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贈與合同(精選15篇)
有關贈與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贈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 年 __月 __日
第一條贈與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和價值
一、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質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價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贈與的財產屬不動產的,該不動產所處的詳細位置及狀況: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贈與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贈與合同(是!否)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所附義務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贈與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指贈與物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贈與財產的交付時間、地點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生效。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贈與人(章):受贈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監制部門:
印制單位:
有關贈與合同 篇2
【摘要】贈與合同作為有名合同的一種,在現實生活中時有發生,合同法將其作為一章加以規定有其必要性。但是,由于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法律的制定,或目概念不夠明確,或因法條之間有矛盾或抵觸之處,總須借助于法律解釋,才能充分發揮法律的作用。因此,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解釋,以促進法律的妥當適用,應是不可回避的問題。作者在此就贈與合同的標的、任意撤銷權以及捐贈等法律性質方面的問題進行論述,以期能對贈與合同在法律上的適用有所裨益。
【關鍵詞】贈與合同;標的;任意撤銷權;捐贈
一、贈與合同的標的`
《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此可見,只要是贈與人以自己之財產而為贈與的,均無不可。而依我國許多學者的觀點,贈與合同移轉的是標的物之所有權因此,贈與的標的物可以是各種法律不禁止的實物、貨幣和有價證券。不以有價證券表示的權利不能成為贈與的標的物。作者認為前述觀點有失偏狹。因為贈與之根本目的在于使受贈人無償獲得利益,因此,凡是能夠在客觀上給受贈人帶來經濟利益,而受贈人此種利益之取得與贈與人利益之所失又有對應關系,即只要能滿足贈與法律關系要求且不屬于法律禁止的財產,均可成為贈與合同之標的物。故除移轉所有權的情形以外,“為他人設定某種物權,而不取對價,或無償的免除責任”的,以及以知識產權、債權,甚至是將來可以取得的某種權利為無償給予的,均可成立贈與。如擔保人以其物為債務人利益設定擔保而不要求債務人提供對價的情形,擔保人之物在物理上雖未貶值,但擔保人在出賣該物之時,由于其上存有擔保物權,買受人在同等條件下可能會因此而不愿購買此物,或因此而要求擔保人降低其物之價格以抵消其將來可能之不利益時,對擔保人而言,因其物之價值評價降低或因此而無法售出其物的,亦為一種不利益。而債務人將因此擔保之存在而獲得貸款,或因此而可以被債權人同意延期清償債務的,亦為一種利益之獲得。此種利益之獲得與擔保人之不利益(包括其物不易售出或其物被拍賣償債的風險),有對應的關系,因此這種無償獲得利益的行為也完全可以認為是一種贈與關系。再如,專利權人允許其他人在某一特定地域內可以無償地利用其專利技術的,雖屬對無形財產權而為之,并非轉移某實物之所有權。然而其利益之授予關系也十分明顯,應為贈與無疑。由此可見,贈與合同之標的物非必限于前述學者所稱之實物、貨幣、有價證券這一范圍,而且稱贈與乃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說法也不甚恰當。因為畢竟不能說無償設定擔保物權之贈與移轉的是擔保物權的所有權。在僅贈與專利之使用權的場合也同樣如此。
實際上,傳統的僅以有形物之所有權為贈與合同標的看法,在現代社會已經不能完全適應需要了。因為,現代社會中財產的范圍日益廣泛,已遠遠突破傳統的以有形物為財產對象的范圍,而且對物的評價也已經由重視物之所有轉向重視物之利用。前者如知識產權、企業的商譽權甚至于網絡、通信頻率的利用也被作為現代社會的重要財產等;后者則突出表現為擔保制度的發達,如浮動擔保、財團抵押、最高額抵押,以及將抵押權證券化從而使其能廣泛流通的抵押證券制度的發達等。因此,對財產范圍的理解要適應這一趨勢。
二、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
(一)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性質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無須具備法定情形,可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制度。作者認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與合同一般撤銷權有很多不同,從根本上講,它相當于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原因如下。第一,從適用范圍看,任意撤銷制度中的對象為一般性贈與合同,其為諾成合同,承諾生效則合同成立生效,而合同的解除正是適用于確定生效的合同,并非像撤銷那樣欠缺生效要件。第二,從發生的原因看,任意撤銷權是據贈與人自己的意思,而非像合同的撤銷那樣是依據法律的明文規定,因而它是一種對合同的任意解除權。第三,從程序上看,任意撤銷權是權利人自己行使,不需經仲裁程序或法院的訴訟程序,只有在爭議時才提請仲裁或訴訟,不像行使撤銷權那樣一定要經過訴訟或仲裁程序,這一點也正好體現了解除權的特征。因此,將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定性為一種合同的任意解除權更接近于它的本質。
