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規章制度(精選7篇)
知識產權規章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知識產權管理,促進知識產權應用,鼓勵員工發明創造,保護發明創造權益,提高公司市場競爭力和經濟效益,根據《xx市知識產權獎勵資助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知識產權指專利、軟件著作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本辦法所稱的專利是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規定的發明、實用新型 和外觀設計專利;
(二)依法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及地區享有的專利申請權和被授予的專利相關權利。
第三條 公司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由事業部具體負責,該部門同時負責本制度的建設、維護、落實、更新。
第四條 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上級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落實知識產權獎勵資助,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宣傳知識產權知識,激發員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以此推動公司科技進步。
第二章 權利歸屬
第五條 員工完成的下列知識產權歸公司所有:
(一)執行本單位任務過程中產生的知識產權;
(二)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產生的知識產權;
(三)與其從事工作和業務相關的知識產權。非上述范圍的知識產權,公司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六條 公司委托或與外單位合作進行人才培養、科研開發及生產經營活動所形成的知識產權,應在合同或者協議中明確權利歸屬。
第七條 公司出資委托外單位進行的研發,研究成果所有權歸公司所有,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公司所有。
第八條 公司員工在退休、退職、調出公司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勞動關系后一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公司從事的工作和業務相關的知識產權歸公司所有。
第三章 管理與保護
第九條 公司事業部是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第十條 事業部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知識產權政策、法律法規,對公司的知識產權工作實施全面管理,組織協調公司知識產權工作;
(二)制定并實施公司知識產權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制定并實施推動公司知識產權工作發展的措施和計劃;
(三)組織參加各級知識產權部門舉辦的培訓活動;
(四)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專利申請計劃在申請前兩周報知識產權局,授權專利在獲得證書后一周內報知識產權局;
(五)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保持密切聯系,機構及人員發生調整時及時上報;
(六)負責公司知識產權申報、備案、報表、維持、培訓等相關事宜,做好知識產權檔案的管理工作。建立本單位專利數據庫,利用與本單位有關的專利文獻和專利信息,為科研、生產經營全過程服務;
(七)鼓勵員工開展發明創造活動,為員工提供有關知識產權事務的咨詢服務,按照上級規定辦理對公司職務發明人的獎勵;
(八)辦理公司知識產權申請、資產評估、合同備案、引進及轉讓、認定登記和技術宣傳等事宜;
(九)保護公司知識產權和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辦理有關糾紛和訴訟事務;
(十)其他與本單位知識產權有關的事務。
第十條 公司事業部對公司的知識產權經費實行統一預算管理,合理使用。經費主要用于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知識產權獎勵資助、知識產權宣傳培訓、知識產權管理維護、知識產權基礎推動、知識產權孵化及產業化和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等。
第十一條 在技術創新中加強相關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調查、分析及相應的對策研究,使之在公司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制定、科研管理工作中發揮有效的作用。
第十二條 在技術創新中跟蹤相關技術發展動態,分析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狀況,及時調整研究方向,防止重復研究,避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第十三條 在引進國內外技術時,應要求技術提供方提交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狀態、侵權分析、市場前景等內容的分析報告,作為立項、簽約的依據之一,合同簽約后,要定期跟蹤查詢引進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態。
第十四條 向國外出口技術、產品和承包工程時,在實施之前,應委托律師機構就相關技術對相關國家和地區的知識產權進行知識產權法律狀態調查分析,出具不侵權報告,并提交給出口國(地區)當地法院備案。
第十五條 發生知識產權糾紛時,應及時向公司報告。
第四章 獎勵與懲處
第十六條 對知識產權的發明創造人和管理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公司獲得上級資助資金的80%以上用于知識產權制造者資助獎勵。
第十八條 公司獲得上級獎勵資金的70%以上用于獎勵知識產權制造者、知識產權管理者,剩余的30%建立知識產權基金,由事業部直接管理,用于公司知識產權工作的滾動發展。
第十九條 獎勵給個人的資金直接支付給個人,獎勵給部門的由部門負責人決定資金的使用。
第二十條 公司員工有權保護本單位知識產權不受侵犯,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報事業部,并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同時本單位應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對發明人、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下述行為,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科研成果未及時申請專利造成知識產權流失的;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專利權喪失的;
(三)以個人或他人名義將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
(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五)引進和出口技術、產品中的違規失職行為,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有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為準。
知識產權規章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本企業知識產權,激勵員工發明創造,加強研究開發成果管理,促進技術創新活動,提高公司市場競爭力,根據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遵守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
