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合同(精選3篇)
小區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合同 篇1
甲方(發包人):_________
乙方(承包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的規定,參照《居住小區智能化系統建設要點與技術導則》(修訂稿)中相關標準,_________小區智能化系統工程經邀請招標,依據乙方提交的_________花園智能化系統投標文件(包括技術解決方案書、施工組織方案書、設備清單及報價表),并在雙方研究、討論最后確認的設計文件(同投標文件)的基礎上,確定由乙方對本工程實行總承包(系統集成)。?為明確工程內容及雙方權利、義務,本著相互協作,緊密配合的原則,根據《_____》、《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征求意見稿)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結合該工程具體情況,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工程概況
1、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_________小區智能化系統工程
1.2 工程地點:_________
1.3 工程內容
1)本次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包括:閉路監控子系統、可視對講子系統、周界防范子系統、家庭智能化及家庭安防子系統、一卡通管理子系統、停車場管理系統、綜合布線子系統、小區局域網系統、背景音樂子系統、物業管理子系統、設備控制子系統、信息發布子系統、視頻點播子系統、網站發布系統。
2)本次合同未涉及_________小區樣板房智能化演示系統和單列的智能化演示系統(模擬展板),雙方另行協商解決,不包含在本合同中。
3)本次工程建設包括很多可選項目或設備(可建設、可不建設),可選項目或設備如需要建設則作為增項工程進行,雙方另外單獨結算,補簽合同,如有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可選項目或設備包括:閉路監控系統中的遠程監控中心、一卡通系統中消費系統、_____/e-mail服務器、背景音樂子系統中節目定時器/報警信號發生器、電子巡更子系統、家庭智能化及安防系統中的紅外發射器、家電控制繼電器、無線遙控器、無線接收器等。
4)還有部分建議自購項目或設備,建議自購項目或設備是本智能化系統工程有機構成部分,不可缺,由甲方負責采購。建議自購項目或設備包括:機房子系統、卡座廣播系統。
5)本次智能化系統工程一卡通子系統中的智能卡是必選項目,因為價格、型號、印刷不確定,未包含在總報價中,需要另外簽訂合同,不包含在本合同中。
第二部分 工程承包范圍
2、工程承包范圍
2.1 承包范圍:工程承包內容同招標文件,設計要求及工程地質情況,詳見本工程施工圖紙及設計說明。
第三部分 合同總額、承包方式及合同文件組成
3、合同總額及承包方式
3.1 合同總額(或者稱為工程總造價)即委托乙方建設_________小區智能化系統工程全部子系統所簽訂合同總額之和,總額為_________萬元(_________元整)。
3.2 承包方式:該項目采取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文明施工的方式進行總承包。
3.3 特別說明
1)在本次智能化系統建設中,所有子系統中所涉及的顧地牌pvc管價格均由甲方提供,若價格發生變化,以最終價格為準,補差價(如單價高于合同價,甲方補高出部分差價)。
2)在本次工程中,未考慮智能化系統工程主干路由,由甲方為乙方提供室外電信干線管道2孔80pvc管道。
3)合同中有不可預見因素,若發生增減項,雙方補簽增、減項合同,一起構成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4、組成合同的文件
4.1 本合同
4.2 _________小區智能化系統招標書
4.3 _________小區智能化系統工程技術解決方案書
4.4 _________小區智能化系統工程設備清單及報價
4.5 _________小區智能化系統工程施工組織方案
4.6 中標通知書
4.7 圖紙
4.8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部分 詞語定義
5、詞語定義
5.1 甲方(發包人):指在合同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5.2 乙方(承包人):指在合同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5.3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合同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5.4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5.5 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5.6 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5.7 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5.8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5.9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5.10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5.11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5.12 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5.13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5.14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5.15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5.16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5.17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5.18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部分 施工組織計劃及工期
6、施工組織計劃及工期
6.1 根據工期定額及使用需要,確定本工程總工期為_________日歷天(公歷日)。開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開工報告為準);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一次預埋隨土建;二次預埋及安裝調試隨裝修)。
6.2 進度計劃
1)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后,乙方在15日內做出工程項目計劃書、工程施工組織計劃書(已提供),經甲方確認后方可施工。
2)承包人(乙方)應在每月25日前,將當月的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在_________日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3)承包人必須配合土建主體工程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
7、開工及延期開工
7.1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5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7.2 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8、暫停施工
8.1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做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24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24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9、工期延誤
9.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約定批準乙方提供的圖紙;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
3)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一周內非承包人的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7)由于土建或相關聯施工單位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8)不可抗力;
9)雙方協商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0、工程竣工
10.1 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或發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0.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0.3 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第六部分 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11、工程師權利與義務
11.1 如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1.2 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
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發包人委派的職權:_________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_________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合同中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
11.3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
