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工協議(通用3篇)
小時工協議 篇1
小時工協議書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家庭住址:
甲乙雙方根據有關規定,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甲方聘用乙方為甲方的小時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乙方同意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乙方的具體工作內容和崗位。
三、 乙方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24個小時,具體日工作時間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
四、乙方在提供正常勞動,符合約定的標準,則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小時工資為 元(不得低于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五、甲方應及時以法定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六、甲方支付的小時工資中已包含其應繳納的保險費用,乙方可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自主參加保險。如因乙方自己的原因導致無法享受保險待遇的,由乙方自行承擔后果。
七、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的相關待遇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八、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公示地點和方式為: 。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九、 甲、乙雙方均有權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十、 本合同中甲、乙雙方的聯系地址為雙方唯一固定的通訊地址,若在履行本協議中雙方有任何爭議,甚至涉及訴訟時,該地址為雙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造成雙方聯系障礙,由有過錯的一方負責。
十一、本合同自甲方蓋章、乙方簽字之日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小時工協議 篇2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勞務合作協議履行地:
乙方因工作需要,接收甲方輸送勞務人員赴乙方從事勞務兼職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如下勞務合作協議:
協議期限:根據乙方需要和要求,自 20xx年 01月04日起至20xx年01月 09日止,甲方向乙方推薦各類兼職人員。
甲方的職責與義務:
1、 對求職人員進行職業指導;
2、 將求職人員個人信息錄入人才庫,并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
3、 組織和管理勞務派遣人員。
乙方的職責與義務:
一、 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 乙方必須根據甲乙雙方商定的工作崗位和人數安排勞務人員工作。
2、 乙方必須為勞務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按規定向勞務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 工作時間
1、 乙方安排勞務人員一天的工作時長不低于8小時(低于8小時工作時長時工資以8小時計算)。
三、 勞務報酬
1、 乙方根據甲乙雙方商定以 白班___元/小時(不含稅)、晚班___元/小時(不含稅)計算勞務人員的勞務報酬,若需代開發票,需在總勞務報酬基礎上加收___%稅金。
2、乙方須于 __前將勞務人員的勞務報酬發放清冊交甲方,并將勞務人員全部的勞務報酬以銀行轉賬或現金的形式支付甲方。
3、勞務人員的工資報酬由甲方負責發放。
解除或不得解除與勞務人員勞務關系的規定
一、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在勞務協議期限內與勞務人員解除勞務關系并退回甲方處理:
1、嚴重違反乙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乙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而乙方又無法安排勞務人員工作的;
5、勞務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6、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
乙方按本條第4、5、6項解除與勞務人員勞務關系的,必須提前_2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務人員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由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勞務關系:
l、乙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乙方采取搜身、體罰、侮辱等方式,嚴重侵犯勞動者人格尊嚴的;
3、乙方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書面約定支付勞務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爭議:
1、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如當地仲裁委員會無法仲裁,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本協議一式二份,經甲乙雙方簽字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小時工協議 篇3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政策法規,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勞務派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部分 勞務派遣
第一條 勞務派遣系指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約定,乙方向甲方派遣勞務人員;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勞務派遣人員并向乙方支付勞務派遣服務費的行為。
