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勞動用工合同(精選3篇)
藥店勞動用工合同 篇1
用工單位:始興縣 藥店 (以下簡稱甲方)
被聘用人: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愿意確立勞動關系,為確保甲乙雙方的合法權利和義務,特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履行。
一、工作地方及期限:甲方同意聘任乙方為始興縣 藥店營業員,時間一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時間及工資待遇和權利義務
1、乙方每月工作上班 天,每月休息 天,每月基本工資 元,實行工后工資制(次月發放)。
2、甲方根據市場變化及業務需要,采取促銷提成獎勵活動,按月提取相應的產品銷售獎給乙方,采取能者多勞,上不封頂,下不設限的獎勵模式(無上崗證和健康證明除外)。
3、乙方必須持上崗證和身體健康證明上班。未取得上崗證明和健康證者,視為臨時工,待遇另訂。
4、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國家規定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需上班時發給加班工資。(按國家規定)
5、乙方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應參加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不愿買社保及醫保者,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6、乙方應忠于職守,提高工作自覺性和綜合工作能力,遵章守法,細心服務,盡量避免藥事糾紛的發生,如發生藥事糾紛,責任應屬乙方負責的,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7、甲方年終時根據乙方的業績貢獻、工作能力等情況一次性獎勵給乙方(犯錯者除外)。
三、終止和變更合同。
1、乙方如需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30天通知甲方。
2、甲方需在合同期內解除合約,按國家規定補償工資給乙方。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五、以上協議外如有特殊情況,則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代表簽名:
乙方代表簽名: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藥店勞動用工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協商同意,簽訂聘用合同如下:
一、合同期限
1、甲方聘用乙方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均希望繼續合作時,須在本合同屆滿前兩周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二、工作崗位
1、甲方根據醫院實際需要及乙方的資歷,聘用乙方在_________崗位,從事_________工作。乙方職稱_________。
2、甲方有權根據實際需要及乙方能力情況調動乙方工作,乙方應服從甲方工作安排。
三、聘用條件
1、乙方的聘用條件如下,乙方向甲方保證,下列聘用條件的真實性。
(1)、乙方的學歷,戶口以及乙方個人有關的申報情況沒有錯誤。
(2)、乙方擁有下列有效資格(證件):
為執行國家相關衛生法律、法規和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合同期間,乙方須將其擁有上述資格證書等原件由甲方保存;并由甲方作出相應收據,本合同履行期滿,甲乙雙方無意繼續合作,甲方需將上述證件交還乙方。
四、勞動報酬
1、乙方的報酬按甲方規定的工資標準執行,效益提成、津貼等安醫院規定另計。
2、甲方根據乙方工種和工作崗位的變動,按相關規定可以調整乙方的勞動報酬,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甲方對乙方的原則要求。
(一)、切實遵守醫院的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嚴格執行。
(三)、愛護醫院財產、保守醫院機密,凡涉及到有關知識產權的內容,在未經醫院同意前,不得應用泄漏或轉讓,不得以醫院的名義進行個人經濟往來,不進行或參與有損醫院聲譽和形象的活動。
五、合同的變更、解除和違約責任
1、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后方可變更合同,變更后的內容或有關條款經雙方簽章后即可生效。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1)、乙方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及醫院規章制度的。
(2)、乙方嚴重失職,使醫院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3)、因經濟政策等客觀原因使甲方所在科室的設臵已不可能或無必要時。
(4)、乙方在合同期內沒能完成雙方議定的工作任務。
(5)、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的。
3、有下列情況乙方可通知甲方解除合同,但需一月前提出書面申請。
(1)、甲方未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報酬的。
(2)、因身體健康狀況不能繼續從事醫院工作并提供有效證明的。
(3)、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的。
4、乙方嚴重失職使醫院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醫院將依法追求其經濟賠償責任。
六、甲乙雙方在合同期內同意,約定的其他事項。
1、乙方在_________居留或暫住的相關手續均由乙方自行辦理(包括費用)。
2、根據甲方發展需要,乙方應服從醫院工作調動。
3、甲方有權力對本院的工資標準和其它待遇及績效提成的分配比例進行調整。
4、乙方在合同期內的人身安全健康狀況有本人自行負責,其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刑事和民事責任,概由本人負責,與甲方無關,但在工作期間發生與本職工作有關的除外。
七、醫院不承擔乙方的醫療費用,乙方在本院就診,一律照章交費。工傷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八、如甲方為乙方所做的廣告宣傳,雙方將本著友好協商的精神解決,或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九、本院《員工守則》和《規章制度》為本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具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涂改或代簽無效。
十一、勞動爭論處理,如甲以雙方發生勞動爭論,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協商解決。
十二、甲方持有本合同的最終解釋權。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續簽合同時間: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藥店勞動用工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6號)的有關規定,為保證零售藥店更好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用藥服務,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_________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二條 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分配服務,必須做到藥品質量合格、安全有效。乙方必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計算機硬件系統,相關的軟件由甲方負責提供。
第三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信息和調整情況以及參保人員的變動情況。
第四條 乙方應在藥店的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辨認購藥。
第五條 參保人員持本人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有處方(以下稱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需要查驗其基本醫療保險證件有關項目是否與所持處方相符,準確無誤后才能予以調劑。
第六條 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要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定,給予認真調劑。如因調劑不當出現藥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示。若認定外配處方配伍或劑量有疑議時,要告知參保人員,原開處方的醫生修改后再給予調劑。
第八條 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處方調劑時,應告知參保人員并負責聯系其他定點藥店進行調劑。
第九條 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藥品時,乙方調劑完畢后,應開具收據并留存根以備核查。若需要支付現金(藥品需用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部分)或其個人帳戶已用完需用現金支付時,乙方要開具現金收據。
第十條 乙方按規定(月、雙月、季)將參保人員使用個人帳戶在乙方購藥費清單送給甲方以備核查(內容包括:參保人員姓名、保險證號、處方醫療機構、處方張數、藥品品名、數量藥費等)。
第十一條 乙方向甲方交送審核的藥費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乙方負責:
(一)處方與基本醫療保險證明相關的資料項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參保人員持用偽造、變造或外觀上足以辨認為不實處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處方調劑;
(四)調劑的處方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給付范圍;
(五)出售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
(六)違反國家物價政策,售出藥品價格高于國家定價,其差價部分應予追回。
第十二條 乙方有出售假藥、劣藥、以物代藥等不依照處方調劑以及藥店與醫院全謀騙取醫療保險金等違規情況,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視情節輕重,建議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三條 甲方如發現重復核付的藥品費,應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條 甲方應于乙方送達藥品費申請之日起_________日辦理暫付事宜,暫付款按審核后總額的90%按期支付給定點藥店,其余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情況最遲于次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結算。
第十五條 乙方向甲方申請支付參保人員調劑處方藥品費,應定期向甲方申報藥品費清單申請核付。
第十六條 甲方為了審查醫療保險給付需要,請乙方提供說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詢或調用調劑記錄、處方、帳單、收據及有關文件資料,乙方應詳細說明并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 在協議期內,乙方地址、名稱變更應事先通知甲方,并終止協議,同時持變更登記相關證件到甲方重新辦理申報手續。如乙方被吊銷《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自吊銷之日起終止協議。乙方變更法人代表者,自藥品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視同特約主體變更,甲乙雙方應改簽協議或終止原協議。
第十八條 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_________日通知對方。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在藥品費結算或遇違約出現爭議時,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有效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十三條 協議期滿,經雙方協商,可以在協議期滿前_________個月內續簽。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名):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名):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