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發包人委派的職權:_________(其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1.4 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合同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1.5 除本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12、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12.1 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12.2 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24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24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12.3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2.4 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13、項目經理
13.1 項目經理的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13.2 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13.3 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13.4 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14、甲方責任
14.1 甲方責任: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提供智能化系統公用管道、提供中心機房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在承包方開工前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開工前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工前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開工前向乙方(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園區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開工前完成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組織承包人和相關人員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乙方(承包人)與其他施工方的配合關系,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進度,并指派專人負責;
15、乙方(承包人)工作
15.1 乙方責任:
1)施工前將相關的設計、施工組織方案送甲方審查;
2)向工程師提供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4)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5)工程器材進場未交給甲方(發包人)之前,承包人負責保管,在承包人保管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負責出資維修;如因發包人提前使用造成損壞,由發包人承擔維修費用。
第七部分 質量和檢驗
16、工程質量
16.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其中pvc管由發包人統一報驗);質量標準的評定以施工組織方案書中相關標準為依據。另:因園區主干路由由甲方為乙方提供室外電信干線管道2孔pvc管道,驗收時主干路由以甲方提供的基礎為驗收依據,其余以電信部門規范為準。
16.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7、檢查和返工
17.1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7.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7.3 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7.4 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8、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8.1 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8.2 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8.3 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12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9、重新檢驗
19.1 如承包人未通知發包人驗收隱蔽工程,發包人有權要求重新驗收,無論有無質量問題,所發生的費用均由承包方承擔;如承包人通知發包人驗收隱蔽工程,發包人未進行驗收,或發包人已進行驗收而要求重新驗收時,無論有無質量問題,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與此同時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第八部分 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 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 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第九部分 付款方式及工程量計算
23、付款方式
23.1 本工程實行工程總費用包干,無預付款,每月按照經核實的工程實際進度的85%支付工程進度款,竣工驗收后,支付至已完實際工程量的95%,質保期滿后支付剩下的5%款。
23.2 工程因甲方原因進行重大調整(重大調整條款雙方另行約定)所產生的追加合同價款或減少的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時調整支付。
24、工程量的計量
24.1 承包人在每月的28日前,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后3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4.2 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3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4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4.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第十部分 工程變更
25、工程設計變更
25.1 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重大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5.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5.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26、其他變更
26.1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27、確定變更價款
27.1 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
27.2 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7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7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27.3 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合同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27.4 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第十一部分 竣工驗收
28、竣工驗收
28.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工程驗收以發包人確認的工程施工圖紙、設備說明書、項目施工方案及整體調試和驗收計劃、有關變更的書面文件為依據驗收。
28.2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5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5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28.3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5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5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28.4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重新遞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
28.5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5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6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28.6 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由雙方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條28.1款至28.5款辦理。
