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合作伙伴合同書(精選3篇)
有限公司合作伙伴合同書 篇1
甲方:____先生(或女士,下同)
乙方:
甲方____與____先生(以下簡稱“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雙方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一、甲乙雙方在符合雙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業管理咨詢業務合作等問題,自愿結成戰略合作伙伴關系,乙方為甲方提供業務資源,協助甲方促成業務與業績,實現雙方與客戶方的多贏局面。
二、乙方為甲方提供業務機會時,應嚴格保守甲方與客戶方的商業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戶方商業秘密而使甲方商業信譽受到損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業務機會時,應根據自身實力量力而行,確實無法實施或難度較大、難以把握時應開誠布公、坦誠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諒解或協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況下輕率承諾,從而使乙方客戶關系受到損害。
四、乙方為甲方提供企業管理咨詢業務機會并協助達成的,甲方應支付相應的信息資源費用。費用支付的額度視乙方在業務達成及實施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則上按實際收費金額的一定百分比執行,按實際到賬的階段與金額支付,具體為每次到賬后的若干個工作日內支付。
五、違約責任:
1、合作雙方在業務實施過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戶方商業信譽或客戶關系受到損害的,受損方除可立即單方面解除合作關系外,還可提出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要求。同時,已經實現尚未結束的業務中應該支付的相關費用,受損方可不再支付,致損方則還應繼續履行支付義務。
2、甲方在支付信息資源費用時,如未按約定支付乙方款項的,每延遲一天增加應付金額的5%,直至該筆金額的全額為止。
六、爭議處理: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受損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處理。
七、本協議有效期暫定一年,自雙方代表(乙方為本人)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協議到期后,甲方應付未付的信息資源費用,應繼續按本協議支付。
八、本協議到期后,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可不另續約,有效期延長一年。
九、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雙方認為需要補充、變更的,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十、本協議經雙方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先生(或女士)
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
代表簽字: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有限公司合作伙伴合同書 篇2
長期戰略合作伙伴供油協議
姓名:
職位:
姓名:
職位:
合同條款及規則
第一條
需方的全部生產工程用油必須在中石化貴州遵義石油分公司采購的前提下,中石化貴州遵義石油分公司才可保證需方的油料需求。
第二條
所有權及風險轉移和用途
乙方委托甲方配送的,應提前兩天書面通知甲方,所有權及風險自甲方貨交第一承運人時起轉移給乙方,委托配送所發生的運費由_乙_方承擔,保險由__乙__方承擔;
乙方自提時,油品所有權和風險自油品裝入乙方承運工具時轉移給乙方。在乙方自提時,乙方逾期提油的,自乙方逾期之日起風險轉移給乙方。
用途:適用于機械動力、發熱發電、車輛船舶、工業化工等生產油料。嚴格遵守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儲存、使用管理法規和條例,并嚴禁用于危害國家、他人、自身等安全的違法亂紀活動。同時本批次油料只能作為自用油料,不得挪作它用或零售經營。
第三條
油品裝運、驗收及儲存
1.乙方自提油品時,為避免因容器不清潔或其它殘余物質而發生質量糾紛,在提油前乙方須對用于提油的容器作如下檢查:
①乙方必須使用合格的鋼制油罐灌裝油品。
②乙方在提油前必須對所使用的容器進行清洗,保證容器的干凈整潔,保證容器對所裝油品不會發生損害。
③乙方在裝運油品過程中,不得與其它物質或氣體相混淆,防止發生質變。
2.驗收方式:由甲、乙雙方各委托一名相關人員對油品的數質量共同驗收,并在相關記錄上簽字確認。
3.數量驗收:
對數量的異議:乙方自提如有異議須在乙方罐車或其它運輸工具離開提貨點前提出。
4.質量驗收:
以合同承諾的標準為準,由雙方共同封存油樣備查。乙方應當要求甲方留樣交乙方留存。若乙方未要求留樣的,則以甲方的留樣為準。
乙方對有質量異議的油品,須自提油之時起在48小時之內向甲方提出異議,由雙方將共同封存的油樣送往乙方所在地市級以上法定質檢機構檢驗。檢驗結果表明,屬甲方原因造成油品質量不合格的,檢驗費用由甲方承擔;否則,檢驗費用由乙方承擔。
6.儲存
由于乙方在本合同簽訂后有向第三方采購或存儲甲方油品的容器裝載了第三方產品或其他可能發生混裝、混油情況而發生的質量問題,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條結算
1.結算價格:以甲方
當日掛牌價為結算價。
2.結算數量:以雙方在購油憑證簽字確認或經雙方加蓋印章或授權的人員簽認的送油單的數量為準。
3.結算時間:乙方應在提出需求計劃后3個工作日內,將所需款項打到甲方指定的帳戶。
4.發票的開具
乙方按照合同規定結清所有貨款和相關費用的同時,甲方開出銷售發票。
乙方必須將貨款直接打入合同約定的帳號。任何打入甲方業務員或其他個人賬戶的付款行為均為無效付款行為。
第五條合同保證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的當天,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幣(大寫)
元作為購油的保證金。在合同履行完后,作為貨款的一部分直接扣減。
第六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不能構成違約的原因。
2.如因甲方供應的油品質量原因造成乙方損失、經國家有關部門鑒定確認的,因油品質量造成乙方直接、實際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3.乙方延遲付款每日應按欠款總額的[5‰]。計付違約金。若結算日后10天乙方未能付款時,甲方有權中止供油,因此可能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有權以一切合法方式追收貨款,同時自中止供油之日起每日向乙方收取其貨款余額[1%]滯納金的權利。
4.有以下情況時,甲方有權中止或解除合同并不負違約責任:
乙方不能按時結算或在其它供應商購油時。
5.乙方逾期提貨的,按中石化行業標準向甲方支付逾期保管費。
6.雙方約定的其他違約條款:
第六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天災、水災、地震或其他災難,戰爭或暴亂,以及其他在受影響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圍以外且經該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類似事件,例如合同約定標的物在相當區域范圍內的脫銷或缺貨而造成的合同履行不能,政府保供單位除外。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視不可抗力的實際影響免除部分或全部違約責任。但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通知可能的情況下立即通知對方,并在不可抗力發生后15天內特快專遞郵寄相關的主管部門簽發的證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審查、確認。
