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信托合同(涉外)(精選8篇)
資產信托合同(涉外) 篇1
協議單位:
供貨單位(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
需貨單位(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
受托單位(簡稱丙方)________________
承兌單位(簡稱丁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為____事需向甲方訂購____貨價____元。因暫時缺少資金,而甲方要求及時收回貨款。現根據財產信托業務的有關規定,甲方特將上述乙方訂購的設備(物資)信托給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應提供融資,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貨款,丁X同意承擔乙方延付貨款的承兌責任。為此,四方共同訂立本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 訂貨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訂購上述設備(物資),甲、乙雙方已于______年__月__日簽訂了__號供貨合同。雙方確認供貨合同的各項規定。丙方受理上述設備(物資)的信托后,對有關交貨日期、數量、質量、維修保養等事項概不負責,由甲、乙雙方按原供貨合同的規定處理。
第二條 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財產信托總金額為____元,信托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
甲、丙雙方有關財產信托的具體事項,另訂“財產信托合同”。
第三條 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財產信托后,負責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暫時無力支付貨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擔相應的利息。丁X同意擔保乙方到期付款責任。有關延期付款事項,由乙、丙、丁三方另訂“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條 融資
上述信托財產的交付,仍按甲、乙雙方原訂供貨合同的有關規定,由甲方直接發運乙方。但甲方應將發票、運單等交易單證交付丙方,由丙方轉送丁X,再由丁X督促乙方按規定辦妥銀行承兌手續,丙方在收到銀行承兌匯票二天內,按承兌匯票的總金額一次向甲方墊付貨款。
第五條 還償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貨款,視同丙方對乙方的貸款,以月息______‰按季計收利息。延付的貨款采用銀行承兌匯票結算方式,乙方于承兌匯票到期日前將承兌票款交存丁X,丙方于承兌匯票到期日主動向丁X收取承兌票款。乙主如不按規定向丁X交存承兌票款,丁X除應于到期日憑票支付外,即按銀行承兌契約的有關規定,對乙方執行扣款,并處以罰金、罰息。
第六條 費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財產信托手續費為信托金額的______‰,共計______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墊付財產信托貨款后二天內支付。
乙方向丁X支付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手續費______元,于丁X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時付清。
第七條 附則
本協議經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簽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約,違約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辦理。
甲方__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簽章) 代表人__________(簽章)
丙方__________(公章) 丁方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簽章) 代表人__________(簽章)
資產信托合同(涉外) 篇2
委托方:
受托方:
鑒于委托方有意將資產用于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受托方愿意對委托方的信托資產以自己名義進行管理,同時,雙方亦對信托資產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夠信心,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委托人得以自己擁有完全所有權的資產托付受托人進行投資、管理。
第二條 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資產進行投資、管理,并不得將自己的財產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資產相混同。
第三條 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將信托資產投入擬設立的投資管理公司,并以該公司股東的名義進行管理。
第四條 受托人不得以該信托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對他人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五條 信托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均不構成受托人的遺產。受托人的繼承人不享有該信托財產的繼承權。
第六條 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資產用于償還自己或他人的債務。
第七條 委托人與受托人均認可本合同記載的信托資產,其受益人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繼承人。
第八條 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權指定信托財產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經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委托,也不得處分受益人的權利。
第九條 委托人與受托人、受益人之間的信托關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當委托人為受益人時,若受托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則信托關系終止。
第二章 信托資產
第十條 本合同所指信托資產當前為元現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將該資金投入投資發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態的資產。可以是現金、股權、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條 受托人破產時,信托資產不屬于其破產財產,受托人死亡時,亦不屬于其遺產。
第十二條 受托人的任何債權人均不得對信托資產強制執行。但基于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權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信托資產的管理方法,得經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第十四條 信托資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請法院變更之。
第三章 信托權利
第十五條 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棄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權利。
第四章 信托資產管理方法
第十六條 本合同所載的信托資產,由受托人將法律形態的現金全部投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第十七條 受托人成為該公司股東后,應推舉或委托委托人作為股東代表以受托人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直至該公司終止或受托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 受托人應推舉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參予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 信托報酬
第十九條 受托人之信托行為得享有報酬,計算標準為信托資產投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后所獲紅利的 %。
第六章 信托之監督
第二十條 信托資產的監督機關為擬設立的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關系人為信托事務申請公司核查,公司應選派必要人員進行檢查,并就信托資產的狀況出具證明。
第七章 信托的終止
第二十一條 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現,信托關系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信托關系終止時,信托資產的歸屬按下列順序處理:
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2.委托人或其繼承人。
第二十三條 信托關系終止時,受托人應就信托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認可。
第八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在委托人將信托資產交付受托人后生效。