28.7 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28.8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28.9 工程竣工驗收符合合同規定的驗收標準后,發包方不得因其他經濟糾紛拒絕付款給承包人。
29、質量保修
29.1 本工程保修期自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保修期為壹年;設備或子系統按廠方提供的保修條款執行,合同另附部分原廠家質保和售后服務說明。
第十二部分 違約、索賠和爭議
30、違約
30.1 發包人(甲方)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本合同第23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2)本合同第23條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4)發包人沒有按照合同付款條件及時付款給承包人工程款項,每拖延一日,按照應付款項的萬分之一支付給承包人利息。
30.2 承包人(乙方)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4)承包人不按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按未竣工工程造價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額總金額不超過本合同總金額。
31、索賠
31.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1.2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7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7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3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3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7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1.2.3、31.2.4規定相同。
32、爭議
32.1 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約定向______________委員會提請_____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2.2 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_____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三部分 合同解除、生效與終止
33、合同解除
33.1 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3.2 發包人不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停止施工超過7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33.4 一方依據本條33.1、33.2、33.3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合同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3.5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33.6 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34、合同生效與終止
34.1 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34.2 除第十一部分第29款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34.3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十四部分 其他
35、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35.1 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合同書
2)圖紙
3)投標書(包括技術解決方案書、施工組織方案書、設備清單及報價)及其附件
4)招標文件
5)工程質量保修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5.2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做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協議書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6、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6.1 語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
36.2 適用法律和法規: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是:《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建筑法》。
36.3 適用標準、規范
1)適用標準、規范的名稱:《居住小區智能化系統建設要點與技術導則》(修訂稿)、《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征求意見稿)、《智能建筑設計標準》、《建筑通用布線國際標準》、《商用建筑布線標準》、《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范》及地方現行的工程施工驗收規范。
小區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合同 篇2
定義及解釋
1.1定義
合同(如下文定義)中以下的用詞及詞句,除根據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它們的涵義:
(a)(1)“業主”指____(名稱)及其法定繼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讓人(除承包人同意外)。業主可在本合同項下指定一家采購全權代理機構,如果已經指定,則在投標須知前附表第23欄中指明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采購、監督和支付的范圍,以及在招標期間及隨后的授標等問題上的責任。
(2)“承包人”指其投標書被業主接受的當事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讓人(除業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擔部分工程施工的當事人或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法定繼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讓人。
(4)“監理工程師”指由業主指定的為執行合同規定的任務的監理工程師、即________(監理工程師單位名稱)或由業主任命并書面通知承包人代行監理工程師職權的當事人。
(5)“監理工程師代表”指根據22款規定隨時由監理工程師任命的個人。
(6)“承包人授權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由業主批準,在本合同項下代行承包人全權的個人。
(7)“熟練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樣、對復雜工程能進行監督的工人,包括設備操作人員。
(8)“非熟練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動力工具進行施工作業的人員。
(b)(l)“合同”指合同條件、規范、圖紙、工程量清單、投標書、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及明確地包括在中標通知書或合同協議中的其他文件。
(2)“規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規范及根據51款調整、增加的工程規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非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規范。
(3)“圖紙”指由監理工程師根據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類似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所有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案、模型、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類似的其他技術資料。
(4)“工程量清單”是投標書的組成部分,并已填寫報價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單。
(5)“投標書”是指承包人向業主提供的按合同條款規定并為中標通知書所接受的,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報價的建議書(6)“中標通知書”指業主正式接受投標的通知。
(7)“合同協議”指在9.1款中提及的合同協議。
(8)“投標書附錄”是指附在本合同條件之后,并構成投標書的附件。
(c)(1)“開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根據41款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日期。
(2)“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規定,并從開工日期開始計算的工程或任何區段或部分工程完工井通過竣工檢驗的時間(或據44款規定延長的時間)。
(d)(1)“竣工檢驗”指在合同中規定的,或由監理工程師和承包人另行商定,并對應在全部工程、或某一區段或部分在業主接受之前由承包人負責完成的試驗。
(2)“接收證書”指根據48款發出的證書。
(e)(l)“合同價”指在中標通知書中寫明的,根據合同條款,用以支付承包人為實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應付的總金額。
(2)“保留金”指根據60.4款由業主保留的所有款項的累計金額。(f)(1)“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臨時性工程或視情況為兩者之一。