(二)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限制。CoM
因任意撤銷權從根本上說就是一種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全依權利人之意思表示,如無限制,則贈與合同缺乏應有的約束力,故各國民法均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設定一定的限制。
首先是在主體方面的限制。據《合同法》規定,任意撤銷權的主體僅限于贈與人,而不包括受贈人。《日本民法典》規定與我國這一規定有所不同。《日本民法典》第550條規定:“不依書面所進行的贈與,各當事人可以撤銷。但已履行的部分不在此限。”可見,《日本民法典》對贈與合同的主體未作限制。所以,有學者認為,法律應當平等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受贈人在接受贈與財產之前,完全有權拒絕贈與,因此,應從立法上賦予受贈人任意撤銷權。若起初受贈人承諾接受贈與,而后來由于各種原因而又不接受贈與財產,則贈與合同是否可以被撤銷或解除呢?據平等原則,在受贈人未接受贈與財產之前,受贈人應當與贈與人具有平等的撤銷權。作者并不贊同此觀點。事實上,平等也是相對的,平等原則不能濫用,從根本上說,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設置的目的是為保護贈與人的利益來實現當事人的利益的平衡,若再賦予受贈人以任意撤銷權,則有悖于該制度設置的初衷。因此,作者認為,任意撤銷權的主體只限于受贈人。
其次是在行使條件上的限制。行使對象僅限于一般贈與合同,不屬于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書面的贈與合同所謂道德義務是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符合社會倫理道德準則而承擔的義務。有時,為協調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微妙關系,使法律之規定能夠符合一般社會倫理道德準則,法律將某些道德上的義務視為法律義務,即道德義務法律化。就該種贈與而言,贈與人在為給付前已收到了“道德上”的對待給付,故不得任意撤銷。此為各國民事法律的共同準則。如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社會公益贈與,則不利于倡導扶貧濟困的社會道德風尚,甚至方便了欺世盜名,而與贈與本身的價值和社會目的相悖。我國法律將道德義務延伸到社會公益性的贈與合同中,體現了對贈與的道德風尚的肯定與倡導,作者認為符合我國傳統與的國情。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和書面贈與合同也不得任意撤銷,主要考慮到贈與人若采取此兩種方式與受贈人訂立贈與合同,則應當已經考慮周詳,若再授予贈與人以任意撤銷權,既有失合同的嚴肅性,也使受贈人處于明顯不利地位。我國合同法中未規定書面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此為立法的不足。
三、捐贈的相關法律問題
《合同法》第188條規定:“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
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且依186條第2款此類贈與為不可任意撤銷合同。實際上這些規定在學者建議稿中本來也有,但在1998年9月公布的向全民征求意見稿中被刪除,也許是考慮到當年一些賑災募捐中有認捐人事后拒不交付的問題的發生,在最終通過的《合同法》中又加入了這些內容。從這一點上推測,該條的目的也許在于應對前述認捐人拒不交付的問題。因此也有學者認為,如1998年夏天我國南方諸省遭受洪災,中央電視臺和民政部等舉辦了賑災捐贈活動,一些單位當場認捐錢物,但事后拒不交付,對這類情況受贈人可以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與此同時,我們應該看到,經過十來年的司法實踐,使得近幾年來在汶川地震、玉樹地震以及舟曲特大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出現后的賑災捐贈活動中已很少看到單位或個人在當場認捐錢物,但事后拒不交付的現象了,這不得不歸功于合同法頒布十幾年的所取得的成果和作用。
實際上關于無償給與的情形,除贈與合同以外,尚有其他情形被總稱為“捐贈”或“捐助”的。所謂捐贈,是指贈與人為了特定公益事業、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將其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的行為。不過,“捐助之內容頗為復雜多歧,捐助不過為一總括名詞而已,如涉及法律問題時,自應究明其實際情形,而決定其性質,俾適用有關之法規。”但總的說來,可以將捐贈分為可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與不能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兩類。
第一類:可以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捐贈。這類捐贈既有明確的贈與人,也有明確的受贈人,故就其實質而言,與普通之贈與在法律關系上并無不同,可以直接適用贈與合同的有關規定。此類捐贈如為某校捐贈50萬由其自由支配,或向某已成立的基金會(財團法人)捐款若干等。當然此類捐贈也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如限制捐贈款項目的用途等即為此類。
