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貸款發放服務協議(精選3篇)
委托貸款發放服務協議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為了更好地融通各單位自主運用,暫時閑置的資金,保證資金安全,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經_________(甲方)和_________(乙方)協商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愿將自主使用的資金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存入乙方,開立委托貸款基金存款專戶,用于甲方指定的貸款項目,乙方負責在存入的資金額度內發放委托貸款。
第二條 貸款用途:此項貸款只限用于_________,不得挪作它用;
貸款金額:甲方委托乙方向借款人提貸人民幣貸款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貸款利率:此項貸款按年利率_________%計收利息;
貸款期限:此項貸款自借款方提款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計_________天。如借款人在經甲方同意之后提前歸還此項貸款時,則按實際用款天數和用款余額計收利息。
第三條 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委托貸款,必須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取得有權批準文件,方可辦理。
第四條 委托貸款項目由甲方審核指定,并附可行性分析報告、有關批準文件、企業財務報表等材料交乙方,由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對委托貸款項目進行調查。
第五條 甲方指定的貸款單位在接到甲方或乙方的通知后,直接向乙方或乙方代理人申請辦理委托貸款,簽訂貸款合同,并辦理貸款手續。貸款合同副本應送甲方。
第六條 乙方根據貸款項目財務收支計劃和工程進度計劃,編報按季分月用款計劃和還款計劃。甲方根據乙方編報的用款計劃向乙方撥付資金。
第七條 乙方應按還款計劃約定的期限如期收回貸款本息,乙方收回的貸款本息,最遲應于收回貸款后的_________個營業日內如數劃繳甲方。
第八條 因甲方審查定項失誤,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自行負責,乙方不承擔經濟責任。
第九條 因乙方審查定項失誤,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經濟責任,賠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 甲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向甲方報送貸款使用的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借款單位不按合同償還貸款本息,乙方應當比照工商銀行有關規定對借款單位采取必要的經濟制裁手段,直至對貸款的擔保人追索扣收應付的本息和罰息。
第十二條 對本合同項下的委托貸款,甲方可根據需要,要求借款方提供擔保。擔保方式、擔保人和抵押財產由甲方審定,并具體在通知中確定。
第十三條 乙方對甲方存入的委托存款,在未貸出前按月息_________‰計算,按季列入甲方委托存款賬戶;貸出后,在貸款期限內,乙方按貸款余額(基數)的月_________‰計算手續費,并從_________單位賬戶收取。乙方將委托存款和委托貸款利息收入按季劃入甲方指定的賬戶。
第十四條 勞務費按月貸款余額的_________‰按季從利息收入中扣收。勞務費收入甲方得_________%,乙方得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托貸款資金按借款合同規定從甲方匯出之日起計息,乙方負責按季把貸款利息和甲方應收的勞務費以及到期應收回的本金及時匯往甲方賬戶(_________元以上用電匯),并開列清單(見清單樣式。若電匯請在資金匯出時同時將清單寄往甲方)。
甲方:
乙方:
日期:
委托貸款發放服務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委托貸款事宜,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委托乙方就其委托款項,對外發放貸款。
二、甲方必須在乙方開立存款賬戶,并將委托款項存入該賬戶。
三、委托貸款利率
1、委托貸款利率應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之內。
2、逾期、擠占挪用貸款,按當時國家逾期、擠占挪用利率計算利息。
3、乙方受甲方委托發放的中長期貸款,根據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辦法一年一定。
四、甲方按照貸款利息收入的年,期滿后經甲乙雙方同意可以續期。
十五、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貸款發放服務協議 篇3
一、國家法律法規對于委托貸款業務合同相關規定
(一)借款合同都應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198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發布,根據20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2條第1款規定: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繳納印花稅。從上述規定來看,借款合同都應繳納印花稅。
(二)代理類合同不用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14條規定: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三)委托金融單位貸款的,金融單位和借款單位都需要繳納印花稅
國稅發[1991]155號第6條規定: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托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但此款專門針對財政等部門的委托貸款,不具有可擴展性。
