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賣店員工合同(通用3篇)
專賣店員工合同 篇1
甲方(化妝品店): 乙方(員工):
地址: 身份證號碼:
電話: 電話:
根據《勞動法》等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崗位聘用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 店中從事化妝品銷售和美容服務等工作。
第二條: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從簽字后即開始生效。
第三條:甲方店實行月薪制,具體天數以當月考勤表為準,且每月以現金形式發放員工工資。
第四條:經甲、乙方協商工作時間安排為;工作日上班時間09:00-17:00,每月準予休息4日(非特殊情4日不可連休)。具體休息時間甲、乙方協商確定。
第五條:甲方每月為20xx元/月。
第六條:甲方的權力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力
1、乙方在合同期內如果不能執行店內規章制度,屢教不改者,甲方可以與乙方解除合同。
2、甲方有權對乙方進管理、教育和對乙方違反店內制度進行處罰的權力。
3、甲方有根據實際情況對乙方崗位進行調整的權力。
(二)甲方的義務
1、負責對乙方進行法律、法規、店內規章制度以用職業道德的教育。
2、對乙方專業和業務技能進行培訓和再培訓的義務。
3、為乙方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資料、設備和用品。
第六條:乙方的權力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力
1、乙方有權取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并享受甲方提供的各種獎勵。
2、乙方有權對甲方經營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乙方的義務
1、遵守甲方的工作制度,服從安排,努力提高職業技能,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
2、嚴格履行甲方經營規范要求,提高自身素質,維護甲方良好的公司形象和聲譽。
3、嚴守甲方商業用經營機密。
第七條:合同一經簽訂,乙方不得無故提出辭職,因事辭職應提前一個月以上向甲方遞交辭職申請,并履行辭職手續,若擅自離職,甲方不退還乙方的崗位保證金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合同的變更、解除和延續及違約責任
1、甲方必須嚴格遵守合同,如一方違反合同,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2、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合同中的內容或解除合同。
3、雙方如同意延續合同,雙方應自合同期滿終止的條款出現之日起辦理延續合同手續。
4、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的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即可終止合同。
5、合同期內,因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違約責任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雙方需約定的其它事項
1、乙方在簽訂合同時須向甲方提供乙方真實的證件(身份證)復印件,甲方進行員工檔案備存。
2、甲方對乙方進行職業崗位技能培訓用給員工提供合理的職業發展,乙方須向甲方提供崗位保證金金額等同于10個工作日工資。
3、合同期間乙方違反合同或者無故提出辭職,崗位保證金不退,合同期滿后甲方退還乙方崗位保證金。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專賣店員工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姓名:
1、甲方聘用乙方擔任智牌家具區域專賣店導購工作,甲方已經如實告知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2、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加以雙方自愿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約期限:
自年年月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有一方需要合同到期日終止合同,須于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提前書面通知對方。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經營市商場智牌. 專賣店(地點: )店內從事商場導購工作,工作崗位為導購員,甲方保留根據需要修改乙方工作職責和職位說明的權利。乙方服從甲方安排的在 區域內各智牌專賣店之間的工作調動和臨時替班,服從節假日正常上班和工作時間的安排以及調整。
