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材料補全告知書(精選3篇)
行政復議材料補全告知書 篇1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你(你單位)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對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依法應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接到本告知書后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自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書之日止的時間,不計入法定申請期限)。
特此告知。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行政復議材料補全告知書 篇2
1、 審判長:_________________(敲法槌并宣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原告丁不服孝昌縣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一案,現在開庭。
2、審判長:_________________
(1)下面核對原告基本情況。
(2)現在核對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況,以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范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第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分別征詢意見,對上述出庭人員是否有異議?]原告:_________________沒有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沒有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沒有
經法庭當庭核對確認,出庭的訴訟參與人符合法律規定,準予參加本案的庭審活動。
3、審判長:_________________現在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本案由審判員祁國華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張耀剛、黃偉組成合議庭,書記員王喆擔任法庭記錄。
4、審判長: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行政復議材料補全告知書 篇3
行初字第 號
原告 (寫明起訴人的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寫明姓名和職務)。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委托代理人 (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被告 (寫明被訴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寫明姓名和職務)。
委托代理人 (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第三人 (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寫明姓名和職務)。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委托代理人 (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原告 不服 (行政機關名稱) 年 月 日 字第 號 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寫明到庭的的當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概括寫明被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內容及其事實與根據,以及原告不服的主要意見、理由和請求等)。
經審理查明, (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本院認為, (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就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有理,進行分析論述)。依照 (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分六種情況:
第一、維持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寫:
“維持 (行政機關名稱) 年 月 日 字第 號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撤銷行政機關具體行為的,寫:
“一、撤銷 (行政機關名稱) 年 月 日 字第 號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二、 (寫明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如果是不需要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此項不寫。如果是確認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原告合法權益而須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和交付時間等。)”
第三、部分撤銷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寫:
“一、維持 (行政機關名稱) 年 月 日 字第 號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第 項,即 (寫明維持的具體內容);
二、撤銷 (行政機關名稱) 年 月 日 字第 號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第 項,即 (寫明撤銷的具體內容);
三、 (相對撤銷部分寫明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如果是不需要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此項不寫。如果是確認被告侵犯原告合法權益而須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和交付時間等)。”
第四、判決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寫:
“責成被告 (寫明被告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內容和期限)。”
第五、判決變更行政處罰的,寫:
“變更 (行政機關名稱) 年 月 日 字第 號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改為 (寫明變更后的處罰內容)。”
第六、單獨判決行政賠償的,寫:
“被告 賠償原告 (寫明賠償的金額、交付時間,或者返還原物、恢復原狀等。”〕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 人民法院。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