3.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終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對方,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終止或消除后15天內特快專遞郵寄相關的主管部門簽發的證明文件確認不可抗力事件的終止或消除。
4.如果不可抗力的影響持續超過1個月,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與對方取得聯系,以便解決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問題。如果不可抗力的影響持續超過6個月,任何一方都有權終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第七條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選擇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解決糾紛。
第八條需要雙方明確的其他事項
1.甲乙雙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對方要求作了相應的說明,簽約雙方對本合同的認識已達成完全的一致。
2.為保障本合同的履行,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擔保或第三方為乙方提供擔保,則由甲方和乙方或第三方另行簽訂擔保合同作為附件,對甲乙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3.甲乙雙方對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而知悉的對方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給對方的合同、文件、資料、數據等,或其他使用對方處于有利競爭地位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任何一方不得將對方商業秘密披露給任何第三方或不當使用,但經對方書面同意或按法律規定除外。
4.(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所用油品均應當在甲方處采購。
(二)在同等條件下,甲方優先向乙方供油,乙方優先向甲方采購油品。
第九條甲方投訴電話:中石化貴州石油分公司紀檢監察處
第十條本協議一式叁份,甲方貳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甲乙雙方簽字并蓋章后成立。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談判過程中形成的資料、意向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一律以合同為準。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手機號:
手機號:
有限公司合作伙伴合同書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全體合伙伙伴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合伙經營協議如下: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經營范圍、經營場所。
第1條合伙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合伙企業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伙伙伴的姓名、住所。
合伙伙伴: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伙伙伴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伙伙伴_______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出資(現金、實物、勞務或財產權利),本出資應在合伙協議簽訂之日時繳付。
五、合伙伙伴權利和義務
第3條本合伙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由合伙伙伴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由……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4條合伙伙伴在合伙正常經營范圍內的一切行為,由全體合伙伙伴承擔民事責任。如某人超越權限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伙伙伴個人承擔。
第5條在執行合伙業務過程中,因合伙伙伴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伙伙伴承擔連帶責任。
第6條合伙伙伴不能成為其他合伙企業的合伙伙伴。
第7條合伙存續期間,合伙企業積累的財產和權益為合伙財產,為合伙經營使用。
第8條合伙財產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約定全部利潤歸部分合伙伙伴及虧損只由部分合伙伙伴承擔)。
第9條本合伙企業稅后利潤提取10%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和轉為合伙伙伴增加投資、彌補虧損),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伙伴和職工的福利),余下按投資比例分取紅利;(公積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項目)
第10條企業虧損,按合伙伙伴投資比例承擔責任。
七、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11條經全體合伙伙伴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伙伴,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伙伴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人;
第12條執行事務的合伙伙伴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伙伴授權進行經營活動,對全體合伙伙伴負責;
執行事務的合伙伙伴應當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伙伴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伙伙伴為了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第13條不參加合伙企業執行事務的合伙伙伴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伙伴,檢查其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第14條合伙伙伴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可約定按出資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約定不明或無約定,一人一票,且經全體合伙伙伴過半數通過;以合伙財產份額出質,法定必須全體合伙伙伴同意,約定無效);
第15條被委托執行事務的合伙伙伴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伙伴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伙伴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16條合伙伙伴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伙企業利益活動;合伙伙伴因前述行為所得利益,應當歸合伙企業所有;
