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期管理制度(通用15篇)
效期管理制度 篇1
1.為合理控制藥品的使用管理,防止藥品的過期失效,確保藥品的儲存養護質量,根據《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2.藥品應標明有效期,未標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藥處理。
3.未標明有效期的藥品,入庫質量驗收時應判定為不合格藥品,驗收人員應拒絕收貨。
4.有效期不到6個月的`藥品不得購進(緊急用藥除外),不得驗收入庫。
5.藥品應按批號進行儲存養護,按效期遠近依次堆碼或分開堆碼。不同批號藥品不得混放。
6.在藥品微機系統中設置藥品近效期查詢程序,對庫房所儲存藥品的有效期實施動態監控。為防止過期失效,各庫應懸掛'近效期藥品警示牌',由保管員對藥庫近效期不足6個月、各調劑室負責人對本調劑室近效期不足3個月的藥品按月匯總,生成'近效期藥品催銷表',分別傳遞至相關科室進行催銷。
7.及時處理過期失效品種,嚴格杜絕過期失效藥品發出。對過期失效品種應填寫'過期失效/破損報告單',及時移入不合格品庫,每季列表上報進行報損處理。對于損失較大的品種,質量管理小組應查清原因,分析責任,總結經驗教訓;對于人為造成的損失,按照醫院獎罰制度進行處罰。
效期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合理控制藥品的經營過程管理,防止藥品的過期失效
2、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3、適用范圍:門店經營管理的全過程
4、責任人:門店全體員工
5、內容:
5.1藥品應標明有效期,未標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藥處理。
5.2藥品應按批號先后順序陳列,做到“先產先出、近期先出,按批號發貨”的原則。
5.3未標明有效期的藥品,質量驗收時應判定為不合格藥品,驗收人員應拒收。
5.4近效期藥品,是指藥品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9個月的藥品。
5.5近效期藥品在計算機軟件系統中應設置自動報警程序,實行動態監控,按月匯總,生成“近效期藥品催銷表”,分別傳遞至質管科和業務部門。
5.6有效期不到12個月的藥品不得購進,不得驗收入店。如遇到特殊情況,需申請并說明。
5.7銷售近效期藥品應向顧客告知有效期,必要是須經顧客簽字確認。
效期管理制度 篇3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效期藥品管理制度
1、藥劑人員必須熟悉識別失效期藥品的各種表示方法,以保證藥品符合規定。
2、效期藥品的請領、采購要做到有計劃,對用量少的品種,不宜多購、多存。超過有效期的藥品不得入庫,對接近失效期的藥品要依據臨床需要謹慎地限制入庫。入庫驗收時,要逐一清點,并逐批在單據及微機內記錄其失效期。
3、同類的有效期藥品,按品名規格集中存放,再按失效期先后排列、發放有效期藥品時要做到'先進先出,近期先出,按批號發藥'的原則。建立效期藥品一覽表,并掛貼于各部門醒目的地方,庫房計算機及手工帳也要注明效期,以便于計劃、檢查和發放。
4、超過有效期的藥品不得發放,報經領導批準后予以核銷處理。
5、發現破損、過期藥品以及吸潮、霉變藥品,及時列出,及時登記,并向科主任匯報。
6、每季度有專人填寫藥品報銷單,準確計算報銷藥品金額,經科主任簽字后送交藥品會計復核銷帳。
效期管理制度 篇4
為進一步加強藥品效期管理,確保藥品質量,減少醫院損失,使藥劑科的藥品管理更加規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責任人:庫管、藥房組長及成員。
內容:
1、藥品的有效期是指在規定的儲存條件下,能保證其質量的期限藥品。有效期是根據藥品的穩定性的不同,通過穩定性試驗,研究和留樣觀察合理制定的。
2、藥品應標明有效期,未標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藥處理,驗收員應拒絕收貨。
3、藥品的采購應根據我院臨床用藥的需要對購進藥品的數量進行科學預計,并應遵循勤購勤銷的原則,盡量減少藥品庫存。采購藥品時盡量選擇距失效期較遠的藥品(生物制品不少于六個月、其它藥品不少于一年)。距失效期不到6個月的藥品不得購進,不得簽收、入庫,對效期不足6個月藥品,加強養護管理及陳列檢查。
4、按照藥品的儲存條件,采用避光、干燥、冷藏等措施加以保管。
5、藥庫保管員要嚴格填寫入庫驗收記錄,必須將藥品的供應單位、名稱、規格、產地廠家、單價、生產批號、有效期等書寫完整。
6、根據一般處理規律,適量制定申領計劃,避免藥品擠壓失效。
7、存放藥品時掌握,先進先出,近期先出,舊貨未盡,新貨不出的'原則。
8、各藥房從藥庫領取藥品時,應控制品種、數量和有效期,既要保障臨床用藥的需要,又要防止過期失效。
9、藥房對距失效期3個月的常用藥品不能領用,必須計算在藥品用完有1個月的時間。
10、效期藥品管理責任到人,每位藥房成員劃分藥品效期責任區,每月查看,近效期藥品登記在效期本上,以便動態監測。
11、及時處理過期失效藥品,嚴格杜絕過期失效藥品售出。
12、藥庫保管員要做好藥品動態分析記錄,對入庫2個月不出庫的藥品反饋給科主任,在了解醫院用藥情況或再行決定留存或退貨。
效期管理制度 篇5
第二醫院藥庫藥品效期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藥品效期管理,減少醫院損失,使我科的藥品管理規范化,藥庫必須嚴格把關,認真負責。