(二)科學管理知識產權;
(三)有利于企業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商標權;
(二)著作權及其鄰接權;
(三)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四)企業商號和各種服務標記;
(五)企業依法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識產權。
第二章 目的、任務和職責
第四條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是企業管理體系中具有戰略意義的基礎性管理環節。企業采取如下措施確保知識產權管理各項工作落實:
(一)將知識產權戰略作為本企業中長期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本企業狀況確定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針,并采取相應策略;
(二)將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納入本企業研發、生產經營等各環節的管理工作中。結合企業實際,適時調整知識產權工作策略。
(三)制定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年度計劃,并與企業其他專項管理計劃有效銜接,及時作出知識產權年度總結和專項報告;
(四) 由 具體負責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工作。
第五條 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制定和完善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制定企業中長期知識產權戰略、規劃和具體實施方案;
(二)積極促進企業科技成果開發、轉化、轉讓及規范化管理;
(三)積極開展技術創新并注重轉化實施,推動企業技術進步;
(四)加強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知識宣傳普及工作,增強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六條 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應履行以下的職責:
(一)負責本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和完善本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二)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工作規劃和具體措施;
(三)開展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培訓教育;
(四)組織開展本企業知識產權的鑒定、申請、登記、注冊、評估等工作;
(五)協調解決本企業內部有關知識產權的爭議和糾紛;
(六)代表本企業參與知識產權糾紛的解決;
(七)組織開展本企業有關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其他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應履行的職責。
第三章 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內容
第六條 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內容包括:
(一)在研發過程中,管理者和研發人員之間應以一定方式明確知識產權的相應關系,應明確管理責任、知識產權信息及查新系統的利用、知識產權的歸屬、知識產權的保密等重要事項;
(二)對本企業研究與開發的技術或產生的相關知識產權文獻應做好收集和分析工作,在論證技術方案、制定項目研究與開發計劃時,提交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分析報告;
(三)分析在審查研究開發活動中及其成果產出時是否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本單位技術成果權益被他人所侵犯的情況,并采取相應對策;
(四)建立知識產權專項材料檔案并由專人負責保管;
(五)在研究與開發活動結束后,及時收集項目重要技術資料,及時歸檔,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一條 在合作開發活動中的知識產權管理應做到:
(一)嚴格依照我國現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建立相關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加強知識產權管理;
(二)在合作過程中,應在技術合同中明確成果權的歸屬,既包括作為開發目的技術的技術成果,也包括非目的性的技術成果,如相關技術成果、中間技術成果、部分技術成果以及合作中止后一方繼續進行技術開發所形成的后續技術成果;
(三)當技術成果為雙方共有時,必須在技術合同明確共有方式,并對共有技術成果的進一步開發或合作方式進行約定;
(四)在本企業與其他單位合作時,應當由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對涉及本企業重大知識產權成果的義務性條款進行分析、審查和決定。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國家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確定本企業員工的職務技術成果與非職務技術成果。
第十三條 在本企業職務技術成果轉讓過程中,由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應做好分析評估和可行性論證,然后提交企業領導集體決定。
第十四條 在專利權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中應做到:
(一)依照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總體規劃制定本企業的專利工計劃和專利戰略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會同科研與開發主管部門對研發成果進行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論證;
(三)根據公司專利戰略,確定成果是否申請專利并具體實施;
(四)嚴格保管專利證書及相關文獻資料;
(五)及時按規定繳納專利相關費用;
(六)負責專利信息的收集、分析、預測,確定專利權的維持或放棄;發生專利糾紛時上報并提出相應處理建議。
第十五條 在商標權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中應做到:
(一)依照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總體規劃制定本單位的商標工作計劃和商標戰略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會同市場營銷主管部門對企業產品與服務進行商標注冊事宜的論證;
(三)負責商標注冊及其續展事宜;
(四)負責保管商標注冊證書及相關文件;
(五)負責商標權相關費用繳納事宜;
(六)負責商標信息的收集、分析、預測,發現商標糾紛及時上報并建議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六條 在商業秘密與技術秘密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中,應做到:
(一)依照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總體規劃制定本單位的商業秘密與技術秘密的工作計劃及其戰略方案,并明確其具體實施步驟;
(二)會同科研開發主管部門和市場營銷主管部門對本企業的商業秘密與技術秘密進行認定與論證;
