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備電源(發電機)安全供用電協議書(通用3篇)
自備電源(發電機)安全供用電協議書 篇1
甲方:
乙方:
為明確供電企業(簡稱甲方)和自備電源用電客戶(簡稱乙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國家電監會《關于加強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監督管理的意見》(電監安全〔20__〕43號)、《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及等相關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供電方式、安裝地點及產權分界
1、甲方從主供電源 、備用電源 。
2、乙方自備電源容量: 千瓦,安裝地點: 。
3、甲方與乙方的產權分界點按照《供用電合同》約定執行。
二、 自備電源安全運行管理責任
1、甲方應當按照雙方《供用電合同》的約定,持續地向乙方提供合格的電源。
2、乙方的低壓自備電源應采用雙投刀閘切換電源,也可采用電氣閉鎖,但切換電源時,不允許有合環和并列的可能。
3、乙方的高壓自備電源,電源側的斷路器,應盡量采用機械聯鎖裝置,如開關柜距離過遠,可采用電氣閉鎖,但應保證任何情況下,只有一路電源投入運行,而無誤并列、誤合環的可能;在進戶終端桿裝置隔離刀閘,該刀閘操作權屬供電方。
4、雙電源投入運行時,必須先做核相檢查以防非同相并列;乙方在架空線路或電纜線路上從事有可能導致相位變化的工作、配電室(箱)主接線發生變化、主變壓器更換或大修后在重新投運時也必須作核相工作。
5、不允許高低壓雙電源并列運行的,必須在電源開關或刀閘上裝設可靠的聯鎖裝置。
6、經甲方調度部門同意二回高壓電源同時向乙方供電,其變壓器低壓側應各自分開線路供電,嚴禁合環運行;同時嚴禁低壓側使用臨時線作為互為備用電源。
7、乙方自備電源不得并入電網運行(自備電廠另有規定),如需同時使用供電方電源及自備電源時,電氣結線應各自分開,不得并接。
8、乙方電氣值班人員,必須熟悉雙電源管理相關規定及調度協議內容、設備調度權限的劃分、運行方式的有關規定,必須制定并嚴格執行現場倒閘操作規程。
9、乙方不得并列低壓雙路電源;用戶有自備發電機者,其自備電源與電網連接處必須裝設雙投刀閘,或使用電氣閉鎖。
10、乙方裝設的自備發電機必須經甲方審核批準后方可投入運行,未經審批私自投運自備發電機,一經發現甲方可責成其立即拆除接引線并按《供電營業規則》第100條第6款進行處理。
11、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變自備發電機與供電系統的一、二次接線,不得向其他用戶供電。
三、約定事項及違約責任
1、甲方對乙方自備電源的運行使用情況有權進行檢查,對安全存在的隱患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乙方整改后,應及時通知甲方進行驗收。
2、乙方對其所有的自備電源應定期進行檢查、檢修和試驗,消除設備隱患,預防電氣設備事故和誤動作發生。
3、乙方未依照約定履行維護檢查的義務,導致自備電源設備(含保護設施)帶病運行,存在安全隱患的,甲方有權對用電方直接停止供電。
4、乙方誤操作或其設備缺陷,使自備電源電力向甲方電網送電導致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擔。
5、乙方自備電源只能作為停電時的應急措施,自發自供,不得將自備電源的電力向自身以外供電;未經甲方同意,擅自供出電源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規定處理。
6、乙方未執行本協議或有關規定、管理不到位,給甲方或社會帶來人身、設備損害,用電方必須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四、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電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協議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政府電力主管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提起訴訟解決。
五、本協議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應按相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協議到期后,如甲乙雙方均未提出變更、解除協議,本協議繼續有效。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協議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94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簽定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4、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5、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負責人: 負責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自備電源(發電機)安全供用電協議書 篇2
甲方:供電公司
乙方:有限公司
為明確供電企業(簡稱甲方)和自備電源用電客戶(簡稱乙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國家電監會《關于加強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監督管理的意見》(電監安全〔 〕 號)、《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及等相關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供電方式、安裝地點及產權分界
1、甲方從主供電源 、備用電源 。
2、乙方自備電源容量: 千瓦,安裝地點: 。
3、甲方與乙方的產權分界點按照《供用電合同》約定執行。
二、 自備電源安全運行管理責任
