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權利質押合同(精選3篇)
最高額權利質押合同 篇1
最高額權利質押合同樣本
貸款方(抵押權人):
借款方(抵押人):
借款方為取得借款,貸款方為確保貸款安全,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特簽訂本財產抵押契約。雙方在共同遵守國家法律和信貸政策的前提下,保證恪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借款方自愿以本單位所擁有的財產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貸款方:包括固定資產 元,可封存的流動資產 元,其他 元(詳見抵押物清單),評估現值共計 萬元。抵押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貸款方根據抵押率不得超過現值的70%的規定,同意以借款方提供抵押物為條件,核定借款方最高貸款額度 萬元。在這個額度內,可以一次申請貸款,也可分次申請借款,在抵押期限內,貸款歸還后可以申請貸款,但借款期不得超過抵押期。
第二條 抵押期間借款方可繼續使用、保管抵押物,并負責保養、維修,其費用開支由借款方負擔。由借款方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經貸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變賣、轉移、租借或另行抵押。在抵押期間,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物如有損壞、損失或變質,由借款方負責,并在十日內通知貸款方,由借款方另行提供其他等值的財產作為抵押物,或由貸款方核減相應的貸款額。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甲方未受清償的,貸款方可以向借款方行使抵押權,即與借款方協商以上述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上述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如行使抵押權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時,借款方應用其他資金歸還。
第四條 在抵押期間,如充當抵押物的有價證券到期兌現,由借貸雙方共同負責辦理并償還貸款。
第五條 在抵押期間,如發生抵押物價格下降,貸款方相應調低放款額度。
第六條 抵押物必須參加財產保險(有價證券等除外)。如遇保險公司不同意保險或續保,借款方應另找意外財產損失擔保人。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保險到期,借款方應負責續保,并將續保的保險單交貸款方保管,如發生災害損失,借款方必須以保險理賠款歸還貸款本息。
第七條 抵押物的保險、鑒定、登記、運輸、保管以及合同公證等費用開支由借款方負擔。
第八條 貸款方有權隨時對借款方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進行監督檢查,借款方須在工作上保證協助。
第九條 抵押合同依法需變更或解除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協商未成之前,原抵押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條 借款方發生合并、分立時,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 借貸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共同商定增加下列條款:
第十二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
各方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三條 本契約自借貸雙方簽字并經公證和辦理抵押合同登記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借款方按合同規定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含提前還清貸款本息),抵押物返還借款方,本契約自動終止。
第十四條 本契約一式四份,簽約方和公證機關、抵押合同登記機關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與借款合同一起保存。
附:抵押物清單 張。
貸款方: (公章)
最高額權利質押合同 篇2
出質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權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證乙方債權的實現,甲方自愿為__________(以下簡稱被擔保人),其有效身份證件號或單位注冊號(或編號)為_________,以自有財產向乙方領用牡丹貸記卡提供質押擔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約。
一、定義:本合約所稱被擔保人系指牡丹貸記卡商務卡持卡單位和個人卡持卡人。
二、擔保范圍:被擔保人根據其與乙方所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_的《牡丹貸記卡領用合約》項下因牡丹貸記卡而發生的全部債務(包括信用額度內及超信用額度透支本息、超限費、滯納金、追索費用等)和乙方實現質權的費用。上述債務的擔保以權利價值為限,償還順序為先償還已計息貸款,后償還未計息貸款,還款的順序均為利息、費用(超限費、滯納金等)、取現/轉賬和消費等貸款。
三、甲方出質的權利僅限國家發行的債券或工商銀行簽發的存單,并由本合約項下的出質權利清單載明,該清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四、甲方陳述與保證
(一)甲方確認已知悉并理解《中國工商銀行牡丹貸記卡章程》、《牡丹貸記卡領用合約》和本合約文本,并在對被擔保人的資信狀況與用卡動機充分了解的情況下,自愿為其進行擔保;
(二)甲方確認對質押權利享有完全所有權或處分權,出質行為真實、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審批手續;
(三)如實說明質押權利的狀況;
(四)將出質的權利憑證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移交乙方占有。
五、甲方不得轉讓出質權利。
六、甲方發生質押權利權屬發生爭議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地址)等變更情形的,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義務的,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
七、甲方出質的權利憑證在《牡丹貸記卡領用合約》有效期內到期的,乙方有權在到期日前兌現,并將兌現的款項提前償還債務或經甲方同意后重新轉存于工商銀行。
八、持卡人透支期限屆滿不履行債務的,乙方有權兌現或以其他方式依法處分出質權利,并以所得款項優先受償。
九、甲方若需提前終止本合約,應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俟被擔保人另行提供了經乙方認可的擔保或被擔保人銷戶后,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對合同解除以前被擔保人債務仍承擔清償責任十、甲方的擔保責任不因牡丹貸記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對被擔保人收費項目或標準的變化、利率的調整、被擔保人中途換領新卡、被擔保人數的增減、被擔保人信用額度的調整等情形而改變。
十一、本合約不因乙方與被擔保人所簽訂的《牡丹貸記卡領用合約》的無效而無效。
十二、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約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起訴訟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三、本合約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牡丹貸記卡銷戶之日終止。
十四、甲乙雙方可以就本協約未盡事宜另行約定補充條款作為本合約附件,與本合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甲方提供質押的權利清單如下
