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共有合同(精選3篇)
專利共有合同 篇1
甲方: ______
乙方:
甲、乙雙方合作進行了關于 項目的研究,經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現就共同申請有關專利的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擬共同申請專利的名稱為: ;
二、申請人的排序為: ;發明人的排序按各自實際貢獻大小進行,具體排名為 ;
三、該專利的專利申請權、轉讓權等一切權利歸雙方共有。雙方對第三方任何一種形式的許可(包括專利的普通實施許可、獨家許可、獨占許可、分許可等)和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要經過雙方一致同意,方為有效。許可實施該專利或轉讓該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收益分配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四、該專利的申請費、實質審查費、維持費、授權登記費、授權后年費、代理費(含申請代理費、實審代理費等)等所有專利費用按以下原則分配: 甲方承擔: 乙方承擔: ;
五、如一方決定終止支付該專利的有關費用,應提前二個月通知另一方。終止支付專利費用的一方視為放棄該專利的所有權、許可權、轉讓權、收益權等權利,支付專利費用的另一方對該專利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和處置權,放棄權利的一方則應予以積極的配合另一方辦理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變更的相應手續。但放棄權利的一方終止支付專利費用之前已簽署的轉化協議等,其應享有的各項權益仍按原協議執行;
六、雙方均有權獨立進行該專利的后續改進,獲得的知識產權等成果由 (雙方,改進方)擁有。如改進由雙方共同完成,則知識產權等成果由雙方共享,實施轉化、轉讓該改進成果以及由此得到的收益如何分配等具體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
七、未經合作各方的許可,合作一方及其各自人員均不得將本協議內容所涉及的相關技術信息、研究開發工作及其材料等透露給合作方以外的第三人;
八、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著互惠互利,友好協商的原則另行協商解決;
九、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持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名): 項目負責人(簽名): 日期: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名): 項目負責人(簽名): 日期:
專利共有合同 篇2
甲方(委托方):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
乙方(被委托方):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
甲方現委托乙方辦理專利的申請加急事務,經雙方協議,遵循《民法典》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訂立如下條款:
一、乙方必須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和本合同的義務,負責為甲方提供專利申請加速授權服務。
二、乙方必須如實、及時向甲方報告委托事務的進展。
委托終止時應當報告結果,轉交委托成果。
三、本合同內容雙方均應保密。
乙方應嚴格保守委托中了解到的甲方的商業秘密。
四、甲方委托乙方辦理專利加急代理費共計人民幣元整。
在甲方支付費用后,乙方在專利申請日起五個月內,將專利證書交與甲方。
五、如果乙方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將專利證書交予甲方,乙方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專利申請加急的全部費用退還給甲方。
六、甲方如有有關專利的法律事務向乙方咨詢,乙方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提供無償的咨詢服務。
七、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甲方申請的專利做出通知,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辦理相關手續。
八、雙方出現爭議應當友好協商。
若協商不成需向青島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協議未規定事宜雙方以書面形式補充,補充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于______________年月日生效。
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專利共有合同 篇3
編號:
商標使用許可人(甲方):
商標使用被許可人(乙方):
根據《商標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雙方遵循自愿和誠信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簽訂本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商標授權范圍
一、甲方將注冊登記的第類商標(注冊號:)許可乙方使用在其生產的產品包裝上。
二、商標標識:(另附頁)
三、許可使用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滿,如需延長使用時間,由甲、乙雙方另行續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四、許可乙方在生產的產品中使用甲方商標。
五、甲方許可乙方使用商標的地域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七、乙方可以在授權范圍內使用甲方商標。
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乙方必須保證在其生產的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冊商標的產品,要符合國家有關該產品衛生、質量、計量、環保、包裝、行業標準及法定說明文字的要求。
九、乙方不得任意改變甲方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不得超越許可的產品范圍使用甲方的注冊商標。
十、乙方負責生產,甲方負責銷售。
十一、甲、乙方應在商標許可合同到期前兩個月,就是否繼續授權使用商標進行協商,到期繼續使用重新簽訂《商標使用授權合同》,不續簽合同則自行終止。
十二、合同終止后,乙方不得在其生產的產品上使用甲方的授權商標、標識。否則甲方有權依法追究其侵權責任。
本合同終止的條件:
十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期限到期沒有續簽合同。
十四、乙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在使用甲方注冊商標之后,其產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并構成對甲方聲譽的嚴重損害的。
十五、其他違約情形。
違約責任
十六、乙方不能超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規定的商標類別、商品種類、商標使用的地域、使用形式、使用期限等條件,合法使用該注冊商標。乙方不得擅自銷售。
十七、乙方只限于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上使用公司授權使用的商標。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將甲方授權使用的商標再許可
適用法律
十九、本合同的訂立、解釋、效力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和法規的管轄和保護。如果發生爭議,仍以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許可人(甲方):被許可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