第二十五條 受托人將信托資產投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權證明構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與此股權有關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為的必不可少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監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凡因本合同所生糾紛,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協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資產信托合同(涉外) 篇3
資產信托合同
委托方:姓名,年齡,國籍,住(居)所地_________
受托方:姓名,年齡,國籍,住(居)所地_________
鑒于委托方有意將資產用于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受托方愿意對委托方的信托資產以自己名義進行管理,同時,雙方亦對信托資產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夠信心,故根據《_____》,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委托人得以自己擁有完全所有權的資產托付受托人進行投資、管理。
第二條?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資產進行投資、管理,并不得將自己的財產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資產相混同。
第三條?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將信托資產投入擬設立的投資管理公司,并以該公司股東的名義進行管理。
第四條?受托人不得以該信托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對他人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五條?信托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均不構成受托人的遺產。受托人的繼承人不享有該信托財產的繼承權。
第六條?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資產用于償還自己或他人的債務。
第七條?委托人與受托人均認可本合同記載的信托資產,其受益人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繼承人。
第八條?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權指定信托財產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經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委托,也不得處分受益人的權利。
第九條?委托人與受托人、受益人之間的信托關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當委托人為受益人時,若受托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則信托關系終止。
第二章?信托資產
第十條?本合同所指信托資產當前為元現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將該資金投入投資發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態的資產。可以是現金、股權、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條?受托人破產時,信托資產不屬于其破產財產,受托人死亡時,亦不屬于其遺產。
第十二條?受托人的任何債權人均不得對信托資產強制執行。但基于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權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信托資產的管理方法,得經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第十四條?信托資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請法院變更之。
第三章?信托權利
第十五條?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棄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權利。
第四章?信托資產管理方法
第十六條?本合同所載的信托資產,由受托人將法律形態的現金全部投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第十七條?受托人成為該公司股東后,應推舉或委托委托人作為股東代表以受托人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直至該公司終止或受托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受托人應推舉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參予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信托報酬
第十九條?受托人之信托行為得享有報酬,計算標準為信托資產投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后所獲紅利的%。
第六章?信托之監督
第二十條?信托資產的監督機關為擬設立的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關系人為信托事務申請公司核查,公司應選派必要人員進行檢查,并就信托資產的狀況出具證明。
第七章?信托的終止
第二十一條?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現,信托關系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信托關系終止時,信托資產的歸屬按下列順序處理:
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2.委托人或其繼承人。
第二十三條?信托關系終止時,受托人應就信托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認可。
第八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在委托人將信托資產交付受托人后生效。
第二十五條?受托人將信托資產投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權證明構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與此股權有關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為的必不可少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監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凡因本合同所生糾紛,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協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年月日
資產信托合同(涉外) 篇4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資信托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和要,將募集的資金投資于能產生良好效益的經濟領域,以使投資人獲得盡可能高的投資回報和較豐厚的資本增值的宗旨,經平等協商并形成共識后,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釋義
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規定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意義:
1.本基金
指根據本契約規定所設立的藍天*金。
2.基金單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資產份額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國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發行的單位份額并依據本契約規定享有相應的資產實際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剩余資產分配權、受益人大會表決權等權益及承擔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和現行法規規定的義務的人。
5.主管機關
指對基金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本契約中-通指中國人*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6.經理人
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基金的主要發起人和本契約的締結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將本基金資產做投資管理活動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藍天*金管理公司或其繼任人。
7.投資
指經理人將本基金資金以購買任何股票、債券、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及其它有價證券及其所應占的資金份額,或以對企業進行參股等項目為資金運用的對象進而獲取相應之利益的行為。