知識產權規章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明確責任和義務,保護公司知識產權不受侵害,快速打擊侵犯公司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根據國家和行業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海南漢地陽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知識產權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是公司管理體系中具有戰略意義的基礎性管理環節。公司應全面推進知識產權的整體管理工作,將知識產權工作納入公司的研發、運營、市場等各環節的管理工作中。
第二章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條 公司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由綜合管理部負責,作為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管理機構的綜合管理部配備專責人員。
公司成立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公司總經理兼任,副組長由綜合管理部經理兼任,領導小組成員有:研發部負責人、研發部測試經理、總工程師、集成部負責人、知識產權專責人員、財務部負責人組成。
第四條 管理職責
(一)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條例。
2、制定知識產權戰略和工作規劃、發展計劃,檢查督促計劃目標的實施。
3、調查處理和解決與其他公司之間知識產權保護的重大問題。
4、審議、決定本公司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重大事項。
(二)綜合管理部主要職責是:
1、參與研究和制定公司知識產權戰略,并組織實施。
2、制訂和執行公司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工作計劃。
3、辦理公司的商標注冊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軟件產品登記等手續,管理和維護本公司的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4、會同公司法律顧問處理本公司的知識產權糾紛和辦理知識產權法律事務。
5、管理商標、軟件著作權、軟件產品登記和其他知識產權證書并提供服務。
6、管理本公司商業秘密(制定保密制度、保密措施,協同公司相關部門保管保密資料、軟件源代碼,處理商業秘密爭議等)。
7、監視國內外涉及本公司業務的知識產權動向,保護本公司的知識產權,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8、負責對本公司員工進行知識產權常識的宣傳和培訓。
9、組織員工簽訂《油化工有限公司員工保密協議》。
第三章 知識產權保護范圍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本公司知識產權是指本公司員工在執行本公司的任務,利用本公司的名義和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所取得的權益。
“執行本公司的任務”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取得的智力勞動成果,即在執行研發計劃,實施技術服務或履行其他所在崗位職責的過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勞動成果。
2、履行本職工作之外,完成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務過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勞動成果。
3、離職、調離以及被辭退的員工在離開公司一年內完成的與原所在公司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利用本公司的名義”是指在經濟技術合同中使用本公司名稱。
“利用本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利用本公司的資金、設備、各種未公開的技術資料、計算機程序及其文檔等。
“智力勞動成果”是指經過創造性智力勞動獲得的各種研究和技術創新成果、研發原始記錄和各種數據、文件材料、技術資料、程序軟件及其說明等成果。
第六條 本《規定》所保護的知識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職務發明專利權。
(二)商標:指公司擁有注冊的和尚未注冊的產品商標。
(三)軟件著作權:指計算機軟件及其文檔,包括計算機程序,以及程序設計說明書、需求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
(四)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但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如軟件算法、功能參數、技術訣竅、技術方案、實施方案、評卷數據、操作規程、供銷網絡、客戶名單、標書等。
(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約定由公司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識產權,如公司商號、網絡域名等。
第七條 本公司研究開發的職務智力勞動成果,能申請法律保護的,應及時辦理申請、注冊和登記手續。
第四章 知識產權歸屬
第八條 本職工作范圍內或執行公司分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并由公司承擔責任而開發的計算機軟件,屬于職務創作軟件,著作權的所有權、使用權、轉讓權由公司享有。
第九條 在執行公司研發等工作任務過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資料、文檔等技術秘密屬于公司所有。
第十條 由公司主持、代表公司意志創作、并由公司承擔責任的作品為公司法人作品,其著作權由公司享有。
第十一條 委托、合作開發或研究中產生的知識產權的權屬,按其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或合同辦理,沒簽協議或合同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二條 公司的離職、調離以及被辭退的人員,在離開公司一年內完成的與其原承擔的本職工作或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由公司享有或持有。
第十三條 公司的員工凡申請非職務專利、登記非職務計算機軟件的,非職務技術成果以及非職務作品轉讓和許可的,應當向公司綜合管理部申報,接受審核。
第十四條 剽竊、竊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公司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識產權的,公司有處理權的,應責令其改正,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分;對無處理權的,應提請并協助有關綜合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知識產權管理
第一節 軟件著作權管理
第十五條 本公司所開發的軟件應按照《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的規定予以登記。研發部門在軟件開發完成后,應及時向綜合管理部提交用于申報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有關源程序和使用手冊等文檔。
第十六條 本公司所開發的軟件應按照《軟件產品管理辦法》辦理軟件產品登記認定,研發部門在軟件開發完成后,應及時向綜合管理部提交用于軟件產品登記的有關源程序和使用手冊等文檔,并配合綜合管理部進行軟件產品登記測試。
第十七條 公司對外銷售的軟件時,應在銷售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護知識產權的內容。對外銷售的軟件采取防盜版的保護措施。
第十八條 轉讓、許可軟件著作權,必須經綜合管理部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再辦理有關書面合同和手續。
