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液化氣供應合同(通用4篇)
學校液化氣供應合同 篇1
供方:_________
需方:________
簽署地: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
一、購銷數量:從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供方開一套裝置每月為需方供應液化氣_____噸,供方開二套裝置每月為需方供應液化氣_____噸。
二、結算價格:隨市場浮動,由供方調整。需方達到合同所規定優惠條件后享有相應優惠,
三、結算方式:采用_______存入供方賬戶,款到開票裝車。
四、交貨地點:供方裝車暢.
五、保證金:為確保需方按合同內容履行,由供方按月根據購銷數量收取需方_______元保證金(不得低于一車貨款價值) 。
六、供貨方式:依據合同量需方單位汽車均衡自提。
七、計量方式:執行國家規定標準(計量誤差為千分之三點五); 計量誤差范圍內以供方出廠計量為準; 超過計量誤差范圍時,供需雙方協商解決。
八、質量標準:執行國家標準:GB11174—1997
九、其它約定事項:
1、詳見液化氣信譽考核內容。
2、遇有供方不可抗力造成停工檢修,購銷數量雙方協商; 因計劃停工檢修,提前十天書面通知對方后可暫停送接貨。
3、需方對質量、計量有異議,應在供方裝車場內提出,對離開供方裝車場提出的異議供方不予認可。
十、違約責任:
1、供方發現需方不正當經營一次,由供方按噸從保證金中扣罰相應金額(以_______元/噸為準); 累計發現兩次扣罰當月全部保證金; 累計發現三次解除購銷合同,因此造成一切后果由需方自負。
2、供方原因未完成當月合同量的80%,視為違約; 反之,由于需方原因未完成當月80%的合同量,視為違約,雙方有權解除合同。
十一、其它事項:當遇有國家行政部門規定與本合同發生沖突,本合同終止。
十二、合同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供方:_________需方: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 月 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 月 _____日
學校液化氣供應合同 篇2
出租單位(甲方): 承租單位(乙方):
第一條 租賃鋼瓶數量及金額
。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
1.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租金和押金;
2.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要求,正確使用鋼瓶;
3.應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符合國家和本市安全技術要求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在租賃期間負責鋼瓶的維護和保養,對鋼瓶安全全面負責,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定期將鋼瓶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二)乙方權利義務
1.有權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并檢驗鋼瓶上出廠鋼印標記、氣瓶檢驗標記和注冊登記鋼印代碼等內容是否清晰、有效,對標記、代碼有問題的鋼瓶有權拒收。
2.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時間和方式支付租金和押金。
3.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安全使用鋼瓶,妥善保管好鋼瓶,不得損壞、遺失或擅自替換鋼瓶,并在合同終止后 日內將鋼瓶退還甲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租鋼瓶。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遲延交付鋼瓶或乙方遲延支付租金和押金的,應按照 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交付的鋼瓶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或者在租賃期間發生毀損或其他可能影響鋼瓶安全使用情形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及時免費修復或更換,因鋼瓶質量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乙方原因造成鋼瓶毀損、滅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逾期未退還鋼瓶的,應按照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甲方有權從乙方的鋼瓶押金中直接扣除違約金。
(五)租賃期滿或因其他原因導致合同終止時,乙方退還的鋼瓶應是從甲方租用的鋼瓶,否則甲方有權扣除相應押金。
第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六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自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簽訂有《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合同》的,對應的《供應合同》效力終止時,本合同效力相應終止。
第七條 其他約定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日期: 年月 日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日期: 年 日 月
學校液化氣供應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今由乙方為甲方學校食堂供應液化氣,為了保護供需雙方的合法權益,并讓甲方用上安全可靠的液化氣,經甲乙雙方協商后,特簽定供應合同如下:
一、 合作事宜
1、 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瓶裝液化氣,甲方主要用途為:學校食堂廚房灶臺用氣。
2、 瓶裝數量為2個。
二、雙方的權利及義務
1、簽定合同時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燃氣經營許可證、液化石油氣運輸許可證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給甲方備案。
2、乙方應安排安全人員對甲方使用的液化氣鋼瓶和供氣系統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甲方也應安排相應的驗收人員。
3、甲方應在每次供氣時檢查鋼瓶上出廠鋼印代碼內容是否淸晰、有效,對標記、代碼有問題的鋼瓶有權拒收。
4、乙方應保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甲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液化氣和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要求的合格液化氣鋼瓶。
5、乙方應在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正確使用液化氣及其設施和用氣設備,并對室內燃氣設施及用氣設備進行日常檢查;當甲方發現室內燃氣設施或用氣設備異常、燃氣泄露、意外停氣時,應關閉閥門,開窗通風、并及時通知乙方檢查維修。
6、甲方不得擅自使用第三方非法液化氣,若使用一切意外責任由甲方自己承擔,如果因乙方所送的液化氣不合格或因瓶罐損壞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責任由乙方承擔。
