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動產抵押擔保長期借款協議書(精選3篇)
私人動產抵押擔保長期借款協議書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以及定金合同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雙方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擔保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定確認書。合同自簽定確認書時成立。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文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____元暫時不能償還,甲方為擔保還款,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條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和價值
1、名稱:_____。
2、數量:_____。
3、價值:_____。
第二條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條抵押物的清點、暫管和保險
1、清點: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內,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檢查抵押物的數量、質量,并列出清單,經核實無誤后雙方在清單上簽名,加蓋公章,以示認可。
2、暫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負責暫管完整無損,一切倉儲及其它管理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3、保險: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內,甲方應向保險公司投保倉庫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后的財產過戶給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損失,乙方則從保險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賠償金作為歸還所欠款的一部分。
第四條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內的銷售和監督
1、抵押物的銷售,仍由甲方負責,甲方應組織人員積極推銷,并將所銷售的貨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賬戶,作為償還欠款本息的.資金來源之一。
2、甲方在與需方簽訂供銷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寫明款項匯入___銀行___分行___賬戶,即乙方指定的賬戶。甲方在發貨之前,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將銷售合同提交乙方審,在外地簽訂的銷售合同,應及時將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審定后方可發貨。
3、甲方每月應向乙方提供財務計劃、物資庫存、財務會計報表及有關經濟資料,乙方認為必要時,有權進行檢查抵押物的庫存,銷售情況以及與抵押物有關的帳目資料,甲方應給予協助。
第五條甲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1、甲方應保證是該抵押的合法所有權人,今后如因該抵押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發生糾紛,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損失時,甲方應負責賠償。
2、在本合同簽訂之后,甲方應將與抵押物有關的一切原始單證、票據交給乙方。
3、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遺失、毀損,甲方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十五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4、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轉讓、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甲方如違反前款規定,乙方有權立即暫管抵押物,并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接到通知書后三天內,將抵押物交給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5、甲方如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處分抵押物的行為無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第六條抵押物的處分、處分方式和還款項的使用順序
1、本合同期滿,甲方尚不能還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權向___人民法院申請處分抵押物。
2、抵押物處分方式和程序由____人民法院裁定。
3、抵押物的價格由___市物價局作價。
4、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接下列順序使用。
第一: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第二:繳納抵押物的稅金。
第三:償還欠乙方貸款的稅金。
如扣除以上款項,尚有余額,應全部交還甲方。如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仍不足以抵還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據原借款合同向債務人追索欠款。
第七條其它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并經___市公證處公證后生效,公證費用由甲方承擔。
2、當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實際困難無法如期償清貸款本息、要求延長抵押期限者,經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乙方審查同意并簽訂補充協議和作為本合同書的附屬文件,可以延長抵押期限。
3、本合同系經___市公證處依法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任何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直接向___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副本一式__份,送___等有關單位各留存一份。
抵押人:______抵押權人:______
代表人:______代表人:______
地址:_______地址:________
銀行及帳號:______銀行及帳號: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訂立
私人動產抵押擔保長期借款協議書 篇2
接受方(以下簡稱甲方):