第二類:無法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這種捐贈或者由于捐贈時受贈人并不明確,因此無法成立贈與之合意,故而無法形成贈與合同;或者由于捐贈人雖有使受贈人受益之目的,受贈人也明確,但贈與之財產并非直接交給受贈人的,也不同于一般的贈與關系。故就此仍需區分兩種情況:(1)在捐贈人承諾捐贈之時,受贈人為誰尚不明確的,由于此時缺少合同的相對方,故而雙方之間不能就贈與達成合意。如前述提及1998年夏我國很多地方水災,中央電視臺與民政部的舉辦的賑災晚會中,有些單位當場認捐,但事后并不交付的,由于捐款人當時并不是捐給中央電視臺和民政部的,他們不是受贈人。故而此時作為賑災活動發起人的民政部及中央電視臺此時不可能依贈與合同請求對方交付。有學者認為,此時發起人并不因此而受利益,不應認為受贈人,應認為有為募集目的使用之義務之信托的讓與。依日本大正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刑事判例,某鎮為收買道路基地捐助于市,以促進道路修建之目的,募集捐款,而從事募集之道路委員三人,擅支用其保管之金錢,日本大審院以其募集金錢信托的歸屬于發起人團體,認為構成侵占罪。從而,依此種信托讓與的規定,發起人負有依約向受贈人交付財產之義務。但是,我國《合同法》并未承認信托為一種有名合同,因此無法適用這種“信托讓與”的規定。但我國法律上有關于委托合同的規定,因此可認為構成“委托贈與”關系,依委托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2)對于由非受贈人募集,但受贈人明確的捐贈,如為某因貧困無錢交學費的學生募集學費的,此時當事人關系構成第三人利益合同,因此可依贈與及《合同法》第64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共同規范之,使受贈人可直接向其請求履行,當然此時受贈人請求履行也須依誠實信用原則為之。
此外,還有所謂義演、義賣的問題。在此關系中,對于義演人、義賣人取得之收入,購買人及買票參觀者均得請求其向受贈人履行交付義務。也有學者認為,應依購買人與義賣人何人將收益交付給對方二種情形來確定誰為捐助人,從而確定是在購買人與對方還是義賣人與對方之間成立捐贈關系。我們認為這只是對這種情況的事后陳述,即只有在收益交付之后才能作出判斷,因此,這種區分并無多大實際作用。作者認為在義演、義賣之時,如購買人直接將錢款等交付給受贈人的,則直接在購買人與受贈人之間成立贈與合同。如由義演人、義賣人將其義演、義賣收入歸為自己以后再交給受贈人的,如其在義演、義賣前未聲明其表演或拍賣等有捐贈目的的,則應認義賣人、義演人為贈與人;如在此之前已聲明有為捐贈之目的的,則與前述之第三人利益合同作相同處理更為合適。
參考文獻
[1]楊仁壽:《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96—97頁
[2]鄭立、王作堂:《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328頁
[3]王利明:《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293頁
[4]梅仲協:《民法要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362頁
[5]粱慧星:《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251頁
[6]盧平平:《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制度的分析與完善》,《法制與社會》,20xx年第2期
有關贈與合同 篇3
贈與人(甲方):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聯系方式:
受贈人(乙方):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聯系方式:
甲方自愿向乙方定期提供,并與乙方達成以下贈與協議。
第一條乙方獲自甲方的贈與只得用于,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條甲方于每年和分兩次向乙方無償贈與人民幣元整。交付方式為。
第三條前述贈與的有效期為年,自開始至時止。
第四條合同履行期間若乙死亡,其繼承人可繼承其受贈者地位。
第五條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對所獲贈與的使用,若乙方不當使用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改正。如果乙方不予改正的,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第六條如果甲方不按時履行贈與義務的,乙方可以請求其限期交付。
第七條如乙方疏于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八條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的規定,適當地、全面地履行其義務,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守約一方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和損害,應由違約一方賠償。
第九條本合同自之日生效,合同文本壹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為憑,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甲乙雙方就本合同項下的相關事項產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住址:
住址:
電話:
電話:
日期:
日期: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有關贈與合同 篇4
贈與人(父)___簡稱甲方,受贈人(三女)___簡稱乙方,茲因甲方產育有四女,長女__已成人于婦,次女__幼亡,三女__長成待婚,四女__尚幼以外,并無產生男兒,故曾收養__為養子,但不守家教放浪無度自早脫離家庭而不知去向已不能為靠,考慮老后待養將乙方招夫配婿而依靠其撫養起見,甲方愿將所有財產中提出一部分不動產土地及房屋附負擔撫養義務贈與乙方,茲將雙方訂立應遵守條件列記于下:
