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供貨協議書(通用3篇)
起重機供貨協議書 篇1
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甲方向乙方訂購本合同產品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遵照執行。
一、產品名稱、型號、廠家、數量、金額、供貨時間,簽訂日期:年月日
二、交貨地點:
三、驗收標準:由當地特種設備檢驗院按國家標準檢測。
四、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免回收。
五、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按發貨清單。
六、結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簽訂后,預付總合同額的30%,貨到甲方指定廠區內付總合同額的20%,安裝完畢由當地特檢院檢驗合格,取報告書后付總合同額的45%,余5%質保金,壹年質保期滿一周內付清;支付方法:承兌匯票或電匯
七、違約責任:按民法典。
八、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棗莊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他約定事項:雙方簽字蓋章后,乙方收到甲方預付款后本合同生效,產品在安裝過程中的一切安全責任有乙方承擔。合同附件《起重機技術條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應。
十、甲方負責提供驗收所用的配重物。
十一、甲方負責提供場地電源。
十二、行車跨度按甲方提供數據為準。
十三、此合同傳真復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應。
十四、此工程為交鑰匙工程。
甲方: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聯系電話:開戶銀行:賬號:
乙方: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聯系電話:開戶銀行:賬號:
合同附件:
起重機技術要求
需方:委托代理人:
供方:委托代理人:
起重機供貨協議書 篇2
乙方:
甲方因 工程施工需要,向乙方申請,租用 _ 型塔機 臺,依據《民法典》為了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譽,經雙方同意特立本合同,以便共同監督執行。
1、 結算方法:
1、塔吊租賃費用按月包干,每月租費人民幣 。(不開發票)不滿一月按實際天數計算租賃,每天人民幣 。
2、機械進出場費為人民幣 ,機械安裝調試完畢,由檢測部門檢測合格后,甲方付清進場費,從即日起開始計算租金。
3、租金每月結算一次,滿一個月后次月的10天內付清上月租金,如甲方未按時支付租金,乙方有權停機并要求付清租金。因此而造成的停機,停機期間租金不變。()因停電、節假日或施工原因而造成的停機,停機期間租金不變。
4、甲方通知乙方拆除塔吊時,付清所有租賃費,如甲方不付清租賃費,乙方有權延續計算租賃費,直到塔吊拆除。
二、甲方責任:
1、負責設備基礎施工,并承擔基礎制作費用。
2、提供安全,可靠的電源,并將電源引到塔吊下的電源箱。
3、積極配合乙方設備安裝,拆除工作,保證道路暢通。
4、負責設備進場后的安全保衛工作,如設備零件被盜,甲方負責賠償。
5、免費給乙方操作人員安排住宿,在本公司食堂就餐(餐費自理)。
6、必須提前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設備的進場和出場。
三、乙方責任:
1、積極配合甲方施工,準備兩名操作人員,提供24小時優質服務。
2、做好設備維修、保養,及時處理故障,做到一天故障4小時內解決,大故障24小時內排除,月累計停機維修,不超過3天,如果超過3天,甲方扣相應的臺班費。
3、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杜絕安全事故,拒絕一切違章指揮,嚴格違章操作,凡屬操作原因發生事故,乙方承擔責任。
4、乙方應配備專職指揮人員,因指揮造成的失誤或乙方人員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5、服從甲方、總包、監理、業主等管理人員的現場管理,不得與現場管理人員發生沖突,否則后果自負。
四、雙方權利:
1、甲、乙雙方不得無故單方撕毀本合同,否則將承擔一切經濟損失。
2、本合同僅限 工程使用。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4、本合同必須有雙方負責人(代表)簽字、蓋章,經簽字、蓋章,合同即日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有必要,可上訴至法院,按民法典有關規定執行。
五、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或以合同附件形式補充其條款,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起重機供貨協議書 篇3
合同編號:
供方:
需方:
供、需雙方經平等協商,就需方購買供方塔式起重機及相關產品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執行:
一、需方同意購買桂林長龍機械有限公司生產的如下產品:
產品
名稱型號
規格高度工作
幅度最大
吊重(T)單 價
(萬元)數 量
(臺數)總金額
(萬元)
塔式起重機 米 米
標準節
附著架
合計金額人民幣(大寫): 元整(¥ 元)
注:
1、附著架拉桿長度在6米內,超出此長度價格另行協商。
2、以上價格含代辦運輸費用。
3、需方增加購買的標準節、附著架(如沒有另外協議的)按購買時市場價格協商確定。
4、銷售發票為13%稅費。
二、結算方式:銀行轉帳或電匯。
結算期限:
三、質量標準:按有關產品行業標準及供方企業標準執行。
四、產品質保、維修
1、除人為原因及不可抗力外,供方對該產品保修期為 壹 年(不含易損件:包括但不限于鋼絲繩、滑輪、軸承、剎車片、緩沖膠等零件),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因需方不使用供方提供的零部件,而造成設備故障,供方不承擔維修義務。
2、質量保修期內,需方所購貨物(設備)發生故障時,供方應在24小時內派出售后服務人員至故障貨物(設備)所在地開始維修或售后服務。因設備維修及配件發貨期間造成設備停用,需方不得以此為由主張供方違反合同規定,亦不得以此為由拖延或拒付貨款。
3、供方對由于下述因素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1)違規操作、違規保養、使用其它廠家生產的零部件導致設備損壞或安全事故。
(2)由于未按要求加注合格的油料而造成設備損壞。
(3)由于偷盜等人為或發生地震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損失。
五、發貨條件:發貨前,需方提供貨物運至安裝地點的運輸道路條件,并按供方提供的圖紙制作合格的塔機基礎、配重塊,且安裝場地、安裝及卸車所需的汽車吊應滿足安裝要求,否則供方有權不發貨。
六、包裝標準:整機、加高的標準節、附著架為裸裝。
七、啟運地點、交貨地點及運輸方式:
(1) 啟運地點:廣西桂林市高鐵產業園靈川縣富興路10號。
(3)設備安裝地點:為 ,需方現場負責人為 身份證號碼: ,電話: 。