2、乙方同意:甲方有權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現時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工作地點、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安排:
1)、乙方不勝任本職工作;
2)、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導致乙方工作崗位或職務不存在;
3)、甲方根據業務經營需要或認為有更適合乙方的工作崗位。
三、日正常工作時間:
1、按商場營業時間上下班,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如分冬令、夏令時或商場調整營業時間,則按商場調整后的營業時間為每日正常上下班時間);其中中餐和晚餐時間分別為:1 小時,用餐時間段按商場規定,為非工作時間。
2、各員工上班按附件《排班工作時間表》中的時間上班。
3、在《排班工作時間表》內遇節假日上班的視為正常上班時間。逢節假日和周六周日非特殊原因均不可以請假,凡缺勤者視為曠工處理。如遇本人急病或家屬、親人(指雙親、子女)生病需陪護,需提供醫院出具的病歷證明,此種情況下不作曠工處理。
4、節假日必須全部到崗上班,如遇《排班工作時間表》中排到為休息,則公司給予調休,調休時間段規定在周一至周五非節假日之間。
5、員工應服從公司安排的工作時間,如有事需事前請假,且需要書面提交申請,經上級管理者批準后方可請假;如遇急事,必須事前電話向上級管理者請假。未事前請假缺勤者一律作為曠工處理,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紀律,有曠工行為者,公司可以無條件解雇。公司人事部和上級管理者將不定時抽查出勤情況。
四、薪資
月薪RMB /月,月薪中已包含每月26天(大月27天)的工資,其中分為:基本工資RMB 元/月、固定加班費RMB 元/月。
員工全部個人收入所得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金由員工個人自行承擔,并由個人自行按期交納。
公司為員工在公司所在地深圳市購買社保。社保中規定由個人承擔的部分,公司直接在員工的薪資中扣減。
月薪計算方法:]
月實際發放月薪(包括基本工資、加班費)=(本月排班表中實際出勤小時/本月排班表中應出勤小時) 元本月基本工資發放時間為次月15日,遇節假日順延;由于商場不營業導致員工不上班,則員工未上班日工資不予發放。乙方同意:甲方有權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現時對乙方的工資進行調整:
1、根據乙方工作表現和能力調整乙方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
2、根據甲方規章制度調整乙方工作崗位或職務的;
3、甲方整體薪資結構調整;
4、乙方不勝任工作或者未完成工作任務;
5、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因乙方原因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
6、按照甲方和國家的相關規定,應調整乙方工資的其它情形出現;
7、甲方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當甲方發生經營困難時,在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方有權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
五、員工應遵守的工作紀律和具體要求:
1、 員工必須準確、真實地在公司考勤機上記錄上下班時間(如考勤機突發故障無法記錄上下班時間,需向公司上級管理者及時報告同時在考勤表上登記);員工之間如需相互調班,必須經過店長同意,并由店長負責安排好時間和工作對接,書面報上級管理者備案,每月每位員工僅允許相互調班壹次,否則,原安排應出勤日未出勤者視為曠工處理。
2、每日需在迎賓前完成店面的清潔衛生工作,迎賓后即進入正常營業;
3、做好當日工作記錄和交接簿。各導購員完成當日各自開出銷售定單的整理工作,必須在下班前將各自開出的定單傳真到深圳公司業務部,并在次日上午與公司業務部電話復核和確認是否收到且收件清晰,完成公司要求填寫的其他銷售統計報表;
4、負責店內所有物品的保管,交接班做好交接清點工作,如有遺失由當班員工按零售價的50%承擔賠償;如遇責任不清,則賠償金額各人分攤;
5、每月末由店長帶領員工對店內所有物品進行實物盤點,參與盤點的員工須在盤點表上簽名,并在次月1號前傳真到公司跟單部(遇節假日順延),列出盤盈盤虧明細表;
6、 遵守公司和商場的各項管理規定,由于工作疏忽或失職或違反紀律給公司和商場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擔;
7、 所有銷售必須開具商場統一提供的銷售定單,所有銷售款(含床墊、飾品、貼膜等)包括定金和余款全部交商場統一收銀,員工嚴禁代收代繳現金、代替客戶刷卡支付;
8、 工作時間內,員工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任何事項,不得在公司提供的辦公設備(如電話、傳真機、電腦)上從事任何與工作無關的事項。私用公司電話、傳真機、電腦,對于所產生的費用,公司按費用的雙倍收取;
9、員工在職期間不得任職或兼職其他任何個人或經濟組織;