一.藥庫保管員要按照微機打印的藥品采購單對采購計劃嚴格掌握1個月采購量(小品種可適當增加),如發現微機計劃量不妥,應及時與微機室聯系,并附特殊說明給采購員。
二.藥庫應嚴把驗收關,凡是未明確標示有效期的藥品拒絕收貨,并反饋給采購員。收貨時藥品的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該品種總有效期的2/3,否則,應拒絕收貨(特殊情況除外),并將情況反饋給采購員。
三.藥庫保管員要嚴格填寫入庫驗收單,必須將藥品的供應單位、名稱、規格、產地廠家、單價、生產批號、有效期等書寫完整。
四.藥庫保管員要做好藥品動態分析記錄,對入庫2個月不出庫的藥品反饋給科主任,在了解醫院用藥情況或再行決定留存或退貨。
五.對于各藥房符合規定的沖退藥品,藥庫積極予以辦理,并與采購人員、藥品會計共同辦理有關退貨事宜。
六.藥庫與藥學部各部門間建立信息反饋機制,信息反饋應以書面為準,如因滯留信息或違背以上規定而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負責。藥品管理不善者,調離工作崗位,并取消年度評優資格。
七.微機室應按藥品入庫的先后順序出庫,藥庫按出庫單上的產地、規格、批號等發藥。
八.藥房驗收人員必須嚴格核對,所有項目完全與出庫單相符后方可簽字,否則應讓藥庫調換。
九.藥房應按藥品效期的先后有序擺放,近效期的先發藥,并建立效期藥品檔案。對估計在效期內銷售不完的藥品,藥房主任應在各藥房間自行調整。完全滯銷品種(各藥房均不銷售),應在失效期前6個月報采購員,其他普通藥品如造成過期失效,藥房主人負完全責任。
十.采購員對各用藥單位上報的近期藥品,應及時查詢,并與供應商聯系退換。
十一.嚴把付款關。采購員應按入庫時間嚴格核實、確定完全銷完后方可辦理付款手續,特殊情況應附說明。
十二.各藥房要做好藥品動態分析記錄,對一段時間內根本銷不動的藥品要及時了解其他藥房銷售情況,并尋找原因,如屬完全滯銷品種應及時與采購人員書面練習。
十三.藥庫保管員對入庫2個月不出庫的藥品應反饋給科主任,在了解醫院用藥情況后,再行定奪。
各環節的信息反饋應以書面為準,如因滯留信息或違背以上規定而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負責,彌補不上者,調離工作崗位。對藥品管理不善的各室組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取消年度評優資格。
效期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公司效期、滯銷商品管理,避免造成庫存積壓及經濟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經營商品的管理。
第三條名詞解釋
(一)有效期:指商品在一定的貯存條件下,能夠保持其質量的期限。
(二)近效期:據商品總有效期,剩余有效期不足一定時間標準的商品,具體標準參見十一條規定。
(三)過效期:有效期在1個月以內的商品為準過效期商品,超過有效期的商品為過效期商品。
(四)滯銷商品:指一定時間段內無銷量或銷量小于該期間段內商品庫存總量20%的品種(季節性品種和醫療機構所用的急救品種除外,季節性品種如:凍瘡膏、霍香正氣水等,急救品種如:碘解磷定注射液、阿托品注射液等。)
(五)報損商品:指由于商品過期、包裝破損等原因造成商品質量不合格或不合法,不能滿足規定要求而不能正常銷售的商品。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商品信息部職責
商品信息部是公司效期商品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定期匯總、統計公司效期、滯銷商品情況,組織制定效期、滯銷商品處理意見;
(二)對不可退換的近效期商品銷售,制定促銷方案,并報分管副總、總經理審批后提交門管部實施;
(三)對不可退換貨的近效期商品,負責門店間的庫存調劑、調撥工作。
第五條門管部職責
跟蹤門店滯銷商品、近效期商品銷售情況,督促門店開展近效期、滯銷商品陳列、銷售;
第六條門店職責
(一)定期開展效期、滯銷商品清查,提交效期商品、滯銷商品清單;
(二)按要求進行效期商品、滯銷商品退倉,進行效期商品、滯銷商品催銷。
第七條其它部門職責
(一)采購部:合理控制庫存,聯系供應商辦理滯銷商品、近效期商品退換貨或促銷事宜。
(二)倉儲部:控制效期商品入庫,對庫存效期商品進行養護;按要求提交效期商品、滯銷商品清單;按要求進行效期、滯銷商品處理;
(三)質管部:監督全公司門店、倉儲部效期商品處理情況。
第三章滯銷商品管理
第八條滯銷商品界定
滯銷商品─分為a、b兩個等級:
a級:入庫60天內無銷售,或120天內銷量達不到50% 的代銷品種。
b級:入庫30天內無銷售,或90天內銷量 達不到50% 的代銷品種。
商品信息部、采購部應重點關注a級滯銷商品。
第九條滯銷商品上報
倉儲部、門店每月30日前應將符合滯銷標準的商品進行梳理,確定滯銷商品品種,并在30日前以書面或電子文檔形式報送商品信息部及采購部,內容包括;品名、規格、劑型、產地、供應商、數量、含稅進價、批號、效期、入庫日期。
第十條滯銷商品處理
商品信息部接到倉儲部滯銷商品報表后,應在5日內逐品規核實、確定,并會同采購部制定解決辦法,填寫處理意見,兩日內報總經理批復。
(一)退倉處理
需退供應商的商品,商品信息部應于采購副總批復當日通知各門店辦理商品退倉,通知中應明確退倉商品信息及截止日期。各門店應在退倉截止日期前將退倉商品退回倉儲部,過期不予辦理。
(二)促銷處理
需要內部處理的滯銷商品,由商品信息部會同企劃部、門管部、采購部制定滯銷商品促銷政策,經批準后下發實施。