擔保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確保 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擔保。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1、抵押物價值(人民幣) 元整(小寫 元整)
2、抵押物: 牌 型汽車 輛,車輛牌號為 ,抵押的車輛為 所有。
3、在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應將車輛登記證交給甲方。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項下義務,乙方被宣布解散、破產,甲方有權提前處理其抵押財產。
5、乙方如出現未按約定還款期還款,甲方有權處理抵押財產。
6、乙方對抵押物提供切實證明,抵押物完全為乙方合法所有,并與任何第三人的權利無關。如日后發生糾葛致使甲方遭受損失時,可歸責于擔保物提供單位,或借款合同中的連帶擔保人,亦愿負連帶賠償責任。
7、所得款項不足以彌補本協議項下甲方的全部債權的,甲方繼續對乙方行使追索權。
8、抵押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9、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章后生效。
接 受 方(簽字蓋章): 電話:擔 保 方(簽字蓋章): 電話:連帶擔保人(簽字蓋章): 電話:
年 月 日
私人動產抵押擔保長期借款協議書 篇3
合同編號:
債權人:
債務人: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下列術語具有如下明確含義:
一、主債務人是指借款主申請人,共同債務人為自愿與主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的其他人。主債務人和共同債務人均應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對全部借款及相關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合同中的主債務人與共同債務人統稱為債務人。
二、擔保方式,本合同的擔保方式可以是抵押擔保、保證擔保或質押擔保,也可以是這三種擔保方式中任意的組合。抵押人、保證人、出質人在本合同中均稱擔保人。
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是指貸款人采取訴訟、仲裁等方式實現債權時支付的訴訟(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執行費、保全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必要費用。
第二條 對立約方的說明
見本合同第十五條特別約定條款一。
第三條 借款金額
見本合同第十五條特別約定條款二(一)。
借款金額涉及到外幣的,按照借款發放當日興業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現匯(鈔)買入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
第四條 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見本合同第十五條特別約定條款二(二)。
二、若前款約定的借款期限起止日與借款借據所記載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不一致的,則以借款借據中的記載為準。
三、若債權人提前收貸的,則視為借款到期日相應提前。
四、如借款為分次發放的,實行同一到期日,即分別發放的各次借款以第一次發放的借款借據所確定的借款到期日為同一到期日。
第五條 借款用途
本筆借款用于債務人經營所需資金的周轉,債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借款挪作他用,由此引起的責任由債務人承擔。借款用途見本合同第十五條特別約定條款二(三)。
第六條 借款利率
一、借款定價基準利率包括:
(一)“央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
(二)“央行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
(三)“LPR”指由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基于報價行自主報出的最優貸款利率計算并發布的當日貸款基礎利率。
(四)“SHIBOR”指由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計算并發布的當日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
二、日利率=年利率÷360(人民幣按照360天計算,其他幣種按市場慣例計算),月利率=年利率÷12。
三、采取固定利率的,則借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內保持不變。采取浮動利率的,借款利率定價公式為:加減點浮動是在定價基準利率上加上浮動百分點確定借款利率(本合同所有借款基準利率均可使用);按比例浮動是在定價基準利率上乘以系數確定借款利率(限借款基準利率為央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或者LPR時使用)。
四、采取浮動利率的,借款利率按照借款實際發放日和利率調整日定價基準利率和定價公式確定。以自借款發放之日起每個公歷月、季、半年或年的固定日為利率調整日,隨基準利率調整相應調整,分段計息。借款期間,定價基準利率調整的,不再通知債務人。如遇國家取消基準利率或者市場不再公布基準利率的,債權人有權根據同期的國家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誠信的原則,并參照行業慣例、利率狀況等因素,重新確定借款利率后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有異議的,應及時與債權人協商。自債權人發出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協商不成的,債權人有權提前收貸,債務人應當立即清償剩余的借款本息。
五、如為分次發放借款的,采取統一的利率定價公式,分別發放的各次借款的定價基準利率,以每次借款實際發放日(或利率調整日,如有)首次借款所適用的定價基準利率為確定標準。
六、借款利率的具體約定見本合同第十五條特別約定條款三(一)、(二)、(三)、(四)。
七、罰息利率以借款利率為基準上浮一定比例確定。借款利率采取固定利率的,則罰息利率也為固定利率;借款利率采取浮動利率的,則罰息利率也為浮動利率,其利率調整周期與借款利率調整周期一致。本筆借款的罰息利率見本合同第十五條特別約定條款三(五)。
第七條 借款發放
一、債權人有權采用債權人受托支付、債務人自主支付或債權人受托支付與債務人自主支付相結合的方式對借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一)債權人“受托支付”是指債務人授權債權人將借款資金支付給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債務人交易對手。
采用債權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資金發放前,債務人應提供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相關交易資料,經債權人審核同意后,將借款資金通過債務人賬戶支付給債務人交易對手。
采用債權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資金支付給債務人交易對手后,如果由于基礎交易合同被撤銷、解除、無效等原因,導致借款資金退回的,債權人對于該退回的借款資金有權根據本合同約定提前收貸。
(二)債務人“自主支付”是指債權人將借款資金發放至債務人賬戶后,由債務人自主支付給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債務人交易對手。