10、員工在本專賣店內不得銷售除公司指定床墊及貼膜品牌以外的任何非本公司提供的產品,如有違反,取消所有未發放的銷售提成款,并罰款 1000 元/次;
11、如遇顧客在本店內遺忘物品,導購人員一經發現立即電話通知樓面管理人員,并妥善為顧客保管好物品,如顧客返回店內要求領回遺忘的物品,導購必須通知商場樓面管理人員到場共同確認后退還給顧客。任何員工不可以私藏或留用他人物品,如有違反,承擔因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后果;
12、嚴禁不按公司規定的零售折扣銷售貨品,或擅自贈送物品。
六、乙方服從和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如有違反同意按管理制度執行。
七、乙方違反工作合同中第三條中第五項和第五條中1、7、8、9、10、11、12項以及第六條的行為視為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對于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和紀律者公司可以無條件即時予以解雇,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并視情節的嚴重性給予RMB300~3000元的罰款處理,公司可以在乙方工資或提成中直接扣減;必要時公司可以起訴乙方,追究其法律責任。
八、勞動合同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甲方有權與乙方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3、甲方有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與乙方解除本合同;
4、乙方辭職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應完成與甲方的工作交接,歸還甲方的財務,履行與甲方約定的其他義務,否則,甲方可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5、乙方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立即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6、乙方出現法定不得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時,甲方應按照法律規定執行;
7、試用期內如乙方提出辭職,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其使用的服裝費用,服裝歸乙方所有;乙方承擔甲方為乙方向商場支付的其他所有費用,以上費用甲方可以在乙方提成中直接扣除;
8、以下情形乙方不得依據本條第(四)項提出解除合同:
(1)、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未處理或賠償尚未完畢的;
(2)、乙方與甲方簽有的培訓、保密、住房、貸款擔保等協議中約定了服務期,而服務期未滿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解除的情形。
九、乙方的保證
1、乙方保證與其原用人單位已經合法解除勞動關系。
2、乙方保證其將及時向甲方提供的本人所有信息,證明,資料等文件均屬真實,有效,并承擔相應責任。乙方違反上述保證,甲方可隨時與其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補償。
3、乙方保證:在本合同期內,乙方不得再受聘于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并對在甲方工作期間所接觸到的一切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不得自行或通過他人泄露。本合同所說的商業秘密是指與甲方及專賣店經營、管理、產品、文件、價格資料、售后服務等有關的一切信息。
十、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爭議發生后,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合同一式貳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乙雙方已充分閱讀和理解本工作合同的所有條款,并同意自覺遵守和執行.
甲方: 乙方:
簽名: 簽名:
日期: 日期:
專賣店員工合同 篇3
專賣店協議書
甲 方: (以下簡稱甲方)
地 址:
郵 編:
電 話:
傳 真:
法人代表:
電子郵箱:
乙 方: (以下簡稱乙方)
地 址:
郵 編:
電 話:
傳 真:
聯系人:
電子郵箱:
甲乙雙方本著真誠合作、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就推廣、銷售甲方軟雕產品一事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指定乙方為王*童軟雕產品在 區域市場專賣店。
第二條 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為期1年。
第三條 產品價格及銷售指標
1、甲方為乙方提供的產品保證為合格產品, 甲方產品實行全國統一定價,產品銷售階格不能低于零售價的八折。甲方為乙方提供產品的供貨價和零售價格詳見(附件1)。