商品信息部應根據不同門店同類商品銷售情況,對門店滯銷商品庫存情況進行店間調撥。
第四章效期商品管理
第十一條商品效期格式
具體以商品上的標識為準:如果標示“有效期至:×年×月”應計算出具體日期。書寫方式有“月-日-年”“日-月-年”“年-月-日”等不同形式。
第十二條退貨標示
在海典系統中標注各類商品退貨標識,分為“可退可換”、“可退”、“可換”有這些標示的商品是在有效期內可以退貨或換貨的;標示為“不可退換”是不可以退貨或換貨的商品。
第十三條商品效期界定
(一)近效期
有效期為12個月的商品的近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4月。
有效期為18個月及以上的商品的近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6月。
(二)預警效期
有效期為12個月的商品的預警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6月。
有效期為18個月及以上的商品的預警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9月。
倉儲部所有商品的預警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12月。
第十四條商品購進要求
采購人員在購進商品時,應根據市場需求、平均月銷量及商品的有效期限,確定合理的購進數量,購進商品的效期控制標準為:
(一)購進藥品時,藥品總有效期在1年(含)以內的,離失效期不得低于八個月。總有效期在18個月(含)以上的,剩余的有效期限不低于總有效期的2/3。
(二)一般情況下,有效期不足12個月的藥品不得購進,不得驗收、入庫。無效期的藥品,到貨時應予以拒收。如特殊情況需要,低于標準驗收近效期藥品,必須經采購副總經理簽字批準同意后方可辦理入庫手續;如雙方達成代銷協議,銷售多少,結算多少的,驗收員按照協議驗收。
第十五條效期藥品的儲存與養護
凡庫存的'近效期藥品應有明顯的“近效期藥品”標志,門店效期商品可在標價簽上做出特殊標識,門店自行確定標識。
倉庫藥品過期失效后,倉儲部養護員立即填寫藥品復檢通知單,并掛“暫停發貨”牌,報質管部,由質管部核查核實后填寫《藥品停售通知單》、通知保管人員將其存放入不合格藥品庫。保管員按“不合格藥品的管理制度”及時報損處理。
第十六條效期商品上報
(一)倉儲部每月28號、門店每月30號按規定格式上交《效期商品清查明細表》至質管部、商品信息部。門店按照本制度第五條界定的近效期上報,倉儲部應對所有剩余有效期達到12個月的庫存商品進行清理并上報。質管部對門店上報效期商品進行抽查、核實。
(二)商品信息部會同采購部、門管部在每月5日前對上報的效期商品制定處理方案并回復倉儲部與門店,調撥調撥的效期商品按調撥流程處理。對于不能退換的效期商品,應爭取廠家資源實施促銷方案及獎勵。
第十七條效期商品的退換
(一)門店未經許可,不得私自退回效期、預警商品。對于可退換商品,門店應當按照商品信息部下發的商品退回通知即時將商品退回,逾期門店自行解決。門店退回商品當天收到貨48小時內驗收完畢并入退貨庫。
(二)公司調撥至門店的近效期6~2個月的不可退商品,由門店努力銷售,到準過效期退回公司,由倉儲部做報損審批,財務部清點數量后,質管部負責監督銷毀。
(三)退回公司倉庫的效期商品,采購部應及時聯系供應商辦理退換貨事宜。當月15日前退貨至倉庫的近效期商品,需在當月內退給供應商,15號之后收到的退貨延遲至下月處理。
(四)商品退回操作具體參見《商品退倉流程》。
第十八條效期商品調撥
(一)不能退回供應商的商品,進行責任界定后商品信息部根據門店實際銷售情況事先與門店溝通后調撥,主動配送總數量不超過該門店該商品前六個月正常銷售的80%。
(二)調撥或主配的效期商品,倉庫須憑商品信息部的通知開具效期調撥或主配單,倉儲部不得主動配送效期商品,門店憑單收貨,否則可拒收。
(三)預警商品門店不得拒收,首次請貨/鋪貨商品屬于預警商品的,不動銷可在一個月內申請調撥或退回,造成效期報損由門店、門管部、采購部按5:3:2比例承擔(按進價計)。
(四)有效期在6個月以下的商品,有權拒收,例外情況(如:可退換、超低供貨價),也可以根據銷售情況選擇接收。
(五)處方藥調撥時,應考慮調入門店該類商品的銷售情況,原則上,門店無銷售或者銷量較小的不做調入處理。
第十九條效期商品銷售
(一)近效期商品的銷售,實行先產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則,先銷售老批號商品,后銷售新批號商品。
(二)藥品距失效期剩余天數為30天時,門店必須按零售價購買并開具銷售小票,兩日內將商品與銷售小票上交質管部,經質管部、營運總監審批后將零超過進價部分補款,未按時出單、上交的,按售價賠償。
(三)門店應通過陳列、促銷方式促進效期商品銷售,并將效期商品銷售責任分配至店內員工。同時,店長教會員工熟練掌握有關商品知識(專業知識及廣告宣傳知識)。對效期比重大且消化力度慢的門店商品信息部須每周跟進,督促門店消化或主動進行調撥。
(四)調撥補償原則:所有調撥的效期商品由承擔效期商品銷售的門店按公司零售價給予提成,提成標準為:
1.三個月以下的效期商品不進行調撥;
2.三個月以上四個月以內10%支付提成;
3.四個月以上六個月以內5%支付提成;
已針對效期商品實施促銷的商品不再單獨提成。
第二十條效期商品損失責任界定
(一)近效期商品或破損商品能夠返回供貨方調換的,應由相關部門及時通知采購部聯系供貨方進行退貨或換貨處理,因工作安排欠妥造成近效期商品或破損商品變成不可調換的,則追究到相應的責任部門和人員,由其承擔全部責任。
(二)非人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災害)導致藥品過期的或商品破損的,則由公司承擔全部損失。
