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信息相互轉載合同(精選3篇)
新聞信息相互轉載合同 篇1
新聞信息相互轉載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鑒于甲乙雙方均系具有合法資質且分別從事不同領域、行業的新聞傳播業務的媒體,愿意本著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原則按照本合同約定相互轉載新聞信息。現經平等自愿協商,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條 合作方式
1.1 甲乙雙方相互授權對方可進行對方媒體已公開新聞信息轉載,但不包括一方特別說明未經同意不得轉載的圖文資料。
(1)轉載對象為甲方或乙方自己采編的新聞信息,不含甲方或乙方轉載甲乙雙方以外的他方新聞信息。
(2)轉載對象為甲方或乙方自己采編的新聞信息,不含他人署名或不署名的通過甲方或乙方媒體平臺發表、公開披露的論文、文章、照片、圖畫等。
(3)轉載對象為甲方或乙方自己采編的新聞信息,其表現形式包含新聞信息中的文字、圖片、數據等。
1.2 甲乙雙方在轉載對方新聞信息時,應遵循下列約定:
(1)轉載對方新聞信息時,應對轉載自對方的事實予以注明,并注明新聞稿件的編寫者、署名圖片的拍攝者。
(2)轉載對方新聞信息后,未經新聞提供方的同意,轉載方不再授權或許可其他媒體轉載。
1.3 甲乙雙方轉載對方新聞信息系免費提供給受眾、用戶,甲乙雙方相互轉載新聞信息為無償性質,除非雙方另有明確約定。任何一方如有償向受眾、用戶提供新聞信息,則應由雙方對轉載新聞信息價格確定后,方可轉載。
第2條 合作內容
2.1 新聞信息提供:
(1)任何一方可直接從對方媒體各項新聞信息公開、出版后,獲取新聞信息并予轉載;但如新聞信息提供方在其媒體上聲明未經同意、不得轉載時,另一方對此類新聞信息不得直接轉載,應另行與原刊登方確認和取得授權。
(2)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詢問最新新聞信息(含:已發布、未發布新聞信息),另一方可直接將已發布新聞信息提供、推薦給對方,但對未發布新聞信息只可在其發布后再提供給對方。
2.2 新聞信息使用:
(1)轉載方對于另一方的新聞信息,在轉載時應保證轉載新聞信息的客觀、真實、完整。
(2)轉載方對于另一方的新聞信息,如進行摘錄時,應保證原新聞稿件真實意思不被改變。
(3)轉載方對于另一方的新聞信息,如添加背景說明或評論時,應使用與新聞信息不同字體且與原新聞稿件明顯分開。
(4)新聞信息的提供方如對新聞信息進行勘誤時,轉載方亦應對勘誤予以發布。
(5)新聞信息的提供方如因新聞信息失實、錯誤等原因而取消新聞信息時,轉載方一旦接到此通知,如該新聞信息尚未轉載發布則立即予以撤銷,如已轉載發布則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撤銷。
(6)任何一方在另行編輯和出版“年度合訂版本”、“精華版本”、“各項專題的專輯版本”時,未經另一方授權,不得在前述版本圖書中使用所轉載對方新聞信息。
第3條 合作期限
3.1 年,自本合同簽署之日起算。
3.2 期限屆滿后,雙方可協商續約。
第4條 特別約定
4.1 未經新聞信息提供方同意,轉載方不得對轉載對方的新聞信息以任何名義、形式申報、參加評獎活動。
4.2 雙方均向對方保證:其提供的新聞信息客觀真實且符合國家新聞稿件采集的規定和新聞行業通行規范,不存在侵害他人姓名或名稱、名譽或聲譽。
4.3 雙方確認,盡管新聞信息提供方采取了合理、充分的新聞采集手段,但如因新聞采集手段的局限性等原因,導致新聞信息的不真實或其他瑕疵,因轉載造成另一方名譽或經濟損害,轉載方均對新聞信息提供方予以免責。
第5條 違約責任
5.1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條約內容,將視為違約;任何一方每項違約或/及每次違約時,違約方均應一次性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元(本合同其他條款對違約金另有特別約定的,則以特別約定執行)。
5.2 任何一方沒有充分、及時履行義務,導致合同終止,無法繼續履行時,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守約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
第6條 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6.1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6.2 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7條 聯系方式
為更好地履行本合同,雙方提供如下聯系方式:
7.1 甲方聯系方式
郵寄地址: 。
收件人: 。
電話: 。
電子郵箱: 。
7.2 乙方聯系方式
郵寄地址: 。
收件人: 。
電話: 。
電子郵箱: 。
雙方通過上述聯系方式之任何一種(包括電子郵箱),就本合同有關事項向對方發送相關通知等,均視為有效送達與告知對方,無論對方是否實際查閱。
第8條 附則
8.1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執 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合同經各方簽署后生效。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新聞信息相互轉載合同 篇2
本使用許可協議賦予使用方僅享有本協議所明確規定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使用權。提供方保證,提供方是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法定授權提供者,并被授權具體行使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版權及相關權利。本許可協議為不可轉讓和非獨占的。本許可協議由許可協議文本和附表組成。
1.使用方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使用方僅限于在本單位(本單位以使用方構成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為限)的范圍內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不得擴展到所屬系統和上級、下級或者同級其他單位。但獲得特別許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須在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所形成的成果的顯著位置注明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版權的所有者(所有者名稱見附表)。