第十九條 綜合管理部和各營銷部門應嚴密監控市場上可能出現的盜版等侵權行為。公司員工應注意保護本公司的軟件著作權,如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報告公司綜合管理部,以便及時調查處理,維護本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與外公司發生軟件著作權糾紛,由本公司研發部門和綜合管理部組織調查調解或請求地方版權行政管理部門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節 商業秘密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建立保密制度,對涉及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實行保密管理。全體員工均對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建立和監督保密制度,公司研發部門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公司與商業秘密相關的源程序、文件、資料、檔案等。
第二十三條 在研究與開發活動結束后,研發部門應要求項目負責人把本項目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產生的重要技術資料,建立相關技術檔案,實行加密管理。
軟件研發活動應提供的主要技術資料有:
1、 源程序;
2、 產品文檔:用戶手冊,操作手冊,維護修改建議,產品標識、包裝、儲存要求等;
3、 開發文檔:軟件需求說明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數據庫設計說明、概要設計說明、詳細設
計說明、項目開發計劃等;
4、 管理文檔:測試計劃、測試報告、立項書、變更申請單、開發進度月報、結項報告等。
5、 安裝盤;
6、 安裝、維護、使用說明書等。
第二十四條 保密技術資料歸檔后,統一由研發部測試部門按規定進行分類,并定期清理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營銷部門和財務部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公司代理商、客戶名單、投標書、銷售合同等商業秘密,非相關員工不得接觸該類資料。
第四十九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保密內容。如確需了解涉密項目須辦審批手續,由公司領導審批。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員工因調離、離職時,以及外來人員在結束實習、合作研究和臨時聘用人員離開公司前,需將全部技術資料、實驗記錄、材料和產品等交回公司,并對其技術內容、信息負有直至該商業秘密喪失秘密性期間的保密義務。
第二十七條 技術資料要妥善保管,防止流失,不得私自銷毀秘密文件及技術資料,需要銷毀的技術資料由公司統一銷毀并備案。
第二十八條 發現本公司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權益遭到損害時,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
第三節 知識產權培訓和教育
第二十九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員工的知識產權培訓和教育工作。綜合管理部制訂和實施知識產權知識教育與培訓計劃,公司各部門應積極組織員工參加知識產權培訓。
第三十條 對新入職員工,應進行知識產權知識的教育,并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十一條 對于外出參加技術服務的員工應事先就知識產權保護進行專門教育,防止知識產權流失。
第三十二條 對于即將離職的員工,明確其在離開本單位之后仍須承擔已經許諾的保護本單位知識產權的責任;并要求其在離開本單位前,必須將在本單位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實驗資料、實驗設備、正在開發中的產品樣品以及編制的有關計算機程序和有關文檔等及時交還本單位。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三條 凡舉報他人侵權行為,為保護本公司的知識產權作出貢獻,挽回較大經濟損失的個人應受到本公司的獎勵,一般以挽回經濟損失的2%計算給予一次性獎勵,但最低不少于200元。
上述獎勵以舉報書等為依據,其挽回經濟損失數額由財務部和綜合管理部核準。
公司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為保護知識產權且挽回經濟損失而作出較大貢獻的,也按上述的數額給予獎勵。
第三十四條 本公司員工開發的軟件被銷售或許可他人使用獲得較大經濟效益的,本公司將給予一定的獎勵,并將成績載入個人檔案,作為職務和職稱晉升的條件之一。
第三十五條 對未按本《規定》及有關專項管理辦法進行知識產權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本公司的知識產權權益受損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對玩忽職守和謀取小集團或個人利益為目的給本公司知識產權和聲譽造成損害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情節較輕的要批評教育、扣發獎金;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降職、警告、記過、留用察看、解聘等處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研發完成后,有關人員未及時辦理技術資料歸檔手續,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因未及時申請著作權或產品登記而給本公司權益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對其他公司知識產權的侵權,并給本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害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七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九條 知識產權工作者的權利:
(一)對本公司知識產權管理各項工作有提出建議的權利。
(二)有提議并督促為本公司知識產權各項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員工予以獎勵的權利。
(三)在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者,有獲得獎勵的權利,其成績應作為技術職務聘任或晉升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四十條 本公司員工有保護本公司知識產權不受侵害的義務,任何人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便利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泄露、發表、使用、許可轉讓公司的知識產權。所有員工均應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
第四十一條 全體員工有義務嚴格遵守和執行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積極為本公司創造和積累知識產權,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維護本公司的知識產權不被他人侵犯。
第四十二條 本公司員工有權利、有義務監督公司各部門執行本《規定》,并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人員。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條例以及上級有關規章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條例以及上級有關規章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本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知識產權規章制度 篇4