(三)臨床用藥(如針劑、腫瘤等),未按規定日期上報效期預警造成過期的,門店承擔20%,公司承擔80%;按規定申報的,門店承擔5%,公司承擔95%;
(四)對于不可退換的商品,門店一經驗收上架后,損失責任由門店承擔,損失責任承擔比例:店長40%,領班20%,相應柜組責任人40%,直接從工資中扣除。
(五)經商品信息部調撥的效期商品,接受門店不能再次退回,如報損,接收門店按每月30%標準原門店承擔70%。
(六)倉庫9個月以下、六個月以上效期,承擔10%,六個月以下商品造成損失由倉庫全額承擔。如倉庫提前預警上報但商品信息部未進行處理的,損失由商品信息部責任人承擔。
(七)零售價10元以下商品、名品、毛利率低于20%及公司整體銷售金額前1000位商品不做強制調撥,調撥后產生的損失由原門店全額承擔。
(八)公司通知下架商品,由于外部原因無法上架造成的過期,由公司承擔;由于責任部門忘記通知上架的,由通知部門承擔過期損失。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違反相關規定的,按下料別準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負激勵:
(一)倉儲部未經批準主動配送效期商品的,按配送售價金額50%處罰。
(二)倉儲部、門店(新開門店第二個月開始上報)每延遲一天上報滯銷商品、效期商品報表的,負激勵50元/天。出現遺漏和錯報一個單品對責任人負激勵5元/單品。
(三)倉庫延遲配送調撥效期商品,對倉儲部負責人負激勵20元/天。
(四)商品信息部延遲處理門店、倉庫上報滯銷、效期報表或未進行調撥的,負激勵50元/天。
(五)發現倉儲部所配貨為過期商品的,對倉儲部負責人、養護員各負激勵500元/品種的罰款。
(六)在門店內發現過期商品或準過效期商品尚在架銷售的,沒收該商品并對該門店責任人各負激勵100元/品種。對引起顧客投訴的按三倍處罰。顧客要求賠償的,賠償金額由該門店店長及責任人全額承擔。被政府部門處罰的,處罰金額也由該門店店長及責任人承擔。
(七)可退可換商品由采購部負責退供應商,此類商品產生的過期損失由采購部負責,門店未按通知規定時間退回產生報損由門店負責。
(八)未經采購副總審批,購進商品低于效期(本制度第十四條規定)且不能退貨的,由購進人負責按進價買單。未經采購副總審批,倉庫入庫近效期12個月以內的商品(不包含需先入庫后即退貨的商品),按100元/品種處罰驗收人員,并承擔由此導致的過期損失。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由商品信息部制訂、修訂、解釋,經總經理簽批后下發實施;
第二十三條商品信息部每年對本制度及相關配套制度進行審查,如有修改、完善必要,須及時提出修改意見并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其它管理制度如有與本制度相抵觸之處,以本制度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的支持文件
(一)標準:無
(二)流程:商品調撥流程
(三)表單:效期商品匯總明細表
效期管理制度 篇7
1、藥品的有效期是指藥品在規定的儲存條件下能保持其質量的期限。
2、對藥品、制劑實行效期管理制度,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制劑禁止銷售。
3、距有效期不大于六個月的藥品為近效期藥品,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4、藥劑科原則上應采購距有效期不短于六個月的藥品,采購時應根據藥品的有效期,在預測藥品使用量的基礎上合理采購,避免積壓、浪費。采購近效期藥品,應統計既往的平均用量,限額采購。距有效期短于六個月的藥品不得采購,特殊情況必須采購的,應由藥品使用科室主任做出使用計劃,嚴格按計劃采購。
5、藥品驗收時必須查看藥品的有效期,無有效期的藥品不得驗收入庫。一次入庫多批號藥品時,應分別檢查批號和效期。遇近效期藥品,應與藥品采購員聯系,在確認無誤的情況下方可收貨,并通知藥庫保管員。
6、藥品入庫時必須寫入藥品批號和有效期等與效期管理有關的信息,信息填寫及時、準確。
7、在庫儲存藥品應按品種、劑型、規格、批號分別碼放,同品種不同批號的藥品,應按效期遠近依次碼放。
8、各級藥品保管人員在進行藥品養護中應遵循有關的操作程序,檢查所養護藥品的有效期,發現近效期和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即時處理。
9、保管員每月底檢查、核對、匯總庫存近效期藥品,按月填報《近效期藥品報告表》上報質量監督管理小組。質量監督管理小組審核無誤后督促調劑室內部進行藥品調撥,盡量先發放近效期藥品。
10、藥品清點時應查看有效期,發現近效期和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應立即向負責人報告。
11、藥品調劑員在藥品調劑、發放、補充工作中應查看藥品的有效期,發現近效期和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應立即向各部門負責人報告。對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應立即停止該藥品的調劑和發放。
12、發放距失效期短于三個月的藥品時應向患者(家屬)說明藥品的效期情況,叮囑其及時服用,不要超效期保存。遇所調劑、發放的藥品距有效期短于患者(家屬)處方上標示的用藥時間時,應拒絕調劑、發藥,請醫師修改處方換藥。
13、在藥品的管理、養護、調劑、發放、補充工作中發現距失效期短于三個月的藥品,應立即向部門負責人報告處理。