8.信托人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契約的締約人之一,按本契約規定對本基本資產進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繼任人。
9.會計年度
指公歷每年的1月1日起至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間。
10.年初資產凈值
指本基金在每會計年度開始后第一個估值日的資產凈值。
11.受益憑證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由信托人和經理人為募集本基金資金而向受益人簽發的有價證券,在本契約中-通指經主管機關批準的證券存折。
12.單位持有人
指登錄在受益人名冊上的每一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冊
指本契約第四條所述的記載有關本基金受益人名稱、地址、持有單位份額等資料的登記名冊。
14.登記人
指受信托 人委托負責受益人名冊登錄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機構,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證券登*公司。
15.交易日
指國內有合法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或銀行的任一營業日。
16.關連人
泛指下列三種人:
(1)直接或間接擁有經理人或信托人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2)受上述(1)項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經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間接擁有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17.估值
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所對本基金有關資產或債權的價值進行評估的活動。
18.估值日
指經理人按本契約規定進行資產凈值計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發行費
指本契約第七條所指的首次發行費。
20.經理年費
指經理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三條三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21.資產凈值
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發行的一個基金單位(根據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擁有或代表的資產價值。
22.信托年費
指信托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二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23.核數師
指根據本契約規定由經理人經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對本基金會計帳目進行核數的公認專業機構及其專業人員。
24.一般決議
指在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由占表決權總票數50%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25.特別決議
指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占表決權總票數75%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26.會計結算日
指本契約規定的本基金存續期間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賬戶
指本契約規定的專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資金的賬戶。
28.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每會計年度終了后經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會確定的該會議年度的收益分配過戶截止日,該日不得超過該會計年度的會計結算日后三個月期間。
29.基金管理規定
指《藍天*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補部分。
30.基金管理規定
指《深圳市投資信托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31.計價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 前最近之證券交易日或股權估價日或房地產評估日。
第二條本基金
1.本基金名稱:藍天*金。
2.本基金發行規模:本基金最高發行限額為30000萬單位,最低發行額為18000萬單位,每一基金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閉期內不上市交易,亦不對外追加發行基金單位,但在存續期內可以增加基金單位總額并相應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單位數額的形式來派發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續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為封閉式單位信托投資基金,期滿前根據受益人大會決議并經主管機關批準可以延長封閉期(最長不超過十年),或轉為開放式投資基金,及或轉為經理人發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
4.本基金資產由下列部分構成:
(1)發售基金單位的資金收入;
(2)利用上述資金所進行的投資或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財產;
(3)出售或轉讓上述投資或財產的資金收入;
(4)上述投資或財產在存續過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價及其它非營業性收入;
(5)將有關收益進行再投資所獲得的收入;
(6)除上述項目外的其它雜項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資產(以下統稱本基金資產)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則在名義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為實際持有人。
6.信托人應為上述資產開立獨立于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的單獨賬戶進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對外業務活動均以本基金名義出現。
7.信托人、經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據本契約對本基金資產享有留置權、抵押權或其它優先權。
8.本基金出于投資經營上的需要可以隨時向外借入以現金或其它資產形式體現的資金;本基金借款余額不能超過本資金在該會計年度的年初資產凈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來源于信托人、經理人或關連人,但該等借款利率一般不應高于當期同業的通常利率水平。
資產信托合同(涉外) 篇5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委托人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信托事宜,委托人與受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街________地塊________號宗地〉)信托給受托人進行經營管理,獲取收益。
第二條 受益人
委托人指定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第三條 信托生效及信托合同的登記
本信托在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后即生效。本信托的登記由委托人負責辦理。
第四條 信托資產的交付
本信托項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委托人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之時起予以交付。
第五條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為___________月,自委托人取得關于上述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之時起計算。
第六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委托人的權利
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委托人的義務
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受托人的權利
自信托期限開始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全權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籌集建設資金、房地產開發、對開發房產的維護管理等。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受托人的義務
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第八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承擔下列義務:
(1) 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權。
(2)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繼承。