(三)債權人“受托支付”與債務人“自主支付”相結合是指借款資金一部分由債權人“委托支付”,另一部分由債務人“自主支付”的支付方式。
債務人同意借款資金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應采用債權人受托支付方式。采用債務人自主支付方式或部分自主支付方式的,債務人承諾將定期告知債權人借款資金支付情況,如貸款資金的實際支付情況違反本合同協議約定的,將及時書面通知債權人。同時,債權人有權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四)在借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債務人信用狀況下降、不按合同約定支付或使用借款資金的,應根據債權人要求補充借款發放和支付條件,債權人有權采取更為嚴格的借款發放及支付條件,并有權停止借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根據本合同約定采取相應的違約救濟措施。
本合同的具體借款發放約定見本合同第十五條特別約定條款四(一)。
二、本合同簽訂后,借款發放前,如遇國家調控政策以及監管部門貸款政策變化,原合同約定的借款金額以及借款利率浮動方式等不符合外部監管政策要求的,債權人有權單方根據發放當時的貸款政策重新確定借款金額及借款利率浮動方式等借款要素,債務人對此有異議的,債權人有權停止發放借款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與借款借據記載不一致時,以借款借據記載為準。借款借據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債務人應在興業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用于借款的發放和歸還。
四、債務人同意并授權債權人直接將款項劃至收款人賬戶。
第八條 借款償還和計息、結息
一、本合同項下的借款起息日為借款實際發放日。債務人應按約定日期向債權人還本付息。本筆借款的還本付息日期見本合同第十五條特別約定條款五(一)。
(一)本合同項下,對采取到期還本法(包括到期一次性歸還本金、分期付息和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的借款利息采取積數法計算利息,計息公式為:利息=本金×借款天數×日利率。對其他借款利息采取對年對月對日的逐筆計息法計算利息,如果不能對年對月對日的,以月末最后一日為對日。計息周期滿年的按年利率計算,滿月的按月利率計算,不滿月的以零頭天數按日利率計算。計息公式為: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本金×零頭天數×日利率。
(二)不同的計息周期對應不同的期利率,其換算公式為:
計息周期為月或月的整數倍,期利率=年利率÷12×每期月數
計息周期小于一個月,期利率=日利率×每期天數
二、還款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本筆借款的約定借款償還方式見本合同第十五條特別約定條款五(二)。
(一)等額本息償還法
每期本息還款額=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還款期數(1+期利率)還款期數-1
(二)等額本金償還法
(三)到期還本法:借款本金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歸還,借款利息可以按約定的周期歸還,也可以在借款到期日同本金一并歸還。借款到期日一次性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的還款方式僅適用于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期的借款。
(四)分期還本法:按月或按季歸還借款利息,按季、半年、年等間隔分期等額歸還貸款本金。
(五)階段還款法:債務人可以將整個還款期設定為多個階段,每個還款階段的還款本金可由借貸雙方約定,但須在本合同中約定的借款到期日前結清借款本息。
借款本金=各階段還款本金額之和
其中:階段內每期歸還借款利息=(借款本金-歸還本金累計額)×期利率
(六)其他還款法。
三、在上述還款方式基礎上,經借貸雙方約定,債權人提供債務人遞延還款服務,即在借款發放后的約定期限內,債務人只歸還每期借款利息,暫不歸還借款本金,待約定期限屆滿后,根據本金和剩余期限選擇本合同第八條第二款中的還款方式歸還借款本息。具體遞延期數約定見本合同第十五條特別約定條款五(三)。
四、放款后,債務人必須在每個還款日的北京時間18點前將足額款項存入約定還款賬戶,因款項存入時間延遲導致借款發生逾期的,相關責任由債務人自行承擔。債務人不可撤銷地授權債權人在本合同規定的還款日直接從該賬戶中扣收有關款項,若債務人約定還款賬戶中款項不足以扣收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特別約定條款八的規定執行,直至債務人還清全部借款本息以及債務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責任和義務完全履行完畢之日為止。
約定還款賬戶發生掛失、凍結、止付、結清,或債務人需要變更約定還款賬戶的,債務人應到興業銀行辦理約定還款賬戶變更手續。在變更手續生效前,若原約定還款賬戶已無法足額劃款,債務人應到興業銀行辦理柜面還款。債務人未及時辦理約定還款賬戶變更手續或未及時到興業銀行柜面還款導致未按期足額清償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費用的,債務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本筆借款的約定還款賬戶見本合同第十五條特別約定條款四(二)。
五、債權人予以債務人還款的寬限期待遇,即債務人可在寬限期內任一天歸還當期應還本息額且債權人將不予收取逾期利息和罰息。未在寬限期內歸還當期本息的,債權人將從約定還款日起計收逾期利息和罰息。寬限期為從約定還款日之日起至借貸雙方約定的截止日止,且該截止日不能超過還款日的當月月底。根據債務人的資信情況,債權人有權單方調整或取消寬限期待遇,不再通知債務人。
本筆借款的約定寬限期見本合同第十五條特別約定條款五(四)。
六、在借款還款周期內遇借款利率隨基準利率調整而相應調整,需分段計息的借款,如采取按月還本付息方式的,當月借款利息按30天分段計息;采取其他還款方式的,按實際天數分段計息。
七、債務人提前部分或全部歸還借款本息的,應提前15個銀行工作日向債權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取得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提前歸還部分借款本息的,應與債權人協商確定此后的還款期限或還款金額。還款周期內發生部分提前還款的,當期借款利息依借款利率按借款剩余本金實際占用天數計收,提前還款本金部分的應付利息依借款利率按上一還款日至提前還款日的實際天數計收。
本筆借款提前還款的,收取違約金的執行方式見本合同第十五條特別約定條款五(五)。
八、債務人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債權人有權對被挪用的借款計收罰息;債務人未按期還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即構成借款逾期的,債權人有權對逾期的借款計收罰息;債務人不能按時支付利息的,債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逾期罰息利率對欠息計收復利。罰息和復利的計結息方式與本合同約定的借款計結息方式一致。
第九條 借款擔保
一、本合同涉及的擔保合同見本合同第十五條特別約定條款六(一)。
二、對于本合同既有物權擔保又有保證擔保的,債權人有權在行使擔保權時進行選擇,既可以先行使物權擔保,也可以先行使保證擔保,還可同時行使物權擔保和保證擔保以清償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