14、采購員應盡快完成近效期藥品的退換貨工作,避免因藥品過期失效而造成損失。
15、已發出藥品需要退換的(符合醫院有關規定),退回藥品應在有效期內。對已超過有效期的藥品,不得辦理銷后退回手續。
16、在庫儲存的藥品超過有效期的,按《過期藥品報損制度》的規定執行。
17、質量監督管理小組負責藥品效期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效期管理制度 篇8
人民醫院藥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1、藥品的有效期是指藥品在規定的儲存條件下能保持其質量的期限。
2、對藥品、制劑實行效期管理制度,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制劑禁止銷售。
3、距有效期不大于六個月的藥品為近效期藥品,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4、藥劑科原則上應采購距有效期不短于六個月的藥品,采購時應根據藥品的有效期,在預測藥品使用量的基礎上合理采購,避免積壓、浪費。采購近效期藥品,應統計既往的平均用量,限額采購。距有效期短于六個月的藥品不得采購,特殊情況必須采購的,應由藥品使用科室主任做出使用計劃,嚴格按計劃采購。
5、藥品驗收時必須查看藥品的有效期,無有效期的藥品不得驗收入庫。一次入庫多批號藥品時,應分別檢查批號和效期。遇近效期藥品,應與藥品采購員聯系,在確認無誤的情況下方可收貨,并通知藥庫保管員。
6、藥品入庫時必須寫入藥品批號和有效期等與效期管理有關的信息,信息填寫及時、準確。
7、在庫儲存藥品應按品種、劑型、規格、批號分別碼放,同品種不同批號的藥品,應按效期遠近依次碼放。
8、各級藥品保管人員在進行藥品養護中應遵循有關的操作程序,檢查所養護藥品的有效期,發現近效期和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即時處理。
9、保管員每月底檢查、核對、匯總庫存近效期藥品,按月填報《近效期藥品報告表》上報質量監督管理小組。質量監督管理小組審核無誤后督促調劑室內部進行藥品調撥,盡量先發放近效期藥品。
10、藥品清點時應查看有效期,發現近效期和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應立即向負責人報告。
11、藥品調劑員在藥品調劑、發放、補充工作中應查看藥品的有效期,發現近效期和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應立即向各部門負責人報告。對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應立即停止該藥品的調劑和發放。
12、發放距失效期短于三個月的藥品時應向患者(家屬)說明藥品的效期情況,叮囑其及時服用,不要超效期保存。遇所調劑、發放的藥品距有效期短于患者(家屬)處方上標示的用藥時間時,應拒絕調劑、發藥,請醫師修改處方換藥。
13、在藥品的管理、養護、調劑、發放、補充工作中發現距失效期短于三個月的藥品,應立即向部門負責人報告處理。
14、采購員應盡快完成近效期藥品的退換貨工作,避免因藥品過期失效而造成損失。
15、已發出藥品需要退換的(符合醫院有關規定),退回藥品應在有效期內。對已超過有效期的藥品,不得辦理銷后退回手續。
16、在庫儲存的藥品超過有效期的,按《過期藥品報損制度》的規定執行。
17、質量監督管理小組負責藥品效期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效期管理制度 篇9
第三醫院效期藥品管理制度
1.為合理控制藥品的使用管理,防止藥品的過期失效,確保藥品的儲存養護質量,根據《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2.藥品應標明有效期,未標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藥處理。
3.未標明有效期的藥品,入庫質量驗收時應判定為不合格藥品,驗收人員應拒絕收貨。
4.有效期不到6個月的藥品不得購進(緊急用藥除外),不得驗收入庫。
5.藥品應按批號進行儲存養護,按效期遠近依次堆碼或分開堆碼。不同批號藥品不得混放。
6.在藥品微機系統中設置藥品近效期查詢程序,對庫房所儲存藥品的有效期實施動態監控。為防止過期失效,各庫應懸掛'近效期藥品警示牌',由保管員對藥庫近效期不足6個月、各調劑室負責人對本調劑室近效期不足3個月的藥品按月匯總,生成'近效期藥品催銷表',分別傳遞至相關科室進行催銷。
7.及時處理過期失效品種,嚴格杜絕過期失效藥品發出。對過期失效品種應填寫'過期失效/破損報告單',及時移入不合格品庫,每季列表上報進行報損處理。對于損失較大的品種,質量管理小組應查清原因,分析責任,總結經驗教訓;對于人為造成的損失,按照醫院獎罰制度進行處罰。
效期管理制度 篇10
1、藥劑人員必須熟悉識別失效期藥品的各種表示方法,以保證藥品符合規定。
2、效期藥品的請領、采購要做到有計劃,對用量少的品種,不宜多購、多存。超過有效期的藥品不得入庫,對接近失效期的藥品要依據臨床需要謹慎地限制入庫。入庫驗收時,要逐一清點,并逐批在單據及微機內記錄其失效期。
3、同類的有效期藥品,按品名規格集中存放,再按失效期先后排列、發放有效期藥品時要做到'先進先出,近期先出,按批號發藥'的'原則。建立效期藥品一覽表,并掛貼于各部門醒目的地方,庫房計算機及手工帳也要注明效期,以便于計劃、檢查和發放。
4、超過有效期的藥品不得發放,報經領導批準后予以核銷處理。
5、發現破損、過期藥品以及吸潮、霉變藥品,及時列出,及時登記,并向科主任匯報。