第二條 甲方有權根據業務需要確定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工作地點、崗位等標準,甲方確定上述內容符合國家及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乙方參照附件一格式向甲方派遣勞務人員,經甲方蓋章確認后方可生效。
第三條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勞務派遣服務費包括:
(一)參照甲方制度應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的各項工資報酬等。
(二)乙方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的各項社會統籌保險費用。
(三)管理費等費用,甲方按每人每月 元的標準向乙方支付管理費等費用。
第四條 甲方確認的勞務派遣人員的姓名、派遣地點、派遣起止時間、聘用職務、勞務費用及其組成等可在相關附件中約定,本協議相關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甲方享有如下權利:
(一)甲方對勞務派遣人員試用和使用有選擇權、決定權,并在派遣期間具有管理權。
(二)新入職的勞務派遣人員試用期為 個月,試用期內甲方認為不符合任職要求的,有權將其退回乙方,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三)甲方有權根據其經營的需要以及被派遣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特長等實際情況,在派遣期間對勞務派遣人員工作崗位及工作地點做適當的調整,在調整前應通知與乙方。
(四)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將其直接退回乙方,且不需承擔違約責任: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治安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5、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甲方有權對乙方違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行為提出書面意見,并進行交涉。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甲方,若未在約定期限內回復或未回復的,視為認同甲方提出的意見。
(六)甲方有權督促并檢查乙方按照相關勞動法規同被派遣的勞務人員簽訂合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以及發放薪酬等工作完成情況,乙方在每月申報社會保險后,應向甲方提供勞動部門確認后的申報資料復印件,甲方有權核查派遣員工的經勞動部門確認的社保申報資料。
(七)甲方對乙方與其勞務派遣人員勞動合同變更享有知情權,且甲方錄用的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合同截止日期應同于或遲于本協議截止日期,甲方同意的除外。
(八)乙方在協議期內主動做好各項約定服務工作,甲方可根據實際給予一定嘉獎:能按照甲方要求協助做好人員招聘,且人員素質較好的;協助甲方做好員工思想教育與培訓工作,協議期內未發生任何工傷或勞動爭議的;發生勞動爭議或工傷能按規定處理,未對甲方正常經營管理工作造成任何影響的。甲方可根據乙方實際履行情況給予500-10000元的獎勵。
(九)乙方若在甲方提醒、敦促后仍無法履行本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的義務、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雙方約定的要求,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或終止本協議,并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甲方應按照第五章約定及時向乙方支付勞務派遣服務費,具體薪資福利標準、作息制度按甲方相關制度執行并不得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二)甲方尊重勞務派遣人員不同的民族習慣和宗教信仰,不歧視勞務派遣人員。
(三)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符合國家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和條件,教育其遵紀守法。
(四)按照甲方制度向勞務派遣人員提供工作服及必要的勞動工具。
(五)向乙方提供甲方勞務用工管理制度或員工管理手冊,如甲方變更勞務用工管理制度或員工管理手冊時,需及時告知乙方。
(六)甲方可與擬錄用的勞務派遣人員另行簽訂《上崗責任書》,《上崗責任書》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諸條款并應書面告知乙方備案。
(七)勞務派遣人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應按照國家規定享受醫療期。醫療期內,甲方應按國家以及省市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該勞務派遣人員的病假工資及醫療補助(生活費)等,由乙方全額支付給該勞務派遣人員。
(八)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提前解除與勞務派遣人員用工關系:
1、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勞務派遣人員;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勞務派遣人員;
3、在甲方提供服務期間發生工傷或職業病且仍處于治療期的勞務派遣人員。
如甲方根據國家及地方政府相關規定與勞務派遣人員達成協議,乙方應協助執行。
(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與勞務派遣人員用工關系:
1、勞務派遣人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
2、勞務派遣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后仍不能勝任的(包括但不限于連續兩次未通過崗位測試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等);
3、甲方根據經營需要提前終止用工關系的。
上述情況出現時,甲方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按所收到的甲方書面通知載明情況另行計算收費日期。甲方應按國家有關經濟補償金規定通過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十)甲方因業務需要,搬遷至新辦公地址時,須提前15日書面通知乙方,以便業務聯系。