第一條為保護本企業持有的知識產權,加強知識產權管理,鼓勵發明創造,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專利權:主要包括新物質、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配方、新設計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權等。
(二)商標權:本企業擁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三)著作權: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本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圖、攝影、錄音、錄像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本企業提供資金或資料等為創作條件,組織人員進行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
(四)商業秘密(含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主要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只屬本企業擁有的經營管理、工程、設計、市場、租賃、服務信息等。
(五)其他單位委托本企業承擔的科研任務并負有保密義務的科技成果權。
(六)本企業引進的專利、商標、著作、計算機軟件等知識產權。
(七)《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賦予的權利,如商號、域名、網絡地址專用權等。
第三條企業各級領導、各部門應當采取切實措施加強對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管理,增強員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維護企業無形資產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企業的知識產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犯。凡本企業(包括企業總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機構,下同)的員工(含企業各級領導、無固定期限的員工、合同制員工、臨時工等,下同),或來本企業實習、學習、進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知識產權規章制度 篇5
1 目的
為了建立健全公司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加強公司核心競爭力。鼓勵發明創造,提高員工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并保障公司的職務發明成果及時申報專利,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本公司專利發明人獎勵的實用范圍、申報流程、獎勵標準和支付方式;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職工的職務發明創造。
3術語和定義
本辦法所指的職務發明:指員工執行公司所交付的任務、利用公司名義和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及享受公司待遇下所取得的發明創造。具體包括:
3.1員工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3.2員工在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中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3主要利用公司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4員工離職一年內做出的,與其在本公司所承擔的本職工作或本公司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其個人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本公司。
3.5員工離開公司時,不得將本公司專利技術資料帶離,并且在一年內不得將應屬于本公司申請的發明創造申請個人專利。
3.6員工在業余時間內,在沒有利用本公司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的前提下,并且與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無關的發明創造,則視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4職責和權限
4.1綜合辦為公司知識產權的管理部門。
4.2綜合辦負責與公司合作的代理機構接洽,包括:知識產權的查詢、申請、合同簽訂、費用繳費、跟進及維護、知識產權糾紛和訴訟等事宜。
5 工作流程
5.1員工提出專利申請,編寫專利的詳細內容,通過部門內部審核后,由所在部門將專利技術交底書提交綜合辦,由綜合辦聯絡代理機構進行專利查新、撰寫及申請。
5.2 專利數量要求:廢氣處理組、污水處理組、智能控制中心,每年必須每人提交一個專利,按人員比例,要求審核通過的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個數不少于部門人數的50%,要求發明專利提交審核個數不少于部門人數的30%。該項任務作為部門的硬性工作指標,未完成的部門取消部門及個人的一切年終評先評優。
5.3獎勵標準
5.3.1外觀專利
外觀專利授權,發明人按照500元/項進行獎勵。
5.3.2實用新型專利
實用新型授權,發明人按照800元/項進行獎勵。
5.3.3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授權,發明人按照20__元/項進行獎勵。
5.3.4若發明人離職,則無需對發明人進行發明授權獎勵。
5.4獎勵發放
5.4.1如一項專利涉及多名發明人的,應依據各人對該發明創造的貢獻大小來確定獎金分配方案,對該項發明創造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以及申請專利過程中承擔技術交底書的主要撰寫任務的人員,應從優給予獎勵。分配原則由申請部門負責把關。
5.4.2專利申請獎金每半年發放一次。由綜合辦部匯總統計申報結果,經與申請部門確認獎金分配額度后,經總經理審批后發放獎金。
5.5對技術上產生重大突破的職務發明專利,經公司領導討論認定后,上述獎勵額度可提高到2倍。
5.6上述專利申請獎勵是依據公司目前的專利現狀而制定的,必要時獎酬額度可以根據公司專利情況的總體變化作相應調整,另行通知。
6附則
6.1本制度由綜合辦負責解釋。
6.2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
知識產權規章制度 篇6
為了保護研究所的,鼓勵研究人員多出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等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研究所的知識產權是指研究所科研人員在執行研究所的科研計劃或利用研究所名義或主要利用研究所的物質條件在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等。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辭職或調離的職工在離開研究所兩年內完成的與在研究所期間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二、本規定所稱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商標、工程設計、設計圖紙、地圖及說明,科研人員在職期間完成的論文、專著和科技成果等。在職人員為完成研究所的工作產生的上述知識產權,作者只享有署名權,其他權力由法人(中國氣象局沙漠氣象研究所)享有。未經研究所同意,作者不得許可他人使用。
三、一項科研工作完成后,科研人員應及時將科研工作原始材料和數據準確、完整地以書面形式交研究所科研計劃室備案。科研計劃室審查后,須申請專利的項目應及時辦理專利申請手續,然后再發表論文或進行成果鑒定。對研究所的技術秘密要予以保護,凡由研究所科研計劃產出的論文、專著等成果必須標注。科研成果須交計劃室的材料還包括:全部實驗報告、文字及數據手稿等原始技術材料,作總結、論文、專著等,納入研究所科技檔案歸檔統一管理,嚴格執行科技檔案借閱制度。