6、每季度有專人填寫藥品報銷單,準確計算報銷藥品金額,經科主任簽字后送交藥品會計復核銷帳。
效期管理制度 篇11
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實施細則和相關法規要求,加強公司經營藥品的質量管理,杜絕過期失效藥品的`流通,保證人民用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近效期藥品是指有效期在半年內的藥品。
二、采購部組織藥品時,應根據市場變化需求,勤進快銷,避免造成經濟損失。
三、購進有效期在三個月內的藥品,驗收員應拒收,并填制(拒收單)。如果是客戶急需的藥品應入庫。
四、藥品應按批號堆碼,并在庫內設置近效期藥品一覽表,有效期在三個月內的藥品應掛牌,以便隨時掌握近效期藥品的變化情況。
五、嚴格執行先產先出、近期先出、按批號發貨的原則。凡近效期藥品,保管員應每月填寫《近效期藥品報表》,及時報送經理、采購部、銷售部、質量管理部。
六、銷售部應及時對庫存近效期藥品進行銷售,避免過期失效而造成損失。
七、已失效或距失效不足一銷售單元用藥期,經質量管理部確認后,保管員將其移入不合格品庫,按不合格藥品管理。
效期管理制度 篇12
藥業公司近效期藥品管理制度
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實施細則和相關法規要求,加強公司經營藥品的質量管理,杜絕過期失效藥品的流通,保證人民用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近效期藥品是指有效期在半年內的藥品。
二、采購部組織藥品時,應根據市場變化需求,勤進快銷,避免造成經濟損失。
三、購進有效期在三個月內的藥品,驗收員應拒收,并填制(拒收單)。如果是客戶急需的藥品應入庫。
四、藥品應按批號堆碼,并在庫內設置近效期藥品一覽表,有效期在三個月內的藥品應掛牌,以便隨時掌握近效期藥品的變化情況。
五、嚴格執行先產先出、近期先出、按批號發貨的原則。凡近效期藥品,保管員應每月填寫《近效期藥品報表》,及時報送經理、采購部、銷售部、質量管理部。
六、銷售部應及時對庫存近效期藥品進行銷售,避免過期失效而造成損失。
七、已失效或距失效不足一銷售單元用藥期,經質量管理部確認后,保管員將其移入不合格品庫,按不合格藥品管理。
效期管理制度 篇13
根據《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為了保證臨床用藥安全及降低醫院藥品報損率,制定此制度。
(一)近效期藥品是指現在距藥品有效期不足6個月的藥品。
(二)藥品儲藏部門,必須在醒目位置設“近效期藥品一覽表”,并依據效期遠近,以不同色標進行區分,定期做相應調整、變更。
(三)醫院購進藥品,有效期不得低于一年(對于藥品有效期較短的,購入時離有效期也不得低于八個月);如有特殊情況由采購員及質量驗收人員負責處理。
(四)根據采購藥品質量管理要求,對藥品進行驗收、入庫。低于以上期限的,藥庫保管人員有權拒絕驗收、入庫。
(五)經驗收合格的藥品按批號的.先后順序陳列,生產批號靠前的藥品放置在貨架前(上)端。藥品出庫時按照“先產先出、先進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則配貨。
(六)藥品貯存、養護時,應特別關注近效期的藥品,近效期應擺放在前,標識清楚明顯。
(七)憑出庫憑證,庫房人員發放有效期在4個月以內的藥品時,必須告之藥房,藥房根據庫存、用量可選擇是否領取或調整領取數量。
(八)藥房負責人應保證近效期藥品在醫院的流通,不得隨意缺藥。
(九)發放近效期藥品時,需對藥品的外觀進行一次檢查。
(十)各部門定期檢查,填報《近效期藥品月登記表》,并對“近效期藥品一覽表”進行調整。
(十一)積極配合科室對近效期藥品的處理,禁止調配、發放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十二)藥房藥師調配處方按照“近效期先用”的原則,并將近效期藥品告知患者,依據處方劑量保證其能在有效期內用完。
效期管理制度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公司效期、滯銷商品管理,避免造成庫存積壓及經濟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經營商品的管理。
第三條名詞解釋
有效期:指商品在一定的貯存條件下,能夠保持其質量的期限。
近效期:據商品總有效期,剩余有效期不足一定時間標準的商品,具體標準參見十一條規定。
過效期:有效期在1個月以內的商品為準過效期商品,超過有效期的商品為過效期商品。
滯銷商品:指一定時間段內無銷量或銷量小于該期間段內商品庫存總量20%的品種(季節性品種和醫療機構所用的急救品種除外,季節性品種如:凍瘡膏、霍香正氣水等,急救品種如:碘解磷定注射液、阿托品注射液等。)
報損商品:指由于商品過期、包裝破損等原因造成商品質量不合格或不合法,不能滿足規定要求而不能正常銷售的商品。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商品信息部職責
商品信息部是公司效期商品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定期匯總、統計公司效期、滯銷商品情況,組織制定效期、滯銷商品處理意見;
對不可退換的近效期商品銷售,制定促銷方案,并報分管副總、總經理審批后提交門管部實施;
對不可退換貨的近效期商品,負責門店間的庫存調劑、調撥工作。
第五條門管部職責
跟蹤門店滯銷商品、近效期商品銷售情況,督促門店開展近效期、滯銷商品陳列、銷售;
第六條門店職責
定期開展效期、滯銷商品清查,提交效期商品、滯銷商品清單;