2、乙方首批進貨額度為 5000 元以上,第一年度銷售定額為 元。
第四條 付款方式及供貨及運輸
1、乙方付款方式為:現款現貨,款到付貨;以銀行匯票、電匯、轉帳等方式結算,以貨款到帳收妥日期為準。
2、乙方應提前五天以書面的形式向甲方申請供貨。
3、甲方在收到貨款3日內為乙方發貨,乙方自行支付運費。
第五條 銷售獎勵政策
1、甲方對乙方完成銷售任務給予獎勵,以貨物的形式按專賣店的供貨價格支付給乙方。
2、乙方完成合同規定年任務量的100% 以上,甲方給予銷售額的5% 作為銷售獎勵(產品)。
第六條 退(換)貨政策
1.乙方自首批進貨前三個月內,可按進貨額的30%調貨(每款產品限8件以內),乙方自行承擔運費。
2.甲方產品如發現質量問題(除人為損壞,自收到貨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則由甲方負責更換,甲方無條件換貨并承擔運費。
第七條 保證金政策
1.乙方應交納 5000 元,作為乙方在該區域銷售甲方產品的市場保證金,合同期滿后退還。
2.甲方違約應雙倍返回保證金,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沒收保證金。
第八條 協議的終止與續訂
1.因乙方原因,在前3個月內未能達到全年定額的15%,甲方有權解除乙方專賣店資格。
2.乙方原因,在合作期內如果每個月都達不到年定額的5%,連續二個月,則甲方有權解除乙方專賣店資格。
3.協議的任何一方至少在協議期滿前三十天給予另一方提前續約或到期終止協議的書面通知。如雙方在本協議到期時未能達成續約合同,本協議自動失效。
第九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及義務一、甲方的權利和責任
1.甲方提供專賣店授權牌,不定期推出新款產品。
2.向乙方提供有關的產品文件、宣傳資料。
3.協助乙方培訓具有專業技術知識的經營銷售人員。
4.按照協議的規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產品,產品如發現質量問題(除人為損壞,自收到貨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剛由甲方負責更換。
5.乙方如在進行市場推廣活動中需要使用甲方的商標,需經甲方審核。
6.對乙方經銷行為進行考察、評判,對違反本協議的行為有權按照本協議規定進行處理,嚴重者可取消其專賣店資格。
二、乙方的權利和責任
1.在甲方授權的區域內經營銷售甲方產品。
3.乙方按期提出需貨計劃,市場預測。
4.乙方及時做好市場調查、廣告宣傳等工作。
5.并做好客人對產品建議、產品質量信息的反擴
6.乙方的經營面積不得小于18平方米,按照甲方的IC裝修風格設計店面。
7.乙方不得把甲方提供裝修使用商標及其它標識用于它處。
8.甲方所供應產品的商品品牌、形象及標識之版權為甲方所擁有,乙方在行使專賣店職責期間應對甲方品牌、形象及標識進行義務保護。
9.正常完成本協議規定的年度銷售任務及其它各項營銷指標后,可享受甲方承諾的獎勵。
第十條 違約條款
1.甲方違反此協議所規定的條款,乙方可以書面提出異議,甲方應在尊重事實及雙方利益基礎上盡快給予解決。
2.乙方在經銷甲方產品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本協議規定的價格進行經銷,若甲方發現乙方的價格行為違反了協議規定,一經查實,甲方有權對乙方的違約行為作出處理。
3.乙方必須嚴格在本協議規定的區域市場內進行經銷,如參與專賣店區域外業務時,應知會甲方,并與甲方協調處理。若乙方未經甲方允許有跨區域經銷行為一經查實,甲方有權對乙方的違約行為作出處理。
4.乙方若在協議正常執行期間銷售仿冒、假冒甲方商品,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區域專賣權,并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5.如乙方沒有按合同規定,達不到甲方規定的銷售額及其它協議規定條款,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保證金不予退回。
第十二條 適用法律及正義的解決
1. 本協議簽署、效力、解釋、執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規。
2. 甲、乙雙方如發生之爭議無法協商解決,將提交甲方所在法院解決。
3. 若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經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合同內受到影響之條款可在不能履行之期間及受影響之范圍內終止履行。
第十一條 協議的變更和補充
1.本協議的變更需經雙方同意,并以書面形式體現。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后,以補充協議的方式加以完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享受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持二份,自雙方簽字蓋章日起生效。
3.本協議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涂改,本協議傳真及復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