知識產權規章制度 篇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鼓勵廣大教職員工和學生發明創造和智力創作的積極性,發揮高等學校的智力優勢,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依據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高等學校所屬教學科研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所屬單位”)。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商標權;
(二)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三)著作權及其鄰接權;
(四)高等學校的校標和各種服務標記;
(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約定由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識產權。
第二章 任務和職責
第四條 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制定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
(二)宣傳、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增強高等學校知識產 權保護意識和能力;
(三)進一步完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切實加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四)積極促進和規范管理高等學校科學技術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開發、使用、轉讓和科技產業的發展。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對全國或本行政區域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工作進行領導和宏觀管理,全面規劃、推動、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 各高等學校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職責是:
(一)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知識產權工作的具體規劃和保護規定;
(二)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完善本校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加強本校知識產權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
(三)組織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教育和培訓,開展知識產權課程教學和研究工作;
(四)組織開展本校知識產權的鑒定、申請、登記、注冊、評估和管理工作;
(五)組織簽訂、審核本校知識產權的開發、使用和轉讓合同;
(六)協調解決本校內部有關知識產權的爭議和糾紛;
(七)對在科技開發、技術轉移以及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人員予以獎勵;
(八)組織開展本校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其他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三章 知識產權歸屬
第七條 高等學校對以下標識依法享有專用權:
(一)以高等學校名義申請注冊的商標;
(二)校標;
(三)高等學校的其他服務性標記。
第八條 執行本校及其所屬單位任務,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其他技術成果,是高等學校職務發明創造或職務技術成果。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高等學校。專利權被依法授予后由高等學校持有。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由高等學校享有。
第九條 由高等學校主持、代表高等學校意志創作、并由高等學校承擔責任的作品為高等學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權由高等學校享有。 為完成高等學校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第十條規定情況外,著作權由完成者享有。高等學校在其業務范圍內對職務作品享有優先使用權。作品完成二年內,未經高等學校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高等學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第十條 主要利用高等學校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高等學校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高等學校享有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高等學校享有。
第十一條 在執行高等學校科研等工作任務過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資料、程序等技術秘密屬于高等學校所有。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派遣出國訪問、進修、留學及開展合作項目研究的`人員,對其在校已進行的研究,而在國外可能完成的發明創造、獲得的知識產權,應當與派遣的高等學校簽訂協議,確定其發明創造及其他知識產權的歸屬。
第十三條 在高等學校學習、進修或者開展合作項目研究的學生、研究人員,在校期間參與導師承擔的本校研究課題或者承擔學校安排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及其他技術成果,除另有協議外,應當歸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進入博士后流動站的人員,在進站前應就知識產權問題與流動站簽定專門協議。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的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調離以及被辭退的人員,在離開高等學校一年內完成的與其原承擔的本職工作或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由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
第十五條 職務發明創造或職務技術成果,以及職務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關技術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
第四章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應建立知識產權辦公會議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工作機構。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可實行知識產權登記管理制度;設立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機構,歸口管理本單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暫未設立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機構的高等學校,應指定科研管理機構或其他機構擔負相關職責。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科研管理機構負責本校科研項目的立項、成果和檔案管理。 應用技術項目的課題組或課題研究人員,在申請立項之前應當進行專利文獻及其相關文獻的檢索。 課題組或課題研究人員在科研工作過程中,應當做好技術資料的記錄和保管工作。科研項囤完成后,課題負責人應當將全部實驗報告、實驗記錄、圖紙、聲像、手稿等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后交本校科研管理機構歸檔。
