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管理制度(精選3篇)
行政單位管理制度 篇1
為加強技術監督工作,強化自身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素質,保證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貫徹執行,監督和規范執法人員的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政治與業務素質,較強的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熟悉和精通一定的.執法專業性技術知識。
二、執法人員必須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從事質量技術監督工作兩年以上工齡,經省局考試合格,取得執法證件后上崗。
三、外出執行公務時必須兩人以上,著裝上崗,儀表莊重,自覺維護自身及本局形象,嚴禁個人或雇人上崗。
四、執法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和《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辦理行政案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文書規范。
五、執法人員必須經常進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律法規及專業技術知識教育,不斷進行監督、檢查、考試、考核,對不稱職、不勝任的執法人員經局領導研究決定予以調整或調換。
六、執法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本局規章制度辦事,所有案件必須及時向分管領導請示匯報、嚴格遵守程序不得越權辦事、否則根據情節追究個人責任。
七、執法人員必須秉公執法涉及與個人有關的案件予以回避。積極做好法律、法規的宣傳、檢查、咨詢服務工作。
八、執法人員有違法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行政單位管理制度 篇2
為了維護統計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并保護統計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正確調整統計行政法律關系,根據《行政訴訟法》,制定本制度.
一、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認真參加應訴活動,模范遵守訴訟程序,維護法律尊嚴。
二、市統計局執法檢查科作為本局法制工作辦事機構負責代理參加統計行政應訴。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時,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
三、認真做好應訴準備。
1.接到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后,必須對送達回證簽名蓋印本局公章。
2.認真審查起訴副本,審查原告的主體資格,審查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審查原告提供證據的真假,審查原告的訴訟時效。
3.接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執法檢查科應向市人民法院提供書面答辯狀并對本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舉證。舉證的內容包括:證據和統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的統計制度方法。
四、在應訴中應充分運用應訴權、反駁權、答辯權、申請回避權、閱查或復制庭審材料權,請求維護行政行為權,申請強制執行權。
五、認真履行訴訟義務。
包括:
(1)不能濫用訴訟權利;
(2)接到法庭合法傳喚,要及時參加應訴;
(3)法人代表不能出庭應委托代理人進行訴訟;
(4)不得防礙行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
(5)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6)按規定繳納訴訟費用;
(7)對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自覺履行。
六、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提出申訴;申訴意見未予采納,裁決未予變更時,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終審裁決有錯誤時,應向檢察部門提請抗訴。
行政單位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現場監督,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交通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檢查指上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下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執法檢查分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兩種。定期檢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檢查作為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隨時進行。
第四條 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相應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執法檢查工作。
第五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有義務接受監督檢查。
第六條 現場行政執法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二)執法人員是否風紀嚴整,文明執法;
(三)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執法文書是否規范;
(五)執法中認定的事實是否準確;
(六)執法活動所適用的規范性文件是否正確;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職責。
第七條 上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現場執法活動中存在著明顯違法行為的,監督部門和監督人員應立即予以制止;
(二)對下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作出的違法和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責令其限期改正;
(三)對下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不履行或者不嚴格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其履行。
第八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拒不接受執法監督檢查或執法監督決定的,上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視情況建議或直接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制度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