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范本—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的說明
公報范本—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的說明
我受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托,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特種設備是指在生產和生活中廣泛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等設備和設施。特種設備是一個國家經濟水平的代表,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裝備。我國現有特種設備生產企業5萬多家,已經形成從設計、制造、檢測到安裝、改造、修理等完整的產業鏈,年產值達1.3萬億元。特種設備具有在高溫、高壓、高空、高速條件下運行的特點,世界各國對這類設備、設施均實行特殊監管,以保障安全。
xx年國務院制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xx年作了修訂),對于規范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特種設備數量迅猛增長,安全保障壓力不斷增大,人民群眾對安全保障的要求也不斷提高,現有的行政法規已不能適應新時期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需要。
一是安全形勢依然嚴峻。改革開放以來,全國使用的各類特種設備每年以超過10%的速度增長,并呈現大型化、高速化的趨勢。據國家質檢總局統計,截至xx年,在用的主要特種設備有:鍋爐62萬臺、壓力容器252萬臺、電梯201萬臺、起重機械172萬臺、氣瓶1.36億只、大型游樂設施1.64萬套和近百萬公里的壓力管道等。我國特種設備的重大、特大事故時有發生,據估算,事故發生率是發達國家的4至6倍,損失嚴重。“十一五”期間,全國共發生較大以上事故1538起,死亡1601人,受傷1744人。尤其是近年來幾個大城市相繼發生多起電梯和自動扶梯事故,造成極大的社會影響。
二是安全技術規范缺乏相應的法律地位。安全技術規范是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及安全監管的基本依據,也是處理事故和糾紛的準則。目前我國頒布了144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但法律效力低、強制性不夠,與世界主要工業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有較大差距。同時,根據世界貿易組織國民待遇原則和國際通行做法,我國對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進口實行許可制度,規定境外機構向我國出口此類設備的,要依法取得相關許可證。目前國家質檢總局已向境外880家制造單位發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由于沒有國家法律的相關規定,有些國家不認可我國的安全技術規范,對境外機構發放許可證往往借用國外的技術法規,不僅影響了我國對進口特種設備安全的管理,而且也付出了大量費用。因此,亟需立法明確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三是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目前特種設備管理體制和行政法規過于倚重政府安全監察和檢驗機構,對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強調不夠。一些企業在生產使用、維護保養、自行檢測工作中缺乏責任感,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淡薄,違規作業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有必要通過建立嚴格的特種設備安全責任體系,明確監管部門、檢驗機構和企業的職責,使安全制度落到實處。
四是相關民事關系需要規范。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和使用,涉及到行政監管法律關系,在生產、經營、使用等交易活動中也形成民事法律關系,尤其是發生特種設備事故造成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需要法律予以規范。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民事基本制度要由專門法律來規定,行政法規無權對民事活動進行調整,目前,對因特種設備事故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的處理,缺乏法律依據,增加了事故處理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