第十八條 在科研活動中作出的職務發明創造或者形成的職務技術成果,課題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校科研管理機構葉口識產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專利的建議,并提交相關資料。 高等學校的科研管理機構應當對課題負責人的建議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對需要申請專利的應當及時辦理專利申請,對不宜申請專利的技術秘密要采取措施予以保護。
第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規范和加強有關知識產權合同的簽訂、審核和管理工作。 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與國內外單位或者個人合作進行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對外進行知識產權轉讓或者許可使用,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知識產權的歸屬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高等學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負責對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簽訂的知識產權合同進行審核和管理。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所屬單位對外進行知識產權轉讓或者許可使用前,應當經學校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審查,并報學校批準。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的教職員工和學生凡申請非職務專利,登記非職務計算機軟件的,以及進行非職務專利、非職務技術成果以及非職務作品轉讓和許可的,應當向本校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申報,接受審核。對于符合非職務條件的,學校應出具相應證明。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要加強科技保密管理。高等學校的教職員工和學生,在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過程中,對屬于本校保密的信息和技術,要按照國家和本校的有關規定嚴格保密。 高等學校對在國內外科技展覽會參展的項目應當加強審核和管理、做好科技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重視開展知識產權的資產評估工作,加強對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的組織和管理。 高等學校對外進行知識產權轉讓、許可使用、作價投資入股或者作為對校辦科技產業的投入,應當對知識產權進行資產評估。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可根據情況逐步實行知識產權保證書制度,與有關教職員工和學生簽訂保護本校知識產權的保證書,明確保護本校知識產權的義務。
第五章 獎酬與扶持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依法保護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高等學校法人作品及職務作品的研究、創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對在知識產權的產生、發展,科技成果產業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將其知識產權或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轉讓給他人或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從轉讓或許可使用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及其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為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對經學校許可,由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進行產業化的,可以從轉化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給予獎酬。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獨立研究開發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高等學校應當連續三至五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產業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酬。 采用股份制形式的高等學校科技企業,或者主要以技術向其他股份制企業投資入股的高等學校,可以將在科技成果的研究開發、產業化中做出重要貢獻的有關人員的報酬或者獎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折算為相應的股份份額或者出資比例。該持股人依據其所持股份份額或出資比例分享收益。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高等學校應撥出專款或從技術實施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設立知識產權專項基金,用于支持補貼專利申請,維持和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有關費用。對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高等學校應給予獎勵,并作為工作業績和職稱評聘的重要參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剽竊、竊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高等學校及其教職員工和學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識產權的,高等學校有處理權的,應責令其改正,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分;對無處理權的,應提請并協助有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在高等學校教學、科研、創作以及成果的申報、評審、鑒定、產業化活動中,采取欺騙手段,獲得優惠待遇或者獎勵的,高等學校應當責令改正,退還非法所得,取消其獲得的優惠待遇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泄漏本校的技術秘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許可使用高等學校的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高等學校法人作品或者職務作品的,或造成高等學校資產流失和損失的,由高等學校或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侵犯高等學校及其教職員工和學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識產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