方自行負責,其它品種乙方原因造成的調劑或退回乙方的所有費用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五條:貨款結算方式
結算方式為款到發貨,同時為方便甲方,經雙方協商,甲方可采取下列第____點結算方法:
1、現金結算,甲方提貨時以現款或匯款到乙方指定的戶名為______的信用社銀行賬戶______方可提貨,否則因貨款未入帳造成的損失乙方概不負責。
2、甲方本人或委托他人持有效的匯票、支票等銀行票據進行結賬,甲方保證匯票、支票等銀行票據合法有效,否則,愿意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甲方必須按照乙方制定的產品批發零售和銷售,不得有摻假、冒牌或殺價行為。
第七條:除非乙方另有書面委托,否則,甲方不得直接與乙方業務人員發生現金往來或進行費用結算,如出現此類糾紛,責任概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本銷售合同的解決權屬于本公司,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爭議,應當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九條:乙方或受訴法院以本合同的載明的甲方電話、傳真和通訊地址向甲方發由通訊、在通訊到達甲方的電話、傳真或通訊地址時,視為甲方已收到通訊,若甲方變更電話、傳真或電訊地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乙方,否則,乙方或受訴法院向甲方原電話、傳真、或通訊地址發生的通訊在到達時即視為送達。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擬定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本合同履行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滿雙方需繼續簽約的,在期滿前十天互相通知雙方,雙方另簽合同執行。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雙方簽章后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
法人代表(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開戶銀行:
帳號:
聯系電話:
郵編: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章):
法人代表(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開戶銀行:
帳號:
聯系電話:
郵編: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