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店書籍采購合同范本匯集(精選3篇)
書店書籍采購合同范本匯集 篇1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共同達成以下協議:
1、經過有關調研,經甲方行政會研究決定,甲方舉辦寄宿制學校,學校食堂向乙方采購豬肉;
2、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個學年度,即從20xx年9月1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止;
3、甲方根據乙方供應質量決定第二年是否與乙方優先簽訂合同;
4、乙方應采取有力措施,向甲方提供優質的生豬肉原料,嚴禁提供病豬肉、死豬肉、凍豬肉;
5、甲方對乙方提供的生豬肉每天進行質量和數量檢查驗收;
6、如出現由乙方提供豬肉引起的責任事故,乙方應負完全責任;
7、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書店書籍采購合同范本匯集 篇2
甲方:
乙方:
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文科計算機實驗教程》(包銷書)教材證訂事宜簽訂本合同。本教材購銷合同期限為一年,即年月日至 年 月日止。
1. 乙方提供的《文科計算機實驗教程》須是正式出版的教材。乙方須負責按甲方征訂數在規定的時間內(月日前)把教材送到甲方指定的校區,發貨費用由乙方負責。
2. 乙方須接受甲方臨時追加補訂教材,對甲方多余教材須提供退貨服務,實現甲方“零庫存”。 對于臟、殘、缺頁、錯裝等書本質量問題,乙方須免費為甲方調換。
3. 乙方發貨須有隨貨清單及貨物標簽。清單上應詳細列明當批各種教材書名、編者、出版社、版別、單價、數量、碼洋(包括總碼洋)及分包情況;每包教材的標簽上應列明書名、出版社、數量。
4.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教材一律按教材總碼洋 %進行結算。
5. 乙方在甲方付款前開具發票,并送至甲方教材室負責人手中。發票金額為甲方實際匯款金額。甲方按約定時間將書款匯入乙方指定賬戶。
6. 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7.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此協議自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書店書籍采購合同范本匯集 篇3
根據買賣合同糾紛實務案例,大致可分為兩大類:一種是合同有明確約定逾期支付貨款的違約責任;另一種是沒有合同或者合同未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一、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處理情形。
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原則上按照約定的處理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了違約責任(約定一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或者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買方沒有按照付款期限付款的,應當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但根據1999年出臺的合同法在沒有區分商事合同、民事合同的基礎上確定了違約金調整機制,即所謂的“損失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逾期付款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如沒有約定,債權人應提供對方逾期付款給自已造成損失的證據,含利息損失、追款費用等;同時《合同法司法解釋二》關于違約責任的司法解釋,對違約金的主張進行了明確的解釋,在實務案件中需參照執行。根據上述司法解釋,不論當事人如何約定違約金,還是要以實際損失為依據計算違約金。
二、買賣雙方無書面合同但有證據證明交付貨物,或雖有買賣合同但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及或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處理情形。
實踐中,沒有書面買賣合同,或者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是當事人懶惰或沒有法律意識的體現。但世界上所有的國家都不會因此認為傻是一種罪,所以當事人即便沒有約定違約責任,也有法律來兜底,我國《合同法》第七章就專門規定了合同的違約責任。其中第107條規定了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112至114條也規定了承擔其他違約責任后的損失賠償問題,該條款即是買方逾期付款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依據。這些規定也僅僅是理論,并沒有明確具體該如何主張違約金數額,在實際操作中并不能完全適用于所有案例。但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就有了明確的依據。該解釋第24條第4款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結合《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第20條及21條,以及中國人民銀行20xx年12月10日公布的銀發[20xx]251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根據上述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買方逾期付款在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情況下應賠償給賣方的損失計算公式為:未付款本金 x 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x (1+30%—50%)。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出臺之前,由于法律沒有對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時限作出明確的規定,導致司法實務中理解不一,作出的裁判各不相同,既不利于公平界定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也有違法律的統一和權威,由此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可小視。該司法解釋出臺,合理地界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時限,明確了主張違約金的法律依據。既有利于公平界定義務人的法律責任,又有利于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既有利于準確計算違約金的數額,又有利于敦促義務人自覺履行裁判義務,在實務案例中有著較為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