第一條 甲方愿將其所有后列標示不動產土地及房屋贈與乙方,而乙方亦愿依約受贈。
第二條 本件贈與不動產土地及房屋于契約成立同時,甲方將其所有權及地上物一并移交于乙方為己有(特有財產)而掌管使用收益是實。
第三條 本件贈與成立后甲方應備齊有關文件會同乙方,向當地政府機關申請辦理本件贈與土地及房屋產權移轉登記手續,倘登記手續上需要甲方出立字據或蓋章時,甲方須即無條件應付,不得刁難或請求任何費用,關于本件贈與及登記所需諸費悉由甲方負擔支理。
第四條 自本件贈與成立日起,乙方應負撫養其祖母及父母等義務,關于妹妹的出嫁費用,乙方亦應盡量贈助。
第五條 乙方受贈后,如有違背前條的定撫養義務時,甲方得撤銷贈與,而乙方應將贈與土地交還甲方收回決無異議。
第六條 乙方在第四條撫養義務未完全履行前,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受贈不動產土地及房屋為之處分,或設定期典權抵押等他項權利,抑或為任何債權的擔保,又應自任耕作不得出租等行為確約。
第七條 本件贈與土地與土地及房屋,甲方確認為自己所有,與他人毫無交加或來歷不明情況,嗣后如有第三人出現異議,或發生故障時,甲方自應即予抵御與理清一切障礙不得有使乙方蒙受損害。
第八條 甲方保證本件贈與標的物,并無設定他項權利的瑕疵在前為礙,倘有是情甲方應自為理清,否則應賠償因之乙方所受的損害。
第九條 甲方確認本件贈與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在贈與前并無積欠稅金,倘有是情甲方應負責繳清。
第十條 甲方對本贈與將來開始繼承時,加入所有財產中計算。
贈與不動產標示
土地部分(略)
房屋部分(略)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受贈人(乙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____年_月_日
有關贈與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雙方就房屋所有權贈與事宜,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房屋狀況:該贈與房屋位于 市 室,建筑面積 平方米,產權證號:杭房權證下字第 號。
二、房屋性質系回遷房。
三、甲方確保對該處房屋擁有合法的所有權。
四、甲方將該處房屋所有權贈與給乙方,并明確本協議生效后,該處房屋所有權歸乙方個人所有。
五、本協議生效后,房屋所有權證換證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
六、本協議經簽字并公證后生效。
七、本協議一式五份,甲乙雙方每人各執一份,一份公證處留底,一份交房管局_備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有關贈與合同 篇6
甲方(贈與人):
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送達地址:
乙方(受贈人):
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送達地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自愿將其擁有所有權的_________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
二、贈與財產的狀況:
1、名稱: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
3、質量:_________
4、價值:_________
三、贈與目的: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的條件:_________
五、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執行。
七、其他約定事項:。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或簽章):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贈與合同 篇7
贈與人的義務主要有如下:
第一,移轉贈與標的物的義務。贈與合同以使贈與財產的權利歸于受贈人為直接目的,贈與人的主
贈與合同
要義務是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標準將標的物轉移給受贈人。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贈與合同系無償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條,贈與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瑕疵擔保義務。贈與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但有如下兩種例外。首先是在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違約責任。所謂附義的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時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另一個合同的內容, 而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因此,附義務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為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行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后,始發生受贈人履行其所附義務的義務。附義務贈與與目的贈與和附條件、附期限贈與不同。目的贈與是指為實現一這目的,達到一定結果而為的贈與。其與附義務贈與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目的贈與的贈與人不得向受贈人請求結果的實現,而只能在結果不能實現時請求受贈人返還不當得利;而在附義務贈與中,受贈人不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得請求其履行。附條件或附期限的贈與中,條件或期限直接關系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無關,所附義務的履行與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財產的瑕疵或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受贈人的主要權利義務:
