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流動資金擔保借貸合同(通用3篇)
銀行流動資金擔保借貸合同 篇1
編號:________縣_______鄉(鎮)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_______銀行_______縣_______支行_______營業所(以下簡稱貸款方)與_______(以下簡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由貸款方按下列分期借款計劃按時、按額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__貸款總額為_____________元。借款還款計劃如下表
二、貸款方如不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
三、貸款利率,按銀行貸款現行利率計息。如遇調整,按調整的新利率和計算辦法計算。
四、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并按規定收取罰息。
五、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計劃用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50%計算。
六、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定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而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請(并告知擔保人),經貸款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不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七、借款方的借款由擔保人用_________________作擔保。
八、貸款到期后一個月內,如借款方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時,由擔保單位(或擔保人)負責為借款方償還貸款本息和逾期罰息。
九、本協議書一式_______份,借貸雙方各持正本一份,擔保單位(擔保人)和公證機關各一份
十、本協議書經借貸款雙方和擔保單位(或擔保人)各方簽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銀行流動資金擔保借貸合同 篇2
經銀行縣支行營業所(以下簡稱貸款方)與(以下簡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由貸款方按下列分期借款計劃按時、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總額為 元。
第二、貸款方如不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
第三、貸款利率,按銀行貸款現行利率計息。如遇調整,按調整的新利率和計息辦法計算。
第四、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并按規定收取罰息。
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計劃用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50%計算。
第六、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定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請(并告知擔保人),經貸款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不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第七、借款方的借款由擔保人用作擔保。
第八、貸款到期后一個月內,如借款方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時,由擔保單位(或擔保人)負責為借款方償還貸款本息和逾期罰息。
第九、本協議書一式份,借款雙方各持正本一份,擔保單位(擔保人)和公證機關各一份。
第十、本協議書經借貸款雙方和擔保單位(或擔保人)各方簽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款方 貸款方借款方擔保 公證單位
借款單位(人):貸款單位:(章)擔保單位(人):公證機關:
(章)(章)
負責人:___(章) 負責人:___(章) 負責人:___(章)
財會人:___(章) 經辦人:___(章) 財會人:___(章) 公證機關
負責人:___
簽約日期:年月日
銀行流動資金擔保借貸合同 篇3
出借人(以下簡稱甲方):
姓名籍貫身份證號:
借貸人(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籍貫身份證號:
擔保人(以下簡稱丙方):
姓名籍貫身份證號:
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上列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依據《合同法》第201條;《擔保法》第2章2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精神,經方充分協商共同達成如下民間借貸擔保合同諸條款,供方保證遵守履行,終不反悔。
一、甲方將權屬歸已的人民幣(大寫)元整(元整)借貸給乙方作使用,利率為‰,于年月日準時一次性以人民幣結清本息金。
二、乙方若在還貸日不能全部歸還貸款者,甲方有權向丙方如數追償乙方的上述貸款,丙方無條件的有義務按《擔保法》第2章21條規定,向甲方還貸。
三、丙方在本合同中的擔保責任為連帶責任擔保,適應《擔保法》第26條規定。
四、乙方或者丙方在擔保期內,若不能如期償還借款時,可將權屬歸己的實物作抵押物,甲方可以將抵押物折價清償乙方的借款,不足部分,可另行向方追償。
五、違約金支付方式:方不按合同諸條款約定償還貸款者,若超過一天者,每日除按本金的2℅承擔違約金外,還必須承擔如下責任:
1、損害賠償金。即:追款誤工費、交通費。
2、實現債權的起訴費,交通食宿費,聘請律師費及其他鑒定等費用,由違者承擔。
六、上述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產生約束力,至甲方收清貸款日止失效。
七、該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平等協商,協商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合同發生爭執無法協商處理時,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出借人:
借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