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判決書(一審行政案件用)(通用3篇)
行政案件判決書(一審行政案件用) 篇1
行初字第 號
原告 (寫明起訴人的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寫明姓名和職務)。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委托代理人 (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被告 (寫明被訴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寫明姓名和職務)。
委托代理人 (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第三人 (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寫明姓名和職務)。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委托代理人 (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原告 不服 (行政機關名稱) 年 月 日 字第 號 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寫明到庭的的當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概括寫明被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內容及其事實與根據,以及原告不服的主要意見、理由和請求等)。
經審理查明, (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本院認為, (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就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有理,進行分析論述)。依照 (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分六種情況:
第一、維持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寫:
“維持 (行政機關名稱) 年 月 日 字第 號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撤銷行政機關具體行為的,寫:
“一、撤銷 (行政機關名稱) 年 月 日 字第 號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二、 (寫明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如果是不需要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此項不寫。如果是確認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原告合法權益而須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和交付時間等。)”
第三、部分撤銷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寫:
“一、維持 (行政機關名稱) 年 月 日 字第 號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第 項,即 (寫明維持的具體內容);
二、撤銷 (行政機關名稱) 年 月 日 字第 號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第 項,即 (寫明撤銷的具體內容);
三、 (相對撤銷部分寫明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如果是不需要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此項不寫。如果是確認被告侵犯原告合法權益而須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和交付時間等)。”
第四、判決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寫:
“責成被告 (寫明被告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內容和期限)。”
第五、判決變更行政處罰的,寫:
“變更 (行政機關名稱) 年 月 日 字第 號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改為 (寫明變更后的處罰內容)。”
第六、單獨判決行政賠償的,寫:
“被告 賠償原告 (寫明賠償的金額、交付時間,或者返還原物、恢復原狀等。”〕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 人民法院。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行政案件判決書(一審行政案件用) 篇2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行決字第號《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拒不履行________________的處罰決定,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和《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申請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_________________有關材料__________份。
注:_________________
行政案件判決書(一審行政案件用) 篇3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名稱)住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職務)
(申請人)對本機關于年月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根據提出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案號)的要求,現答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針對申請人提出的問題作出答復,同時說明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