受贈人有無償取得贈與物的權利,但贈與合同約定負擔義務的,受贈人須按約定履行義務。對于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物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在贈與屬于附義務贈與時,受贈人應在贈與物的價值限度內履行所附義務,受贈人不履行其義務時,贈與人有權請求受贈人履行其義務或撤銷其贈與。
有關贈與合同 篇8
甲方(贈與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___
贈與人與受贈人就汽車贈與事宜達成一致協議如下:
一、贈與人將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出資整所購買的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___________________牌汽車贈與
二、贈與人自愿將購買所得新車贈予,機動車所有人以受贈人名義落戶,并明確該車輛只歸受贈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受贈人配偶對該車無權主張任何權利。
三、受贈人同意接受上述贈與。
四、本合同自贈與人、受贈人簽字捺手印后立即生效。
贈與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有關贈與合同 篇9
贈與人:張三,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寶安區。
身份證號碼:
受贈人:李四,男,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寶安區。
身份證號碼:
張三與李四是_________關系,張三名下有位于深圳市寶安區_________(房產證號碼:_________)的房產。現贈與人與受贈人經協商一致,達成贈與合同條款如下:
二、受贈人李四表示完全接受贈與人的贈與。
五、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并經深圳市寶安區公證處公證后生效,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手續。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贈與人與受贈人各執一份,公證處一份,房地產管理部門一份。
有關贈與合同 篇10
甲方(贈與人):
乙方(受贈人):
甲乙雙方就贈送筆記本電腦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贈送給乙方壹臺全新筆記本電腦(價值人民幣五千元)
二、贈與物的交割 甲方必須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將壹臺價值人民幣五千元的全新筆記本電腦贈送給乙方,在甲方贈與乙方筆記本電腦同時,乙方將向甲方支付人民幣一千五百元。
三、違約責任
1、如甲方并未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將全新筆記本電腦贈送給乙方,甲方將向乙方賠償違約金人民幣四千元。
2、如甲方贈送給乙方全新筆記本電腦當天之內,乙方并未向甲方支付人民幣一千五百元,甲方將有權收回此全新筆記本電腦。
四、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正式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__年__月__日
乙方:
__年__月__日
有關贈與合同 篇11
房 屋 贈 與 合 同
贈與人:
受贈人:
贈與人與受贈人系母子關系。
一、贈與房屋基本情況
1997年贈與人自行出資在四隊修建房屋一層為南北朝向,后于1999年在該房屋一層基礎上增修第二層,2-2層建筑面積約為340平方米。20xx年其子在贈與人2-2屋房屋基礎上籌款修建第四屋。贈與人贈與的房屋地理位置東臨其子的三層自建房,西臨其子三層自建房,北正對面為自建房。
二、贈與人贈與財產范圍
贈與人自愿將上述私有房屋2-2層(面積340平方米)的產權房贈與受贈人,該受贈房屋不涉及第三層房屋(因第三層屬于其子)的自建房。
三、贈與人與受贈人自愿簽訂本贈與合同。
四、贈與目的
贈與人因受贈人無力獨自生活,由受贈人照顧,為受贈人今后更好的生活,更好的對贈與人履行應盡的贍養義務及共同生活,贈與人特將本房屋附義務條款贈與受贈人。
五、受贈人的權利
5.1.贈與人與受贈人對該房屋共同享有居住權、使用權;
5.2.受贈人對該房屋沒有出讓權、轉賣權,該房屋永遠不能作為受贈人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5.3.受贈人無須向贈與人交付任何關于該房屋的費用;
5.4.受贈人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贈與人的義務;
5.5.如贈與人逝世,該房屋可作為遺產由受贈人獨自繼承。
六、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十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八、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本贈與合同系雙方自愿申請,為其進行見證,并系自愿簽訂。本合同一式六份,由贈與雙方與見證人各執一份。本合同有任何涂抹均系無效。如有糾紛,雙方可在簽訂合同管轄地起訴違約方。