(2)“永久性工程”指根據合同規定將建設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設備)。
(3)“臨時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關的各種臨時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設備)。
(4)“設備”指定于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組戰部分的機器裝置或類似的物件。
(5)“承包人設備”指不包括構成或預定構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內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質的設備及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
(6)“分段工程”指在合同中特別規定的作為工程—部分的分段工程。
(7)“工地”指為工程施工由業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別注明的將構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場所。
(g)“費用”指不論在工地內或工地外已合理發生或將要發生的所有開支,包括:
管理費及可合理分攤的費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潤補貼。
(2)“日”指日歷日。
(3)“元”和縮寫“RMB¥”指合同中作為地方貨幣單位的人民幣元。
(4)“外幣”指工程施工所在國以外國家的貨幣,包括港幣。
(5)“書面函件”指任何手寫、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及傳真通訊。
1.2標題和旁注
各個條款中的標題及旁注不應視為條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條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釋也不應加以考慮。
1.3注釋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字詞應包括公司和有關法人資福的任何組織。
1.4單數和復數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可以代表復數,根據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通知、同意、批準、證明和決定
除非另有規定,凡合同條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發出、給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應是書面形式的。并應對“通知”、“證明”或“決定”等詞作相應的解釋。任何這種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不應被無理收回或延誤。
1.6給業主和監理工程通知的地址
(a)給業主通知的地址是____(地址名稱)
(b)給監理工程師通知的地址是:_____(地址名稱)
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代表2.1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a)監理工程師應履行合同中規定的職責。
(b)監理工程師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規定的或必要時由合同暗示的權力。但規定:除下列(4)(I)和(4)(I I)條外,監理工程師在根據下列條款行使其職責之前應取得業主明確的批準:
(1)根據第4款,批準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證明第12款項下增加的費用;
(3)決定第51款,發出變更指令,但下列情況除外:
(I)如果發生非常緊急情況,監理工程師認為將造成人員傷亡、或危及工程或鄰近的財產或從業主的權益考慮需立即采取行動,在這種情況下,監理工程師被授權發布處理這種危機狀況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應實施一切工作或按監理工程師的命令竭盡全力去處置或減輕危急狀況。盡管監理工程師的命令未事先征得業主的批準,承包人仍應立即執行這些命令。
監理工程師應根踞第52款規定,確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合同費用,并通知承包人,抄報業主;
(Ⅱ)如果單項或累積批準的工程數量變化不超過合同價的5%,或不超過某一特定項目總費用的15%,除非這種數量變化在圖紙或其他招標文件中聯部是可以預知的及除外的。
(5)確定第52款項下的費率或價格;或(6)批準重大設計變更,這些變更將影響原設計的基本性能或能力。
(c)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規定外,監理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義務。
2.2監理工程師代表
監理工程師代表應由監理工程師任命并向監埋工程師負責,應履行和行使監理工程師按2.3款規定可能賦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2.3監理工程師授權的權力
監理工程師隨時可將賦予他自己的任何職責和權力授權給監理工程師代表,他可以隨時收回其授權。任何這種授權或收回其授權均應以書面形式,并且只有在業主和承包人收到這一授權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據這一授權由監理工程師代表給承包人的通知應與監理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通知有同等效力。但:
(a)監理工程師代表對任何工作、材料或設備的批準不影響監理工程師不批準這種工程、材料或設備和發出糾正指令的權力;
(b)如果承包人對監理工程師代表給予的調知有疑問,其可以向監理工程師詢問,監理工程師應確認、取消或變更此種通知的內容。
2.4助理的任命
監理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代表對以任命任何數量的人員,協助監理工程師代表履行其2.2款規定的職責。他應通知承包人這些人員的姓名、職務及權限。這些助理人員無權發出指令給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職責及保證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設備或工藝所必須發出的指令,由他們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發出的這些指令應視同為出監理工程師代表發出的。
2.5書面指令
由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指令應為書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種原因,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以口頭的形式發出這類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無論在這一口頭指令執行前或執行后,由監理工程師發出的對這一指令的書面確認應視與本條規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
還規定,如果在7天內,承包人書面確認監理工程師的口頭指令,這種確認在7天內未被監理工程師以書面的形式的拒絕,這一指南針令應視為監理工程師的指令。
該規定同樣適用于監理工程師代表及根據2.4款任何的監理工程師的或監理工程師代表的助理人員發出的指令。I 2.6監理工程師行為公正
按照合同規定,監理工程師通過以下方式行使權力:
(a)作出決定,發表意見或同意,或(b)表示滿意或批準,或(C)決定價值,或(d)采取其他可能影響業主或承包人的權力和義務的行動時,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合同規定的條款并考慮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這些權力。任何這類的決定、意見、同意、表示滿意或批準,定價或采取的行動均可按67款的規定予以公開,評審或修訂。
轉讓和分包3.1合同的轉讓
承包人無業主的事先同意(盡管1.5條規定,這種同意應由收主單獨決定)不應將合同或其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轉讓。但除了:
(a)按合同規定到期或即將到期的,以承包人的銀行為受益人的收費,或(b)將承包人的權力轉讓給其擔保人(假使擔保人已支付了承包人損失或債務),以獲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債務。
4.1分包
承包人不得將整個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不應在未得到監理工程師的同意前將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關的同意,不應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擔負的任何責任或應盡的任例義務,并應象對待其自己、其代理人、其服務人員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約及疏忽一樣,對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分包人的服務人員及工作人員的行為、違約及疏忽負責。
承包人在下列事項方面無需征得這樣的同意:
(a)提供勞務(b)按合同規定的標準購買材料;
(C)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給合同中已寫明的分包人。
4.2分包人義務的轉讓
當分包人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等方面,為承包人承擔了合同規定的保修期結束后的任何延長期限的連續義務時,承包人可在該期滿后的任何時候,在業主的要求和由業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把未結束的這種義務的利益轉讓給業主。
合同文件5.1語言和法律
本合同中文件用英語/中文擬定,如果合同文件是用一種以上的語言擬定的,則據以分析和解釋該合同中的那種語言是英語/中文,因而稱之為“法定語言”。
5.2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構成合同的文件應互為解釋。當這些文件出現多義性或不一致性解釋時,監理工程師應作出解釋和校正,并對此向承包發出指令。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在發生分歧時,合同文件應按以下順序優先考慮:
(a)合同協議書;
(b)中標通知書;
(c)投標書;
(d)合同條件;