(3)使用方對被許可使用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不擁有復制、傳播、出版、翻譯成外國語言等權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不得以商業目的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或者開發和生產產品。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復制品視同原始數據。使用方可根據需要對數據內容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對數據格式進行轉換,但未經許可,不得將修改、轉換后的數據對外發布和提供,并應將修改、轉換的情況及修改、轉換的內容向提供單位備案。使用方不得將原始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計算機互聯網上登載。
(4)使用方主體資格發生變化時,應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請,并需重新簽訂使用許可協議。
2.使用方必須根據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密級按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嚴防泄密。
3.違約條款:
(1)使用方在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主管部門的規定,其使用權即無條件終止。
(2)使用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約定,提供方有權收回其所提供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及相關資料,使用方不能保留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任何拷貝或者使用基于該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開發的任何成果,并須賠償因違約侵權給提供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4.提供方所提供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及許可的用途等見附表。提供方在向使用方提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時,同時提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相應數據說明和使用說明。
提供方不承諾對所提供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中可能存在的與現勢的某種不一致或者缺陷進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該數據本身的瑕疵而對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擔任何責任。
5.本協議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二份。
6.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將協商解決。
提供方(蓋章):_________ 使用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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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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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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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可使用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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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名稱│密級│ │地理范圍│ │數據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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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內容│ │版權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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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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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載體│1、光盤;2、4mm磁帶;3、8mm磁帶;4、其他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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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的 │1、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政府用于宏觀管理。 │
│使用用途│ │
│ │2、有關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政府用于社會公益目的。 │
│ │ │
│ │3、經省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適用甲類協議的 │
│ │其他用途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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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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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數據的時間│ 年 月 日 │地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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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本費│1、介質費 2、人工費 3、其他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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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付款方式│ │付款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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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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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本表為甲類使用許可協議的組成部分。