第九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對象和投資項目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第十條 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本信托設立后,除本條下一款情形外,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終止信托。
本信托在受益人同意解除的情況下,可以提前解除;本信托因信托期限屆滿而終止。
第十一條 信托利益的分配與信托財產的歸屬
利益的分配:受托人按照本合同規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解除之日或者期限屆滿后第十個工作日為信托利益分配日。
信托財產的歸屬:信托終止,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五份,每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辦理審批、登記等。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資產信托合同(涉外) 篇6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_________》的有關精神和要求,_________銀行和_________管理公司本著共同發起_________,將募集的資金投資于能產生良好效益的經濟領域,以使投資人獲得盡可能高的投資回報和較豐厚的資本增值的宗旨,經平等協商并形成共識后,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釋義
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規定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意義:
本基金指根據本契約規定所設立的_________。
基金單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資產份額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國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發行的單位份額并依據本契約規定享有相應的資產實際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剩余資產分配權、受益人大會表決權等權益及承擔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和現行法規規定的義務的人。
主管機關指對基金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本契約中通指_________。
經理人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基金的主要發起人和本契約的締結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將本基金資產做投資管理活動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_________管理公司或其繼任人。
投資指經理人將本基金資金以購買任何股票、債券、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及其它有價證券及其所應占的資金份額,或以對企業進行參股等項目為資金運用的對象進而獲取相應之利益的行為。
信托人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契約的締約人之一,按本契約規定對本基金資產進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_________銀行或其繼任人。會計年度指公歷每年的1月1日起至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間。
年初資產凈值指本基金在每會計年度開始后第一個估值日的資產凈值。
受益憑證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由信托人和經理人為募集本基金資金而向受益人簽發的有價證券,在本契約中通指經主管機關批準的證券存折。
單位持有人指登錄在受益人名冊上的每一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冊指本契約第四條所述的記載有關本基金受益人名稱、地址、持有單位份額等資料的登記名冊。
登記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負責受益人名冊登錄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機構.本契約專指深圳證券登記公司。
交易日指國內有合法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或銀行的任一營業日。
關連人泛指下列三種人:
1.直接或間接擁有經理人或信托人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2.受上述1.項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經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間接擁有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估值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所對本基金有關資產或債權的價值進行評估的活動。
估值日指經理人按本契約規定進行資產凈值計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發行費指本契約第七條所指的首次發行費。
經理年費指經理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三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資產凈值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發行的一個基金單位(根據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擁有或代表的資產價值。
信托年費指信托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二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核數師指根據本契約規定由經理人經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對本基金會計帳目進行核數的公認專業機構及其專業人員。
一般決議指在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由占表決權總票數50%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特別決議指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占表決權總票數75%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會計結算日指本契約規定的本基金存續期間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賬戶指本契約規定的專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資金的賬戶。
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每會計年度終了后經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會確定的該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過戶截止日,該日不得超出該會計年度的會計結算日后三個月期間。本基金章程指《_________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補部分。
基金管理規定指《_________》。
計價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證券交易日或股權估價日或房地產評估日。
第二條 本基金
1.本基金名稱:_________。
2.本基金發行規模:本基金最高發行限額為_________萬單位,最低發行額為_________萬單位,每一基金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閉期內不上市交易,亦不對外追加發行基金單位,但在存續期內可以增加基金單位總額并相應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單位數額的形式來派發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續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為封閉式單位信托投資基金,期滿前根據受益人大會決議并經主管機關批準可以延長封閉期(最長不超過十年),或轉為開放式投資基金,及或轉為經理人發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
4.本基金資產由下列部分構成:
(1)發售基金單位的資金收入;
(2)利用上述資金所進行的投資或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財產;
(3)出售或轉讓上述投資或財產的資金收入;
(4)上述投資或財產在存續過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價及其它非營業性收入;
(5)將有關收益進行再投資所獲得的收入;
(6)除上述項目外的其它雜項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資產(以下統稱本基金資產)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則在名義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為實際持有人。