(4)運輸方式:供方代辦汽車運輸,貨交運輸方后相關風險由需方承擔。運輸費由供方承擔;需方向供方提供符合交貨的條件(其條件見合同第五條),供方在確認其條件已經具備的_ 15 _日內發貨。
八、安裝責任:供方獨立高度內包安裝一次。卸車及安裝吊車費供方負責(超出25T吊車費需方承擔)。該產品的報裝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檢測工作由需方承擔相關費用。
九、驗收標準、方法及移交方式:
需方應在提貨地或貨物到達需方指定地點后24小時內驗收貨物并在發貨清單上簽字蓋章,逾期不驗收或驗收合格后不簽字或不蓋章確認,供方視為驗收合格;需方在驗收時發現貨物與合同約定不符時,有義務妥善保管設備及附件使之完好無損并不得使用,同時電話通知供方并在48小時內提出書面異議,供方需在接到需方通知24內將不符合要求的貨物自行運走,否則發生的貨物丟失等責任均與需方無關。如需方擅自使用或未在前述條件內提出書面異議的,供方視為驗收合格。
十
、隨機配件數量及供應辦法:螺栓、滑輪、軸承、銷軸、鋼絲繩、電器等配件按獨立高度所需數量配置,隨整機同時供貨。
十 一、供、需雙方責任與義務
1、需方提供滿足運輸要求、塔機安裝要求的道路、場地。
2、需方按照供方提供的圖紙制作合格的塔機基礎及配重塊。
3、在塔機進場及安裝期間,需方派專人負責現場安全警戒及協調工作,并負責設備進場后的安全。
4、需方負責塔機日常檢查、維護、保養等工作,所需材料費用由需方自行承擔。
5、需方按合同要求履行付款義務。需方在設備安裝完成后應立即進行驗收,并在三天內支付完所有貨款。
6、供方需將合格的產品按照需方要求及時送至指定地點,否則視為供方違約。
7、及時、如實的向供方反饋塔機故障或售后服務情況。
十二、違約責任:
1、供方不能按時交貨或者所提交的貨物不合格;需方中途退貨及因需方未支付預付款而導致本合同自然終止的,則應向對方償付違約金,(但如遇不可抗拒的天災、地震、洪澇等客觀因素除外)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物單價的20% 。
2、 需方若不按合同約定期限付款,應按欠款額每日萬分之七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并且供方有權暫停發放其余貨物,由此產生的后果需方自負。
3、需方貨款未全部付清前,此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供方,需方不得將所購標的物進行轉讓、抵押擔保、抵債、贈予、調換等行為,否則視為構成根本性違約,應當承擔向供方承擔標的物總金額30%的懲罰性違約金。 同時供方還有權要求需方提前支付完畢全部剩余貨款。
4 、供方保留標的物所有權期間,如需方因其他債權債務糾紛導致供方銷售的標的物被司法機關查封的,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標的物的權利負擔。如在三十日內未能解除查封的,供方有權要求需方提前一次性支付完畢全部貨款。
5、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后30日內,需方仍未付清全部貨款,視為需方不能根本履行付款義務,供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對合同標的物進行處理,其處理方式為(選其中一項):①變賣或拍賣標的物,以所得款償還本合同欠款本金,違約金及處置費用,剩余部分退還需方。②供方取回該標的物,需方支付此標的物的使用費。使用期限自發貨日到供方運回日止,使用費每臺每月按合同單價的5%計收,進退場裝拆費按合同單價的8%計收,運輸費按本合同運費的二倍計收,需方在之前支付的合同款項均作為使用費處理,在標的物返回后多退少補。
6、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的法律含義及可能將產生的賠償數額雙方在簽約前均已知悉并理解,違約方同意在守約方根據本合同約定的條款向違約方主張違約責任時,自愿放棄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約定過高或超過實際損失等為由進行抗辯。
7、需方不得以供方未開具發票為由拒付貨款,否則視為未按照反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進行付款的違約行為,需按欠款額每日萬分之七的標準支付給供方違約金;超過三十日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貨款的,供方還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有權主張需方一次性支付完畢全部未付貨款。
8、本合同履行期間,因一方違約導致守約方按照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提出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自一方發出的書面解除通知到達違約方時即生效;違約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應當在十日內向解除方書面回復,否則視為同意解除。合同解除的,不影響雙方按照本合同及法律規定履行各自的其他權利義務。
9、如因履行本合同發生訴訟爭議,因此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執行費、差旅費等一切費用均由違約方承擔。
十三、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擔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由擔保方提供連帶保證擔保,擔保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貳年,貨款實際付款人視同第二擔保人。
十五、本合同經雙方簽訂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定金后生效。如需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定金,供方有權順延發貨日期而不另行通知需方。如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需方未向供方支付定金,則從第10日開始本合同自動終止。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其它的約定事項:
1、自合同簽訂需方支付定金之日起,需方應在三個月之內提貨完畢,超出時間供方有權調整價格。
注:本合同項下所有款項應由需方直接匯入下表中供方賬戶;未經供方書面同意,需方將款項支付至其他賬戶的行為,不視為需方履行了付款義務,因此產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擔。
聲明:簽字人在簽字前已仔細看過并確認所有條款有效。
供 方: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手 機:
傳 真:
開戶銀行:
廣西桂林市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臨桂縣世紀大道支行
帳 號:
需 方: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手 機:
傳 真:
開戶銀行:
帳 號:擔保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證機關(章)
年 月 日