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改革法律剖析材料
其實,法律賦予了農民監督村干部的權利,那么,他們又能起到多大的監督作用呢?
“只要不太過分,我們一般也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了。”說,就算去告狀,如果告不贏,可能還會被刁難,“有那功夫,還不如多花點精力在田里,多收點糧食呢。”
專家指出,大多數村民自治意識和觀念相對淡漠,再加上一些地方沒有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進行有效的宣傳,致使許多村民不懂該法,難以組織起來集體監督村干部的日常工作。因此,大多數村民也難以發現村干部的越軌行為,即使發現了也找不到解決問題的辦法。
懲處不力法律難落實
實際上,關于懲治和預防農村腐敗問題,現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已經有很多。問題在于,農村腐敗問題情況復雜,涉及到諸多復雜因素,加上制度界定腐敗現象的成本很大,所以,懲治不力和預防無效的現象也是存在的。
除了預防不到位外,發現問題后的懲處似乎也不容樂觀。
某市一位紀委常委、監督室主任曾向媒體表示,目前,個別鄉鎮認為抓黨風廉政建設是軟指標,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而且“現有的某些制度規定,也不能從實際出發,而是照搬照抄,真正能夠發揮作用的很少,更談不上實施責任追究”。
還有的鄉鎮領導認為基層工作難度大,特別是農村干部出點問題在所難免,怕查了案子傷了感情,影響工作積極性,于是能捂則捂;有的把查案和穩定對立起來,怕查了案子亂了班子,于是能拖則拖;有的不愿查案,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態度。
“實際上,關于懲治和預防農村腐敗問題,現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已經有很多。”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告訴記者,首先有關懲治和預防腐敗的黨內文件都有明確規定;其次是國家刑法對于各種腐敗現象有明確的法律制裁措施;另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土地管理法對于農村腐敗問題都設定了相關條款加以防范,包括群眾監督、村務公開、政務公開等等。
“應當說,農村懲治和預防腐敗并不缺少法律上的依據,問題是農村腐敗問題情況復雜,涉及到諸多復雜因素,加上制度界定腐敗現象的成本很大,所以,懲治不力和預防無效的現象也是存在的。”莫紀宏說,“因此,農村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關鍵是要真抓實干,要獲得群眾支持,同時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來專門處理這一類問題。”
發揮檢察機關作用是有效途徑
檢察機關作為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其行使法律職責的范圍應當延伸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特別是檢察機關對于典型的腐敗行為,例如職務犯罪和瀆職罪等具有獨立偵查權,所以,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懲治和預防農村腐敗現象中的作用,是一條非常有效的制度途徑。
昨日公布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了農村腐敗的根本解決之策:“推進農村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莫紀宏對此做了解讀。他認為,農村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首先應當納入到整個國家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中,而不應當過分強調這種體系的獨立性。現有的懲治和預防腐敗的各種法律和政策規定,都是農村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賴以開展的依據。
“在立法層面也應當突出重點,特別是應當對侵占農村集體財產、侵犯農村村民合法權益的腐敗行為,通過進一步完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方式,來確立一些必要的法律監督制度,特別是要賦予村民大會、村民代表會議一定的監督權,同時還應當保障村民個人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活動的監督權。”莫紀宏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