權利名稱權利憑證編號金 額兌現日期簽發機構備 注
最高額權利質押合同 篇3
甲方(出質人):__________乙方(質權人):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經營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指定聯系人:__________指定聯系人: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
為保障實現編號為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債權,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權利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質押擔保。
甲乙雙方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被擔保債權的種類、金額、利率和期限
一、被擔保債權為借款合同項下(短期/中期/長期)貸款,本金為(幣種)(大寫:);(小寫),利率為,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況有變化的,以借款憑證為準。
第二條 質物
一、甲方保證
1、本質物項下權利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處分權;
2、本質物不存在瑕疵、爭議、轉質、申請掛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訴訟、仲裁等情況;
3、本質物上設定的質權未超出質物評估價值;
4、已完成與質押有關的審批手續,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5、提供與質押有關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二、質物情況
1、質物名稱:,編號,數量(質物清單及權利憑證或有效證書原件附后)。
2、質物有效期限:。
三、質物評估價值為人民幣(大寫)(小寫)。
質物評估價值由甲乙雙方商定。
如有爭議,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四、質押率為百分之,質物評估價值與質押率的乘積不得小于擔保債權。
第三條 質押擔保的范圍
甲方質押擔保的范圍為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乙方為實現質權而發生的費用(含拍賣費、乙方律師費等)以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以下簡稱擔保債權)質押擔保,清償以其他費用、損害賠償金、違約金、罰息、復利、利息、本金的順序來償還。
第四條 權利質押的登記與記載
一、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甲乙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共同到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二、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為公司其他股東或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為股東以外的借款人出質的,甲方須辦理將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的有關事項,乙方有權核查記載事項并取得必要的記載證明,甲方對此應提供足夠的協助;
三、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甲乙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共同到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第五條 質物的核押
質物需要由簽發銀行等有關第三方簽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質物真實有效并保證不接受申請質物掛失或提前支取的書面證明,同時,第三方應保證質權的實現及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條 質物移交與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向乙方移交權利憑證原件、權利證書原件及與登記、記載有關的文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權利憑證、權利證書及與登記記載有關的文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終止時,保管費為人民幣(大寫):(小寫),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應妥善保管質物。
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將質物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擔保債權而返還質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質物毀損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質押的費用
質物的評估;保管、提存、運輸和質押登記、公證、鑒定等質押費用和質物的折價、拍賣或變賣等實現質權的費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承擔。
由乙方代繳的,甲方授權乙方從其賬戶直接扣收。
第八條 質押的效力
一、質押期間,甲乙雙方及有關第三方不得轉讓、出租、許司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質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請掛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質押期間,質物所產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隨附于債權證書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為質物的組成部分。
金錢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償擔保債權;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雙方協議,以該孳息變價的價款優先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的孳息應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擔保貸款的利息,擔保貸款的本金。
以知識產權出質的,若出質的知識產權到期出質人承諾續期,續期的費用由出質人承擔,具體執行由乙方予以配合。
三、質押期間,甲方必須轉讓、許可他人使用或處分質物的,經乙方書面同意后,其所得價款應向乙方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繼續清償。
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以保證乙方債權的實現。
四、質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質物取得的收益,作為本質物的組成部分共同擔保債權的實現。
五、質押期間,非因乙方原因如發生自然災害、被盜竊、被搶劫等造成質物毀損、滅失或價值明顯減損的,乙方應于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甲方損失情況,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甲方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補救不成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或提前清償擔保債權。
因毀損、滅失所得的賠償金,作為質押財產,乙方有權優先抵償所擔保債權,不足以抵償部分,乙方有權另行追索。