贈與人(簽字捺印):
受贈人(簽字捺印):
見證人 (身份證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20xx 年2月 日
有關贈與合同 篇12
甲方:_____(贈與方)
乙方:_____(受贈方)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就贈與事項達成協議如下:
1.甲方將_____贈與乙方(贈與物的名稱、數量、質量)
2.甲方將于_____(時間)在_____(地點)將贈與物交付給乙方
3.甲方承擔_____的責任義務
4.甲方享有_____權利
(明確甲方的撤銷權及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5.乙方應于_____(時間)之前做出是否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贈與不生效力。公民贈與合同由提供!
6.其它
甲方:_____簽字:_____蓋章:_____
住址:_____電話:_____
乙方:_____簽字:_____蓋章:_____
住址:_____電話: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有關贈與合同 篇13
受贈人: 男 歲 住 (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贈與事宜達成如下一致合同:
一、甲方自愿將其所有的位于 房屋贈與乙方,乙方自愿受贈。
二、贈與房屋的四至界鄰為:
三、贈與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號為: 。
四、乙方必須盡心盡力贍養甲方,為甲方養老送終。
五、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甲方不得隨意撤銷。
六、本合同簽訂的同時該房的所有權隨即轉移給乙方。
七、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八、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
贈與人:
受贈人:
有關贈與合同 篇14
贈與人: 簽訂地點:
受贈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第一條 贈與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和價值
一、名稱:
二、數量:
三、質量:
四、價值:
贈與的財產屬不動產的,該不動產所處的詳細位置及狀況:
第二條 贈與目的:
第三條 本贈與合同(是/否)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所附義務是:
第四條 贈與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指贈與物的
第五條 贈與財產的交付時間、地點及方式:
第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 生效。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贈與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郵政編碼:受贈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開戶銀行:
帳號:
郵政編碼:
監制部門: 印制單位:
有關贈與合同 篇15
甲方(贈與人):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贈與的標的物,如贈與微機一臺,應寫明“浪潮386型微機一臺”,如其他物品,也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
(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交割,辦理什么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________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簽字、蓋章)
乙方:________(簽字、蓋章)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法律特征
(1)房屋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合同
贈與人自愿單方承擔將房屋無償贈與對方的義務,但不享受對等的權利;受贈人則享有無償接受對方所贈房屋的權利,一般不承擔法律上的義務,即使受贈人在接受贈與時附有一些義務,但這些義務并非與所取得的權利互為代價。
(2)房屋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贈與人必須把贈與房屋實際交付給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房屋后,房屋贈與的民事法律行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實物交付后,則不得再行撤回贈與。如果因贈與人撤回贈與而發生糾紛,受贈方可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3)房屋贈與合同是要式合同
房屋贈與同房屋買賣一樣,都屬于所有權的轉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應提交各項證明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如果當事人未辦理過戶手續,根據《合同法》第44條、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的規定,贈與合同仍然有效,但贈與的房屋所有權不能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