二、地方法規對委托貸款業務征收印花稅的相關規定
目前,僅部分地方對金融機構委托貸款是否繳納印花稅進行了明文規定。如《關于本市金融系統辦理的委托貸款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滬稅地[1991]121號)中明確:經請示國家稅務局地方稅管理司同意,現對本市金融系統辦理的委托貸款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是行使用的委托貸款合同(協議),均屬金融機構與借款單位簽訂的借款憑證。根據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第6條的規定,應當由銀行和借款單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憑證貼花,其他簽約人不貼花。
二是銀行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委托貸款協議書,則應作為僅明確委托、代理關系的憑證,按照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1]155號文第14條的規定,不屬于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三是本通知第1條、第2條從1991年10月1日起執行,原市稅務局滬稅地[1989]66號文第4條規定停止執行。
原市稅務局滬稅地[1989]66號文《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第4條規定:主管部門委托銀行辦理的借款業務,銀行只收取手續費,并不承擔借貸責任的委托貸款,可暫不貼花。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上海市地稅對委托貸款合同由不征收印花稅改為征收,而且明確規定金融機構與借款人需要繳納,委托人不需要繳納。但是此類文件只適用于當地,可以作為參考,并不能進行全國推廣。
三、委托貸款業務繳納印花稅現狀
(一)委托貸款合同簽訂形式
因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委托貸款業務必須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并有三方協議。簽訂委托貸款合同(協議)主要有三種形式:
1.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委托貸款協議書》,然后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據協議書內容簽訂兩方《委托貸款合同》。
2.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委托貸款協議書》,然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據協議書內容簽訂三方《委托貸款合同》。
3.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直接簽訂《委托貸款合同》。
對于第一種情況,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的協議書屬于委托代理合同,不用繳納印花稅,受托人與借款人簽訂兩方《委托貸款合同》,符合國稅發[1991]155號第6條規定,應繳納印花稅。
對于第二種情況,同上所述,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簽訂代理協議不用繳納印花稅,下面重點對三方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進行分析。
(二)三方《委托貸款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分析
委托人、銀行與借款人三方簽訂協議,由于該協議規定了委托的內容同時又規定了借款的內容,那么合同既明確了委托、代理關系,又約定了借款金額、利率、期限等貸款信息。根據合同實質所載事項,明確委托、代理關系合同雙方不用繳納印花稅,約定貸款金額、利率等信息的合同雙方應繳納印花稅。但委托貸款實質是民間借貸,銀行只是作為受托人,收取業務手續費,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借款合同的范圍為: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或個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所以委托貸款三方合同中,銀行作為受托人,在協議簽訂形式上滿足印花稅繳納范圍,而實質上銀行不在印花稅繳納范圍,只是起代理作用。但是從滬稅地[1991]121號文規定上看,稅務部門在征收印花稅過程中,更注重委托貸款合同簽訂形式繳納范圍。按照此文規定,三方委托貸款合同中,銀行和借款人均應按照貸款金額全額繳納印花稅,委托方不用貼花。
(三)現狀分析
目前,各家金融機構對三方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大部分未繳納印花稅。比較特殊的是,對于個人公積金委托貸款,有些金融機構的做法是由擔保方繳納印花稅,然而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由此可見,參與簽訂合同的擔保人、鑒定人、見證人不是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無需就所參與簽訂的合同貼花。此種做法顯然是不合適的。
存在上述現象的原因在于,當地稅務部門未進行明文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也未明確,存在盲點。
四、風險分析及建議
從上述來看,三方委托貸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法律法規未明文規定需要繳納印花稅,而個別地方稅務部門對此規定也不明晰,如果不繳納,不能確定是否會形成納稅風險。因此,建議金融機構攜帶三方委托貸款合同到主管稅務機關咨詢,取得明確的答復,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時依法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