第三部分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乙方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甲方勞務派遣服務費,并獲得管理費收益。
(二)乙方有權對甲方違反本協議有關條款或損害勞務派遣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書面意見,進行交涉。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乙方。
(三)甲方對其管理制度進行修訂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修訂后的文件備案。
(四)乙方有權督促甲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安全及衛生條件。
(五)乙方有權對其所屬的勞務人員在甲方處的工作表現進行了解,甲方應予以配合。
(六)若甲方無故拖欠勞務費用達到30日以上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要求甲方支付所欠勞務費用和因勞務派遣人員勞動合同未到期所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補償金金額按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六個月的,發給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八條 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第五章約定及時支付勞務派遣人員工資,及時向甲方提供勞務發票。
(二)根據甲方的要求與甲方決定使用的勞務派遣人員或甲方直接選定的勞務派遣人員簽訂《派遣員工勞動合同》。根據當地檔案管理相關政策法規,合同期內乙方應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免費檔案保存服務,乙方必須保證其勞務人員的身份資料具備可追溯性、真實性。
(三)乙方對派遣給甲方的勞務人員應協助甲方進行法律法規、安全操作等方面的教育,并進行安全、服務、業務培訓及制度規范教育。勞務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若損害了甲方利益或使甲方受到經濟損失時,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依法處理,并對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從勞務費中直接扣除。
(四)乙方應根據國家及甲乙雙方約定,為勞務派遣人員及時辦理社會保險及相關手續,若因乙方未及時為勞務派遣人員辦理社會保險而導致的相關勞動爭議,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五)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無故向甲方增加勞務派遣人員或撤回已被甲方租用的勞務派遣人員,否則,應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六)勞務派遣人員離職情況處理
1、 直接向乙方提出書面辭職的
乙方應在2日內以傳真或復印件郵寄形式通知甲方,并在確認該勞務派遣人員已與甲方辦理完離崗交接手續后方可與其辦理離職手續;
2、 直接向甲方提出書面辭職的
甲方應在3日內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形式通知乙方,并在該勞務派遣人員已辦理完離崗交接手續后,告知其直接至乙方辦理離職手續。
3、 未辦理任何手續自行離職的
甲方發現勞務派遣人員曠工的,應及時通知乙方;累計達到3日及以上的,乙方應立即停發其薪資待遇并辦理相應的社會保險暫停繳納手續。
4、乙方派遣勞務派遣人員離職的,甲乙雙方參照附件四表格辦理手續。
(七)乙方應在與其勞務人員合同期滿前45日內向甲方確認是否繼續使用該勞務人員;甲方若在乙方與其合同期滿前通知乙方退回,屆時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給乙方,但仍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支付勞務人員經濟補償金。
(八)勞務派遣人員從甲方領取的工作服、工具等物品,在勞務派遣人員離職時,乙方有責任協助收回交還甲方,否則甲方有權從勞務費用中直接予以扣除。
(九)在收到甲方發出的人員需求后,乙方應在一周內向甲方提供通過乙方崗前公共職業培訓的派遣候選人,并協助甲方對候選人進行上崗培訓。乙方應配合做好候選人零星招聘及基礎培訓等工作。
(十)乙方應協助甲方做好勞務派遣人員的思想教育工作,在本協議期限內,若發生勞務派遣人員無理滋擾(包括但不限于媒體曝光、堵門、商場或辦公區域內哭鬧,及其它影響甲方正常經營與辦公的行為),乙方應協助甲方做好善后工作,并維護甲方的企業形象。
(十一)乙方未經書面授權,不得擅自使用甲方名義、標識進行招聘、企業宣傳等活動;乙方不得將本協議的內容向甲乙雙方以外的、與簽訂和履行本協議無關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甲方的商業機密;乙方在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本協議部分或全部權利與義務轉讓給第三方;若乙方違反本條約定的,甲方可根據情節嚴重從服務保證金或服務費中予以扣除20xx-20xx0元。
(十二)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被派遣的勞動者或乙方,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如發生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或支付賠償金的情形,由甲方承擔此費用。
第四部分 爭議與工傷處理
第九條 甲乙雙方爭議處理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后仍不能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勞動爭議處理
乙方與其勞務人員因本協議中有關勞動紀律約定、勞務派遣人員工資、保險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內容發生勞動爭議,引起爭議仲裁或訴訟時,乙方負責應訴處理,甲方應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工傷處理
(一)由乙方負責工傷處理
1、因勞務派遣人員屬乙方員工,若發生工傷事故,由乙方負責處理,甲方予以配合及參與;
2、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在第一時間通知乙方(最遲24小時內),由乙方參照勞動部門有關規定處理。特殊情況下,經甲方同意,可由乙方向甲方借款;
3、工傷醫療期間勞務派遣人員相關待遇按照勞動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并由甲方承擔;