(e)技術規范的組成文件:
(1)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書面技術規范。
(2)參考資料中包括的技術規范。
(f)圖紙的合成資料(1)標明的尺寸。
(2)文字注釋。
(3)圖解顯示。
(g)已報價的工程量清單;以及(h)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6.1圖紙、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圖紙應由監理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向承包人提供四套復制件,承包人需要更多復制件的,則應費用自理。除了嚴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人不能在未得到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情況下讓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轉讓圖紙、規范及其他由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文件。
一旦保修證書發出,承包人應將所有根據合同提供的圖紙、規范及其他文件返還監理工程師。
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款由承包人提交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圖紙、規范及其他文件和復制件,連同一些不能照像復制成相同質量的資料的復制件在內。另外,如監理工程師有書面要求,承包人亦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供為業主使用的相應圖紙、規范及其他文件。業主將支付相應的費用。
6.2一套圖紙應保存在工地
上述一套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圖紙,應由承包人保存在工地,這些圖紙應能隨時提供給監理工程師及其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6.3施工進度的打亂
凡出現監理工程師如不在合理的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令,工程進度或計劃將拖延或打亂時,承包人應通知監理工程師并抄報業主。通知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時間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將造成工程的延期或進度的打亂等詳細說明。
6.4圖紙延期和圖紙延期所產生的費用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監理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人根據第6.3條發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圖紙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延誤進度和(或)細致費用的增加,則監理工程師與業主及承包協商后,應決定:
(a)任何據44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b)應增加到合同價中該項費用的金額;
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和抄報業主。
6.5承包人未提交圖紙
如果監理工程師沒有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或發出指令是全部或部分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交圖紙、規范或其他文件,監理工程師將在作出有關6.4款的決定時應將承包人的失誤考慮在內。
7.1補充圖紙和指令
監理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為合理和恰當地進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補充圖紙和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共受其約束。
7.2由承包人設計的永久性工程
凡合同中明確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應由承包人設計時,承包人應將下列文件提交監理工程師批準;
(a)為使監理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進行審查并表示滿意所必需的圖紙、規范、計算書及其他資料;
(b)詳細的操作及維修手冊及竣工后永久工程的圖紙,以使業主能操作、維修、拆除、組裝及調整所設計的水久性工程,在這類使用和維護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并由監理工程師批準之前,該工程不能被認為已可被第48款移交。
7.3批準不影響責任
監理工程師據7.2款規定進行的批準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擔負的責任。
一般義務8.1承包人的一般責任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細心和勤勉,對工程進行設計(如果在合同中有規定)、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保修。承包人應根據合同規定或根據合同合理推論,提供為設計、施工、完成工程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無論是臨時性的或經常性的)監督、勞務、材料、機具、承包人的設備及所有其他物品。
8.2現場操作和施工方法
承包人應對整個現場各種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適用性、穩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負責。但規定,除了在下文中寫明或另有協議外,承包人對永久性工程的設計或規范或對不是由承包人制定的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范不負責任。如果合同明文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設計,即使有監理工程師的批準承包人也應對這部分工程全面負責。
8.3制錯誤的通知
承包人應將其在審閱合同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設計或技術規范中的任何錯誤、遺漏、誤差和缺陷及時通知監理工程師。
9.1合同協議書
承包人應簽訂并履行由業主擬定的合同協議,格式附于本合同條件之后(必要對對其進行修改)。
1O.1履約擔保
承包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28天內為適當履行合同向業主提供履約擔保,履約擔保應用銀行保函格式,由業主可接受的銀行開具,數額加投標書附錄的規定。當向補主提供銀行履約保函時,應通知監理工程師。該銀行保函格式附于本合同條件后。按本條款要求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0.2履約擔保的有效朗
同約如保的有效期限應截止到承包人根據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及修補任何缺陷。
在根據62.1款發出保修證書以后,不應再對履約擔保提出索賠,并在發出上述證書后的14天內應將履約如保退還給承包人。
10.3根據履約擔保的索賠
在任何情況下,業主按照履約擔保提出索賠之前,皆應通知承包人,說明導致索賠的違約性質。
1l.l現場考察
在承包人提交投標書前,業主應向承包人提供由業主或業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調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條件的資料。承包人而對這些資料的自行解釋負責。
在承包人提交投標書之前,應被認為己視察和檢查了現場及其周圍環境;以及與之有關的數據,并對下列內容表示滿意(指在可能的范圍內對成本及時間的考慮):
(a)工地的形成及性質,包括地表以下的條件;
(b)水文和氣候條件;
(c)為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范圍和性質;
(d)進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并且,一般還應認為承包人已取得有關諸如下述可能對其投標有影響或起作用的風險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資料。
承包人應被視為其投標書是建立在上述由業主提供的資料及承包人對現場的檢查和考察的基礎上的。
11.2數據資料的獲取
根據第11.1款規定由業主提供的數據資料應認為將包括(如果有的話)合同其他條款中所列出的數據資料,業主提供這些數據資料的查閱地點為_______(地址名稱)。
查閱這些數據資料不應收取任何費用,承包人在交納一定的復制費用后可得到這些數據資料的復制(印)件。
12.1反控標書的完備性
承包人應被認為已對投標書和工程量清單中所寫明的單價和費用的正確性及完備程度十分滿意。除在合同中已有規定外,工程量清單及投標書應包括所有根據合同規定的義務(包括有關貨物、材料、設備及服務的提供及暫定金額下的意外開支)及所有為正確施工、完成工程并保修所必需的全部有關事宜。
12.2不利的外界障礙和條件
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如果承包人在工地現場遇到了氣候條件以外的實際的障礙或不利條件,這種情況在承包人看來是有經驗的承包人不可預見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理工程師并抄報業主。在收到這一通知時,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這種障礙或情況不可能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合理預見時,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后,監理工程師應決定:
(a)根據44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b)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況時所發生的費用,這筆費用應加到合同價款中、并且將上述決定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做出這一決定時,監理工程師應考慮所有由監理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有關指令及在無監理工程師具體指令時,承包人采取的可為監理工程師接受的任何適當合理的措施。