第十條 立約各方的主要權利與義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提供真實資料。
二、債權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借款,但在為本合同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物權生效前,債權人有權暫停發放借款。如該擔保物權不可能生效的,則債權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并有權要求債務人承擔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債務人應在興業銀行開立賬戶用以償還借款本息。
四、債務人應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五、債務人應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本合同涉及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任一債務人均應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對全部借款及相關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一債務人清償未償還的借款本息和應付而未付的其他費用。
六、債務人(含配偶)同意債權人就借款使用情況、其收入、財產和就業狀況、擔保實力等情況進行必要調查。根據政府部門、銀行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等關于建設征信工作的需要,債務人(含配偶)應允許債權人向上述部門、機構所建立或認可的信用征信系統報送信用信息,并允許相關信息被合法查詢。一旦借款發生逾期等不良記錄的,債權人有權將借款的不良信息(含在還款寬限期內發生的借款逾期)上報上述信用征信系統。對于有還款寬限期待遇的借款,在還款寬限期內歸還當期應還借款本息的,債權人將根據征信上報規則調整當期借款征信記錄。征信上報規則以信用征信系統管理機構發布的規則為準。
七、對本合同進行強制執行公證的,在辦理公證手續后,債務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八、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債權人有權暫停發放借款乃至終止發放借款或提前收貸。提前收貸時,債務人同意按本合同第十五條特別約定條款九規定辦理,債權人無須為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
(一)債務人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
(二)債務人發生影響其償債能力的事件或缺乏償債誠意;
(三)債務人與他人簽訂有損債權人權益的合同、協議等;
(四)債務人已涉入、即將涉入或可能涉入訴訟、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糾紛;
(五)債務人提供的資料不真實;
(六)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使用用途借款;
(七)債務人拒絕或阻撓債權人對其收支情況或借款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八)債務人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以及被宣告失蹤或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為債務人履行借款合同義務;
(九)債務人未及時到債權人處辦理借款手續;
(十)債務人未按約定在興業銀行開立個人結算賬戶;
(十一)債務人違反合同條款的其他情況;
(十二)債權人認為危及借款資金安全的其他情況。
九、本合同立約各方同意,債權人有權在任何時候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的借貸債權以及相關的擔保權益轉讓給第三方(或設立信托等特殊目的載體),而無須經過其他立約各方的同意。債權人轉讓本合同項下的借貸債權及擔保權益的(或設立信托等特殊目的載體),債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一并由受讓方承接,其他立約各方仍應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債權人將通過全國性媒體、債權人網站等渠道發布公告或按本合同第十二條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其他立約各方,通知發出后即視為受讓方與債務人進行了確認,債權轉入方無需與債務人重新簽訂債權債務確認協議,其他立約各方仍應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和擔保責任。債權人有權接受債權受讓人委托作為信貸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進行催收、貸后管理等委托事項,并根據征信管理要求,在借款結清前,履行征信報送義務。未經債權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如有)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其他方。
十、借款本息清償前,債務人發生下列事由,應及時通知債權人:
(一)收入明顯減少,財務狀況不佳;
(二)因疾病等原因可能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涉入或即將涉入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糾紛;
(四)取得出國(境)資格后計劃出國(境);
(五)婚姻狀況發生變化;
(六)其他可能影響借款收回的事件。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債務人發生下列任一事件即構成違約:
(一)債務人不按本合同規定按時償還借款本息;
(二)債務人違反本合同第十條約定的義務;
(三)債務人違反本合同的其他條款;
(四)在貸款發放后,債務人未落實相關借款承諾事項;
(五)債務人在其他貸款合同項下出現違約的,也將視為對本合同的違約。
二、違約發生后,債權人有權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限期糾正違約;
(二)停止發放本合同項下未發放的借款;
(三)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債務人清償所有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
(四)要求債務人支付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一定比例的違約金(見本合同第十五條特別約定條款七);
(五)要求債務人賠償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的實際損失;
(六)將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執行利率調整為在調整當時借款定價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一定的比例,浮動方式同本合同借款利率定價公式確定的浮動定價方式,并立即執行,具體上浮比例見本合同第十五條特別約定條款十。雙方針對具體違約事項對借款利率上浮比例另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
(七)要求依法撤銷債務人損害或可能損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