6.信托人應為上述資產開立獨立于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的單獨賬戶進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對外業務活動均以本基金名義出現。
7.信托人、經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據本契約對本基金資產享有留置權、抵押權或其它優先權。
8.本基金出于投資經營上的要可以隨時向外借入以現金或其它資產形式體現的資金;本基金借款余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的年初資產凈值。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來源于信托人、經理人或關連人,但該等借款利率一般不應高于當期同業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條 本基金單位的發行、受益憑證和持有人
1.本基金單位的發售對象、發行辦法和發行期限按主管機關核準的招募說明書所列實施。
2.每一基金單位的面值為人民幣壹元,發售價格為人民幣壹元,另加收發售價格3%的首次發行費。
3.本基金單位和受益憑證均以記名的書面憑證形式發行,每一受益憑證(交易手)為1000基金單位。
資產信托合同(涉外) 篇7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_________市投資信托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和要求,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和_________基*管理公司本著共同發起“_________基金”,將募集的資金投資于能產生良好效益的經濟領域,以使投資人獲得盡可能高的投資回報和較豐厚的資本增值的宗旨,經平等協商并形成共識后,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釋義
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規定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意義:
1.本基金:指根據本契約規定所設立的_________基金。
2.基金單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資產份額的最小等份。
3.人:指我國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發行的單位份額并依據本契約規定享有相應的資產實際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剩余資產分配權、受益人大會表決權等權益及承擔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和現行法規規定的義務的人。
5.主管機關:指對基金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本契約中-通指中國人*銀行_________市分行。
6.經理人: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基金的主要發起人和本契約的締結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將本基金資產做投資管理活動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_________基*管理公司或其繼任人。
7.投資:指經理人將本基金資金以購買任何股票、債券、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及其它有價證券及其所應占的資金份額,或以對企業進行參股等項目為資金運用的對象進而獲取相應之利益的行為。
8.信托人: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契約的締約人之一,按本契約規定對本基本資產進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市分行或其繼任人。
9.會計年度:指公歷每年的1月1日起至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間。
10.年初資產凈值:指本基金在每會計年度開始后第一個估值日的資產凈值。
11.受益憑證: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由信托人和經理人為募集本基金資金而向受益人簽發的有價證券,在本契約中-通指經主管機關批準的證券存折。
12.單位持有人:指登錄在受益人名冊上的每一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冊:指本契約第四條所述的記載有關本基金受益人名稱、地址、持有單位份額等資料的登記名冊。
14.登記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負責受益人名冊登錄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機構,本契約中專指_________證券登記公司。
15.交易日:指國內有合法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或銀行的任一營業日。
16.關連人:泛指下列三種人:
(1)直接或間接擁有經理人或信托人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2)受上述(1)項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經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間接擁有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17.估值: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所對本基金有關資產或債權的價值進行評估的活動。
18.估值日:指經理人按本契約規定進行資產凈值計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發行費:指本契約第七條所指的首次發行費。
20.經理年費:指經理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三條三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21.資產凈值: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發行的一個基金單位(根據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擁有或代表的資產價值。
22.信托年費:指信托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二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23.核數師:指根據本契約規定由經理人經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對本基金會計帳目進行核數的公認專業機構及其專業人員。
24.一般決議:指在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由占表決權總票數50%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25.特別決議:指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占表決權總票數75%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26.會計結算日:指本契約規定的本基金存續期間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賬戶:指本契約規定的專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資金的賬戶。
28.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每會計年度終了后經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會確定的該會議年度的收益分配過戶截止日,該日不得超過該會計年度的會計結算日后三個月期間。
29.基金管理規定:指《_________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補部分。
30.基金管理規定:指《_________市投資信托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31.計價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證券交易日或股權估價日或房地產評估日。
第二條 本基金
1.本基金名稱:_________基金。
2.本基金發行規模:本基金最高發行限額為30000萬單位,最低發行額為18000萬單位,每一基金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閉期內不上市交易,亦不對外追加發行基金單位,但在存續期內可以增加基金單位總額并相應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單位數額的形式來派發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續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為封閉式單位信托投資基金,期滿前根據受益人大會決議并經主管機關批準可以延長封閉期(最長不超過十年),或轉為開放式投資基金,及或轉為經理人發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
4.本基金資產由下列部分構成:
(1)發售基金單位的資金收入;
(2)利用上述資金所進行的投資或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財產;
(3)出售或轉讓上述投資或財產的資金收入;
(4)上述投資或財產在存續過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價及其它非營業性收入;
(5)將有關收益進行再投資所獲得的收入;