1、甲方應當按照雙方《供用電合同》的約定,持續地向乙方提供合格的電源。
2、乙方的低壓自備電源應采用雙投刀閘切換電源,也可采用電氣閉鎖,但切換電源時,不允許有合環和并列的可能。
3、乙方的高壓自備電源,電源側的斷路器,應盡量采用機械聯鎖裝置,如開關柜距離過遠,可采用電氣閉鎖,但應保證任何情況下,只有一路電源投入運行,而無誤并列、誤合環的可能;在進戶終端桿裝置隔離刀閘,該刀閘操作權屬供電方。
4、雙電源投入運行時,必須先做核相檢查以防非同相并列;乙方在架空線路或電纜線路上從事有可能導致相位變化的工作、配電室(箱)主接線發生變化、主變壓器更換或大修后在重新投運時也必須作核相工作。
5、不允許高低壓雙電源并列運行的,必須在電源開關或刀閘上裝設可靠的聯鎖裝置。
6、經甲方調度部門同意二回高壓電源同時向乙方供電,其變壓器低壓側應各自分開線路供電,嚴禁合環運行;同時嚴禁低壓側使用臨時線作為互為備用電源。
7、乙方自備電源不得并入電網運行(自備電廠另有規定),如需同時使用供電方電源及自備電源時,電氣結線應各自分開,不得并接。
8、乙方電氣值班人員,必須熟悉雙電源管理相關規定及調度協議內容、設備調度權限的劃分、運行方式的有關規定,必須制定并嚴格執行現場倒閘操作規程。
9、乙方不得并列低壓雙路電源;用戶有自備發電機者,其自備電源與電網連接處必須裝設雙投刀閘,或使用電氣閉鎖。
10、乙方裝設的自備發電機必須經甲方審核批準后方可投入運行,未經審批私自投運自備發電機,一經發現甲方可責成其立即拆除接引線并按《供電營業規則》第100條第6款進行處理。
11、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變自備發電機與供電系統的一、二次接線,不得向其他用戶供電。
三、約定事項及違約責任
1、甲方對乙方自備電源的運行使用情況有權進行檢查,對安全存在的隱患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乙方整改后,應及時通知甲方進行驗收。
2、乙方對其所有的自備電源應定期進行檢查、檢修和試驗,消除設備隱患,預防電氣設備事故和誤動作發生。
3、乙方未依照約定履行維護檢查的義務,導致自備電源設備(含保護設施)帶病運行,存在安全隱患的,甲方有權對用電方直接停止供電。
4、乙方誤操作或其設備缺陷,使自備電源電力向甲方電網送電導致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擔。
5、乙方自備電源只能作為停電時的應急措施,自發自供,不得將自備電源的電力向自身以外供電;未經甲方同意,擅自供出電源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規定處理。
6、乙方未執行本協議或有關規定、管理不到位,給甲方或社會帶來人身、設備損害,用電方必須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四、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電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協議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政府電力主管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提起訴訟解決。
五、本協議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應按相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協議到期后,如甲乙雙方均未提出變更、解除協議,本協議繼續有效。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協議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94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簽定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4、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5、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負責人: 負責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自備電源(發電機)安全供用電協議書 篇3
買方(以下簡稱甲方) 合同號:
合同簽署地點:
賣方(以下簡稱乙方) 合同簽署:
鑒于甲方同意按照下述條款購買,乙方同意按照下述條款出售下列設備或材料,甲乙雙方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設備或材料名稱 型號 廠商 產地數量金額及服務設施、服務或其他設備正常運轉必需的配件時,設備價格已包含配件、運費、保險費以及服務費用等其他費用,無需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費用。
第二條、交貨 運輸 保險及包裝
1、交貨時間:在乙方收到預付款 60 個工作日內
2、交貨地點:甲方(買方)公司 收貨人: 電話:
3、乙方應于交貨同時提供本合同所要求的相關技術文件。
4、乙方負責為設備投保
5、包裝:乙方應提供設備運至合同規定的交貨地點所需要的包裝,以防止設備在運輸過程中遭到損壞。這類包裝應采取防潮、防曬、防震、防壓、防水及防止其它損壞的必要保護措施,從而保護設備能夠經受多次搬運、裝卸以及較長時間的運輸。乙方應承擔由于其包裝不良或其防護措施不妥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第三條、驗收調試及技術標準
1、外包裝檢驗:全部設備或材料運至甲方指定的交貨地點后 5個工作日內,甲方和乙方共同對設備進行外包裝檢驗;檢驗內容為:設備或材料外包裝是否破損、變形是否正常等。
2、設備的調試和安裝驗收:
2.1乙方負責完成設備的安裝,甲方應提供相應技術人員協助安裝;乙方負責設備安裝后的調試工作,并負責安裝調試過程中所有非人為損壞零部件的更換;
2.2設備安裝調試完成正常運行30天后,由雙方共同按照雙方協議的驗收標準進行最終驗收,合格后簽署《設備驗收合格單》。如果達不到雙方的協議的驗收標準,甲方有權利順延驗收期限或者退貨處理。
3、技術標準:國家相關標準、廠家技術標準,按國家GB/17587.3-1998標準執行。