三、本合同針對債務人、擔保人的具體違約行為有具體違約責任約定的,適用相應具體違約責任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十五條特別約定條款中的貸款用途挪用、逾期情形下的罰息利率、提前還款違約金以及其他違約行為適用的違約金等約定。
四、為免歧義,本合同立約各方特別確認:適用本合同項下關于債務人的違約責任條款時,如出現重復計收違約金的情形,并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不得重復計收的,以本合同約定的較高標準違約金執行。
第十二條 文件往來、通訊和通知
一、本合同項下的通知事項以及所涉債務/擔保義務的催收和訴訟(仲裁)文書(包括但不限于起訴狀(或仲裁申請書)及證據、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通知書、支付令、判決書(裁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執行通知書、限期履行通知書等訴訟或仲裁審理以及執行階段法律文書)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系按本合同第十五條特別約定條款一中記載的通訊地址和聯系方法送達對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訊地址和聯系方法發生變化,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重新確認送達地址和方式。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送達地址等發生變化而未書面通知債權人的,債權人按本合同所載資料發送的所有通知或文書,視同送達,相關責任由債務人自行承擔。
三、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變更的,則按變更后的地址)發送,即應視作在下列日期被送達:
(一)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以郵寄之日后的第五個工作日視為送達日;
(二)傳真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以發送之日視為送達日;
(三)專人送達,以收件人簽收之日視為送達日。收件人拒收的,送達人可采取拍照、錄像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并將文書留置,亦視為送達。
債權人以在其網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或營業網點發布公告的方式發送通知的,以公告發布之日視為送達日。債權人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任何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任何責任。
四、各方約定,各方的單位公章、辦公室印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收發章及抵押權人的信貸業務專用章等均是各方通知或聯系、法律文書送達、信函往來的有效印章。
第十三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一、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釋及爭議的解決等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的法律)。
二、爭議的解決方式見本合同第十五條特別約定條款十一。本合同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各方均有約束力。提交仲裁時,在仲裁規則允許的范圍內,雙方同意選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且相關法律文書(含仲裁法律文書)的送交以郵件快速專遞寄送本合同記載的對方當事人通訊地址(該地址如有變更,應毫不延遲地書面通知對方及仲裁委員會),即視為送達。
第十四條 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自立約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對本合同進行公證的,則本合同在依法辦理公證后生效,至債務人還清或擔保人代為還清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以及可能產生的其他費用之日終止。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間,債權人給予債務人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債權人延緩行使其在本合同中享有的權益或權利,或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還款善意提醒等配套服務的,均不損害、影響或限制債權人依有關法律規定和本合同約定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利,也不應視為債權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不影響債務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任何義務。
三、如因國家法律法規或監管政策發生變更,導致債權人按本合同約定履行放款義務不符合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時,債權人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宣布已發放的所有貸款提前到期,債務人應按債權人要求立即償還。
四、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未按時發放貸款或辦理支付的,債權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債務人。
五、債權人有權根據經營管理需要授權或委托興業銀行其他分支機構履行本合同項下權利和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授權或委托興業銀行其他分支機構簽訂相關合同等),或將本合同項下貸款劃歸興業銀行其他分支機構承接管理,債務人對此表示認可,債權人的上述行為無需另行征得債務人同意。
六、債務人同意債權人有權根據債務人生產經營情況、還款情況及其他金融機構授信情況等因素單方面調減或取消本合同尚未使用的借款金額。債權人決定調減或取消的,應提前五個工作日通知債務人,但無需另行征得債務人同意。
七、因債務人未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而引起訴訟或其他法律糾紛的,則債權人所支付的實現債權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在訴訟或仲裁期間,債務人不得以解決爭議為由拒不履行義務,本合同項下不涉及爭議的部分仍須履行。
八、因訂立和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各項費用,除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明確費用承擔主體的以外,其他費用由立約各方協商確定。
九、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債權人(公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主債務人(簽字):
共同債務人(簽字):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