(6)除上述項目外的其它雜項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資產(以下統稱本基金資產)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則在名義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為實際持有人。
6.信托人應為上述資產開立獨立于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的單獨賬戶進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對外業務活動均以本基金名義出現。
7.信托人、經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據本契約對本基金資產享有留置權、抵押權或其它優先權。
8.本基金出于投資經營上的需要可以隨時向外借入以現金或其它資產形式體現的資金;本基金借款余額不能超過本資金在該會計年度的年初資產凈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來源于信托人、經理人或關連人,但該等借款利率一般不應高于當期同業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條 本基金單位的發行、受益憑證和持有人
資產信托合同(涉外) 篇8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資信托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和要,將募集的資金投資于能產生良好效益的經濟領域,以使投資人獲得盡可能高的投資回報和較豐厚的資本增值的宗旨,經平等協商并形成共識后,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釋義
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規定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意義:
1.本基金
指根據本契約規定所設立的藍天*金。
2.基金單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資產份額的最小等份。
3.當事人
指我國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發行的單位份額并依據本契約規定享有相應的資產實際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剩余資產分配權、受益人大會表決權等權益及承擔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和現行法規規定的義務的人。
5.主管機關
指對基金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本契約中-通指中國人*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6.經理人
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基金的主要發起人和本契約的締結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將本基金資產做投資管理活動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藍天*金管理公司或其繼任人。
7.投資
指經理人將本基金資金以購買任何股票、債券、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及其它有價證券及其所應占的資金份額,或以對企業進行參股等項目為資金運用的對象進而獲取相應之利益的行為。
8.信托人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契約的締約人之一,按本契約規定對本基本資產進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繼任人。
9.會計年度
指公歷每年的1月1日起至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間。
10.年初資產凈值
指本基金在每會計年度開始后第一個估值日的資產凈值。
11.受益憑證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由信托人和經理人為募集本基金資金而向受益人簽發的有價證券,在本契約中-通指經主管機關批準的證券存折。
12.單位持有人
指登錄在受益人名冊上的每一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冊
指本契約第四條所述的記載有關本基金受益人名稱、地址、持有單位份額等資料的登記名冊。
14.登記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負責受益人名冊登錄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機構,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證券登*公司。
15.交易日
指國內有合法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或銀行的任一營業日。
16.關連人
泛指下列三種人:
(1)直接或間接擁有經理人或信托人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2)受上述(1)項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經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間接擁有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17.估值
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所對本基金有關資產或債權的價值進行評估的活動。
18.估值日
指經理人按本契約規定進行資產凈值計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發行費
指本契約第七條所指的首次發行費。
20.經理年費
指經理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三條三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21.資產凈值
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發行的一個基金單位(根據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擁有或代表的資產價值。
22.信托年費
指信托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二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23.核數師
指根據本契約規定由經理人經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對本基金會計帳目進行核數的公認專業機構及其專業人員。
24.一般決議
指在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由占表決權總票數50%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25.特別決議
指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占表決權總票數75%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26.會計結算日
指本契約規定的本基金存續期間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賬戶
指本契約規定的專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資金的賬戶。
28.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每會計年度終了后經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會確定的該會議年度的收益分配過戶截止日,該日不得超過該會計年度的會計結算日后三個月期間。
29.基金管理規定
指《藍天*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補部分。
30.基金管理規定
指《深圳市投資信托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31.計價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證券交易日或股權估價日或房地產評估日。
第二條本基金
1.本基金名稱:藍天*金。
2.本基金發行規模:本基金最高發行限額為30000萬單位,最低發行額為18000萬單位,每一基金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閉期內不上市交易,亦不對外追加發行基金單位,但在存續期內可以增加基金單位總額并相應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單位數額的形式來派發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續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為封閉式單位信托投資基金,期滿前根據受益人大會決議并經主管機關批準可以延長封閉期(最長不超過十年),或轉為開放式投資基金,及或轉為經理人發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
4.本基金資產由下列部分構成:
(1)發售基金單位的資金收入;
(2)利用上述資金所進行的投資或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財產;
(3)出售或轉讓上述投資或財產的資金收入;
(4)上述投資或財產在存續過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價及其它非營業性收入;
(5)將有關收益進行再投資所獲得的收入。
信托人(簽章):_________經理人(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