13.1工程應符合合同規定
除由于法律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的情況外,承包人應嚴格按合同規定進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達到使監理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承包人應嚴格遵守與執行監理工程師就涉及或有關該項工作的任何事項所發出的指令,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與否寫明。承包人應只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或按第2款的規定接受監理工程師代表的指令。
14.1應提交的施工計
承包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日后的28天內,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兩份工程施工計劃以征求其同意,工程施工計劃的格式和細節應符合監理工程師的合理要求。不論何時當監理工程師要求時,承包人還應以書面形式將其為工程施工而擬采用的方法和安排的總說明提交監理工程師,以供參考。
14.2施工計劃的修訂
承包人應每三個月對施工計劃進行一次修訂,其中包括(a)已制定的每月預計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和(b)業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安排表。
如果監理工程師隨時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與已取得批準的最新進度計劃不符合時,監理工程師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修訂后的計劃,以確保工程在工期內竣工。
14.3須提交的現金流動估算表
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一份作為參考的詳細的季度現金流動估算表,此現金流動估算應為承包人根據合同有權得到的支付金額。如監理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每季度對現金流動估算表進行一次修訂。
14.4承包人不能免除的職責
提交給監理工程師并得到其同意的施工計劃以及提供總說明和現金流動估算表,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所應負的任何職責。
15.1承包人的監督
只要監理工程師認為是為妥善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所必須時,承包人就應在施工過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人或其授權的、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監理工程師可以隨時撤回批準)稱職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進行該工程的監督。該授權代表應代表承包人接受監理工程師或根據第2款接受監理工程師代表的指令。
如果監理工程師撤回對承包人代表的批準,考慮到如下所述的更換代表的要求,承包人在收到撤換通知后,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從速將其調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另一位由監理工程師批準的代表。
15.2承包人代表的語言能力
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承包人的代表對英語/中文的運用均不熟練,則承包人至少應安排一名稱職的翻譯隨時留在工地現場,以確保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和信息適時傳達。
一定比例的承包人的監理人員應會使用中文作為工作語言,或承包人應隨時在工地現場保持足夠數量的稱職的譯員,以確保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和信息適時傳達。
16.1承包人的雇員
承包人應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在工地上提供:
(a)只有在本行業中技術熟練。經驗豐富的技術助理,及能對工程施工予以適當監督的領班和工長以及(b)使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及時履行其義務所需要的熟練技工,半熟練技工及普通工。
16.2當地的雇員
根據當地規定,要求承包人在可行和合理的范圍內盡量雇用當地勞務。
16.3監理工程師有權反對和要求解雇
監理工程師有權反對并要求承包人立即從工程中撤換其提供的、在監理工程師看來行為不軌或履行其職責時不能勝任、玩忽職守的人員或監理工程師認為在工地的出現是不適宜的人員,這種人員一旦撤換,無監理工程師的批準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人員應從速被替換。
17.1放樣
承包人應負責:
(a)根據監理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精確放樣。
(b)按上所述,正確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行高、尺寸及基準線。
(C)與上述責任有關而提供的一切必要的儀器設備及勞力。
如果在施工過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基準線出現了誤差。承包人在監理工程師的要求下,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等誤差,達到使監理工程師滿意為止。除非這種誤差是基于監理工程師以書面發出錯誤數據造成的,在此種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將根據第52款規定確定應增加的合同價格,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監理工程師對任何放線或標高的檢查不應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對放樣準確所負的責任,承包人應仔細保護和保存在放樣中應使用的基準點、龍門板、測樁和工程放樣所用的其他物件。
18.1鉆孔和探坑
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監理工程師要求承包人鉆孔或勘探開挖,除非有關此工程項目或暫定金額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單中,否則監理工程師應根據第51款規定為這種要求發出指令。
19.1安全、保衛和環境保護
在工程的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的過程中,承包人應:
(a)全面負責有權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員的安全,并使工地(只要這些工地已由其管轄)和工程(只要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業主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發生人身事故,及(b)為了保護工程或為了公眾及其他人員的安全及方便,在監理工程師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機關所要求的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應以其自己的費用提供并維修所有的照明、護欄、圍墻、警告標志以及守衛設施,及(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工地及工地周圍的環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當造成的對公共人員和財產等的危害或干擾。
19.2業主的責任如果業主根據第31款規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工地上進行作業,對于這些作業業主應:
(a)全權負責有權在工地上工作的人員的安全,及(b)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對上述人員的傷害。
根據31款,如果業主在工地上雇用了其他的承包人,業主應要求他們負有同樣責任,保證安全和避免傷害。
20.1工程的照管
從開工日起直到發給移交證書之日止的全部工程期間內,承包人應全權負責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待安裝的設備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業主接到全部工程后業主將負責這些事宜。
但:
(a)如果監理工程師發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移交證書,承包人應從發出移交證書之日起,不再對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負責,此時對那一區段或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責任移交給業主;
(b)承包人應對其擔保在保修期內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裝的設備的照管完全負責,直到這些工程根據第49款規定完成。
20.2彌補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在承包人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或材料或是待安裝的工程設備,除了20.4款規定的風險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了任何損失和損壞,承包人應以其自己的費用彌補此損失與損壞,使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項要求,達到監理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承包人亦應對其在履行49款及50款規定的義務中由承包人一方進行作業的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壞負責。
20.3因業主風險導致報失或損害
由于第20.4款中規定的枉間風險或是與其它風險綜合作用引起損失或損壞時,如果監理工程師要求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要求的程度來彌補損失和損壞,監理工程師應根據52款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的金額,同時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因綜合風險造成了損失和損害的情況下,監理工程師應決定業主及承包人各自應承擔風險的比例。