第四條、付款及支付方式:
合同總價按照以下約定支付:
1、乙方在收到貨款后發貨;
2、乙方在收到合同總價值90%貨款后由乙方根據實際收到貨款開出增值稅發票;
3、剩余 10%設備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在質量保證期滿且雙方無異議的情況下,由甲方 7 日內向乙方支付。
4、支付方式; 雙方同意本合同貨款以人民幣結算,本合同所涉款項均以銀行電匯方式付款。
第五條、保修與維護
1、本合同第一條確定的設備價格已包含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安裝和保修服務費用;
2、 設備保修期為12個月,自雙方共同簽署《設備最終驗收合格單》次日起計算;
3、保修期內設備出現任何非人為缺陷,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48小時內派技術人員到達現場進行維修或根據情況進行免費更換;
4、 如在保修期內出現多次故障使甲方足以對乙方產品質量產生不信任,甲方可以選擇退貨或者提出賠償要求。
第六條、質量保證
1、乙方應保證所提供的設備是全新的、在交付時沒有缺陷且符合甲方提出的技術標準及規范;乙方應保證其出售的設備可供正常使用,并且在經過正確安裝、正常操作和保養的前提下,在設備的壽命期內運轉良好(設備的使用壽命期為10 年);設備的材料和零部件均應符合或優于甲方提出的技術標準及規范;
2、如果由于工藝的復雜性或交付數量巨大,使得在交付時甲方無法對設備進行全面及時檢驗或由于設備缺陷的隱蔽性導致在交付時甲方未能查驗出設備的質量瑕疵,那么,只要在交付后的一年內甲方發現乙方提供的設備或其零部件與前述標準或規范不符,甲方仍有權要求乙方修理或更換,修理、更換的費用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拆除、搬移及修復費用均由乙方承擔。質量保證期自修理或更換符合合同約定之設備的次日起算;
3、如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質量保證與其他在本合同產品上質量承諾不一致時,由甲方選擇適用有利于甲方的內容;
4、該設備所包含的技術條款中的所有條件乙方必須滿足,因為技術條件不能滿足合同要求影響到甲方正常生產,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相應索賠,具體數值甲乙雙方商定。
第七條:違約責任
1、除不可抗力外,如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和提供服務的,乙方應在不影響本合同項下甲方享有的其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自合同規定的交貨期期滿次日起按滯延天數每天支付甲方設備總價值0.5%的滯納金。但延遲交貨的滯納金總額不得超過設備總價值的30%;
2、若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供場地致使乙方延遲交貨,乙方有權向甲方收取一定的倉管費,具體費用由甲乙雙方商定;
3、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義務或履行本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向另一方支付設備總價值30%的違約金;
4、如乙方的遲延交貨的時間超過10個工作日,甲方可以選擇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5、乙方不允許在設備上設置密碼或者其他障礙妨礙甲方正常使用,如有違反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6、按照本合同約定應當支付的違約金、滯納金以及其他損失賠償費用應當在明確責任后十日內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7、設備安裝調試完成投入使用,由于乙方設備設計缺陷等原因造成設備連續3個月開機率達不到95%以上,且乙方采取的彌補措施仍未能達到最初設計要求,甲方可以無條件退貨。甲方因使用乙方設備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8、因本合同履行過程發生糾紛,解決糾紛的費用由過錯方承擔,其中包括為訴訟而支出訴訟費、律師代理費與差旅費用等。
第八條:合同解除
1、如乙方在合同履行中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甲方可隨時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1)乙方在正常情況下遲延提供部分或全部設備或服務超過 20 天的;
2)乙方交付的設備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或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實質性義務,經甲方提出異議后 20 天內沒有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的。
2、甲方根據第本條款約定解除本合同,并不損害甲方在解除合同時要求金錢賠償或采取其他救濟措施的權利。
第九條:爭議解決及法律適用
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按其進行解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采取以下第 種解決方式: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向買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合同的更改:本合同的任何變更、修改均須雙方同意并簽署書面意見方為有效,因更改合同致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賠償對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其它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并另行達成書面合同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