第17條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伙伴同意,作出決定(可約定):
(1)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7)聘任合伙伙伴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合伙伙伴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9)合伙伙伴向合伙伙伴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伙伴的優先購買權;另,向其他合伙伙伴轉讓,應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伙伴,約定其他合伙伙伴的購買權)。
八、入伙與退伙
第18條新合伙伙伴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伙伴同意(可約定),并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伙伴應當向新合伙伙伴告知原合伙伙伴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19條入伙的新合伙伙伴與原合伙伙伴享有同等權(可約定),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20條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伙伴可以退伙(此項以約定合伙期限為前提;未約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礙合伙事務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伙伴決定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可約定退伙事由,如約定出現以下第25條規定的情形,未取得全體合伙伙伴一致同意,除名提議合伙伙伴有權要求退伙以自我救濟,第35條規定,選擇退伙);
(2)全體合伙伙伴同意;
(3)發生合伙伙伴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伙伴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21條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伙伴當然退伙:
(1)當合伙伙伴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伙伴同意,繼承人成為合伙伙伴;或繼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資格欠缺,或合伙伙伴約定在先,退還繼承人財產);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他合伙伙伴同意,或轉為有限合伙企業;不同意,該合伙伙伴退伙,向其或其繼承人退還財產份額);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作為合伙伙伴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5)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合伙伙伴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6)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分額。
第22條合伙伙伴違反本協議第20條、第21條第(1)、(2)項規定退伙的,應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23條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之日。
第24條合伙伙伴退伙時,合伙企業進行結算后,以貨幣(或約定以實物)退還退伙人財產;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退伙人對其退伙前以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伙伴承擔連帶責任。
第25條合伙伙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伙伴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時;
(4)合伙協議約定(其他事由)。
第26條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
第2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業解散:
(1)當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伙伴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具體約定);
(3)全體合伙伙伴決定解散;
(4)合伙伙伴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上書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28條合伙企業解散后應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伙伴擔任;
經全體合伙伙伴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伙伴,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據上款規定期限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伙伴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條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務,依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第30條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依法定順序進行債務清償后,所余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十、違約責任
第31條合伙伙伴違反本協議的應支付投資份額100%的違約金,并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十一、其他規定
第32條本合伙協議中,書面通知等文書送達,以送達本協議所記載各合伙伙伴地址之日,視為送達。
第33條當合伙伙伴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合伙伙伴不愿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8條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 年,自合伙協議被批準之日起算。
第34條本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伙伴簽名、蓋章后生效,各合伙伙伴各執一份,登記備案機關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條經全體合伙伙伴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可約定決議方式,不同意合伙伙伴可選擇退伙)。
簽字蓋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