20.4業主的風險
業主的風險包括:
(a)在完成工程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情況下:
(1)戰爭,敵對行動(無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動;
(2)革命,起義,軍事政變,或內戰;
(3)電離放射,由任何核燃料或核燃燒或有毒放射物爆發或核原料爆發及校成爆發后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4)由飛行器以及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物產生的沖擊波壓力;
(5)暴亂或騷亂及秩序的混亂,除非這些情況是限于承包人的雇員及分包人或由工程。的施工引起的。
(b)由于業主使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枉何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引起的損失和損壞,除非這種占用是合同規定的;
(c)由于工程設計引起的某種程度上損失及損壞,不包括由承包人設計的部分工程及其負責的部分;
(d)任何自然界力量的作用(發生在工地現場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其他地點而對本合同的履行有直接的影響),而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
(l)不能合理預見到,或(2)能合理預見到,但他既不能:
(I)合理地采取措施以避免這種力量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也不能:
(D)合理地加以防范。
21.1工程及承包人設備的保險
在不限制第20款規定的承包人或業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人應當對下列各項進行保險:
(a)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進行保險;
(b)以這種重置成本追加15%的額外金額,以彌補由于補救損失或破壞而招致的任何額外和附加的費用,包括業務費和工程任何部分拆遷費以及運走任何性質的渣土的費用;
(c)由承包人帶進現場的屬于承包人的設備和其他東西,保險的金額要足夠在現場上重置。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出的各項保險費,業主將按承包人實際支出的保險收據核實支付。
21.2保險范圍
第21.1款(a)和(b)款的保險應以承包人及業主的共同名義保險,并包括:
(a)從工地上開工日起到有關相應的工程或根據不同情況的分段或部分工程被發出了移交證書為止的期限內,業主和承包人方面除21.4款規定以外的各種原因引起的損失及損壞,及(b)由承包人負責的:
(1)由于保修期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保修期間內損失或損害,及(2)承包人在其根據49款和50款規定施工時引起的損失和損壞。
21.3對不能收回的金額的責任
任何未保險的或不能從保險公司收回的金額,應分別由業主或承包人根據ZO款規定的責任承擔。
21.4除外責任
第21.1款規定的保險責任不包括20.4款a(1)到(4)所列的風險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22.1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賠償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免除業主對下列事宜的損失和對其賠償:
(a)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b)由于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可能產生的或引起的對(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害及有關索賠、訴訟程序、賠償費、費用、訴訟費等所有有關的除22.2款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的所有費用。“
22.2例外情況
第22.1款涉及的例外情況指:
(a)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用的土地。
(b)業主為工程施工或部分施工在其上、其下、在其中或通過其工作的任何土地的權力。
(C)根據合同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不可避免對財產造成的損壞。
(d)由于業主、其代理人、雇員或其他承包人(均非本工程承包人雇用的)的行為或過失引起的對人身的死、傷或對財產的損失、損壞,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開支,或有些傷害或損害是由承包人及其雇員、代理人引起的,但部分原因及在某種程度上是由業主、其雇員、代理人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這一點應予公平合理地考慮。
22.3業主的保障
業生應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擔屬于22.2款規定的例外情況下所有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開支。
23.1第三方保險電話業主財產
承包人應不限于22款規定的他的或業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以承包人及業主的共同名義進行人身傷亡(第24款規定除外)保險及財產(工程除外)損失或損害保險。
但第22.2款(a)、(b)和(c)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23.2最低保險金額
第三方保險的投保金額不得低于投標書用錄中規定的數額,僅對于投保的事故次數不限。
24.1工人的事故及傷殘
業主不對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和其他人員的傷害及其補償負有責任,除非傷害及賠償是由業主及其代理人、雇員的行為及錯誤適成的。承包人應保障并持續保障業主不承擔(除業主如前所述應負責的情況外)有關的傷害及補償,及所有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費用與其他開支。
24.2工人事故的保險
承包人應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間對所有其雇用的工人進行此類保險并持續這種保險。但對于任何分包人雇用任何人員,如果分包人已經對上述雇員進行了保險,使業主根據保險單得到補償,則本條款前述的承包人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必要時,承包人應要求分包人向業主提交有關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25.1保險證明及條款
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前向業主提供根據合同要求的保險投保證明,并在:
(a)承包人所需保險的工作開始7天前,或(b)開工后84天內向業主提交保險單。
在向業主提交證明和保險單時,承包人應通知監理工程師。保險單應與發出中標通知書前雙方同意的一般條款一致。承包人應使所有由其負責的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或事先經業主批準的任何合格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及經業主批準的保險條款生效。
25.2保瞼的完備性
承包人應在施工進度、范圍、性質發生變化時通知保險人,以確保根據合同條款在所有時間內有完備的保險,并根據要求向業主提交有效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費的支付收據。
25.3對承包人未保險的補救辦法
如果承包人未使或未保證任何合同規定的保險生效,或未按25.1款規定的時間向業主提供保險單,業主在任何這種情況發生時,將使或保證任何這些保險生效并支付的保險金,及隨時從支付給或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或視同到期債務從承包人處扣回。
25.4遵守保險單的條件
在承包人或業主未能遵循據合同生效的保險單條款。責任一方應賠償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及賠款。
26.1邀守法律、規章
承包人應在所有方面,包括發出所有通知、支付各種費用方面遵守:
(a)所有與工程施工、完成工程,保修有關的由國家或省頒布的法令、法規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機構的規章或地方法規,及(b)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承包人應使業主免于受到有關破壞這些規定的所有處罰及承擔有關這方面的責任。但業主應負責取得工程進展所必須的計劃、區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準,并根據22.3款規定,給承包人補償。
27.1化石處理
所有在工地被發掘的化石、硬幣及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結構物及有地質、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和物品,就業主和承包人而言,應被視為業主的絕對財產。承包人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員移動、損害任何這類物品,并在發現后立即通知監理工程師并按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處理這些物品。如果由于處理此類事宜使承包人延誤了工期/或支付了費用,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后,決定:
(a)任何根據44款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長工期,及(b)應加入到合同價的一筆款額,并相應的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28.1專利權
承包人應保護和保障業主免于承擔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有關的或準備采用的任何承包人的設備、材料或工程設備等方面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名稱或其它受保護權利的行為而引起的所有索賠和訴訟的費用,并保護和保障業主免予承擔由此導致或與此有關的損壞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和其它開支。但由于執行監理工程師提供的設計或技術要求而侵犯上述權利的情況除外。