4、涉及勞務派遣人員一次性工傷賠償的,由乙方按照勞動部門有關規定與勞務派遣人員(若為傷亡的,為其直系親屬)進行商談,但具體賠償費用確定前需得到甲方同意,否則甲方有權對商談結果不予認可,責任由乙方承擔;
5、在工傷處理過程中,乙方應負責做好勞務派遣人員及其家屬安撫工作。若發生勞務派遣人員或其親屬無理滋擾(包括但不限于媒體曝光、堵門、商場或辦公區域內哭鬧,及其它影響甲方正常經營與辦公的行為),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從服務保證金或服務費中扣除500-20xx元。
(二)工傷理賠
1、甲方支付乙方的勞務派遣服務費中已含工傷保險費用,發生工傷后,乙方應于第一時間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理賠,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無法獲得工傷理賠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及時申報工傷,乙方未繳納工傷保險的),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給付義務;
2、所有發生的與勞務派遣人員工傷相關費用單據,乙方應于費用發生后一周內向甲方提供原件核對,甲方留存復印件,必要時應提供原件予以留存;
3、無論本協議或甲乙雙方合作關系是否終止,乙方獲得勞動部門工傷理賠款后,乙方應于三日內將理賠款送交甲方,并辦理借款沖帳手續。若逾期不辦理的,乙方除返還工傷理賠款外,還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全部工傷賠付款兩倍的違約金,甲方有權從勞務費中直接予以扣除;
4、工傷事故認定后,符合工傷保險規定的相關待遇由工傷保險機構支付,應由企業負擔的經濟補償,由甲方承擔。
第五章 協議期限及費用結算
第十二條 本協議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協議期滿前一個月,甲乙雙方確認是否續簽。若雙方需要繼續合作,則應在本協議期滿前另行簽訂下一期協議。
第十三條 勞務派遣服務費支付
1、甲方于每月10日前向乙方核對上月份勞務派遣服務費,核對無誤后,乙方開具符合稅發規定的發票,甲方在收到發票 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服務費,并告知乙方其勞務派遣人員應發薪資明細(見附件二);
乙方收取甲方費用的銀行帳戶信息如下:
開戶名:
開戶行:
帳 號:
甲方須按本協議確定的乙方賬號匯款,乙方賬號如有變更,須提前7個工作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如未及時通知,造成甲方向原賬號付款,視為甲方已付款,損失由乙方承擔。
2、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勞務派遣服務費后,應于每月22日前支付勞務派遣人員工資,并向甲方提供勞務派遣人員簽字的工資發放明細(見附件三),并在當地勞動部門規定的繳費期限內為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3、新派遣的勞務派遣人員當月15日前上崗的,管理費自派遣當月起計發;當月15日及以后上崗的,管理費自派遣的次月起計發。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不滿15天的,甲方僅需支付勞務派遣人員工資報酬以及乙方已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統籌保險費用,無需支付管理費。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每月實付的管理費為應付管理費的80%,其余20%作為勞務派遣服務保證金,按月累計。經雙方溝通,若乙方提供的服務符合協議約定,則甲方于年底予以累計無息返還。
第六部分 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因甲方原因延遲向乙方支付勞務派遣服務費用的,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若甲方逾期支付勞務費,逾期10日-30日的,除應支付勞務派遣服務費外還應按每逾期1日加付當期未付勞務派遣服務費0.2‰的滯納金;超過30日的,甲方除應支付勞務派遣服務費外,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當期勞務派遣服務費20%的違約金,同時,乙方有權解除或終止本協議并不屬違約行為,造成乙方其它權益受損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十六條 甲方按約支付了本協議規定的各項費用后,若乙方未按照甲方工資支付標準按時足額向勞務派遣人員發放或克扣工資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延遲為勞務派遣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的,以及未按本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為年勞務派遣服務費總額的20%。若導致甲方及勞務派遣人員其它權益受損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七條 在協議有效期內,一方欲中止、終止及解除本協議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規定或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終止本協議,否則任何單方終止本協議的一方應向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標準為本協議已執行月份的平均勞務派遣服務費總額的20%。
第七部分 其 它
第十八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國家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辦理,國家無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簽訂協議附件另行約定。
第十九條 本協議條款與國家現行勞動法律法規有出入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協議在履行中,如因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造成本協議條款必須修訂時,均應以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準,由甲乙雙方協商修訂。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需增加、修改或刪除本協議的條款內容應另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補充確認事宜: 補充確認事宜與本協議相關條款不一致的,以補充確認事宜的約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