按要求進行效期商品、滯銷商品退倉,進行效期商品、滯銷商品催銷。
第七條其它部門職責
采購部:合理控制庫存,聯系供應商辦理滯銷商品、近效期商品退換貨或促銷事宜。
倉儲部:控制效期商品入庫,對庫存效期商品進行養護;按要求提交效期商品、滯銷商品清單;按要求進行效期、滯銷商品處理;
質管部:監督全公司門店、倉儲部效期商品處理情況。
第三章滯銷商品管理
第八條滯銷商品界定
滯銷商品─分為A、B兩個等級:
A級:入庫60天內無銷售,或120天內銷量達不到50%的代銷品種。
B級:入庫30天內無銷售,或90天內銷量達不到50%的代銷品種。
商品信息部、采購部應重點關注A級滯銷商品。
第九條滯銷商品上報
倉儲部、門店每月30日前應將符合滯銷標準的商品進行梳理,確定滯銷商品品種,并在30日前以書面或電子文檔形式報送商品信息部及采購部,內容包括;品名、規格、劑型、產地、供應商、數量、含稅進價、批號、效期、入庫日期。
第十條滯銷商品處理
商品信息部接到倉儲部滯銷商品報表后,應在5日內逐品規核實、確定,并會同采購部制定解決辦法,填寫處理意見,兩日內報總經理批復。
退倉處理
需退供應商的商品,商品信息部應于采購副總批復當日通知各門店辦理商品退倉,通知中應明確退倉商品信息及截止日期。各門店應在退倉截止日期前將退倉商品退回倉儲部,過期不予辦理。
促銷處理
需要內部處理的滯銷商品,由商品信息部會同企劃部、門管部、采購部制定滯銷商品促銷政策,經批準后下發實施。
商品信息部應根據不同門店同類商品銷售情況,對門店滯銷商品庫存情況進行店間調撥。
第四章效期商品管理
第十一條商品效期格式
具體以商品上的標識為準:如果標示“有效期至:×年×月”應計算出具體日期。書寫方式有“月—日—年”“日—月—年”“年—月—日”等不同形式。
第十二條退貨標示
在海典系統中標注各類商品退貨標識,分為“可退可換”、“可退”、“可換”有這些標示的商品是在有效期內可以退貨或換貨的;標示為“不可退換”是不可以退貨或換貨的商品。
第十三條商品效期界定
近效期
有效期為12個月的商品的近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4月。
有效期為18個月及以上的商品的近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6月。
預警效期
有效期為12個月的商品的預警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6月。
有效期為18個月及以上的`商品的預警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9月。
倉儲部所有商品的預警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12月。
第十四條商品購進要求
采購人員在購進商品時,應根據市場需求、平均月銷量及商品的有效期限,確定合理的購進數量,購進商品的效期控制標準為:
購進藥品時,藥品總有效期在1年以內的,離失效期不得低于八個月。總有效期在18個月以上的,剩余的有效期限不低于總有效期的2/3。
一般情況下,有效期不足12個月的藥品不得購進,不得驗收、入庫。無效期的藥品,到貨時應予以拒收。如特殊情況需要,低于標準驗收近效期藥品,必須經采購副總經理簽字批準同意后方可辦理入庫手續;如雙方達成代銷協議,銷售多少,結算多少的,驗收員按照協議驗收。
第十五條效期藥品的儲存與養護
凡庫存的近效期藥品應有明顯的“近效期藥品”標志,門店效期商品可在標價簽上做出特殊標識,門店自行確定標識。
倉庫藥品過期失效后,倉儲部養護員立即填寫藥品復檢通知單,并掛“暫停發貨”牌,報質管部,由質管部核查核實后填寫《藥品停售通知單》、通知保管人員將其存放入不合格藥品庫。保管員按“不合格藥品的管理制度”及時報損處理。
第十六條效期商品上報
倉儲部每月28號、門店每月30號按規定格式上交《效期商品清查明細表》至質管部、商品信息部。門店按照本制度第五條界定的近效期上報,倉儲部應對所有剩余有效期達到12個月的庫存商品進行清理并上報。質管部對門店上報效期商品進行抽查、核實。
商品信息部會同采購部、門管部在每月5日前對上報的效期商品制定處理方案并回復倉儲部與門店,調撥調撥的效期商品按調撥流程處理。對于不能退換的效期商品,應爭取廠家資源實施促銷方案及獎勵。
第十七條效期商品的退換
門店未經許可,不得私自退回效期、預警商品。對于可退換商品,門店應當按照商品信息部下發的商品退回通知即時將商品退回,逾期門店自行解決。門店退回商品當天收到貨48小時內驗收完畢并入退貨庫。
公司調撥至門店的近效期6~2個月的不可退商品,由門店努力銷售,到準過效期退回公司,由倉儲部做報損審批,財務部清點數量后,質管部負責監督銷毀。
退回公司倉庫的效期商品,采購部應及時聯系供應商辦理退換貨事宜。當月15日前退貨至倉庫的近效期商品,需在當月內退給供應商,15號之后收到的退貨延遲至下月處理。
商品退回操作具體參見《商品退倉流程》。
第十八條效期商品調撥
不能退回供應商的商品,進行責任界定后商品信息部根據門店實際銷售情況事先與門店溝通后調撥,主動配送總數量不超過該門店該商品前六個月正常銷售的80%。
調撥或主配的效期商品,倉庫須憑商品信息部的通知開具效期調撥或主配單,倉儲部不得主動配送效期商品,門店憑單收貨,否則可拒收。
預警商品門店不得拒收,首次請貨/鋪貨商品屬于預警商品的,不動銷可在一個月內申請調撥或退回,造成效期報損由門店、門管部、采購部按5:3:2比例承擔(按進價計)。
有效期在6個月以下的商品,有權拒收,例外情況(如:可退換、超低供貨價),也可以根據銷售情況選擇接收。
處方藥調撥時,應考慮調入門店該類商品的銷售情況,原則上,門店無銷售或者銷量較小的不做調入處理。
第十九條效期商品銷售