2.如無特別許可情況請在特別許可欄中填無。
3.本表中數據載體、許可使用的用途及工本費欄請在選項上畫√,選項中沒有明確的請在其他項上填寫清楚。
新聞信息相互轉載合同 篇3
本協議于 年 月 日(以下簡稱“合同生效日”)由公司——根據中國法律正式組建和存在的法人,其法定地址為 ,郵編:接收方)和公司——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正式組建和存在的法人,其法定地址為,郵編:(以下簡稱披露方)共同訂立。
鑒于,雙方正在就轉讓和受讓公司的國家股股權事宜(以下簡稱項目)上進行合作,基于工作需要,披露方同意接受方對披露方進行審計,因而需要向接受方披露其關于生產經營的相關的保密信息。
雙方經過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1、定義
保密信息指本協議生效日前后,披露方披露給接收方的任何以及所有以口頭或書面,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披露的與披露方的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信息或數據,包括但不限于工藝、技術、設計、圖紙、工程、工藝流程、硬件配置信息、客戶名單、合同、價格、成本、原材料采購、預測和估計、各種報表、商業計劃、商業模式、公司及其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等。
2.不在定義范圍
接收方無義務對其能用文件明確證明的如下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a)在沒有保密義務的情況下,接收方從披露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曉的;
b)非因接收方的過錯造成的為公眾所了解的;
c)從沒有保密義務和使用限制的第三方那里正當取得的,并又以該接收方所應了解為限,該第三方不是違法地獲得或披露該保密信息;
3.義務
a)接收方決不將任何或部分保密信息提供給任何第三方,接收方不得將保密信息用于和執行與項目無關的活動。
b)接收方應如同對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樣,對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樣的措施,確保其安全,避免未經授權的披露或使用。
c)接收方只可向那些需要知道這方面信息以使該項目取得進展,并書面同意對保密信息保密的自身員工或者接收方為項目而聘請的中介機構為實施項目所需而披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d)如果接收方被政府部門、法院或其他有權部門要求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應立即向披露方予以通報,以便披露方能以保密為抗辯理由或取得保護措施。接收方應用盡所有可行的措施來保護該保密信息。
4.—般余款
a)本協議自訂立之日起即告生效,期限48個月。披露方可以在事先書面通知接收方的情況下,提前終止本協議。
b)本協議—旦終止,所有保密信息及其所有復印件,無論其為電子或書面等任何形式,均應立即交還披露方。
c)本協議下保密及有限使用的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后持續有效。
d)接收方承認披露方是所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權人或被許可人,除非協議中另有明確闡述,接收方不享有所有保密信息的任何權利。
e)雙方均同意:為了保護披露方及其商業行為,本協議中所規定的己方義務是必要且合理的。雙方明確表示由于披露方保密信息的唯一性,金錢賠償將不足以補償接收方對本協議的任何違約行為而給披露方造成的損失。因此,雙方均同意并確認:對本協議的任何違約行為或可能的違約行為將對披露方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并且除其他任何法律或其他方面可以適用的補償外,披露方有權(a)禁止接收方可能違反或繼續違反本協議的行為而無須證明實際損失,(b)從接收方獲得任何的損失或損害的賠償、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因接收方違反本協議的義務引起的或與接收方違反本協議的義務有關的損失或損害、或未經授權的使用或披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而引起的損失或損害
f)所有的保密信息是并將繼續是披露方的財產。本協議中的任何內容都不應被解釋為一方授予對方任何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知識產權項下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權利。并且除了僅僅基于決定雙方之間是否形成關于金頂國家股的股權轉讓合同關系的目的而查閱這些保密信息的有限權利以外,本協議亦并不授予任何一方對另一方的保密信息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權利。
g)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和爭議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約束,任何因本協議引起的爭議將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分會,依其規定和程序進行仲裁。
h)對本協議所作的任何增補和修改,除非由雙方合法指派的代表書面作出,否則視為無效或對雙方均無約束力。
i)本協議中的各個標題僅僅是出于便利的需要,而不能用于解釋本協議及其條款。
j)本協議是協議雙方對相關義務、目的、權利、責任及關于本協議主題其他責任的完全同意和/或理解,該協議將取代任何雙方以前和/或現在達成的與該主題有關的任何口頭或書面的協議和理解。
k)任何一方不得將其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給任何第三方,該種轉讓的嘗試自始無效。
鑒此,本保密切、議一經簽署、即告于文首載明的日期生效。
公司簽字:
姓名:
職務: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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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