28.2礦區使用費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支付為獲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礫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所發生的噸位費和其他礦區使用費、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補償費(如果有的話)。
29.1對交通和毗鄰財產的干擾
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許可的范圍內,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過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應對:
(a)公眾的便利,及(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屬于業主或他人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入,使用或占用,產生不必要及不適當的干擾。
承包人應保護并保障業主免予承包人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費用及其他開支。
3O.1避免對道路的損壞
承包人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與現場連接或通往現場的道路和橋梁受到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因交通而造成的損壞。尤其應當選定運輸線路、選擇和使用運輸工具、限制和分配運載重量。從而使因運輸原材料、設備和承包人的設備或臨時工程而不可避免的這類運輸盡量限制,不致對這類道路和橋梁適成不必要的損壞或損傷。
3O.2承包人設備或臨時工程的運輸
除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應對其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線上的為運輸承包人設備或臨時工程的任何橋梁的加固或更換或改善其任何道路交付相應的費用。承包人應免除業主對由于這種運輸引起的任何此類道路橋梁損壞的賠償責任,包括直接向業主提出的索賠要求。承包人應通過談判處理此類索賠,并支付所有由此類損壞引起的索賠。
30.3材料或工程設備的運輸
盡管有30.1款規定,如果在運輸材料和設備時,對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線的任何道路或橋梁造成任何損壞,在承包人得知這一損壞或接到被授權的官方提出的索賠要求后,應立即通知監理工程師及業主。根據法律規定,要求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運輸者對道路主管部門給予損壞賠償,業主不負責支付所有有關的費用。在其他情況下業主通過談判,解決爭端,并支付有關索賠的金額,并免除承包人對有關的索賠、起訴、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揮費及其他開支的責任。只要監理工程師認為索賠或部分索賠是由于承包人未能按30.1款規定履行其責任,監理工程師在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后,將決定這一筆失職引起的應支付的款額,業主將從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也可以從任何應支付或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同等數額,并通知承包人及業主。也規定,業主應通知承包人糾紛將在問時協商解決及將從承包人的那一筆款項中扣回上述金額。在解決這一糾紛前,業主應與承包人協調。
3O.4水運
在工程的性質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運輸的條件下,本條上述各項規定應解釋為“道路”一詞的含意包括船閘、碼頭、海堤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而“運輸工具”一詞的含意包括船舶,而且具有與上述規定同樣的效力,30.5工程施工交通
承包人應自行安排在公共道路上特殊的施工交通許可,并承擔有關費用。
30.6當地運輸服務
鼓勵承包人在承運施工機械和材料中最大限度地使用當地的搬運和運輸服務,承包人應只同在中國依法成立和登記的運輸組織簽訂合同。
31.1為其他承包人提供機會
按照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承包人應向以下人員提供其進行工作的一切合理機會:
(a)業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b)業主的工人,及(c)在工地上或工地附近進行該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業主可能雇用的任何合法機構的工人,或進行業主可能簽訂的與該工程有關的或附屬工程的任何其他合同項目下工作的工人。
31.2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據31.1款,按監理工放師的書面要求,承包人應:
(a)為任何其他承包人、或業主或任何這樣的主管部門提供由承包人負責維修保養的任何道踐或通道,或(b)允許這些人使用在工地上的臨時工程或承包人的設備,或(C)為這些人員提供住河性質的其他服務,監理工程師應據52款決定增加合同的費用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32.1承包人保持現場整潔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合理地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排除雨水或污水,并應將任何承包人的設備和多余材料儲存并作出妥善安排,從現場清除非運走任何廢、垃圾及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33.1竣工時的現場清理
發出任何移交證書后,承包人應立即從已簽發了移交證書的那部分工地上將所有有關的承包人的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種臨時工程清除、移走,這使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潔,使監理工程師滿意。在保修期結束之前,承包人有權為完成保修期內的義務,將其需要的材料、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保留在工地。
小區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合同 篇3
買受人:
出賣人: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乙方向甲方承包的“貴安新區電子信息產
業園標準廠房二期及物流園區綜合樓”項目供貨事宜達成一致,特簽定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一、貨物的產品名稱、產品類別、供貨內容等見下表:
注:1、供貨單價為固定綜合單價包干模式,無論市場如何變化雙方均不作調整。
2、乙方同意甲方可以選擇多家供貨人,不得以此為由進行堵工鬧事。
3、乙方不得出現與本合同相關的材料供貨原因而導致的堵工鬧事行為,否則處罰20220
元次。
二、貨物種類、規格、型號及數量
”工程項目所需貨物的種類、規格、數量以雙方確認的《工地收貨單》為準,如現場抽查某車牌供貨數量少于收貨單時,該車牌所有供貨數量均以實際抽查最少數量計算。
三、交貨時間、地點及交貨方式
1、乙方按照經甲方確認的規格、數量進行供貨,并且以雙方共同約定的時間交貨,約定
時間內沒有供貨的,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責任;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或未經甲方確認擅自進行供貨的,甲方一律概不認可,且乙方自行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
2、交貨地點:安順市馬場鎮沙壩村貴安新區電子信息產業園標準廠房二期及物流園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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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貨物數量、質量、驗收標準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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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所供貨物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并負責向甲方提供相關的質量證明及檢驗報告等
相關文件以供相關部門驗收使用,所供貨物方量必須按甲方要求進行驗收簽字,如乙方供應的產品存在質量、數量問題,因此而產生的額外費用由乙方承擔。
2、乙方送貨到指定交貨地點并經甲方驗收合格后,由乙方開具多聯式存根《工地收貨單》,
甲方須在《工地收貨單》上簽字確認(甲方負責人書面或短信、微信等其他方式委派的兩名以上現場人員共同簽字方可生效)。
3、供貨驗收流程:甲方發要約指令→乙方自行供貨到工地→甲方驗收簽字→卸貨。
五、結算方式及期限
1、甲方在乙方供貨每滿兩個月期限后支付至前期已供貨量總產值的70%。
2、甲方于春節放假前一周內付至乙方供貨總產值的80%,工地完工后3個月后付清尾款。
六、違約責任
1、乙方貨物質量不合格的,必須按甲方要求無條件予以退換,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如
因乙方供貨質量及進度造成甲方損失的,按實際損失金額從乙方材料結算款中扣除。
若雙方存在爭議,需提交質量監督檢驗部門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2、如乙方中途違約,無法按時供貨,或者發生堵工鬧事行為,甲方有權另行發包,已供
貨產值按綜合單價的80%結算,乙方無條件自行退場。
七、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糾紛,應積極友好協商或者解決,協商不成需要訴
訟的,向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
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