近效期商品的銷售,實行先產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則,先銷售老批號商品,后銷售新批號商品。
藥品距失效期剩余天數為30天時,門店必須按零售價購買并開具銷售小票,兩日內將商品與銷售小票上交質管部,經質管部、營運總監審批后將零超過進價部分補款,未按時出單、上交的,按售價賠償。
門店應通過陳列、促銷方式促進效期商品銷售,并將效期商品銷售責任分配至店內員工。同時,店長教會員工熟練掌握有關商品知識(專業知識及廣告宣傳知識)。對效期比重大且消化力度慢的門店商品信息部須每周跟進,督促門店消化或主動進行調撥。
調撥補償原則:所有調撥的效期商品由承擔效期商品銷售的門店按公司零售價給予提成,提成標準為:
1、三個月以下的效期商品不進行調撥;
2、三個月以上四個月以內10%支付提成;
3、四個月以上六個月以內5%支付提成;
已針對效期商品實施促銷的商品不再單獨提成。
第二十條效期商品損失責任界定
近效期商品或破損商品能夠返回供貨方調換的,應由相關部門及時通知采購部聯系供貨方進行退貨或換貨處理,因工作安排欠妥造成近效期商品或破損商品變成不可調換的,則追究到相應的責任部門和人員,由其承擔全部責任。
非人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災害)導致藥品過期的或商品破損的,則由公司承擔全部損失。
臨床用藥(如針劑、腫瘤等),未按規定日期上報效期預警造成過期的,門店承擔20%,公司承擔80%;按規定申報的,門店承擔5%,公司承擔95%;
對于不可退換的商品,門店一經驗收上架后,損失責任由門店承擔,損失責任承擔比例:店長40%,領班20%,相應柜組責任人40%,直接從工資中扣除。
經商品信息部調撥的效期商品,接受門店不能再次退回,如報損,接收門店按每月30%標準原門店承擔70%。
倉庫9個月以下、六個月以上效期,承擔10%,六個月以下商品造成損失由倉庫全額承擔。如倉庫提前預警上報但商品信息部未進行處理的,損失由商品信息部責任人承擔。
零售價10元以下商品、名品、毛利率低于20%及公司整體銷售金額前1000位商品不做強制調撥,調撥后產生的損失由原門店全額承擔。
公司通知下架商品,由于外部原因無法上架造成的過期,由公司承擔;由于責任部門忘記通知上架的,由通知部門承擔過期損失。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違反相關規定的,按下料別準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負激勵:
倉儲部未經批準主動配送效期商品的,按配送售價金額50%處罰。
倉儲部、門店(新開門店第二個月開始上報)每延遲一天上報滯銷商品、效期商品報表的,負激勵50元/天。出現遺漏和錯報一個單品對責任人負激勵5元/單品。
倉庫延遲配送調撥效期商品,對倉儲部負責人負激勵20元/天。
商品信息部延遲處理門店、倉庫上報滯銷、效期報表或未進行調撥的,負激勵50元/天。
發現倉儲部所配貨為過期商品的,對倉儲部負責人、養護員各負激勵500元/品種的罰款。
在門店內發現過期商品或準過效期商品尚在架銷售的,沒收該商品并對該門店責任人各負激勵100元/品種。對引起顧客投訴的按三倍處罰。顧客要求賠償的,賠償金額由該門店店長及責任人全額承擔。被政府部門處罰的,處罰金額也由該門店店長及責任人承擔。
可退可換商品由采購部負責退供應商,此類商品產生的過期損失由采購部負責,門店未按通知規定時間退回產生報損由門店負責。
未經采購副總審批,購進商品低于效期(本制度第十四條規定)且不能退貨的,由購進人負責按進價買單。未經采購副總審批,倉庫入庫近效期12個月以內的商品(不包含需先入庫后即退貨的商品),按100元/品種處罰驗收人員,并承擔由此導致的過期損失。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由商品信息部制訂、修訂、解釋,經總經理簽批后下發實施;
第二十三條商品信息部每年對本制度及相關配套制度進行審查,如有修改、完善必要,須及時提出修改意見并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其它管理制度如有與本制度相抵觸之處,以本制度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的支持文件
標準:無
流程:商品調撥流程
表單:效期商品匯總明細表
效期管理制度 篇15
1、藥品是一種規定了有效期的特殊物質。為了保障臨床用藥安全有效,防止藥品過期失效,造成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2、藥品的采購應根據我院臨床用藥的需要對購進藥品的數量進行科學預計,并應遵循勤購勤銷的原則,盡量減少藥品庫存。采購藥品時盡量選擇距失效期較遠的藥品(生物制品不少于六個月、其它藥品不少于一年)。
3、按照藥品的儲存條件,采用避光、干燥、冷藏等措施加以保管。
4、藥品的有效期應專門登記,并由科室藥品質量管理人員定期(每周)到各藥房、藥庫檢查并作好登記,發現臨近失效期且用量較少的藥品要及時向科室報告,以便各藥房間調劑使用。不能調劑或調劑后不能在有效期內用完的品種應及時與藥品供應商聯系退貨事宜。
5、有效期藥品應按批號存放,遵循先進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號發貨的原則。
6、各藥房從藥庫領取藥品時,應控制品種、數量和有效期,既要保障臨床用藥的需要,又要防止過期失效。
7、藥房對距失效期3個月的常用藥品不能領用;發給患者帶走的效期藥品,必須計算在藥品用完前有一個月的時間;院內使用的效期藥品應在距失效期前1月發出。失效的藥品不能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