六、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權利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擔保。
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并與甲方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七、質物兌現或者提貨期限先于貸款履行期限屆滿的,乙方可以在貸款履行期限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并與甲方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用于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者向與甲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以質押方式提供新的擔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執行。
九、因質物所征收的一切稅費均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 質權的實現
一、質押期間,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經發生停業整頓、解散(撤銷)、破產、關閉等情況時,應及時通知乙方。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或采取停止發放貸款,并(或)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而提前實現質權。
二、質押期間,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義務,乙方按照合同約定采取停止發放貸款,并(或)提前收回貸款措施時,乙方有權在債權未受到清償時提前實現質權。
三、貸款期限(含展期)屆滿,乙方債權未受清償的,甲方應在乙方送達書面通知的日內,與乙方協議折價轉讓或由乙方委托有關中介機構拍賣、變賣質物,從而實現質權。
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繼續清償。
四、貸款按次分期歸還的,如果某期應還款項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的,乙方有權依法處分全部或部分質物。
五、乙方對質物享有優于其他任何債權人的受償權。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償擔保債權的,須經乙方書面同意。
第十條 質物的返還
貸款期限(含展期)屆滿,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或者甲方提前清償擔保債權的,乙方應當返還質物。
甲方應及時收回質物。
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權向第三方提存質物,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隱瞞質物共有、瑕疵、爭議、轉質或申請掛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偽造、變造權利憑證,或涉及訴訟、仲裁等其他情況嚴重危害質權實現時,應向乙方支付擔保債權數額百分之的違約金,并將質物恢復到乙方認可的原狀,或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
并且,乙方有權采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從而提前實現質權,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等其他補救措施。
二、發生質物毀損或滅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及時通知甲方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時實現質權的,甲方應承擔妨礙清除前擔保債權數額每日萬分之的違約金。
第十二條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應就超過部分向乙方支付損害賠償金。
第十三條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項下當事人的,甲方保證,發生質物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時,由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本合同項下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支付方式為甲方主動支付乙方賬戶,乙方有權從甲方賬戶直接扣收。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或(和)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等有關各方發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時,本合同對其繼受人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六條 借款合同項下貸款展期或債權轉讓,無需經過甲方同意;甲方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擔保責任。
第十七條 借款合同項下債務轉讓,須經甲方同意;否則甲方免除債務轉讓后的擔保責任。
第十八條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項下當事人的,在乙方實現質權的,有權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追償。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或解除、甲方財務狀況、經營方式、自身體制或法律地位等發生變化或甲方簽訂的其他任何協議或文件而無效。
第二十條 質押期間,甲方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發生變化而未書面通知乙方時,乙方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向甲方發送的所有文書,視同送達。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自(質物移交乙方占有/出質登記/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至擔保債權全部清償時終止。
質押登記機關要求明確質押期限的,質押期限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項下或展期協議項下貸款期限屆滿后年止。
第二十二條 其他約定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 爭議解決方式
一、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違背專屬管轄或國際慣例的情況下,應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甲乙雙方在協商、訴訟或仲裁期間,對不涉及爭議的本合同項下其他條款,仍須執行。
第二十四條 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請甲方注意本合同項下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甲方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說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三、本合同項下有關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頁無正文,為簽章頁)
甲方(簽章):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簽于:__________簽于: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