7、乙方根據甲方用量,與甲方協商固定配送時間;如遇特殊情況甲方應提前1天通知乙方所需液化氣數量,乙方可根據其配送計劃,送達約定供氣地點。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學校液化氣供應合同 篇4
供應單位(甲方):
用氣單位(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供用氣事宜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 kg規格的鋼瓶充裝的液化石油氣,乙方主要用途為 。
第二條 供氣方式
(一)供氣時間:乙方每次應提前通知甲方所需液化石油氣的數量,甲方接到通知后應在小時內及時將乙方所需數量的液化石油氣送達合同約定的供氣地點。
(二)供氣地點: 。
(三)供氣充裝:甲方供應的液化石油氣應使用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要求的合格液化石油氣鋼瓶進行充裝。
第三條 供氣質量
甲方應保證向乙方供應的液化石油氣氣體質量和充裝量均符合國家相關質量和安全技術要求。
第四條 供氣價格及結算
(一)甲方有權按照價格管理部門批準的瓶裝液化石油氣價格向乙方收取用氣費用,價格為 。
如遇政府價格管理部門調整液化石油氣價格的,按照調整后的價格確定供氣價格。如遇市場采購成本發生變化,甲方有權調整供氣價格;但如調整后的價格超過合同定價 %的,乙方有權選擇繼續履行或終止本合同,乙方選擇終止本合同的應向甲方出具書面聲明。
(二)雙方結算以每次供氣時甲乙雙方簽章確認的購氣憑證為依據,并按照下面
第 種方式辦理:
1.每月 日結算一次價款。最后一批在本合同終止時結清。
2.甲方供氣達到 時,甲乙雙方結算一次價款。最后一批在本合同終止時結清。
3.其他方式: 。
(三)支付方式和期限:
1.乙方應采取以下方式與甲方結算:□支票 □現金 □其他: 。
2.支付期限: 。
第五條 安全查驗
(一)甲方應設置安全檢查人員對乙方使用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和供氣系統定期進行全面安全巡檢,乙方應設置相應的驗收人員。雙方應互相提供安全檢查人員和驗收人員的身份證明并加蓋單位公章(紅章),未經雙方確認不得任意更換安全檢查和驗收人員。
(二)甲方安全檢查人員在每次供氣時,應對乙方的供氣系統和鋼瓶進行試漏等必要的安全檢查,并由甲乙雙方的安全檢查和驗收人員進行簽字確認。
(三)乙方應在每次供氣時檢驗鋼瓶上出廠鋼印標記、鋼瓶檢驗標記和注冊登記鋼印代碼等內容是否清晰、有效,對標記、代碼有問題的鋼瓶有權拒收。
(四)甲乙雙方應分別建立專用交易登記臺帳,記錄每次供氣時涉及的供用氣雙方名稱、供氣時間、鋼瓶注冊登記鋼印代碼、甲方安全檢查內容、運輸企業名稱、運輸人員姓名和運輸車輛號牌等相關信息,并由甲乙雙方的安全檢查和驗收人員簽字確認。
第六條 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簽訂合同時應向乙方提供營業執照、燃氣經營許可證、液化石油氣充裝許可證和液化石油氣運輸許可證等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所有相關復印件須加蓋甲方單位公章(紅章)。
(二)甲方應保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液化石油氣和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要求的合格液化石油氣鋼瓶。甲方有權拒絕充裝技術檔案不在己方的鋼瓶。
(三)甲方在每次交易時應向乙方提供合法的購氣憑證。
(四)甲方負責鋼瓶的維護和保養,并對鋼瓶安全全面負責。甲方有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定期對乙方的液化石油氣供氣系統和相關設備設施的使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指導乙方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氣,并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定期將鋼瓶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五)甲方如發現乙方有違反規定使用液化石油氣、危害液化石油氣設施安全的行為時,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并記入用戶檔案,發現乙方的燃氣設施存在隱患的,應書面告知乙方及時消除。
(六)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合格的液化石油氣。
(七)乙方有權向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舉報發現的非法違法供氣行為。
(八)乙方應在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正確使用液化石油氣及其設施和用氣設備,并對室內燃氣設施及用氣設備進行日常檢查。當乙方發現室內燃氣設施或者用氣設備異常、燃氣泄漏、意外停氣時,應關閉閥門、開窗通風,并及時通知甲方檢查維修。
(九)乙方不得損壞、遺失或擅自替換鋼瓶。
(十)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方式和期限,及時向甲方支付用氣費用。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因甲方供氣質量不合格、不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供氣、每次供氣時未進行試漏等必要的安全檢查和未定期進行巡檢等原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二)乙方在正常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情況下,如因甲方提供的鋼瓶及其安裝出現問題影響用氣的,由甲方在 (時間)內負責更換、修理并賠償乙方損失。
(三)乙方應按時支付用氣費,逾期不支付的,甲方有權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額 ‰的違約金。逾期支付達 時,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四)乙方違反液化石油氣安全使用管理和操作規程造成安全隱患,并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損失的,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五)乙方損壞、遺失或擅自替換鋼瓶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六)乙方在合同期內連續 月/日(時間)未要求甲方供氣的,需書面說明原因,否則視為從第三方進氣,由此產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承擔與此相關的責任,且有權按照50kg鋼瓶每月 元、15kg鋼瓶每月 元、5kg鋼瓶每月 元的標準收取違約金,并有權終止合同。
(七)其他違約責任: 。
第八條 不可抗力
因發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經核實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九條 合同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有關部門調解,也可以選擇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限至 年 月 日止,或至乙方申請終止用氣時止。
(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雙方也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 經辦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